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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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农民工;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是当今社会存在着的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也是公认的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理论界也为此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就业权利得不到平等对待
以户口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市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认为的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中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而且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人员的增多,城市就业再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很多城市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首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城市人的;另一个是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劳动力市场,可以叫做“次属劳动力市场”,这是属于农民工的。户口决定了人的身份,把人分为城里人和乡下人。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因而不能成为“正式工”,只能当临时工。二元的劳动力市场使得农民工无法取得与城市人同等的劳动力资格,城市人所从事的许多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被允许干。因此,农民工只能进入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次属劳动力市场又由于劳动力大量过剩而使劳动力供大于求。所以,农民工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命运,就业极不稳定。
(二)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
农民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从全国看,建筑、制鞋、制衣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严重。由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清理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城建、劳动等部门加大了清欠监察力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由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有的企业建设资金拨付不到位;有的企业不考虑自身实力,负债扩张经营范围;有的缺乏科学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有的决策失误、经营不善,造成经营失败等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仍时有发生。农民工干活拿不到工资,特别是春节前拿不到,回不了家,引发一些矛盾、告状、上访,甚至有的采取过激行为,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的稳定。2007年5月17日,农民工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为自己半年来辛辛苦苦换来的4000多元血汗钱被包工头扣得只剩下200元,愤怒的他将包工头砍伤,并将技术员张某杀死。
(三)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充分重视
1、农民工的受培训得不到充分重视
今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民工受培训的重视力度,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扶持力度,农民工的觉悟性不高,当地政府的重视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教育经费的短缺,师资力量欠缺等因素,导致培训走过场和流于形式,使得农民工培训效果不容乐观,以至于在有的地方农民工培训成了一纸空谈。
2、子女就学较难
近年来,尽管国家、政府和社会在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方面采取了许多积极有力的政策、措施。例如,2006年6月30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通过,该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使一些农民工子女能够在城市接受教育,但是由于教育经费短缺,教育管理难度大,使得该法实施的结果与他们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而且上了学的农民工子女又经常受到城里孩子的欺辱,给农村农民工子女的心灵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问题
(一)体制原因
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形成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身份、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民主权利和公共服务上的二元结构,虽然一方面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但另一方面也拉大了城乡差距“二元户籍制”像一块烙铁分别给是民和农民烙上了表示其身份的印痕,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不能摆脱自己是“农民”的身份,这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工权益保障。
(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过在经过四次修宪后,把私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写进了宪法,但是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却停滞不前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宪法》针对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
而对于一些私营企业,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及大量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却没有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同时也没有把农民工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也没有列入其中。
虽说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但是由于《宪法》在这方面存在的不足,为农民工受歧视和社会权益得不到平等保护而埋下了根源。
(三)农民工自身原因
农民工现代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现如今就业竞争激烈很多农民工急于确立劳动关系,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少做出考虑,致使农民工事先不能确保自己权利受法律能保护。在维权中因缺乏证据而求助无门,以至于采用非法或过激手段极易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同时由于传统农村价值观念的作祟,农民工有时宁愿放弃一些权利来改善社会关系,正是这种落后的观念导致农民工法制观念缺乏,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三、对农民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对策
(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推进制度改革就是一项治本的措施,而且从我国的当前情况来看,制度改革比政策调整与组织重构具有优先的重要地位。在制度上进行有目的的、系统的改革,就会推动各项政策的调整与组织的重构,自然会带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消除对农民工,更广义的是农村人口的各种歧视,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那么每个农民工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不论居住在何地,不论什么身份,都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户籍制度,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给予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
(二)、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
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就目前来说是社会普遍现象,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体系尤为迫切,通过法律方式维护农民工权益,避免出现农民工讨要工资等维权活动时发生过激行为,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突出的意义,具体来说,首先要进一步强化各政府部门以及各群众团体的援助职能和援助机构。除了已经建立的劳动监察的维权举报热线,公安局的“110”热线,司法局的“148”的法律援助中心,还应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特别是鼓励公益性非政府组织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其次要使法律援助的形式多元化,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资金。
(三)、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守法教育
要加强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特别是宣传和普及与农民工的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和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知道自己的法律权利,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法律权利,做到知法、法守、用法。尤其是让他们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解决,不能采取以不合法对付不合法,以对抗方式讨公道的非正常方式。
综上所述,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如能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各级政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工作,那么我们的农民工将会受益很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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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新视野,2005年1期。
[5] 李日林,《加强劳动保障工作,保护外来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