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例分析之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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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例案例详情一:2018年,一起震惊全国的黑客攻击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境外成立了名为“暗夜小组”的黑客组织。

该组织利用木马软件,非法控制了14台控制端服务器,对某互联网公司云服务器上运营的三家游戏公司的客户端IP进行DDoS攻击。

这次攻击导致三家游戏公司的IP被封堵,游戏无法登录、用户频繁掉线、游戏无法正常运行。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86条第3款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形。

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他们出于攻击目的,有预谋地实施传播恶意软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攻击网站服务器。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反映出我国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漏洞和不足。

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需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技术防范能力。

案例启示:这起案件给社会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要重视网络安全问题。

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网络的开放性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同时,国家也应加大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网络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本案的判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3款,该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网络安全,人人有责。

让我们携手共筑网络安全的防线,守护好我们的数字家园。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安全。

案例详情二:在一次震惊社会的事件中,张某某(化名),一名1991年出生的个体工商户,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被起诉。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分析侵权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法律关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侵权法律关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本文将以某网络平台版权侵权案为例,对侵权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网络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用户可以在该平台上阅读、下载各类电子书、音乐、影视作品等。

然而,由于平台管理不善,大量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被上传至平台,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某知名作家发现其作品被未经授权上传至该平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事实原告(作家):某知名作家,拥有某部小说的著作权。

被告(网络平台):某网络平台,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的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事实如下:1.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

2. 被告在提供上述服务过程中,未支付原告稿酬,也未在作品上署名。

3.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有违法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侵权人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具有违法行为。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存在损害事实。

由于被告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原告著作权,仍故意为之,故被告存在过错。

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版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提供原告作品《某小说》的在线阅读、下载、分享等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经典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深入探讨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作为中国著名的凉茶品牌,拥有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市场知名度。

然而,在商业运作中,“王老吉”商标的归属问题引发了一场激烈的纷争。

起初,加多宝公司通过与广药集团签订协议,获得了“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

在加多宝的精心经营下,“王老吉”凉茶的销售额大幅增长,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

但随着合作协议的到期,广药集团决定收回“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公司则推出了“加多宝”品牌的凉茶。

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就商标的使用、宣传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宣传中强调“加多宝就是原来的王老吉”,这一表述引发了广药集团的不满,认为其构成了对“王老吉”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加多宝公司的相关宣传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这一案例反映了商标权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应当明确商标的归属和使用权限,避免因合同纠纷导致商标权的争议。

同时,在品牌推广和宣传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案例二:微软诉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微软作为全球知名的软件企业,其拥有众多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某公司在未经微软授权的情况下,大量复制和使用微软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用于其企业的办公和生产经营。

微软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微软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软件的著作权以及该公司的侵权事实。

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未经授权的软件,并赔偿微软的经济损失。

此案例凸显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企业应当树立正版软件使用意识,尊重他人的软件著作权,避免因使用盗版软件而面临法律风险。

抄袭法律责任问题的案例(3篇)

抄袭法律责任问题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共享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但同时也带来了抄袭现象的增多。

抄袭不仅违背了学术道德,也触犯了法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抄袭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高校中文系研究生小王(化名)在撰写毕业论文时,发现了一篇名为《现代文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论文,该论文由该校教授张教授(化名)于2018年发表。

小王认为这篇论文的选题和论证方式对自己的论文有很大的启发,于是未经许可,直接将张教授的论文中的大部分内容进行了复制粘贴,并稍作修改后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提交。

二、抄袭行为的具体表现1. 内容抄袭:小王在论文中大量引用了张教授论文的观点、论证过程和部分段落,甚至直接复制了部分语句。

2. 缺乏引用:小王在论文中并未对引用的内容进行标注,使得读者无法辨别哪些内容属于张教授的原创。

3. 修改不足:虽然小王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但修改后的内容与原稿差异不大,未能体现出自己的独立思考。

三、抄袭的法律责任1. 学术道德责任:抄袭行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损害了学术界的公信力。

小王的行为导致其论文被撤销,并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知识产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张教授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张教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4. 刑事责任:如果抄袭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抄袭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小王的行为符合抄袭行为的认定标准。

他未经许可,大量复制了张教授的论文内容,并未对引用的内容进行标注,侵犯了张教授的著作权。

软件盗版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与治理对策

软件盗版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与治理对策

软件盗版行为的违法性分析与治理对策在计算机广泛应用的今天,计算机软件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与此同时,软件盗版行为就像正版软件发展的影子一样,挥之不去。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正在进行着盗版与反盗版的一场没有硝烟的对抗,各国纷纷立法打击软件盗版行为。

我国自2001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软件盗版行为应该分为制作盗版软件行为、主动传播盗版软件行为和使用软件盗版行为。

由此可见,制作盗版软件行为和主动传播盗版软件行为是违法的,这是毋庸置疑的;而使用盗版软件是否违法尚无法律明确说明,至今争议颇多。

个人认为,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都不能归为违法行为的范畴。

因此,使用盗版软件不应是违法行为。

具体分析如下:一、购买盗版软件不算主动传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点的情形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这就是指主动传播的。

信息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信息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某网络平台用户隐私泄露事件成为了一起典型的信息法律案例。

该事件涉及用户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给用户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信息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经过2019年,某网络平台用户小王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并在网络上传播。

经过调查,发现小王的个人信息是通过该平台内部员工泄露的。

小王遂将网络平台及其相关责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平台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疏忽,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隐私安全,故判决网络平台及其相关责任人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1.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

”3.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

”(二)案例分析1. 网络平台存在过错本案中,网络平台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疏忽。

首先,网络平台未能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内部员工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内部员工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其次,网络平台在发现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用户个人信息被广泛传播。

2. 网络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网络平台作为信息处理者,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网络平台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3. 网络平台应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本案警示网络平台应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内部员工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职责。

典型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生产商,其生产的智能手机以其高性能和良好的用户体验在市场上享有盛誉。

乙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电子产品公司,其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手机配件。

丙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应用软件开发的初创企业。

某日,丙公司发现其开发的一款手机应用软件在甲公司的智能手机上无法正常运行,经过调查发现,甲公司生产的智能手机中预装了一款与丙公司软件功能相似的第三方应用软件。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预装的第三方应用软件是否侵犯了丙公司软件著作权?2. 如果侵犯了著作权,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件事实分析1. 丙公司软件著作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丙公司开发的手机应用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在案件发生时,丙公司已经对该软件进行了登记,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 甲公司预装第三方应用软件行为分析甲公司在智能手机中预装第三方应用软件,其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未经丙公司许可,甲公司预装第三方应用软件,可能侵犯了丙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2)甲公司预装的第三方应用软件与丙公司软件功能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两款软件产生混淆。

(3)甲公司预装第三方应用软件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三、法律依据分析1.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软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丙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中预装第三方应用软件,可能侵犯了丙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一)虚假宣传;(二)诋毁商誉;(三)侵犯商业秘密;(四)混淆行为。

大学生法律案例加分析(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加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学生作为网络用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大学生网络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一)基本案情2018年,某高校学生小李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某知名企业的一款游戏软件的客户端上传至某知名下载网站,供他人免费下载。

不久后,该企业发现小李的侵权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小李未经授权上传游戏软件客户端,侵犯了企业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小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小李未经授权上传游戏软件客户端,侵犯了企业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小李的行为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李侵犯了企业的著作权,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启示1.加强知识产权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资源。

2.加强校园网络管理:高校应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监管,防止学生进行网络侵权行为。

3.加强校企合作:高校与企业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侵犯著作权法律责任案例(3篇)

侵犯著作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

被告文化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文化创意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文化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上销售一款与科技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相同或类似的软件产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原告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文化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著作权,以及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著作权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科技公司提交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源代码、开发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

被告文化公司则辩称,涉案软件与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在功能、界面、操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

被告文化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软件产品与原告科技公司的软件产品存在显著差异,故法院认定被告文化公司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法院认为,被告文化公司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销售与原告科技公司软件产品相同或类似的软件产品,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考虑到原告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被告文化公司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被告文化公司赔偿原告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销售与原告科技公司软件产品相同或类似的软件产品;2. 被告文化公司赔偿原告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3. 被告文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治在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法治在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网络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网络侵权案件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连载。

某知名网络小说网站未经作家授权,擅自将该小说上传至其网站,并进行了商业推广。

作家发现后,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小说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网络小说网站是否构成侵权?2. 作家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3. 网络侵权案件的维权途径有哪些?二、案例分析(一)网络小说网站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网络小说网站未经作家授权,擅自将该小说上传至其网站,侵犯了作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网络小说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小说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作家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1.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2. 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3. 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作家主张的赔偿数额包括小说的稿酬、侵权网站的广告收入等。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所得、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三)网络侵权案件的维权途径1. 与侵权方协商解决:首先,著作权人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大学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大学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在大学校园内发生的侵权纠纷。

原告张三(化名)为某大学三年级学生,被告李四(化名)为该校一年级新生。

2023年3月,张三在校园内散步时,不慎被李四骑行的自行车撞伤,导致张三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伴有轻微脑震荡。

事发后,张三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张三认为,李四在校园内骑行自行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受伤,要求李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在校园内骑行自行车是否违反了校园安全管理规定?2. 李四是否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3. 张三的损失是否应由李四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应当服从指挥。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嬉戏;……(六)不得在道路上骑乘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驾驭牲畜。

”本案中,李四在校园内骑行自行车,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校园作为公共场所,其安全管理规定通常要求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校园内骑乘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

因此,李四在校园内骑行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违反了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2. 关于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骑行自行车时,未遵守交通规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张三受伤。

因此,李四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关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计算机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计算机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行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计算机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计算机行业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计算机行业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计算机软件研发和销售的企业。

2018年,原告与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推广原告的软件产品。

协议签订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软件产品与自身开发的软件产品捆绑销售,导致原告的软件产品市场声誉受损。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计算机行业常见的法律问题,包括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

原告作为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对软件产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软件产品与自身开发的软件产品捆绑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同时,被告的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 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复制权;②发行权;③出租权;④展览权;⑤表演权;⑥放映权;⑦广播权;⑧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软件产品与自身开发的软件产品捆绑销售,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三)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五)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六)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七)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八)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九)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企业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客户遍布全国各地。

然而,在2019年,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陷入困境,导致公司声誉受损,业务发展受阻。

本文将以该案件为背景,进行企业法律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2019年,科技公司与某省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市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为某市公司开发一套企业管理系统,合同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工作,并交付给某市公司。

然而,某市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软件存在诸多问题,无法满足其业务需求。

双方就软件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某市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科技公司则认为,软件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拒绝赔偿。

2. 案件分析(1)合同条款分析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合同条款是否明确约定了软件质量标准。

根据合同条款,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质量标准。

这导致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对软件质量标准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因此,本案中合同条款存在缺陷。

(2)行业标准分析其次,我们需要分析软件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根据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其开发的软件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然而,行业标准并非绝对标准,不同行业、不同客户对软件质量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

在本案中,某市公司对软件质量的要求较高,而行业标准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其需求。

因此,仅凭行业标准来判断软件质量,可能存在不公平之处。

(3)举证责任分析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开发的软件符合行业标准,而某市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

因此,双方均未能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电脑软件(3篇)

法律案例分析电脑软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脑软件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软件侵权纠纷的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一起电脑软件侵权纠纷,原告指控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电脑软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事实原告某软件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软件开发企业,其研发的“智慧办公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自上市以来,深受广大用户好评。

涉案软件具有强大的办公自动化功能,能够有效提高办公效率。

被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销售的公司。

2019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销售涉案软件,并将软件价格定得低于原告官方售价。

原告发现后,立即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未予理睬,继续销售涉案软件。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涉案软件是否构成作品?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四、案例分析1. 涉案软件是否构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涉案软件具有以下特点:(1)独创性:涉案软件由原告独立研发,具有独特的功能、结构和界面设计。

(2)可复制性:涉案软件可以以电子文档、光盘等形式进行复制。

(3)实用性:涉案软件能够满足用户在办公自动化方面的需求。

综上所述,涉案软件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构成作品。

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销售涉案软件,属于发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原告的赔偿请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销售涉案软件所得利润作为其经济损失。

案例及分析其触犯的法律(3篇)

案例及分析其触犯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业务。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和客户资源。

然而,2015年,公司发现其核心商业秘密被一名离职员工张三(化名)非法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张三曾是科技公司的高级软件工程师,离职后加入了一家名为“竞对公司”的企业。

以下是具体案例情况:1. 张三离职前,负责科技公司一款核心软件的研发工作,对该软件的技术架构、代码和算法等方面有深入了解。

2. 张三离职后,将科技公司核心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对公司,导致竞对公司短时间内掌握了与科技公司相似的产品技术。

3. 竞对公司利用获取的商业秘密,在市场上推出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类似的产品,对科技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张三离职后将科技公司核心商业秘密泄露给竞对公司,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 竞对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竞对公司利用张三泄露的商业秘密,在市场上推出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类似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

(1)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采用假冒、仿冒等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竞对公司利用张三泄露的商业秘密,在市场上推出了与科技公司产品类似的产品,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法律争议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法律争议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

该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助手”的软件,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该软件广泛应用于企业办公领域,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深受用户好评。

2019年,科技公司发现某软件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在其开发的一款名为“办公伴侣”的软件中,大量使用了“智慧办公助手”的界面设计、功能布局和部分代码。

科技公司认为软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软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软件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科技公司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科技公司对其开发的“智慧办公助手”软件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案中,软件公司在未获得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了“智慧办公助手”的界面设计、功能布局和部分代码,其行为已构成对科技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2.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的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科技公司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来确定赔偿金额:(1)科技公司开发的“智慧办公助手”软件的销售收入;(2)软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市场份额损失;(3)软件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商誉损失;(4)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使用盗版软件法律案例(3篇)

使用盗版软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盗版软件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软件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诉张某侵犯著作权案为例,对盗版软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系某知名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该公司发现,张某在其经营的电脑维修店中,使用盗版软件为客户提供服务,并将盗版软件销售给客户。

科技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张某使用盗版软件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张某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法院审理(一)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使用盗版软件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行为,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张某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也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使用和销售盗版软件,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法院判决依据1.关于张某使用盗版软件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科技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软件的著作权。

张某使用盗版软件为客户提供服务,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关于张某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

本案中,张某销售盗版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发行权和出租权。

三、案例分析(一)盗版软件的法律性质盗版软件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的行为。

盗版软件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侵权行为:盗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信息泄露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信息泄露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大数据处理和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企业。

该公司于2018年5月正式上线了一款名为“智慧生活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该应用旨在为用户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务,如购物、出行、娱乐等。

然而,在2019年6月,科技公司发现用户数据泄露事件,涉及数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

案例事实:1. 2019年6月,科技公司发现其“智慧生活助手”应用程序存在安全漏洞,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

2. 泄露的信息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银行账户信息等敏感数据。

3. 通过技术手段,黑客成功入侵了科技公司的服务器,窃取了用户数据。

4. 泄露的信息被黑客出售给了第三方,用于非法用途。

5. 科技公司在发现泄露事件后,迅速采取措施关闭了漏洞,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了情况。

案例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信息泄露事件,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安全,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损毁、篡改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科技公司法律责任1. 网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科技公司作为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安全,导致用户数据泄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科技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科技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且泄露的信息被用于非法用途,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

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

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本文将就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进行评析。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多方的复杂利益关系,该案例对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案例概述2018年3月,微软公司就某计算机公司盗用其Office 产品源代码等进行侵权操作提起诉讼,要求索赔一定数目的赔偿款,以及要求其停止销售相关的产品。

据微软声称,该公司在其产品中盗用了微软Office产品的源代码,同时经过修改,将其整合到其产品中,制造了与微软公司的产品非常相似的产品。

此举导致了微软公司利益的受损。

此案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法律分析1.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行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其中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在本案中,微软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所谓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由此可见,计算机程序一样被视为一种文学或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2. 法律依据(1)侵权行为确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著作权的当事人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版、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因此,该公司盗用微软Office产品的源代码无疑构成了侵权行为。

(2)损害赔偿要求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损害著作财产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其经济损失。

”微软公司可以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3)权利保护的具体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包括:责令停止侵犯,禁止重复侵犯,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的工具和材料等。

3. 判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侵犯著作权,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知识产权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知识产权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同类软件研发的企业,在得知甲公司的软件后,认为其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于是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软件产品中使用了与甲公司软件相似的界面和功能,并在市场上销售。

甲公司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向乙公司发出停止侵权通知,但乙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知识产权1. 侵犯著作权甲公司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软件产品中使用了与甲公司软件相似的界面和功能,侵犯了甲公司的复制权、改编权等著作权。

2. 侵犯商标权甲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名称“智能办公助手”已构成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乙公司在其软件产品中使用了与甲公司软件相似的名称,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占有率下降、客户流失等。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法院应调查甲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乙公司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销售额、客户流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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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例分析之刑事立案标准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等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这一条款可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上。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侵犯软件著作权的立案标准。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XX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下载了不同版本的腾讯QQ系列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腾讯QQ软件中加入珊瑚虫插件,并重新制作成安装包,命名为“珊瑚虫QQ”后放到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供用户下载。

为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在其提供下载的珊瑚虫QQ软件中加入了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并收取广告费。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已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人民币1172822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个人评析:刑法之所以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罪的最根本原因是一旦侵权人的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时,其社会危害性是无法通过民事责任就能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其他严重的情形。

鉴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包括侵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的复杂性,刑法对该类案件规定了多种情节以判断认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侵权复制品数量、违法所得数额、损失数额等。

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在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社会危害性是以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及侵权复制品数量来进行的。

下文即详细分析这三种计算标准。

(一)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获利。

其包括两个内容,其一是侵权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其二是侵权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了利润。

这个利润是去除其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支出的成本费用的。

在本案中,涉及到一个问题,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间接利益是否属于违法所得。

即本案被告人辩称其所获得的收入并不是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而得到的收入,而是来源于提供珊瑚虫插件(腾讯QQ珊瑚虫增强包)的下载而获得的间接收入(广告收入),即使上诉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广告收入来源于腾讯QQ软件的下载(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该广告收入也并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违法所得"。

因为,纵观刑法及所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任何规定认为间接收入(包括广告收入)是"违法所得"。

本人认为本案被告忽
视了广告商选择其作为广告植入的平台的原因,由于腾讯QQ使用人数众多,如果在腾讯QQ上植入广告,说明能够看到广告的人也更多,潜在的客户也会增加。

被告通过复制发行盗版QQ软件,在QQ软件上植入广告获取利润是离不开复制发行的盗版软件基础的,应该认定该间接收入属于违法所得范畴。

其所获的广告费用应该计算在内。

(二)非法经营数额。

是指侵权人通过销售侵权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即货款的大小。

其并没有去除成本。

本人认为这是在可能由于复制产品本身成本较高而使侵权人违法所得达不到标准,但为了更为有效的惩罚犯罪,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制定的。

(三)侵权产品的数量。

即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数量的多少。

当侵权产品是计算机软件时,可以计算软件被下载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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