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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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要防止跑偏
编者按:“三步法”是最普遍使用的创造性判断方法。专利复审委专家提醒,整体考量是贯穿整个创造性“三步法”判断的灵魂,每一步结论的作出都要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原标题: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整体考量
【弁言小序】
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启示”的判断均应当基于对发明和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介绍了整体考量在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作用。
【理念阐述】
“三步法”是最普遍使用的创造性判断方法,由于“三步法”固有的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并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判断方式,在“三步法”的适用过程中,整体考量往往容易被忽略,从而导致虽然判断方式均符合“三步法”步骤,却得出不同结论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整体考量是贯穿整个创造性“三步法”判断的灵魂,每一步结论的作出都要立足于整个技术方案,不能脱离技术方案对其中某一技术特征或手段进行单独考量,也不能忽略了整个技术方案对特征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进行认定。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在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对确定区别技术特征的过程中,要将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放到权利要求整个技术方案中进行理解,对比文件中的特征也是如此,在此基础上判断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能否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特征相对应,脱离了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往往会将位置、连接关系类似但实际功能作用不同的特征错误对应,从而漏掉区别技术特征。此外,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以及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协同作用也是在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过程中需要整体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将有关联的区别技术特征拆分成多个单独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寻找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进行评述,也是“三步法”应用中比较容易出现的错误。
关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三步法”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的技术问题,实际审查中由于申请和审查基于的现有技术的差别,该技术问题往往不同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正因如此,在该环节中,往往更容易脱离整体技术方案确定。脱离整体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问题实际上是单个区别技术特征的本身功能,不是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单个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技术方案中之后,往往会与其他的特征协同发挥作用,脱离整体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问题通常会漏掉发明所带来的真正贡献。
关于技术启示确定中的整体考量问题,该过程要求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其不仅要求现有技术中披露了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手段,要求该技术手段在其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区别技术特征在其整
体技术方案中所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还需要考虑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方
案中是否能够接纳该区别技术特征,换句话说是否需要或者能够进行相应的改进从而获得发明的技术方案。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非特征的堆砌,不同技术方案中的特征能够合理融合并发挥出待审发明的作用功能,才能称之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启示。
【案例演绎】
某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一种整体式合页活动坝。传统的通过液压驱动的钢坝,底轴设置于坝基上,液压驱动对底轴水平度要求非常高,对坝基变形敏感,故而对坝基土建施工要求非常高,无法适应坝基沉降。该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整体式合页活动坝,其设置了基础连接板,基础连接板设置在河道坝基中,合页活动坝的其他部件(底轴、底部支座、液压缸等)均直接或间接设置于基础连接板上,从而构成了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条件不受限制的整体式坝。
在该无效宣告请求中,请求人提交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2),认为
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门叶式液压闸门,其坝体置于河道中,坝体上设置有与坝体形成一体的基座体,基座体上固定设置连接闸门面板的转动支座,液压缸设置于坝体上。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翻板式活动坝结构,其闸墩和底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闸墩垂直设置在底板两边,翻板闸门固定于底板上,液压启闭机设置于闸墩上,与翻板闸门连接。
该案中,请求人通过“三步法”的方式陈述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第一,请求人基于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中各部件结构关系对比确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除“基础连接板”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设置了基础连接板以及其他部件与基础连
接板的连接关系”;第二,依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本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实现基座体与坝体(基础连接板连接的部件)更好的固定;第三,对比文件2的底板公开了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础连接板,将其加到对比文件1的基座体与坝体之间,能够起到将基座体与底板更好固定的效果,将基座体固定在底板上自然就是将基础连接板固定在河道的坝基中。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上述评述过程从形式上看严格执行了“三步法”的判断方法,但笔者认为,该判断的过程丢失了从整体技术方案出发进行整体考量这一灵魂。
首先,在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中,该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整体式合页坝,“基础连接板”是该专利发明构思中的一个重要部件,其使得现有技术中需要分别组装的合页活动坝形成了整体式结构,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普通合页坝,区别技术特征应为“一种整体式合页活动坝,包括基础连接板以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对比文件1中缺少“基础连接板”这一技术特征。
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上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形成位于河道坝基之上的整体式合页活动坝,结构简单,组装方便,对坝基的沉降适应能力强,中间无需闸墩,克服坝闸对坝基沉降敏感,易导致底轴漏水的缺点,而并非仅仅发挥了“基础连接板”本身固有的连接固定作用,仅仅起到将基座体与底板更好固定的效果,这也正是该专利的技术贡献所在。
在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基于前述确定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想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现有技术中需要给出能够通过基础连接板的方式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