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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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知”慧-判断创造性三步法...

每日“知”慧-判断创造性三步法...

每日“知”慧-判断创造性三步法...审查指南在对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一章中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这三个步骤,被业界简称为“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多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1)所属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作者:汪安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2期汪安摘要创造性评述时,为了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需要用到“三步法”。

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过程中,应在准确理解专利申请的发明构思的基础上,按照整体原则,从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以及公开特征的多少等多个方面对现有技术进行审视。

关键词创造性评判“三步法”一、引言“三性”审查是我们审查时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指南中明确指出,所谓发明的创造性,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指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3个步骤进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步法”。

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创造性评述时,为了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需要用到“三步法”。

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具体审查案子时,到底是选择技术领域最相近的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还是选择公开特征最多的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案例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案情介绍:本申请涉及一种SAR(合成孔径雷达)图像中海冰运动特征的提取方法,以弥补现有技术中的提取方法效率低、精度差等缺点。

笔者通过检索,检索到了一篇文献(文献1),其公开了一种SAR图像中海冰运动特征的提取方法,但具体方法与本申请的方法不一致。

另外检索到了一篇文献(文献2),其方法步骤与本申请的基本一致,但没有公开其可以运用到SAR图像中海冰运动特征的提取中。

于是在确定选用哪篇文献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笔者有点拿捏不定。

后来带教老师说,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并不一定要生搬硬套,只要看哪样的结合更有说服力,说理起来更加透彻,能更加让申请人信服,这样的结合方式都是可以的。

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的思考

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的思考

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动机的思考摘要:利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要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技术问题,在技术启示的指引下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获得保护发明。

本文以一个真实案例,阐述了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从现有技术出发,整体上考量其改进动机,避免创造性判断的主观臆断。

关键词:三步法创造性现有技术改进动机引言在对发明进行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保证创造性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采用“三步法”来进行[1]:(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以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导向寻找技术启示。

而现有技术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的一个整体,在考量现有技术方案只有不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才能有效避免创造性判断的主观臆断,减少简单拼凑的错误。

本文以一个真实案例阐述如何更为客观和准确地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显而易见性作出判断。

案例解析案例涉及名称为“多功能机”的发明专利申请,现有技术中多功能机在工作头和输出轴之间设有用于传递扭矩的形配合机构,工作头的星形开口与输出轴上的凸起形状相匹配,输出轴可以连接的工作头的种类受到了限制。

为了解决这个技术问题,本发明采取解决的技术手段是:在输出轴末端的驱动部上设置摩擦面,工作头的安装部设置与该摩擦面配合的上表面,通过摩擦面和上表面的紧密配合,摩擦面与上表面之间产生的摩擦力用于将输出轴上的摆动扭矩传递到工作头上,阻止工作头出现打滑现象。

图1 本发明的示意图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多功能机,包括用于安装工作头并驱动所述工作头旋转往复运动的输出轴、将工作头安装在所述输出轴上的紧固件,所述工作头具有可连接到输出轴的安装部,所述输出轴末端具有与所述工作头的安装部配接的驱动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部具有摩擦面,所述安装部具有上表面,所述磨擦面和所述上表面紧密配合,所述摩擦面与所述上表面之间产生的摩擦力用于将所述输出轴上的摆动扭矩传递到所述工作头上,阻止所述工作头出现打滑现象。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创造性评判是指评价一个作品或想法是否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的过程。

在评判一个作品的创造性时,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而“三步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创造性评判。

而在实际运用“三步法”时,我们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因为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不同的方法和技巧。

下面就让我们来浅谈一下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我们需要了解“三步法”是什么,它是如何帮助我们进行创造性评判的。

所谓“三步法”,指的是联想、组合和摒弃。

在创造性评判中,我们可以通过这三个步骤来评判一个作品或想法的创造性。

通过联想,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个作品或想法的原始概念,了解其创造性的起点和根基。

然后,通过组合,我们可以看到这个作品或想法的组成部分和结构,从而判断其创造性的深度和广度。

通过摒弃,我们可以看到这个作品或想法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从而判断其创造性的成熟度和完整度。

实际运用“三步法”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灵活运用。

我们需要考虑作品或想法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从而选择合适的评判方法和技巧。

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还需要考虑自己的评判标准和偏好,从而避免主观偏见和片面看法。

我们还需要考虑时效性和实用性,从而保持评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我们还可以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的交互式展示。

我们可以通过联想,展示作品或想法的原始概念和根基,从而吸引评价者的兴趣和好奇心。

然后,通过组合,展示作品或想法的具体细节和相关关联,从而吸引评价者的想象力和探索欲。

通过摒弃,展示作品或想法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从而引导评价者进行深入思考和实际应用。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评价者进行创造性评判,并且增强他们的评判能力和判断力。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作者:孟文婷来源:《信息技术时代·上旬刊》2019年第02期众所周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评判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可被授权专利权的三大要素。

其中创造性的判断对于专利申请者以及其他从事专利审查和代理工作的人群来说是一个难点所在,也是容易引发争议和争议较多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运用给予简单的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指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通常经过检索,可以确定步骤(1)中所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三个步骤之中,步骤(3)是三步法判断中的焦点,步骤(2)是评判步骤(3)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准确定位区别特征和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判断来说至关重要。

案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一种信息数据保全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加速度传感模块、计时模块、中央处理模块、存储模块以及另一备用终端。

所述加速度传感模块在检测到智能终端加速度达到一阈值时,计时模块开始计时,达到一定时间后,存储模块中的数据发送至备用终端。

三步法判断:步骤(1),经检索,确定对比文件1(CN103428901A)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数據保护方法。

所述方法包括:加速度传感器采集移动终端的加速度;处理器判断采集到的加速度是否达到预设阈值;若是,则控制云端连接模块与云端服务器建立连接,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上传到云端服务器。

本发明的移动终端及其数据保护方法,能在移动终端掉落时,将存储模块中的数据上传到云端服务器,保护终端数据。

步骤(2),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特征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明确地公开了数据保护系统(即权利要求1的信息数据保全系统)、加速度传感器(即权利要求1的加速度传感模块)、处理器(即权利要求1的中央处理模块)、存储模块(即权利要求1 的存储模块)。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考量作者:胡赢来源:《卷宗》2018年第30期摘要:创造性的判断一直是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审查实践中“三步法”容易造成“事后诸葛亮”的问题。

如何正确把握发明创造性,本文中,笔者从发明申请与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作为参考依据,对比二者之间的异同,进而辅助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关键词:创造性;整体考量;现有技术《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简称指南)中规定了,“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1]。

“三步法”,作为专利审查中最用的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在审查实践应用中,容易产生“事后诸葛亮”的问题,这也是一直以来创造性评判中的争论焦点。

1 “三步法”与整体考量所谓“三步法”,其具体为: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1]。

“三步法”有效地统一了创造性评判标准,但也一定程度上“惰性化”了创造性评判思维。

步骤中,需通过特征对比确定区别,进而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若机械地进行技术特征对比,以操作方法替代创造性理解,则必将“本末倒置”。

回顾指南,在创造性“审查原则”部分指出,“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同时,指南还指出,在“三步法”过程当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1]。

可见,无论是对创造性的理解,或是“三步法”实践操作,整体考量都是审查中需要关注、理解的重要原则。

2 案例解析现有技术中,爬虫抓取网页的时间间隔需恰当设定,若过长,则不能有效捕捉到网页的变化,或发现新的网页,从而影响时效性;若过短,则会对网页内容服务器造成访问负担,以致站点讨厌爬虫。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创造性评判是指在评估创造性问题时,采取一系列科学的方法和步骤来评估创造性水平和创造性成果的过程。

创造性评判中常用的方法之一是“三步法”。

这种评判方法是在基于创造性评价理论的基础上,通过三个步骤来评估创造力的程度和质量。

本文将对“三步法”的背景和运用进行初步探讨。

“三步法”是一种常用的评价创造性的方法,它分为问题提出、解决过程和解决方案三个步骤,分别对不同方面的创造性进行测评。

在问题提出阶段,评判者需要评估创造者是否能够针对给定的问题找到新颖独特的思路。

在解决过程阶段,评判者需要评估创造者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是否能够采取创新手段和方法。

在解决方案阶段,评判者需要评估创造者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解决问题并具有实际可行性。

通过这三个方面的评估,可以全面地评估创造性成果。

在实际运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时,也需要考虑其灵活性。

因为创造性评判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同的创造性问题可能需要不同的评判标准和方法。

在运用“三步法”时,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灵活运用,调整评判标准和步骤。

在问题提出阶段,评判者可以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背景来确定评判标准。

对于某些问题而言,创造性的要求可能更加强调新颖性和突破性,而对于某些问题而言,创造性的要求可能更加强调可行性和实用性。

在评判问题提出的创造性时,需要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来确定评判标准,使评判结果更加准确和科学。

在解决方案阶段,评判者可以根据解决方案的实用性、创新性和可行性来评判创造性成果。

创造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应当能够解决问题,并且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创新性。

创造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满足实际需求,是否能够带来实际效益,都是评判创造性成果的重要标准。

在实际应用中,评判者可以综合运用以上几个方面的评判标准,根据具体问题的特点和需求,灵活运用“三步法”。

创造性评判是一项复杂且具有主观性的工作,评判者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也会对评判结果产生影响。

在评判创造性时,评判者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并结合创造性评价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而准确的评估。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1. 引言1.1 介绍创造性评判创造性评判是指评估新颖、独特和有创意的想法、方案或产品的过程。

在创新驱动的时代,创造性评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和组织发现并实现创新的潜力,促进持续的发展和竞争力。

创造性评判与传统评判的最大不同在于其注重的是创新性和独创性。

传统评判往往更注重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和实用性,而创造性评判则更关注解决问题的新颖性和独特性,着重于激发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1.2 引入“三步法”在创造性评判中,为了有效地引导和发挥团队成员的创造力,我们需要运用一些方法和工具来帮助我们进行评判和决策。

“三步法”是一种常用且实用的方法之一。

三步法包括明确问题与目标、生成和发散想法、评价和选择最佳想法三个步骤,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引导团队成员进行创意思考和判断,从而达到更加有效和高效的决策结果。

在实际应用中,三步法可以帮助团队成员更清晰地理解问题的本质,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并且通过集体的头脑风暴和讨论,从多个角度和思维角度出发,生成各种想法,在评价和选择阶段再进一步筛选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通过灵活运用三步法,可以帮助团队在创造性评判中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最终达到更加创新和出色的决策结果。

【200字】2. 正文2.1 了解“三步法”的原理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是一个广泛应用于创意思维和创新设计中的方法论。

在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其原理。

该方法的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明确问题与目标。

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需要清晰地界定问题和确定目标。

只有明确了问题的本质和要解决的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下一步的思考和行动。

生成和发散想法。

在“三步法”中的第二步是通过生成和发散想法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创新方案。

这一步需要进行大量的头脑风暴和创意思维,激发团队成员的创造力和想象力,以便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评价和选择最佳想法。

在“三步法”的第三步中,需要对生成的想法进行评价并选择最佳的方案。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在创造性评判中,我们常常会运用到“三步法”来评判一个创意的好坏。

这种评判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评判创新性、评判可行性和评判价值。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往往会发现这三个步骤并不是线性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

因此,我认为在创造性评判中,我们应该对“三步法”进行灵活运用。

首先,评判创新性。

创新性是衡量一个创意是否新颖、独特的标准。

在评判创新性时,我们通常会关注创意的新颖程度、突破性和与现有知识、经验的关联性。

然而,在实际评判中,我们应该更加灵活地考虑创意的创新性。

一个创意虽然可能不是完全全新的,但它可能在一些领域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或者将多个现有创意进行了创新性的组合。

因此,我们不应该过于死板地判断创意的创新性,而是应该思考它在何种程度上对现有知识、经验进行了突破。

其次,评判可行性。

可行性是衡量一个创意是否实际可行、可落地的标准。

在评判可行性时,我们通常会考虑创意的技术可行性、资源可行性和市场可行性。

然而,在实际评判中,我们应该更加灵活地考虑创意的可行性。

一个创意可能在技术上存在一些困难,但是通过适当的改进和资源配置,仍然可以实现。

或者一个创意可能在现有市场环境下难以实现,但是通过开辟新的市场或者改变现有市场,仍然有可能成功。

因此,我们不应该过于严格地要求创意的可行性,而是应该思考如何克服挑战,寻找实现创意的可能性。

最后,评判价值。

价值是衡量一个创意是否有益于个人、组织或社会的标准。

在评判价值时,我们通常会关注创意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

然而,在实际评判中,我们应该更加灵活地考虑创意的价值。

一个创意可能在经济上没有直接的盈利,但是它可能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或者对环境有积极的保护作用。

或者一个创意可能在短期内无法带来经济效益,但是它可能为组织或社会创造了长远的价值。

因此,我们不应该过于狭隘地看待创意的价值,而是应该思考如何从多个方面评估创意的真正价值。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创造性评判是指针对创造性作品进行评价和判断的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和多元的过程。

在创造性评判中,评价者需要考虑到作品的原创性、创新性、艺术性等多个方面。

而在评价过程中,“三步法”是一种常见的灵活运用方法,通过对作品进行分析、评价、反馈,来达到全面、客观的评判结果。

本文将就“三步法”的灵活运用进行浅谈。

创造性评判中的“三步法”是指对作品进行评价的三个主要步骤,即分析、评价和反馈。

在这三个步骤中,分析是对作品进行客观的描述和分解,评价是对作品进行好坏、优劣的评估,反馈是向作者提出建议和指导。

这三个步骤相互衔接、相互作用,是评价者能够全面理解、客观评价和有针对性提出建议的重要手段。

灵活运用“三步法”需要评价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批判性思维。

在分析环节,评价者需要对作品的创新点、表现形式、艺术技巧等进行深入剖析,要善于发现作品中的特点和亮点,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不足和缺陷。

在评价环节,评价者需要具备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要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作品的优劣评价,不受主观情绪影响。

在反馈环节,评价者需要能够妥善地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传达给作者,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作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能够给出中肯有效的建议。

灵活运用“三步法”需要评价者具备跨学科的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的能力。

在创造性评判中,作品往往涉及到多个领域和学科,需要评价者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和思维能力,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来对作品进行分析和评价。

评价者还需要具备综合分析的能力,在对作品进行评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到作品的整体性、创新性、表现力等多个方面,不能仅仅滞留在局部和细节上。

灵活运用“三步法”需要评价者具备沟通交流和合作协调的能力。

在创造性评判中,评价者和作者之间需要进行频繁的沟通和交流,评价者需要善于倾听作者的意见和想法,同时也需要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评价者还需要与其他评价者进行合作协调,相互之间进行交流和讨论,从而得出更为全面和客观的评价结果。

爱信誉图书馆_从一个案例浅谈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原则

爱信誉图书馆_从一个案例浅谈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原则

□ 姚正阳从一个案例浅谈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原则一、问题的提出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创造性审查的地位十分突出,审查员与申请人/代理人非常容易就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产生分歧。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方法,通常称为“三步法”。

运用“三步法”时应当遵循整体原则,《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共有3处明确规定了整体原则。

第一处是第3.1节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第二处是第3.2.1.1节中关于“三步法”的第三步的规定:“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第三处是第6.4节规定:“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整体原则应当贯穿于“三步法”的3个步骤,忽视整体原则容易造成创造性判断错误。

然而,除上述分散的片段外,《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该原则未有全面、具体的阐述。

本文试图从具体案例出发探讨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原则。

二、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某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指出国内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现场测试一般采用基于稳态传热理论的热流计法、热箱法。

由于环境因素的影响,内外表面的温度难以保持稳定,为消除影响,围护结构预热后,通常需要至少连续测试4天,存在测试时间过长、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缺陷。

本发明采用动态测试方法和系统辨识理论快速测试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并提供测试装置(参见权利要求的方案及图1)。

使用时,将温度控制箱的开口一侧紧靠被测围护结构内表面4,将各温度传感器及热流计接入数据处理和显示装置5中,使用遮光布7遮蔽被测围护结构外表面。

调节制冷/加热装置3,使温度控制箱2内产生如方波、阶跃波、正弦波等特定变化的温度波输入序列。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创造性评判是指在创造活动中对创意进行评估和选择的过程。

创造性评判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复杂性,因为创意通常是非常主观的,而且创意的价值往往是因时而异的。

为了提高创造性评判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人们提出了许多评判方法和工具。

其中一种常用的方法是“三步法”,它有助于评判者在评估创意时思考全面、系统和客观。

“三步法”是指创造性评判过程中的三个关键步骤:收集信息、点评创意和做出判断。

下面将对这三个步骤予以阐述,以了解如何灵活运用“三步法”来进行创造性评判。

首先是收集信息。

在这一步骤中,评判者需要了解创意的背景信息和相关参考资料,以获得对创意的全面理解。

评判者可以通过与创意提供者交流、阅读相关文献和参考资料等方式来收集信息。

评判者还可以借鉴过去的创意评估经验,以帮助评判者更好地理解和评估当前的创意。

评判者还可以与其他评判者一起进行讨论和交流,从而获取其他人的观点和意见。

通过收集信息,评判者可以获得对创意的全面了解,从而有助于进行更准确和客观的评判。

接下来是点评创意。

在这一步骤中,评判者需要对创意进行分析和评价。

评判者可以使用一些评判标准来对创意进行评估,例如创意的独创性、创意的实用性、创意的可行性等。

评判者还可以将创意与已有的创意作比较,以确定创意的优劣。

评判者还可以通过将创意与目标群体的需求和期望进行对比,以确定创意的适应性和可接受性。

通过点评创意,评判者可以对创意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评估,从而提高评判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最后是做出判断。

在这一步骤中,评判者需要根据对创意的评估结果做出决策和判断。

评判者可以根据创意的优势和劣势、创意的潜在价值和风险等因素来做出判断。

评判者还可以根据创意的实用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考虑创意的可行性和可实施性。

评判者还可以考虑创意的成本和效益,以确定创意的经济和商业价值。

通过做出判断,评判者可以将创意进行分类和排序,从而更好地选择出有价值的创意。

需要强调的是,“三步法”并非创造性评判的唯一方法,而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三步法”审查发明专利创造性应对策略

“三步法”审查发明专利创造性应对策略

•论以“三步法”评价创造性的过程中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若干手段与应对策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低不仅取决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本身,而且取决于采用的审查方式。

创造性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核心条款,实务通常采用“三步法”进行审查。

严格贯彻“三步法”的程序性规定和实体性要求,对于客观、公正、准确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重在归纳分析以“三步法”审查专利申请创造性的过程中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手段,并据此提出应对策略。

一、“三步法”的内容及意义《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三步法”内容为: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三步法”的三个步骤前后相序、逻辑关联,共同构成判断创造性之(突出)实质性特点的基本过程。

“三步法”第一步属于事实查明范畴,在相同检索条件下,不同审查员确定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在大多数情况下较为一致,其客观性强于主观性。

第二步、第三步属于价值判断范畴,根据区别特征归结技术问题及判断专利申请是否显而易见,均或多或少会掺杂审查员的主观因素,其主观性强于客观性。

由于创造性判断过程中难免出现主观成分,“三步法”是否被正确理解运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程度,严格遵循“三步法”要求,有助于减少评价失衡或错误。

二、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若干手段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过程因各种原因,容易低估专利申请的创造性高度,导致公众与申请人间的天枰偏向公众一方,甚至出现评价错误,严重损及申请人利益。

以下给出运用“三步法”各步骤中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手段。

(一)对于“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步骤该步骤作为“三步法”第一步,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该步骤运用时常见的降低创造性的手段包括:1、以非“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该手段包括三个层面,即以非“方案”、非“技术”方案或者非“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这三个层面呈现关联递进关系,均将不同程度降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三步检验法、四要素标准

三步检验法、四要素标准

三步检验法、四要素标准
一、三步检验法
三步检验法是用于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重要方法,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步骤:
1.保护范围界限清晰:对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明确的界限范
围。

这一要求有助于明确作品的可复制性和创造性。

只有在作品具有清晰界限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讨论其是否具备独创性。

2.具有地域特征: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还要考虑其所处的地域背景。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必须在本国领域内产生,或者在外国领域内首次发表,才有可能受到保护。

因此,作品的地域特征也是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3.时间上受保护期限制: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有期限的,超过保护期限
的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还需要考虑其创作时间是否在保护期内。

二、四要素标准
四要素标准是用于判断作品是否具有文学艺术价值的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文学艺术价值:作品的文学艺术价值是衡量其质量的重要指标。

作品应具
有较高的文学性和艺术性,能够引起读者的共鸣和思考,具有独特的审美体验。

2.创造性:作品的创造性是指其在表现形式、主题思想、艺术手法等方面具
有独特性和创新性。

作品的创造性越强,其文学艺术价值就越高。

3.可复制性: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可以被重复制作和传播。

具有较高可
复制性的作品,其文学艺术价值也会相应提高。

4.实用性:作品的实用性是指其在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实际应用。

尽管著作权法主要关注作品的文学艺术价值,但对于具有一定实用性的作品,也应适当考虑其实用价值对文学艺术价值的影响。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浅谈创造性评判中“三步法”的灵活运用
创造性评判是指对创意或创新作品进行评价和判断的过程。

在评价的过程中,传统的
评判方法可能不足以全面评估作品的创造性,因此提出了一种灵活运用的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指通过三个步骤来评判创造性作品。

第一步是鉴赏,即对作品进行感性
的评判。

在这一步骤中,评委或评价者要感受作品中的情感和美感,并理解作者的创作意图。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从主观感受的角度来评价作品的有趣性、新颖性和个性化。

第二步是分析,即对作品进行理性的评判。

在这一步骤中,评委或评价者要对作品进
行细致的分析和解构,并从技术、逻辑和结构等方面进行评价。

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从客观
角度评价作品的创造力,看它是否有独特的思考方式、以及是否能够带来新的见解和解决
问题的方式。

在实际评判中,可以根据情况对“三步法”进行灵活运用。

这意味着不同的创造性作
品可能需要不同的评判重点和方法。

在评价科技创新作品时,重点可以放在分析和评估上,强调作品的技术难度、创新性和实用性;而在评价艺术创作时,重点可以放在鉴赏和分析上,强调作品的情感表达和美学价值。

“三步法”还可以与其他评判方法结合使用。

可以将“三步法”与“SWOT分析”相结合,即在评价作品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的基础上,进行鉴赏、分析和评估;或者将“三步法”与“五力模型”相结合,即在评价作品的竞争力、供需关系、替代品、进入障
碍和竞争对手的基础上,进行鉴赏、分析和评估。

这样可以更全面地评价作品的创造性和
市场竞争力。

由两件案例浅谈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量

由两件案例浅谈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量

由两件案例浅谈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量由两件案例浅谈专利审查创造性评判中技术方案的整体性考量1 引言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其判断标准是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专利审查指南》给出的一般性的判断方法是三步法,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三步法是在审查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判断方法。

三步法第(2)步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

在审查实践中,通常是通过将发明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分解成一个个技术特征,对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从而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但是,无论是本发明还是现有技术,技术方案都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彼此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上述分解技术特征的过程中,容易导致将技术特征孤立出来,仅仅考虑该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而忽略技术方案整体的问题,造成割裂技术方案的整体性,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使创造性评判陷入僵化、教条的误区,令申请人难以信服。

笔者以下就通过两个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分三种情形阐述是否考量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对创造性评判结论的影响。

2 案例1某复审案,涉及一种手持式工具箱子保持装置,如图1所示:其权利要求1为:包括至少一个充电线圈12a、箱子接收区域和保持装置壳体16a,保持装置壳体具有面朝箱子接收区域的第一外侧面18a,保持装置壳体16a具有在至少一个运行状态下面朝箱子接收区域的至少一个第二外侧面20a,至少一个第二外侧面20a基本上垂直于第一外侧面18a 取向并且在至少一个第二外侧面20a上布置充电线圈12a;该手持式工具箱子保持装置还具有保持装置26a,保持装置26a用于可松开地固定手持式工具箱子,其特征在于,保持装置26a具有两个保持器件30a和32a,两个保持器件30a和32a与第一外侧面18a邻接地布置在箱子接收区域的两个对置的侧面上。

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在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要防止跑偏编者按:“三步法”是最普遍使用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专利复审委专家提醒,整体考量是贯穿整个创造性“三步法”判断的灵魂,每一步结论的作出都要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原标题: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弁言小序】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判断均应当基于对发明和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介绍了整体考量在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作用。

【理念阐述】“三步法”是最普遍使用的创造性判断方法,由于“三步法”固有的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判断方式,在“三步法”的适用过程中,整体考量往往容易被忽略,从而导致虽然判断方式均符合“三步法”步骤,却得出不同结论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整体考量是贯穿整个创造性“三步法”判断的灵魂,每一步结论的作出都要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对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的过程中,要将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放到权利要求整个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对比文件中的特征也是如此,在此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能否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特征相对应,脱离了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往往会将位置、连接关系类似但实际功能作用不同的特征错误对应,从而漏掉区别技术特征。

此外,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以及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协同作用也是在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过程中需要整体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1.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1.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一、 创造性标准的设置作为可专利性判断的两大标准,新颖性的概念是专利法中的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其与创造性的关系密不可分,二者具体的适用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创造性设置的初衷及“三步法”的由来。

1.新颖性专利法基本宗旨之一是鼓励和保护创新1。

因此,专利法有“喜新厌旧”“推陈出新”的特质。

早期的专利制度中,只要专利申请体现出“新”的一面,就能授予其专利权,并美其名曰“新颖性”。

用新颖性来评价专利申请,有其客观、高效的优点,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专利申请不能是已经存在的现有技术,只要客观上与现有技术拉开一定距离,就认为申请具有新颖性2。

因此,新颖性一直是专利制度中基本概念与专利要件之一。

依此标准,是否具有新颖性也很好检验。

通常,比对方式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即只能用现有技术中的一篇文献(或者现实中存在的一个技术方案)与专利申请相比,且很容易看出来两者是否相同,因此,新颖性判断的结论具有客观性,较少产生争议。

新颖性判断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

本文称之为新颖性“四要素”。

举例来说,两个“同性”的双胞胎,出生时间有前后,两人从各方面来比都“一模一样”,我们就说在后出生的孩子,相比在先出生的孩子,没有新颖性。

但是,如果是“龙凤胎”,就算两人长相、身高、体重一样,甚至性格或行为举止也一样,但由于性别不同,就不能不具有新颖性的认定。

2.创造性新颖性要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主要的专利要件创造性标准是在新颖性标准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早期的专利要件没有创造性的要求。

后来,随着现有技术的文献不断增加,发现即便是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要件,但如果其“新的程度”不高,与现有技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反思及“整体比较法”的提出□ 马云鹏摘 要:作为《专利审查指南》明文规定的审查基准,“三步法”已成为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评价创造性的重要标准,在理论和实务上似乎也成为大家公认的“法宝”,如果不能通过“三步法”的检测,一项发明基本上就丧失了其可专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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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要防止跑偏
编者按:“三步法”是最普遍使用的创造性判断方法。

专利复审委专家提醒,整体考量是贯穿整个创造性“三步法”判断的灵魂,每一步结论的作出都要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原标题: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弁言小序】
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判断均应当基于对发明和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介绍了整体考量在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作用。

【理念阐述】
“三步法”是最普遍使用的创造性判断方法,由于“三步法”固有的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判断方式,在“三步法”的适用过程中,整体考量往往容易被忽略,从而导致虽然判断方式均符合“三步法”步骤,却得出不同结论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整体考量是贯穿整个创造性“三步法”判断的灵魂,每一步结论的作出都要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对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的过程中,要将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放到权利要求整个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对比文件中的特征也是如此,在此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能否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特征相对应,脱离了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往往会将位置、连接关系类似但实际功能作用不同的特征错误对应,从而漏掉区别技术特征。

此外,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以及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协同作用也是在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过程中需要整体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将有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拆分成多个单独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寻找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进行评述,也是“三步法”应用中比较容易出现的错误。

关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三步法”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的技术问题,实际审查中由于申请和审查基于的现有技术的差别,该技术问题往往不同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正因如此,在该环节中,往往更容易脱离整体技术方案确定。

脱离整体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问题实际上是单个区别技术特征的本身功能,不是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单个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技术方案中之后,往往会与其他的特征协同发挥作用,脱离整体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问题通常会漏掉发明所带来的真正贡献。

关于技术启示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该过程要求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其不仅要求现有技术中披露了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手段,要求该技术手段在其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技术特征在其整
体技术方案中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还需要考虑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方
案中是否能够接纳该区别技术特征,换句话说是否需要或者能够进行相应的改进从而获得发明的技术方案。

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非特征的堆砌,不同技术方案中的特征能够合理融合并发挥出待审发明的作用功能,才能称之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启示。

【案例演绎】
某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一种整体式合页活动坝。

传统的通过液压驱动的钢坝,底轴设置于坝基上,液压驱动对底轴水平度要求非常高,对坝基变形敏感,故而对坝基土建施工要求非常高,无法适应坝基沉降。

该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整体式合页活动坝,其设置了基础连接板,基础连接板设置在河道坝基中,合页活动坝的其他部件(底轴、底部支座、液压缸等)均直接或间接设置于基础连接板上,从而构成了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条件不受限制的整体式坝。

在该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提交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2),认为
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门叶式液压闸门,其坝体置于河道中,坝体上设置有与坝体形成一体的基座体,基座体上固定设置连接闸门面板的转动支座,液压缸设置于坝体上。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翻板式活动坝结构,其闸墩和底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闸墩垂直设置在底板两边,翻板闸门固定于底板上,液压启闭机设置于闸墩上,与翻板闸门连接。

该案中,请求人通过“三步法”的方式陈述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第一,请求人基于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各部件结构关系对比确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除“基础连接板”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设置了基础连接板以及其他部件与基础连
接板的连接关系”;第二,依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本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实现基座体与坝体(基础连接板连接的部件)更好的固定;第三,对比文件2的底板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础连接板,将其加到对比文件1的基座体与坝体之间,能够起到将基座体与底板更好固定的效果,将基座体固定在底板上自然就是将基础连接板固定在河道的坝基中。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上述评述过程从形式上看严格执行了“三步法”的判断方法,但笔者认为,该判断的过程丢失了从整体技术方案出发进行整体考量这一灵魂。

首先,在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中,该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整体式合页坝,“基础连接板”是该专利发明构思中的一个重要部件,其使得现有技术中需要分别组装的合页活动坝形成了整体式结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普通合页坝,区别技术特征应为“一种整体式合页活动坝,包括基础连接板以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对比文件1中缺少“基础连接板”这一技术特征。

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上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形成位于河道坝基之上的整体式合页活动坝,结构简单,组装方便,对坝基的沉降适应能力强,中间无需闸墩,克服坝闸对坝基沉降敏感,易导致底轴漏水的缺点,而并非仅仅发挥了“基础连接板”本身固有的连接固定作用,仅仅起到将基座体与底板更好固定的效果,这也正是该专利的技术贡献所在。

在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基于前述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想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现有技术中需要给出能够通过基础连接板的方式获
得整体式坝的技术启示。

而对比文件2中的底板下部没有设置其他坝体基础结构,其自身为混凝土结构,实际上构成了整个坝体基础。

该专利中的基础连接板是设置在河道坝基中的部件,用于将安装合页坝的其他部件连接到一起,形成整体式合页活动坝。

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底板和该专利中的基础连接板的设置位置和作用均不同;结合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底板的位置和功能实际与对比文件1中的坝体相同,均是坝体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坝体之上再设置一层与其功能相同的坝体基础形成基座体与坝体之间设
置底板的结构。

由此可见,从现有技术的整体来看,不仅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形成整体合页坝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2之间不存在结合的可能,对比文件1、2并不能否定涉案专利的创造性。

综上可见,在创造性“三步法”的判断中,整体考量是影响结论正确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只有在每一环节中始终贯穿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才能对案件进行客观、全面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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