刑法诉讼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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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债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债权⼈的出现都会伴随着债务⼈的出现,这两者都是相⽣的,却其中⼀⼈都是不成⽴的,并且他们双⽅签订的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

但⼀般来说债权⼈是处于弱势,所以就制定了相关的债权⼈保护制度。

那么债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债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设⽴阶段的债权⼈保护制度为使公司设⽴时的基本情况能让有关利害关系⼈特别是债权⼈知晓,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载明有关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重⼤事项的公司章程,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和抄录。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使公司潜在的或现实的债权⼈在同公司从事交易前或从事交易活动中,能对公司的基本情况作较全⾯的了解,以保护债权⼈的利益。

(⼆)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保护制度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资本不变制度、股份转让限制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董事责任制度、公司越权⾏为的处理原则以及债权⼈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如公司重整制度、债务和解制度等具体制度中。

(三)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保护制度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保护是公司法中债权⼈保护制度的最后⼀道屏障,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适⽤最普遍的⼀种制度,它主要体现在公司因合并、分⽴、破产、解散等各种原因引起公司终⽌⽽导致清算程序时债权⼈享有的⼀系列特别权利上。

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保护制度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资本不变制度、股份转让限制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董事责任制度、公司越权⾏为的处理原则以及债权⼈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如公司重整制度、债务和解制度等具体制度中。

(⼀)资本维持制度。

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因为在公司成⽴时,公司资本即代表公司的实有财产,但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其实有财产会由于公司的盈利或亏损⽽⾼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即使公司成⽴后未开展活动,也会因事过境迁,财产⽆形贬损⽽使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原有的价值,从⽽使公司⽆法按资本总额所表⽰的范围承担财产责任。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资本结构上的调整 ,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 ,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破产 重 整对债 权 人利益 的影 响 一
虽然 20 06年 8 2 通过 的 《 月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以下简称 《 破产法》 )首次规定重整 制度 ,但在重整程序 的立法设计 和运行环境上还不够完备 。就具体制度构 造而言 ,我 国重整立法仅 有 《 破产法》 第八章共 2 个法条规定 ,制度设计简单 ,立法倾 向不明晰 ,这就可能导致重整 中的强势方通 5 过控制司法过程来左右重整进程 ,使重整程 序偏离预定的 目标 。就实施环境来看 ,我 国社会信用制度缺 失 ,相应的失信惩处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 ;破产市场运作体系 尚未形成 ;重整中的行政干预现象相当普 遍 。上述现象的存在极有可能使重整程序被别有用心的债务人滥用 ,最终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 )公 司重 整 中对债 权人保 护 的原 因分 析 二
1 .公 司重整 中社会 利 益平衡 要 求对债 权人进 行 保 护 。在公 司 重整 中虽 然兼 顾 的是 债权 人 、债务 人 和
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但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 ,这一制度毕竟把企业复兴作为首要任务 ,以实现 社会整体利益的多元化为 目 ,立法者和实务操作者也极少关注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在重整制度实务 中, 标
护 问题做 一探 究 ,并针 对立法 中的不足 ,提 出完善的措施 ,以期对我国 的破产立法有所裨 益。
[ 关键 词]破 产重整 ;债权人;利益保 护 [ 中图分类号] D 2 .2 1 2 [ 9 2 9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0 4 4 (0 1 3— 0 4—0 0 8— 6 9 2 1 )0 0 7 4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汪世虎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06(028)002
【摘要】公司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从而维护社会利益,是现代社会公力干预经济的体现,但这种公力干预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即必须以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我国目前尚无现代意义上的公司重整制度①,已有的所谓"整顿"制度也被束之高阁.新<破产法草案>确立了重整制度,但从债权人利益保护着眼,仍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
【总页数】8页(P131-138)
【作者】汪世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1.91
【相关文献】
1.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完善路径探析——社会本位下债权人利益的衡平保护为视角 [J], 王磊;张营营
2.论我国《公司法》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以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为视角 [J], 江钦辉;周宇
3.论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J], 杨姝玲
4.论我国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J], 李博
5.关于我国破产重整计划批准制度的思考——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 [J],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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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公司法上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与完善1.我国《公司法》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公司法》上采取多种方式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资本保护制度,公司资本,指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为达到公司设立及经营的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

[1]我國《公司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对公司资本进行规范;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义务与责任承担制度,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第35条、第83条、第93条对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责任进行规制。

第9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16条、第21条、第124条、第216条对实际控制人与利用关联关系的行为进行规范;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分别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禁止行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54条、第165条、第202条分别规定了公司依法公开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重要资料的义务以及违反此项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司债务承继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4条、第176条分别对公司合并和分立时的债务承继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主体或者新设的主体承担,对于公司分立后的债务则由分立后的所有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且各分立后的公司不得以内部的约定来对抗债权人,以此来预防由于公司合并、分立而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公司债权优先权制度,所谓债权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公司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事由而导致公司终止时,在清算程序中,公司债权优先于股东权益进行分配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及《破产法》第113条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了规定;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73条、第175条、第177条对此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公司债权人发生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由其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我国《公司法》在第20条、第63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规定。

一人公司运营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新构想

一人公司运营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新构想
d e o h c n i t f t e o a y e a s s m te r b t e n n — mb r o a y n d r d t n l o a y te r d t n l u t t e o f c o h c mp n lg l l yt e h o y ew e o e me e c mp n a t i o a c mp a i n , h t i o a a i c mp n lw y tm C l o pa a oe h a b a c s h e e e t mo g h r h l es c mp y n te r d tr ’ t e o a y a s s e al n t ly r l t t an e t b n f s l i a n s a e o d r, o a a d h c e i s n o h e c mp y n - mb r o a ma m0 e a i a u e t i t d i i t a d o p r t i d p n e t n i . v i t e e a o a re n y r e sl y b s i l e l l y n c r o a e n e e d n e t y a od h lg s mi b a i t l r ge
。 ・。 ・。 ・

人 公 司 运 营 中 的 债 权 人 利 益 保 护 制 度 的 新 构 想
芦艳 守
( 西经 济管理 干部 学 院 广 行 政 管理 系讲 师、硕 士 ,广 西 南宁 500) 307
【 要】 一人公 司在促进 经济繁 荣、 摘 顺应现 实经济 生活的客 观 需要 的 同时, 由于一人 公 司与传 统的公 司法律制度理论相 却 冲 突。 使传统公 司法规 范股 东之 间、 东与公 司之 间以及股 东与公 司债权人之 间利益平衡 的制度设 置无法发挥作用 。导致一人公 股 司股 东更容 易滥用公 司法人 独立人 格及有限责任 , 规避法定或 约定的义务 , 而损害债权人的利 益。在 一人公 司运 营阶段建 立和 进 完善相关的制度 可以规 范一人公 司的行 为, 更好地保护一人 公 司债权人利益。 【 关键词】 一人公 司;运营 ;债权人利益保护 【 中图分类号】 D 2 9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 6 62 0 ) —0 6 0 6 3 8 1(090 0 7 — 4 4

论我国公司分立与债权人的保护

论我国公司分立与债权人的保护

均需 由分立各方签订分 法典》 规定 , 司分立包括新设分 立和吸收分立两 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 , 公 决定) 。但《 司法》 公 没有关于分立协议或 种 形式 。公 司 新设分 立用 于让 新设 立 的公 司承继 原 立协议 ( 者分立文件的明确规定 , 这显然过于简陋 , 缺乏实践 公 司 全部 或者 部分 资 产 和 负 债 ; 司 吸 收分 立 适 用 公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于让 新公 司承 继原公 司全部 或者 部分 营业 项 目。韩 中的可操作性 。在此之前 的《 反倒 对公 司分立 协议 作 了较 为 粗 略 的规 定 :公 “ 国商 法规 定公 司分 立包 括 三 种形 式 , 1 单 纯分 立 , () 见》 司分立时 , 由分立各方签定分立协议。分立协议 应 不含合并因素的分立 , 即公司直接分立 为一个或者 营业范围 、 债权债 务 数 个公 司 ;2 分 立合 并 , 司 在分 立 过 程 中可 以与 中明确划分分立各方 的财 产 、 () 公 ” 关于外商投 个或者数个 已存续公司进行合 并; 3 新设 及分 等 。 原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颁布的《 () 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则作了更为进一步 的规 立合并 , 上述两种形式的混合运用 , 即公 司可直接分 分立决议或决定 的内容大 立为一个或者数个公司, 与此同时, 也可以与其他公 定 。参照国外立法实践 , 体包括 :1 分立后各有关公司 的基 本情况 : () 名称 、 司进行 合并 。 章程 、 资本额 、 组织 机构 、 行新 股 总 数 及 种类 等 事 发 参照国外的立法规定及我国现行有关外资企业 () () 的规定 , 以认 为 , 可 以公 司主体变化 的结 构来看 , 国 项 ;2 分 立 的条 件 ;3 资 产和债 务 的划 分 及 归属 ; 我 4 有关存续公司章程更改的说 明及新设公司的安 公司分立 的形式至少应 包含两种形式 即新设分 立 ( 解 ( ) 排 ;5 其他。具体内容应 由《 司法》 () 公 作出便于操 散分立) 和存续分立( 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公 司将其全部资产和债务进行分割, 形成两个或两个以 作 的准确规 定 。 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上的公 司 , 并解散 原有公司 的行 为 。派 生分立 是指公 3 履行 相应 的审批手 续 。股 份有 限公 司的分立 、 司将其部分财 产和债务或 营业分离 出去 , 立一个 或 成 须经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几 个新公 司 , 而原公司也继 续保 留的行 为。 4 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对债权人 的保护程序 、 ( 公 司分立的程序 三) 公 司分 立 是公 司法 律 制 度 中 的一项 重 要 内容 , 是公 司 分立过程 中的十分重 要 的 内容 。 5 实施分立 , 、 进行 公 司有关 变更 或注销 登记 。 对公司资产重组、 调整组织结构 、 减轻包袱 、 降低风 依我国《 公司法》 规定 , 变更登记应在分立 的决 险或合法 的降低公 司注册资本、 提高公 司盈利能力 0日后进行 , 要提交分立的决 等均具有积极意义。但公司分立毕竟属于公 司资本 议或决定作出之 日起 9 议或决定 、 原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 修改 的绝对分散和降低 , 这对公 司原债务人来说必然存 报纸上登载公告证 明及债务清理等的说 明, 在着一 定 的风险 , 何 保 护 拟分 立 公 司债 权 人 的合 的章程 、 如 要 法权益便成为公司分立过程 中一个 十分重要 的问 股份公 司分立 的 , 提交 省 级 人 民政 府 或 国务 院授 权部 门 的批 准文 件等 。 题 。我国《 司法> 0 5 l 公 > 0 年 0月 2 第 三次修订 2 7日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浅析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

减 资 程 序 也 无 须 征 求 债 权 人 意 见 。 债权 人 仅 在 公 司进 入 破 产 程 序 时方 可 参 与 公 司事 务 。而 在 公 司 运 营期 问 , 权 人 无 任 何 权 利 , 债 这
在 公 司合 并 、 立 或 重 大 资 产 转 让 危 害 债 权 人 权 益 时 债 权 人 无 任 分 何 救 济 途 径 。寻 求 公 司 发 展 与公 司 相 关 者 股 东 , 权 人 权 益 之 间 债 的衡 平 是 公 司 法 的 宗 旨 , 善 公 司债 权 人 保 护 制 度 , 于公 司合 理 完 对 运 作 、 济发 展 、 会 进 步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经 社 三 公 司 法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对 债 权 人 利益 的保 护
传 统 公 司 法 理论 认 为 , 司 股 东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 两 种 性 质 不 公 是
同 、 利 义务 有 别 、 律 地 位 迥 异 的 利 益 关 系 主 体 ” 权 法 。股 东 是 到 损 害 的 原 因 , 出要 从 建 立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提 制 度 、 权 人 的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 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加 强 债 权 人 对 公 司 债 完
的一 大 亮 点 。基 于 现 代 公 司 治 理 中 资 本 多 数 决 对 中小 股 东 的 不 利 , 公 司 法 》 7 条 , 13 的规 定 为 中小 股 东 设 嚣 了 退 出机 新《 第 5 第 4条 制 。依 资 本 维 持 原 则 股 东 出 资后 不 得 抽 回 出 资 , 目的 在 于 防 止 因 公 司 资 本 的 绝 对 减 少 而 影 响 公 司 的偿 债 能 力 , 而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进

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述评

我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述评
公司债权人保护 制度 发展 的一个 理论 前提是 公司社 会 责任 。所谓公司的社 会 责任就是 指 公司不 能仅仅 以最 大 限 度地 为股 东的 营利 或赚钱作 为 自己的唯一 存在 目的 , 而应 当 最大 限度地增进 股东利 益 之外 的其他所 有社 会利益 。这种 社会利益包括雇员利益 、 消费者利益 、 债权 人利益 、 中小竞争 者利益 、 当地社区利益 、 环境 利益 、 社会 弱者利益及整 个社会 公共利益等 内容 2。可见 公司 债权 人利 益保 护是公 司强化 社会 责任 的主要 内容之 一 , 公司债 权人 保 护制度 的确立 , 能 够在 一定程度上解决 公 司经济 力量 壮大所 带来 的诸 多社会

开 展生产 、 营活动 的 物质基 础 , 经 而且 是公 司债权 实现 的总
担保 。为保 护 公 司债权 人 免 受公 司资本 削 弱 之危 害 , 国 我 19 9 3年公司法 以大量 的条款 规定 了公司 资本 维持 原则。此 类条款可分为三种 : 第一种是关 于抑制进 入公 司的 资本 被不 当削弱 的规定 , 例如公司法第 2 、 8 4条 第 0条关 于股东 、 发起 人 和认股人 出资 的规定 。第二 种是 阻止 公 司资本 从公 司分 离 出去 的规定 , 例如公司法第 14条关 于公 司资本 遭受严重 0
述 我 国公 司 债 权 人保 护 制度 法 完 善 评 的立
黎群英 , 徐 瑾
(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 02 ) 5 0 5
摘 要 : 司 权人 保护制度 的产 生和发展 有其深刻的 法律 原 因是各 国一 直非常 关注 问题 , 公 债 它不仅 关 系到 公 司债
权人 的利益 问题 , 而且还涉及 到整 个社会 市场 交易秩序和 市场信 用与安全的 问题。从公 司债 权人保 护制度 产生 的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收稿 日期 :0 1— 6—1 21 0 6
法》 中欠缺 的或不 足的保 护公 司债权人 的制度 , 提
作者简介 : 邬云霞 ( 95 , , 17 一) 女 黑龙江牡丹江人 , 讲师 , 主要从事法学教育教学及研究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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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这是 极为 不公平 的。 2 2 未规 定公 司债权 人会 议制 度 .
公 司制度 涉及多 个利 益相关 者 , 包括 公 司股东 、
债权人、 雇员、 消费者 、 区、 社 社会公众等 , 公司制度
的设 计要 平衡 各利 益 相关 者 的利 益 , 护 各 利 益相 保
关者。传统公司法认为 , 股东是公司的真正所有者 ,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的情况下 , 经营者的 职责就是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 这被认为是天经地
邬云 霞
( 京工 业 职业技 术学 院 , 京 104 ) 北 北 00 2

要: 作为公 司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公 司债权人 , 司制度设计时应保护其合法的利益 , 公 然而在我 国《 公司
法》 中对公 司债权人保护有许多不足 , 司法 中更侧重对公 司股 东利益的保护 , 公 为此 , 应从 5个方面对公司
债权人保护制度予以完善 , 具体 包括公司债权人参与公 司治理、 司债权人会议制度、 司董 事对公 司债权 公 公 人承 担信 义 义务 、 司债 权人 派生诉 讼制 度 的建立 、 司法人人 格 否认 制度 的完善 。 公 公
关键 词 : 司债 权人 ; 司治理 ; 司法人 人格 否认 公 公 公
Yu x a n i
( e igP l eh i C l g , e ig10 4 , hn ) B in o tc n o ee B in 0 0 2 C ia j y c l j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4篇)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4篇)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应按照债权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制度由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债权债务的管理流程第六条企业债权债务的管理流程包括债权的登记、债务的确认、债务的履行和债务的清偿。

第七条债权登记是指债权人向企业提供债权资料,并由企业进行登记核实的过程。

第八条债务确认是指企业与债务人对债务的确认和金额的确定的过程。

第九条债务履行是指企业按照债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还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过程。

第十条债务清偿是指企业按照债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债务进行清偿的过程。

第三章债权登记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债权登记制度,明确债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债权人向企业提供的债权资料应包括债权人的身份证明、债权证明材料、债权金额及利息等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债权人提供的债权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企业应向债权人出具债权登记证明,包括登记日期、债权金额、债务人信息等内容。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更新债权登记信息,及时反映债权的变化情况。

第四章债务确认第十六条债务人应在债权到期之日前向企业提供还款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应对债务人提供的还款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债务的存在和金额。

第十八条债务的确认应当经过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和确认。

第十九条企业应向债务人发出债务确认通知书,明确债务金额、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

第五章债务履行第二十条债务人应按照债务合同和还款计划的要求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有权向企业提出变更还款方式、延期还款等请求,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务合同的规定进行审批和处理。

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创新

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创新

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创新作者:王志妮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14期摘要:《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制度一直以来被视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伞,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适应市场经济过程中不断调整注册资本制度,新《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相对于2005版公司法,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资本缴纳方式、市场主体等方面有较大的改革,本文通过研究《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变化探讨有关债权人保护机制问题。

关键词: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债权人保护一、引言公司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大主体,在与各方的经济往来中创造价值,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日常状态也与各方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其中最主要的是股东、债权人、债务人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股东作为公司的拥有者和掌握者,可以通过日常活动掌握公司动态维护自身利益,但债权人却不能随时了解公司财务经济状况,因此如何有效保护债权人免受因公司经营不善或者一些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是现代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

《公司法》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我国于1993年12月2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201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法》做出第四次修订,并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资本缴纳方式、市场主体等方面有较大的改革。

公司法律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

公司法律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途径

未 按 照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缴 足 出 资 的 , 应
当 补缴 ; 其他 发 起 人 承 担 连带 责 任 。 股份
有 限公 司成 立 后 .发 现 作 为设 立公 司 出
营 阶段 进 行 分 类 ,不是 以公 司诉 讼 主 体 分 类 , 文着 重 以债 权 人 主 张 进行 阐述 。 本 笔 者 认 为 .上述 案 由 中 以债 权 人 为 主 体
资 的非 货 币财 产 的 实 际 价 额显 著 低 于公 司章 程 所 定 价 额 的 .应 当 由交 付 该 出资
的发 起 人 补 足其 差 额 :其 他 发 起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公 司法 》 第 六 十 四条 还 规 《 定 : 一 人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股 东 不 能 证 明 “ 公 司 财 产 独 立 于 股 东 自己 的 财 产 的 , 应 当 对公 司债 务 承 担连 带 责 任 。 ” ( ) 司 高管 损 害公 司利 益承 担 法 二 公 律 责任 1 司 管 理 层 法 定 义务 。 公 司 之 所 . 公
共 和 国公 司法 》 以下 简 称 《 司法 》 中 ( 公 )
有 二 十 处 明 确 规 定 可 以诉 讼 的 法 律 规
定 。 述 案 由 规定 是 以 案件 类 型 分 类 , 上 公 司 法可 诉 条 文 则 是 以 公 司类 型及 公 司经
序发 展 。
2我 国民 商 立 法 中对 滥 用 法 人 格 否 .
容。

司管 理 层 恶 意 转 移公 司资 本 ,私 自占有
公 司 财 产 和 故意 制 造 公 司 财 产 与 个 人 财
的 利益 ” 。第 二 十八 条 、 三 十一 条 以及 第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公司法对债权⼈的保护措施是什么成为了某个公司的债权⼈,债权⼈就可能会经常性的追债,他们有可能会遇到公司恶意⽋债、长期⽋款的情况。

在⾯对这种情况可能会给债权⼈带来损失,为此法律保护了债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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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债权⼈有哪些保护措施债权⼈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内容之⼀,在公司法律体系内其保护贯穿于公司⽣命周期始终:“出⽣时”:出资、未成⽴产⽣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存中”:对外担保、限制股东滥⽤权利,“公司死亡或变化中”:公司合并、分⽴或破产时对债权⼈责任承担等,具体⽽⾔:1、公司未成⽴的责任承担。

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债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对设⽴公司⾏为所产⽣的费⽤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院应予⽀持。

2、抽逃出资责任承担。

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条:公司成⽴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以相关股东的⾏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民法院应予⽀持。

3、公司合并、分⽴时债权⼈权益保障。

如“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决议之⽇起⼗⽇内通知债权⼈,并于三⼗⽇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三⼗⽇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四⼗五⽇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百七⼗三条、第⼀百七⼗五条);其他应当由合并各⽅签订合并以及其他基于⾝份关系引发股东资格继承(如《公司法》第七⼗五条)、债权⼈债权申报(《公司法》第⼀百⼋⼗五条)。

债权⼈的权利有哪些1、享有到期要求债务⼈还债的权利.2、享有要求债务提供担保的权利,若债务⼈到期不还债,可以就担保财物进⾏优先受偿的权利。

3、享有收取合同约定的利息(但不得⾼于银⾏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的权利;如果债务⼈违约,收到合同约定违约⾦的权利。

(包括在合同中约定债权⼈聘请律师维权的费⽤可以约定由债务⼈承担)4、如果债务⼈存在根本违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损失的权利。

论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一人公司由于其单一股东意识,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缺少制衡,容易导致其唯一股东在有限责任制和公司独立人格的掩护之下滥用其权利,从而大大增加了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必须对一人公司进行有效规制,建立严密的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关键词: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3-0266-01一、一人公司设立阶段的立法建议(一)一人公司设立的资本制度从有利于债权人保护和一人公司自身发展看,一人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和缴纳方式的规定应该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致,理由在于:1、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一人公司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虽然前者具有更高的滥用有限责任的道德风险外,但是两者在法律上所拥有的权利是类似的。

提高对一人公司的警惕和加强对其的监督,并不意味着要通过限制它来实现。

一人公司的特点就在于规模小、决策快,过高的最低资本额,强制一次缴足不利于一人公司的发展。

限制其发展对债权人保护并不会有利。

2、一人公司准入的限制过高,会使得人们规避法律,成立三万元的实质一人公司,将给债权人保护带来更多困难。

这就取消了一人公司的立法功效之一:消除规避法律成立公司的不法行为。

3、最低资本额定在三万元,既为债权人提供了物质保障,对诚实的经营者来说,也不是过重的负担。

债权人应该有一定的市场知识和商业经验,没有人会毫无理由地与三万元的的企业签订几十万的合同,而在对方资不抵债的时候,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分期缴纳在适用股东补缴补足责任下,也不存在加大威胁债权人的风险。

(二)确认和规范衍生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明确规定下述内容:第一,当公司复数股东变为单一股东时,应到公司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或法人)。

并且进行公告。

第二,应借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十九条关于注册资本缴付的规定“已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出资额集中后3个月内,按前款规定缴足全部出资,或对尚未支付的出资额向公司提供担保,或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人。

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3篇)

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债务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原因产生的债务。

公司债务是公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法律关系,涉及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公司自身等多方利益。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债务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二、公司债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合同债务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债务的成立:合同债务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2)合同债务的内容:合同债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债权人的接受义务,以及债务履行的方式、期限、地点等。

(3)合同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其中对担保债务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债务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担保债务的成立:担保债务的成立应当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合同生效条件,包括担保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

(2)担保债务的内容:担保债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担保的范围、期限等。

(3)担保债务的履行: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破产法》是我国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其中对破产债务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2.建立高效的公司重整程序
其次,要建立高效的公司重整程序,明确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程序规定、参 与规则等。例如,可以引入预重整制度,允许公司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之前与 债权人达成预重整协议,以降低重整成本和时间。
3.强化公司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最后,要强化公司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等。例如,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其代表债权人与公 司进行谈判,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还可以引入惩罚机制,对那些恶意逃废债务或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结论
总之,我国公司重整制度在拯救濒临破产的公司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 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特别是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需进一步完善。为 此,我们应当确立全面的公司重整法律体系,建立高效的重整程序,并强化债 权人利益保护,以确保这一重要法律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社会 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
1.立法目标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目标是拯救濒临破产的公司,同时保护债权人、股东 等各方的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重整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往 往导致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
2.法规体系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然而,这些法规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真正保护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利益保护在公司重整中的 重要性
公司重整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 在公司重整中建立了债权人保护制度。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 司重整案件不断增多,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也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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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资本不变制度、股份转让限制制度、公司转投资制度、董事责任制度、公司越权行为的处理原则以及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如公司重整制度、债务和解制度等具体制度中。

(一)资本维持制度。

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因为在公司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公司的实有财产,但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其实有财产会由于公司的盈利或亏损而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即使公司成立后未开展活动,也会因事过境迁,财产无形贬损而使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低于其原有的价值,从而使公司无法按资本总额所表示的X围承担财产责任。

资本维持制度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以下制度:(1)禁止公司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2)禁止公司不合理处分其财产,防止公司财产状况恶化;(3)设立公积金以保持公司财产的正常状态;(4)在特殊情况下,公司可取得自有股份,即股份XX按照一定的价格,以公司拥有的资金从股东手中买回本公司的股份。

(二)资本不变制度。

即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未经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

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责任X围的缩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实际上,随着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业务
X围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客观上也要求公司相应地增减资本。

因此,各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增减作了系统的法律规定,如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后可减少股本,但需经法院认可,只有在股东不履行其缴纳股款而被公司取消其股份或在一定情况下股东放弃其股份所引起股本减少时不需经法院认可。

又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减少公司资本时不仅要有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而且关于减少资本的决议应在规定的报纸上公告三次,在公告中应同时催告公司债权人向公司申报债权;对公司已知的债权人不同意减少资本时,公司应对其债予以清偿或提供担保,自第三次在公开报纸上向债权人发出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向登记机关申请减资决议。

我国公司法也明确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债权人有权提前请求清偿债务制度,其第1 86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法还规定了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股份转让限制制度。

股份XX的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各国公司法几乎都规定,除法律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外,公司章程一般刁;得禁止股份的转让。

但股份的自由转让不是绝对的。

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通常要对股份的转让作必要的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有:公司正式成立前认购股份转让的限制:对特定持有人(如发起人、董事、
监事、经理等)持有的股份转让的限制:为防止垄断而X‘收购公司股票的限制等。

如日本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不得转让股份XX的股份,其目的在于为了防止发起人变卖股份牟取暴利或滥用投机,保证交易的安全,以免公司万一不能成立,受让人因而受损失。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四)对越权行为的处理原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X围确定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内容和领域,是公司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依据,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X田内从事经营活动。

其目的在于保护同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人的利益,使其知悉该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X围,知悉公司有权从事哪些交易。

对超越公司经营X围的行为,即越权行为,传统立法偏重于对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保护,大多采取否定越权行为效力的态度,其结果往往使债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

但自二战以来,各国公司法采取了欧共体1968年关于公司法的第一号指令中的规定,根据该指令的规定,凡经公司董事会所决定的交易,对于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均应视为在该公司的行为能力X围内的交易[13].英国公司为同欧共体的这种规定保持一致,对传统的“越权行为无效原则”作了修正。

美国和德国公司法也规定,公司董事的行为,即便超出公司的权利能力的X围,仍对公司有约束力,不得因公司欠缺权利能力而对其行为予以否定。

可见,公司越权行为绝对无效已被相对无效所取代,成为公司法上的一大发展趋势。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与债权人从事其登记的经营X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理原则未作明确规定,但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如前所述,在现代公司法中,已很少有国家采取严格的越权行为无效的原
则,因此,为了适应公司法现代化、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应当摒弃公司越权行为绝对无效的原则,确立越权行为相对无效原则,即:其一,公司越权行为并非绝对无效,在越权双方对越权交易无争议时,法律不应主动加以干预,只有经过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以后,这种交易才为无效;其二,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无效之抗辩只能由善意一方援引,明知自己欠缺权利能力而仍与对方从事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不得援引:其三,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无效之抗辩只能为尚未依越权契约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援引,已依这种契约履行了自己义务的一方,不得援引。

(五)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的制约机制。

这是从更为积极、主动的角度为债权人利益设置的保护措施。

主要有股份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债务和解制度、公司重整制度,这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1.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法、德、日等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即公司债券持有人可通过信托合同,指定受托人,保护其在公司的日常权益。

债券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有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共同讨论与公司债权人的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有权查阅公司帐目,并可以被授与对公司有关管理事务方面的表决权。

这对于防止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产状况恶化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具有积极的作用。

2.债务和解制度。

即当公司出现破产原因时,公司债权人可以用协议方式与公司达成和解方案。

根据该方案,公司债权人除可以要求公司就其应清偿债务设定担保,保证自己在公司的权益之外,债权人还可以参加公司管理,监督公司的经营与资产管理,直到公司破产原因消灭为止。

这项制度使公司债权人既享有优
先受偿的权利,又拥有协助公司扭亏为盈的权限,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了双保险。

3.公司重整制度。

是指当股份公司的财产状况恶化,出现破产原因时,公司债权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可以与公司董事、持公司股份一定比例的股东一样,具有申请公司重整的资格。

公司重整,应由重整人拟订重整计划,提交关系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并于表决及认可后由重整人据以执行重整工作。

关系人会议由重整债权人和股东组成,重整计划经法院认可后拘束公司及全部关系人。

通过落实重整计划,使公司摆脱财产恶化状态,恢复正常经营和清偿能力,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以上三项制度是真正能够积极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因此,我国公司立法也应该借鉴这些制度,使其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董事的责任制度。

近年来随着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出现了一些加重董事责任的新规定。

依照这些国家的公司法,如果董事由于缺乏应有的谨慎注意而使第三人,特别是使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董事须承担特定的责任。

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凡董事会由于严重地违反法定的谨慎注意的义务,使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损失而后者又不能从公司获得赔偿时,董事应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个人以及其他董事须连带就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经营中的过失对公司及第三人负责。

如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商事法院得判令公司的董事长、全体董事或某些相关董事承担公司债务的全部或一部分,除非这些董事能证明他们在经营公司的业务
上已做到了领取工资的受任人所应有的谨慎注意;董事也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或股东大会关于限制公司债权人诉权的规定来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其目的都在于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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