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听课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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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听课制度(修订)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信息采集和编制《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要求,为了解和掌握我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进一步推动课堂教学改革,保证课堂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一、听课制度
1.校领导及有关职能处室、教学院系班子成员及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定期深入课堂听课,全面了解教学第一线情况。
2.各教学院系根据本院系教学实际情况,每学期制定教师听课计划,不定期举行教学公开课,组织教师互相观摩学习,每学期安排公开教学课不少于2次。
3.各教研室每学期制定教师听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开展教学观摩及教学经验交流活动。
4.学校教学督导委员听课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
二、听课要求
1. 校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中主管、协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2.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班子成员及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3.其他行政部门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
4.各教学院系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教研室主任不少于8学时;教师不少于6学时。
三、听课组织
1.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发收《领导干部和教学督导委员听课手册》、《听课记录》、《教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等供听课、评课使用。
2.所听课程的选择包括:各系计划安排的观摩教学课程;各系或教学管理部门建议的某些课程;根据课程表随机选课。各级领导听课均采取随堂进行的方式。听课后填写《教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对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以及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价。
3.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领导干部和教学督导委员听课手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的整理和保管,向相关院系或教师转达对所听课程的意见和要求,分析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各类人员应做到听课有计划,有节奏,防止“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突击完成听课任务等应付现象。应注意选择被听课对象,应尽可能选择不同时段、不同科类、不同课程、不同教师的课程,应重点听取新进教师、青年教师的课程。
5.各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听课要合理组织,原则上做到每学期对本院系所有任课教师的全覆盖。
四、听课内容
1.听课涉及全校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预科部课程)。
2.教师讲课与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教师的备课情况;教学态度、教学目的;教学基本功、课型特点、教学环节;控制课堂能力、课堂气氛、板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仪表教态;学生的出勤情况、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等。
3.教学环境。主要指教室卫生、灯光照明、教学设备运行等情况。
4.向教师、学生了解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5.向教师、学生了解教学支撑与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五、信息反馈
1.听课人员认为有必要,可在课后直接和授课教师交换意见。
2.听课人员在听课时发现有重大问题,可根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对各类教学事故进行记录,在听课后直接反映到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会同相关教学单位及时妥善解决。
3.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及时收集课堂教学基本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有关会议,推广好的经验,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4.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听课情况统计、分析,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完成《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撰写。
六、听课管理
1.为及时了解情况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听课人员听课后,随时将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反馈各教学院系、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
2.各教学院系各类人员听课记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由本单位收回保存,学院党政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听课记录、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每学期期中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统一汇总检查、期末统一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收回保存。
3.各教学院系每学期及时对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并将期中检查、期末总结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对各行政部门领导听课情况汇总后与各系听课情况一并报校领导、组织部和人事处,并向全校通报有关情况。
4.各单位必须坚持执行听课制度,对于干部与教师完成学期听课任务的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以及评选教学、科研类奖励的依据。
5.根据学校听课制度,各系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听课计划,完善听课制度。
七、本制度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八、本制度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