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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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

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

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摘要】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提高森林生态效益,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补偿制度。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展开探讨。

引言部分介绍了背景和问题,指出建立补偿制度的紧迫性。

在对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资金来源、监督管理机制以及政策法规完善等具体措施。

结论部分展望未来,提出了实施效果评估和制度优化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提升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建立和完善补偿制度可以激励各方共同参与森林生态保护,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现状分析、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监督管理、政策法规、展望、评估、优化。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森林资源丰富,是全球最大的森林资源国家之一,拥有着广袤的森林面积和丰富的森林植被。

由于长期以来的不合理开发和保护不到位,我国的森林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了严重威胁,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和恢复我国的森林生态系统,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理念,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通过对森林生态的积极保护和修复,不仅可以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也可以为未来子孙后代留下更加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美丽的生态环境。

1.2 问题提出我国森林资源丰富,但由于长期的开发利用,森林生态系统受到了破坏和破坏。

这使得森林生态效益逐渐减弱,导致一系列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制度。

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补偿机制,许多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系统的不稳定。

急需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补偿制度,以激励各方关注和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2. 正文2.1 现状分析在我国,森林生态系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破坏。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一种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制度。

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一般原则和措施:
1. 目标和范围:制定明确的补偿金管理目标和范围,确定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和对象。

例如,补偿范围可以包括森林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

2. 补偿机制:建立有效的补偿机制,包括补偿基金的设立、补偿资金的筹集和分配等。

补偿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环境税收、生态修复费等方式筹集。

3. 补偿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根据森林生态效益的实际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地区差异、生态价值差异等因素进行调整。

4. 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确保补偿资金用于有效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以实现森林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5.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例如,规定补偿基金的用途和管理机构,规定补偿金的申请流程和条件等。

6. 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补偿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总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是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制定补偿标准、监督评估和公众参与等措施,实现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和保护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有助于实现森林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并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方案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方案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方案随着气候变化和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生态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更好的实现生态保护,提高生态效益,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围绕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展开讨论。

一、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所谓生态效益补偿,即指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投入或损失所带来的收益受益者的补偿。

传统的生态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但这种保护方式往往无法形成可持续的生态保护模式,因为它是通过限制开发、加大监管等手段进行管理,而企业方面则往往会感到压力和不满。

而生态效益补偿,则弥补了这种技术和管理之间的鸿沟。

它是将环保投入转化为具体的效益和收益,同时还能够刺激企业主动参与生态保护,形成一种合理的生态保护模式。

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据现行的生态保护政策,生态保护应该由国家出资。

但是,生态保护的成本很高,政府往往难以承担全部支出。

因此,中国推出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使生态保护的责任逐渐转移至企业和个人等其他社会力量。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一个涉及到多个方面的体系,在制度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

在生态保护的框架下,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核心。

补偿机制主要有四种类型,分别是对生态保护提供直接支持,引导投资者对生态保护投入,对损失的生态环境提供资金适当补偿,对生态环境受益提供合适的奖励。

这样的补偿机制将能够激励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形成一种共赢的局面。

(二)生态效益考核框架的制定。

生态效益考核机制是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建立的重要环节之一。

生态效益考核框架的制定将有助于企业和政府更好的执行生态保护政策,并对生态效益进行科学的衡量,从而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三)生态效益补偿机构的设置。

在生态保护工作中,生态效益补偿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它能够协调不同的需求,创造合理的环保计划,并通过改革现有生态补偿制度来推进生态效益的升级。

(四)强化环境监管机制。

在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基础上,环境监管机制也要继续强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效益的重视,并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为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效益发挥的补偿金,用于支持森林资源保护、生态修复和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合规。

第四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由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划拨筹集,用于生态保护工作和补偿对象的生态建设和保护。

第五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补偿对象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一)在森林资源持续利用中积极参与森林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的个人、企事业单位;(二)为森林资源持续利用做出贡献的个人、企事业单位;(三)依法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补偿对象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森林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中有积极的贡献或成果;(二)符合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要求;(三)具备申请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补偿对象的认定程序如下:(一)个人、企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三)由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四)评定合格后由有关部门公示并颁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补偿证书。

第三章补偿标准第九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科学评估和定量分析,确保补偿金的公平和合理;(二)补偿金的金额应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实际效益,科学确定;(三)补偿金的支付按照补偿对象的实际贡献和应得的比例进行。

第十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一次性支付:根据补偿对象的实际需求和补偿金额确定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二)分期支付:根据补偿对象的实际需求和补偿金额确定分期支付的方式。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方案》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方案》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方案》一、意义和目的全县国家重点公益林是主要分布在松花江干流和一级支流及汇水区周围的水源涵养林,生态区位非常重要。

开展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工作,对保护好国家重点公益林,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意义十分重大。

通过对不同生态区域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逐步为探索和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资源培育保护方式、组织形式、投资体制与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发展现代林业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以建立比较完备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产业体系为目标,科学合理的区划界定国家重点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调动各级政府和群众保护、培育森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锐意创新,逐步建立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体制和管护经营模式。

(二)基本原则1、按202x年区划界定结果落实。

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制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2x〕94号)划定国家重点公益林,将划定结果经现地核实后,落实到林班、小班、山头地块。

2、实事求是,科学规划。

在划分责任区时,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就山形地势、河流、沟系、道路、林班、小班界线等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

没有明显地物标志的山脊、山坡要人工区划伐开为界,界线要有明显标志,便于管护人员管护和区分责任。

3、合同管理,明确责任。

要健全与国家重点公益林实施单位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所签订的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保证实施顺利进行。

4、竖立标牌,张榜公示。

对批准划定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域要在周边明显处,山口、沟口、路口、河流交叉点等设立碑牌等永久性标志,以示公众。

对划定的管护经营责任区要树立标牌,对中标的管护经营责任人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各实施单位必须具有管理职能和机构能力,并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责任制。

要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国家重点公益林资金管理、资源管护监督、经营培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补偿资金作用,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与质量。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生态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约束和挑战。

在过去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人们往往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这导致了许多生态环境的破坏,如气候变化、水污染、土壤退化等。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出现强调了通过对生态环境的投入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首先,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积极投入与过程的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比如,通过对农田进行生态保护与恢复,可以提高农田的耕地质量,促进农田生产力的提高。

其次,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推动绿色发展与创新。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入的激励措施,可以促使各个领域的经济主体转向绿色发展,推动创新技术和绿色产业的发展。

比如,对于采用清洁能源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其他激励,可以促进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

再次,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建立生态文明评价体系。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入的管理,可以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对于各个领域的经济主体进行生态效益的评价与排行。

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各个领域的生态环境状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

最后,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投入与管理,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比如,通过对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的投入,可以提高湿地水质与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综上所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建立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基础之上的一种管理与激励机制。

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与措施,可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推动绿色发展与创新,建立生态文明评价体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未来,我们应该继续加强对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研究与实践,不断完善制度体系,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背景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为人类提供了饮用水、空气净化、气候调节、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

近年来,随着森林开发和利用的不断加剧,森林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森林生态效益逐渐丧失。

为了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态福祉,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偿手段,可以激励森林资源所有者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概念和目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向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社区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用于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促进。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目标是:1.激励森林资源所有者、管理者和社区有效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生态效益;2.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3.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态福祉,维护生态平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实行以下基本原则:1.支持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2.坚持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补偿标准;3.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4.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补偿;5.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

补偿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对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

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是森林生态效益的直接责任人,对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负有主体责任;2.森林资源所在的社区。

森林资源所在的社区是受益人,也是森林生态环境的关键参与者。

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森林资源所有者或管理者的付出和受益程度、地区差异、森林类型等因素进行科学核算;2.适度提高。

应当根据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变化,适当提高补偿标准;3.公开透明。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内容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内容

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是当前全球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国情的生态保护模式。

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也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

为了解决生态保护中的矛盾与问题,中国引入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

2. 生态保护补偿的意义和目的•保护生态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通过对生态环境进行经济补偿,可以激励各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

•维护生态平衡: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可以促进不同区域之间的生态平衡。

一些资源丰富的地区常常承受着过度开发所带来的环境压力,而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通过将资源价值转移到其他地区,实现资源利益的均衡分配。

•促进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生态环境进行经济补偿,激励企业和个人转向绿色发展模式,推动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3. 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和对象3.1 主体•政府:政府是生态保护补偿的主要主体,负责制定生态保护政策和标准,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企业:企业是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主体之一。

一方面,企业通过支付补偿金等方式来弥补资源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参与生态恢复和修复等行动,为生态保护贡献力量。

•公众和社会组织:公众和社会组织也是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之一。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保志愿者、提供生态保护信息和举报违法行为等方式参与其中,社会组织可以组织相关活动和倡导环保意识,搭建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平台。

3.2 对象•生态环境受损地区:包括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和损失的区域,需要通过补偿措施来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修复。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地区:包括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优质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区域,需要通过补偿来维持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发展。

4. 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和措施4.1 资金补偿•资源税和环境税的收入用于生态保护:政府可以通过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征收税费,将这部分收入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5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____、____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____元,其中4?____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____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湿地、水库等区域区划的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集中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划范围确定不同类型的重点公益林资源动态监测点,定期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提供资源变化数据。

第五条对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专职管护人员劳务费的不同补助标准。

补植和抚育补助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机制,旨在鼓励森林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一、概述管理制度是指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进行统一的管理、分配和监督的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高效和公平,在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同时,充分发挥补偿金的作用。

二、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机构,由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补偿金的分配和监督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

三、管理程序1.审核申请申请补偿金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计划、预期效益等内容。

管理机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2.评估补偿标准管理机构应根据森林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稀缺性,以及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既要满足补偿的需要,又不能过度消耗财政资源。

3.分配补偿金管理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和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的具体金额。

补偿金的分配应公正、公平、透明,遵循竞争性选拔的原则,优先选择具备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4.监督管理管理机构应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对于违规使用补偿金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分配结果和监督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五、经费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财政和社会资金的支持,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和完善。

方城大寺林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方城大寺林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方城大寺林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规章制度
为保护国家重点公益林资源,规范和加强对此项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据《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特制定此规章制度。

1、按照上级规定,其中4.7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2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在此基础上,始终坚持“严管钱,慎用钱,质为钱”,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2、依照任务量大小,实行一定补助标准,补植及抚育补助由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上级财
政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

3、根据实际情况,管护人员劳务费每亩不低于4元,补植和抚育补助每亩0.75元,人员
劳务费不搞平均分配。

4、设置专账,专款专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领取补偿性支出,不得随意调整、挪用专项资
金。

5、管护人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特别是责任强调落实后,
再安排资金。

6、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劳务费及补偿费,按要求完成的人员方可兑现,反之,不支付或
支付部分款项并终止合同。

7、建立健全中央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以及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账独立核算。

8、积极做好年初年终预决算,自觉配合接受上级财政及审计部门的检查验收。

方城大寺林场
2008年4月6日。

生态补偿管理制度

生态补偿管理制度

生态补偿管理制度一、生态补偿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内涵丰富:生态补偿管理制度不仅包括对生态环境的直接修复补偿,还应该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和损失的间接修复和潜在风险的补偿。

同时,也要包括对生态环境提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维护的激励和奖励。

2.公平可持续:生态补偿管理制度要坚持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也要确保补偿政策和措施的长期有效性。

3.多方参与:生态补偿管理制度要注重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中的合作和共同参与,实现多元主体的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

4.科学合理:生态补偿管理制度要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计量指标,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和评估。

5.创新探索:生态补偿管理制度要鼓励创新和探索,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技术和政策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治理水平。

二、生态补偿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生态损害的责任追究:对于因开发利用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原因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损失,应当依法追究破坏者的责任,并按照生态损害的性质、程度和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标准和措施。

2.生态修复的补偿和激励:对于已经发生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损失,要进行相应的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等工作,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和生态效益的补偿和激励,鼓励生态修复工作的主体和参与者。

3.生态服务的激励和奖励:对于提供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态服务激励和奖励,提高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生态经济的发展和激励: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中积极推动经济发展和生态效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态经济激励和奖励,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5.生态补偿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制: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制,包括补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机制、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生态服务和生态经济激励机制等。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对为保护和维护森林生态系统,提供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的森林资源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包括实施原则、管理机构、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措施等方面。

一、实施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保护、修复、改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2.公平合理原则:各地区、各经济部门和各利益相关方在补偿金分配中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3.责任追溯原则:追溯责任,强化责任主体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义务。

4.多元补偿原则:补偿金来源多元化,包括政府预算支出、企事业单位捐赠、社会公益性捐款等多种渠道。

5.监督透明原则:建立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机制,保障补偿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二、管理机构为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需要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应由环保、林业、财政、规划等部门共同组成,各部门分工协作,负责补偿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

1.筹集机构: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根据生态效益的大小和经济实力的不同,确定不同单位和地区的补偿金金额,并协调各方面力量来筹措资金。

2.分配机构:由林业部门牵头负责,根据各地区森林生态效益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对补偿金进行分配。

3.使用机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负责核实和监督补偿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三、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应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生态服务的价值来确定。

具体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态服务功能:根据森林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例如,森林提供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功能的补偿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功能量进行补偿。

2.生态产品价值:根据森林资源提供的有经济价值的生态产品的种类和数量,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引言自然资源既有经济效益,又具有生态效益,且生态效益大于经济效益。

正因为自然资源具有生态效益,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所以我们有时称自然资源为生态资源。

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就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的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生态环境的价值和特点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认识和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的外部效应突出,保护和受益脱节现象显著,“公地悲剧”普遍存在。

在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方面,国家并没有对自然保护区为保护生态环境而经济利益受损的主体给予合理的价值补偿;在流域生态保护方面,上下游之间存在着保护效益的无偿占有、或者破坏代价的不合理承担。

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影响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国家生态安全问题将会日益严重,洪水、干旱以及沙尘暴等灾害将严重威胁着国家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在这些问题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要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在保护中调整相关方的经济利益关系,或者说是通过调整经济利益来激励保护行为,仅仅依靠行政管制手段是很难奏效的。

需要建立以调整相关方经济利益关系和激励为目的手段来解决,这就是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从环境经济学角度看,它是一种将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内化的机制,是一种激励保护行为的手段,同时兼有融资功能;从环境法学角度看,它是通过制度化设计规范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协调其背后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的工具。

我国自90年代初期以来,已经在广西、江苏、福建、辽宁、广东、河北、云南等地进行过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的试点工作,有些地方制定了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管理办法;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是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生态效益补偿的一个阶段,因而是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内容。

在国家经历了影响全国范围的三件生态环境大事件后①以及199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法律上的确立,人们认识到单单针对资源利用的负外部性进行的征收补偿费制度,还不能保护无辜受损者的利益,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其生态效益对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我国制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就该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制度范文。

二、管理制度的目标及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补偿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在制定管理制度范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补偿金的收入和支出应公平合理,确保各方利益平衡。

2. 保障生态效益原则。

补偿金的使用应以提升森林生态效益为出发点,维护生态平衡。

3. 管理规范原则。

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和制度,确保补偿金管理的规范性。

三、补偿金的收入管理1. 补偿金的来源(1)政府财政拨款。

政府应划拨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主要来源。

(2)企事业单位自愿捐赠。

鼓励企事业单位自主捐赠资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辅助来源。

(3)其他合法来源。

补偿金的收入还可以包括其他合法来源,如捐赠、投资收益等。

2. 补偿金的管理机构(1)设立专门机构。

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补偿金收入的管理工作。

(2)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补偿金收入的管理过程,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3)公开透明原则。

定期向社会公布补偿金收入的来源和使用情况,保障信息公开的权益。

四、补偿金的支出管理1. 补偿标准的确定(1)综合考虑。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森林生态效益的贡献程度、资源保护的成本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分级分类。

根据森林生态效益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实现分类补偿。

2. 使用范围的明确(1)生态保护项目。

将一部分补偿金用于生态保护项目的实施,包括森林保护、生态修复、物种保护等。

(2)经济补贴项目。

将一部分补偿金用于经济补贴项目的实施,包括森林经营、生态旅游、绿色产业发展等。

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

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

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概念:生态保护补偿是一种通过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实行经济赔偿来弥补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再生产和修复的一种机制。

其基本原则是“谁破坏,谁补偿”,即谁导致生态环境的丧失或损害,就应当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

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是指在实施生态保护工程或项目过程中,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主体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补偿,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重要性: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意味着保护人类自身。

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往往伴随着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生态保护补偿是一种有效的方式来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通过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可以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的良好管理、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进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现状:目前,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尚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另一方面,监管和执行机制不够健全,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往往能够逃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的持续损害。

此外,社会公众对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认识和参与度还有待提高,缺乏对生态环境价值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因此,需要加强立法和政策制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推动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建议:为了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提高生态环境的保护水平,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和补偿机制,强化破坏者的责任追究和赔偿义务。

2.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和执行。

3. 提高社会参与度: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到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制度中来。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一、编写目的本制度的编制旨在规范企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同时遵循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经济活动中,因占用或损害森林生态系统,需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的情况。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应符合以下程序:1. 确定制度制定组成员,包括制度主编、起草人员和审核人员。

2. 调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政策,了解内部、外部利益相关方的需求和立场。

3. 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了解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制定草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意见收集。

5. 经过初稿的修改,提交执行领导审批,并进行公布和实施。

四、制度内容1.名称: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2.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补偿森林生态效益的管理,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3. 范围:适用于企业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经济活动中,因占用或损害森林生态系统,需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的情况。

4. 内容:(1) 补偿标准:企业应当根据所占用或损害的森林生态系统面积、损害程度、补救措施成效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

(2) 补偿费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不得拖欠、少交或推迟支付。

(3) 管理机构:企业应当建立补偿金管理机构,明确其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

同时,应当配备相关工作人员,确保补偿金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4) 监督机制:企业应当建立补偿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5) 公示机制:企业应当建立补偿金管理的公示机制,及时向公众公布补偿金的支付情况、使用情况等相关情况。

5. 责任主体:(1) 补偿金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具体的补偿金管理工作,包括草案的制定、审核、公示等。

(2) 财务部门应当负责补偿金的准确计算、及时支付等工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本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本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森林、集体林和个体林等所有林地的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

第三条生态效益补偿金是指为鼓励和支持森林生态保护工作,向森林资源生态服务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促进森林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资金。

第四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收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收入来源第五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收入主要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门资金;(二)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门资金;(三)生态补偿基金;(四)生态补偿相关税费;(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门资金用于对国有林地进行生态效益补偿,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门资金用于对集体林和个体林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七条生态补偿基金主要由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个人等通过捐赠、赞助等形式筹集,并用于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生态补偿相关税费主要由对森林资源消耗较大的行业或者企事业单位缴纳,将其作为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一部分,用于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

第九条其他合法收入主要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收入、森林资源利用费用等。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生态效益补偿金收入管理办法,明确收入渠道、分配比例和使用范围等。

第三章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分配和使用第十一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分配应当按照生态效益的大小、保护难度和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森林保护和恢复工程;(二)森林资源管理和监测工作;(三)森林培育和人工造林补贴;(四)森林生态旅游和宣传推广;(五)森林生态文化建设;(六)其他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规定和项目管理制度进行,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方案和资金管理方式。

其目的是通过补偿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提高森林生态效益。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补偿标准和补偿对象:明确各类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确定享受补偿的森林资源和生态服务对象。

2. 补偿机制和资金来源:建立补偿机制,确定补偿资金的来源,如政府拨款、生态税收、绿色发展基金等。

3. 补偿管理和监测评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补偿项目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4. 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明确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可用于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管理和监测等方面。

同时,要规定补偿资金的使用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5. 监督和审计制度:建立监督和审计制度,对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6. 法律法规支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提高补偿制度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
是指对于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管理制度的概述:
1. 补偿资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主要来源于企业、个人或其他利用森林资源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

补偿资源可以包括木材开采、矿产开采、土地开发等。

2. 补偿目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补偿资金可以用于森林保护、森林修复、生态补偿工程等方面。

3. 补偿标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可以根据森林生态环境价值、损失程度、补偿对象等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

补偿标准需要科学、公正、透明,可以通过专家评估、市场调研等方法确定。

4. 补偿机制:补偿金的管理可以由政府、专业机构或第三方组织负责。

补偿资金的筹集可以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开展生态补偿项目、政府预算拨款等途径。

5. 监管和评估:对于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是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监管机构可以对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机构可以定期评估补偿项目的成效。

总而言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管理制度是一种通过对利用森林资源获得经济利益的主体进行补偿,以促进森林生态环境保
护和改善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需要科学、公正、透明的补偿标准和机制,并进行监管和评估,以确保补偿资金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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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自然资源既有经济效益,又具有生态效益,且生态效益大于经济效益。

正因为自然资源具有生态效益,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所以我们有时称自然资源为生态资源。

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就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的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生态环境的价值和特点并没有得到全面的认识和充分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用的外部效应突出,保护和受益脱节现象显著,“公地悲剧”普遍存在。

在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方面,国家并没有对自然保护区为保护生态环境而经济利益受损的主体给予合理的价值补偿;在流域生态保护方面,上下游之间存在着保护效益的无偿占有、或者破坏代价的不合理承担。

这些问题不解决,将会影响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国家生态安全问题将会日益严重,洪水、干旱以及沙尘暴等灾害将严重威胁着国家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在这些问题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要保护生态环境,就必须在保护中调整相关方的经济利益关系,或者说是通过调整经济利益来激励保护行为,仅仅依靠行政管制手段是很难奏效的。

需要建立以调整相关方经济利益关系和激励为目的手段来解决,这就是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从环境经济学角度看,它是一种将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内化的机制,是一种激励保护行为的手段,同时兼有融资功能;从环境法学角度看,它是通过制度化设计规范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协调其背后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的工具。

我国自90年代初期以来,已经在广西、江苏、福建、辽宁、广东、河北、云南等地进行过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的试点工作,有些地方制定了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的管理办法;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是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生态效益补偿的一个阶段,因而是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内容。

在国家经历了影响全国范围的三件生态环境大事件后①以及1998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在法律上的确立,人们认识到单单针对资源利用的负外部性进行的征收补偿费制度,还不能保护无辜受损者的利益,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

更多的应该考虑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与我国最贫困区重合性的现实,对这些区域居民资源保护行为进行补偿,以激励这种正外部性行为。

于是生态效益补偿的探讨从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转到了对保护、建设生态环境的主体进行补偿,以激励生态效益的足额持续供给。

但目前在全国推广生态效益补偿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是除了《森林法》对生态效益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②外,我国环境保护法没有对此提供法律保障,导致各地出台的管理办法在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现象。

二是理论界对生态效益补偿认识模糊,对外国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发展现状尚缺乏全面探讨;对国内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做法缺乏足够的理论关注。

因此,从理论上阐明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分析生态效①三件生态环境大事件指1997年黄河断流200多天、1998年长江水灾和2000年影响到北京地区的沙尘暴,是中央政府关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的贫困问题和生态保护问题的直接原因,并导致中央政府正式启动退耕还林(还湖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工程。

② 1998年我国修改的《森林法》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但如何操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益补偿法律关系的特征,并针对我国目前生态效益补偿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将对构建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理论研究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批判与继承上不断完善的,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也不例外。

由于生态效益补偿是个比较新的课题,国外目前的论述不是很多。

国内有一些学者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研究。

总的来说,从环境经济学角度研究的较多,且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计量评价和计量模型,森林生态效益的交互作用及叠加效应,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办法以及基金管理方法等方面。

对生态效益补偿从环境法角度探讨的文章有《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化设计》、《论我国森林法上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等,探讨这方面问题的学术专著目前还没有出现。

这些理论研究启发了作者的思维,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基础。

但对许多问题作者有不同的看法。

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含义的界定是展开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但其定义尚未统一。

不同学科的学者囿于自身研究领域,对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解侧重点各有差异。

生态学多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强调的是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或人为修复,常用“自然生态补偿”。

而经济学则多从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出发,强调的是成本与收益的均衡,主要以庇古税理论或科斯定理来定义生态补偿。

生态学和经济学上的生态效益补偿理论为法学上生态效益补偿含义的界定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法学上的生态效益补偿应从公平和正义、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定义。

作者认为,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为了实现生态系统生态功能的持续供给和社会公平,国家对导致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或利用者收费(税)以及对为改善、维持或增强生态功能为目的而作出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补偿。

该定义指出了生态补效益偿的目的、主体、依据、形式和阶段。

对于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我们认为,它既不是生态效益,也不是自然资源或环境,而是生态效益补偿行为结果。

在“抑损性”生态补偿中,国家享有要求自然资源的合法开发利用者缴纳生态补偿费的行为结果,同时自然资源的合法开发利用者也有应当作出缴纳行为的结果;在增益性生态补偿中,生态调节性功能的有意提供者、特别牺牲者也有要求国家作出补偿的行为结果,国家亦应有向其作出补偿的行为结果。

只有当补偿行为完成并产生一定的结果,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才得以体现和实现。

在生态效益补偿的研究中,关于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基础或理论依据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劳动价值理论,二是外部性理论。

但我们认为,这只解决了生态效益补偿的经济学基础,是不全面的。

笔者认为,应从生态学、经济学、法学角度寻找其理论依据。

生态效益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协调,也是一种矛盾协调。

“利益协调可以通过经济途径、观念途径、制度途径等多条途径予以实现。

与利益协调的经济协调和观念协调不同,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是指针对利益关系直接进行协调,是通过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对人的利益行为范围的限制来实现利益协调的。

从人类社会利益协调的历史来看,利益冲突的利益协调通常是以国家协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协调是国家的重要职能。

在对社会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内容之一。

通过法律机制的协调,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协调、经济协调和观念协调的主观随意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制度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①强调法律制度在生态效益补偿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生态补偿规定大多是政策层面的,而且政出多门,未形成完整统一的向社会公布的政策文件,这给生态效益补偿活动的展开带来诸多障碍和限制。

实践证明有必要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补偿政策法律化”使补偿制度名副其实地成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制度。

针对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作者认为应该从环境保护法结构和内容上下功夫。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定位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范畴的。

当前有关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没有将其置于环境保护法的框架下进行。

②有关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方面的收费非常混乱,计划、经贸、财政等经济发展部门和国土、林业等资源管理部门对生态效益补偿都有管辖权,以部门内部的利益为中心,各部门之间的政策、程序和方法各不相同,没有规范和协调,各行其是,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造成环境管理低效、乏力。

本文的观点是: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下,相关各部门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生态效益补偿规划,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作为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申请、拨付或合约的依据;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生态效益补偿成果的评估和验收。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是同时并进的过程。

1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相关概念分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建立在环境经济学、生态学、环境法学等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合理的制度模式。

在讨论这些理论基础之前,有必要对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涉及的基本概念的含义作分析。

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提出虽然已有十多年,人们对它的研究也从未停止,要求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群众呼声也越来越高,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实施却举步为艰,面临许多困难。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是因为人们对什么是生态效益补偿似乎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的解释。

换言之,我们对生态效益补偿的真正涵义这一基本问题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法律事物和法律现象的涵义或概念是整个法律大厦的基础,“如果我们试图完全否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会化为灰烬。

”③某一具体法律事物的确切涵义对于其实施的作用同样是基础性的。

对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认识,必然导致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性质、目的、范围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因此,正确认识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是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制度的其它有关环节。

①孔凡斌, 魏华. 森林生态保护与效益补偿法律机制研究.干旱区资源与环境, 2004, 18(5):112-118页②例如《退耕还林条例》第6条规定: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没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负责和参与。

③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86页1.1 生态效益的界定生态效益原本是一个生态学上的概念,而且随着生态科学的发展,这一概念在不同的侧重点和语境条件下,出现了不同的概念表述,在内涵上有交叉但又有些许差别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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