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0专利创造性的技术启示的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认定-终稿--3.21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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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摘要:一、区别技术特征的概述二、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方法1.了解技术领域2.分析技术问题3.对比技术方案4.评估技术效果三、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四、案例分析五、总结与展望正文: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有助于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从而决定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

本文将从区别技术特征的概述、认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区别技术特征的概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被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创新性特征。

这些特征使得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效果、技术手段或技术应用方面有别于现有技术,从而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二、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方法1.了解技术领域在进行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前,首先要对涉及的技术领域有一定了解。

技术领域是指技术方案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了解技术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助于把握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分析技术问题分析技术问题,是指识别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不足。

通过对技术问题的分析,可以进一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3.对比技术方案对比技术方案,是指将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它们之间的实质性区别。

这些实质性区别即为区别技术特征。

对比时要注意技术方案的整体结构和各个技术特征,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4.评估技术效果评估技术效果,是指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进行评估。

技术效果主要包括性能改善、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等方面。

评估技术效果有助于确认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新型性。

三、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中的应用在专利申请中,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明确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创新点,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同时,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也有助于审查员进行专利审查,判断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专利创造性是评价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专利法律的框架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专利申请的成败。

那么,什么样的创造性才能被认定为专利创造性呢?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首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的技术文献中不存在。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来进行评估,只有相对于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其次,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性,能够解决现有技术方案所存在的问题,或者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进行全面的评估,只有在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此外,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还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非显性特征上具有较大的创新,能够通过合理的推理和分析得出,而不是通过简单的组合或者替换得到。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进行深入的评估,只有在非显性特征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最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还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价值。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推动技术进步。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只有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和实际应用价值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初探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初探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初探作者:李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摘要简要介绍创造性判断中现有技术没有明确记载结合启示的相关审查标准模糊的情况下,结合案例初步讨论。

关键词创造性结合启示作者简介:李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52-02一、引言专利创造性审查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是比较复杂的步骤,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①。

所谓启示,包括明示,即从对比文件中可以直接反映出的内容,以及暗示,即未直接描述但技术人员可从中感悟到的内容。

很多情况下是对比文件没有明确记载将对比文件结合的启示,就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一般知识和能力的判断,这更增强了是否具有结合启示或动机判断的主观性。

接下来结合案例探讨一下“暗示”的内容。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1.案情:高院(2011)知行字第19号②2.复审委观点证据7(JP昭60-207640号)公开一种体力测定器:体力测定器包括:外握部(对应外握柄),安装于外握柄内的中握部(对应内握柄),压缩螺杆(对应握距调整装置)的一端通过调节手轮与中握部连接并可以自由转动,另一端螺插于在压缩弹簧的压缩板的基端处设置的圆筒体内,压缩板和齿条以齿条杆为媒介连接成一体,齿条与固定在回转式编码器的回转轴上的小齿轮啮合(压缩弹簧、压缩板、圆筒体、齿条杆、齿条、回转式编码器、小齿轮构成的整体对应于本专利的测力传感器);测定时,人握紧中握部和外握部后,弹簧通过压缩板被压缩下降的同时,契合在压缩板上的齿条杆就产生移动,与之连动的齿条也随之下降,与齿条啮合的小齿轮在回转式编码器的回转轴上回转,该回转角度与握力成比例增加,由此在回转式编码器中产生与角度成比例的方形波脉冲,该方形波脉冲被传送到对肌力测定进行数字显示的装置(对应检测显示装置)中,从而完成测定握力。

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二)

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二)

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二)作者:石必胜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上一篇文章论述了技术贡献视角下专利创造性的本质,以及如何从技术贡献的视角来看待发明点。

本文继续讨论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以及说明书的记载对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三、技术贡献视角下的创造性判断方法(一)技术贡献程度最低的发明思路决定有无创造性从技术贡献的视角来看,同一个技术方案可能因为不同的发明思路而获得,不同发明思路需要的技术贡献程度可能并不相同,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根据技术贡献程度最低的发明思路来判断。

专利创造性具有“短板效应”。

只要到达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任何一个发明思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或者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那么这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就没有创造性。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两个发明思路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则该技术方案必然没有创造性。

在(2013)高行终字第1705号“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显示模块的地址线一对一直接连接至扫描顺序控制端口”,该区别特征的实质是,省略了驱动电路,电流不经过放大,直接使用控制芯片的电流对LED显示屏进行供电。

为了取得这样的技术方案,可能有两种发明思路:第一,虽然现有技术中,在控制芯片与LED显示屏之间都有驱动电路对来自控制芯片的输入电流进行放大,但放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LED显示屏达到最佳的显示亮度。

当对显示屏亮度的需求降低时,不需要放大电流即可以使显示屏亮起来,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公知常识。

在降低显示屏亮度要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发明思路是省略驱动电路而直接使用控制芯片的电流供电,因此从这种发明思路来看,本专利权利1的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

第二,由于技术发展,控制芯片的输出电流可以提高到直接满足LED显示屏对输入电流的需求时,不使用驱动电路放大电流也能满足LED显示屏对输入电流的需求。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一、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二、什么是创造性一般认为创造性是指个体产生新奇独特的、有社会价值的产品的能力或特性,故也称为创造力。

新奇独特意味着能别出心裁地做出前人未曾做过的事,有社会价值意味着创造的结果或产品具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

创造性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发明,二是发现。

三、理解创造力的相关①创造力是一种有别于智力的能力,创造力测验的内容是智力测验内容上没有的,是智力测验测不出来的能力;②创造力指在各种创造性活动中的能力,既有科学创造活动,又有技术创造和艺术创造活动,还有其他方面的创造活动;③新颖独特是指前所未有、与众不同,这是创造力的根本特征;④创造产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有社会或个人价值。

以上是一篇关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还有专利创造性的概念以及理解创造力的相关内容,对于专利创造性的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建议咨询律师!。

每日一问专利权的创造性如何认定?

每日一问专利权的创造性如何认定?

每日一问专利权的创造性如何认定?
Q:专利权的创造性如何认定?
A: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步骤有三:1、确定最接近的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也可以表述为: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以解决申请权利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

建议:
(一)权利申请文件为拟申请专利权利内容的基本载体,其既应详实评述技术特征,还需要细致分析技术所应用的领域,因为值得注意的是:相似技术的他种用途也同样彰显发明人的想象力、创造力。

关注此细节,有利于提升权利申请文件的准确度,增加发明专利过审的概率,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成本;
(二)发明专利申请权利人应该结合实践规律,加大技术检索投入,合理确认“最接近技术”的范围,并结合技术方案的手段、功能、效果,反复推演“申请技术——接近技术”的内部联系,提炼总结技术方案的核心创意,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确权成本、维权成本,确保发明的“创造性”经得住时间的考验。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作者:王晓欧张庆慧等来源:《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年第22期摘要:创造性的判断是专利审查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过程中通常采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而在三步法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则是创造性判断的重点和难点。

文章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浅析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关键词:创造性;三步法;技术启示1 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同时第三款还规定了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

一直以来创造性的判断都是发明专利审查中的重点和难点,目前的审查实践中,创造性审查中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简称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2]。

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1)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3)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由以上三步法可以看出,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判断创造性的重点和难点。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在创造性判断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认定。

2 具体案例以及分析2.1 案情介绍:申请号2009102105079(以下简称本申请)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外装房门锁。

浅谈创造性评价中技术特征的作用对技术启示的影响

浅谈创造性评价中技术特征的作用对技术启示的影响

浅谈创造性评价中技术特征的作用对技术启示的影响作者:王萌来源:《科学与信息化》2019年第29期摘要本文对于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的“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步骤中特征作用对技术启示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具体说明,以期为创造性审查提供启发和帮助。

关键词创造性;特征作用;技术启示引言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 节的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如下三个步骤进行(即通常所说的“三步法”):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技术特征的作用的确定是创造性结合启示判断中很重要的方面,通常会遇到三种情形:①作用有记载,明确相同;②作用有记载,明确不相同;③作用未记载。

另外,对于“特征作用”本身也存在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的理解。

比如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的作用,还是客观具有的作用,或者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其实际能够起到的作用?区别特征本身通常意义上的作用,还是区别特征在技术方案整体中所起的作用?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重点对上述“作用未记载”的情形进行探讨。

1 技术特征的作用确定原则1.1 技术特征的作用角度遵循整体原则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问题上,有个经典案例,涉及一种解决打印机卡纸的方法。

由于现有的打印纸厚度很薄,在使用时容易与打印机等设备之间产生卡纸现象;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申请人提出增加打印纸的厚度,以提高打印纸的抗皱能力,从而解决卡纸问题。

通过检索现有技术,确定本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纸张的薄厚;在确定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提供一种纸张厚度的选择;观点二认为:解决打印机卡纸问题。

两种不同的观点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创造性结论。

很明显,针对观点一,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对纸张的厚度进行选择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必然不具备创造性;针对观点二,则需要检索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启示。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作者:刘亚斌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9期技术启示应当是现有技术客观给出的,并不是只有对比文件明确公开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且披露其同样的作用才认为给出技术启示,而是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包括该对比文件在内的现有技术整体地、客观地理解的基础之上进行判断。

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目前最常用的评价方法就是“三步法”。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分为下面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在审查实践中,上述步骤(1)和(2)取决于现有技术与发明技术方案对比的结果,主观因素相对较少,而步骤(3)则由于技术启示的判断包含了较多的主观性因素,不同人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判断标准的理解和把握都可能有所不同,因而往往是各方当事人争议分歧较多之处。

一、技术启示的概念分析《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给出了几种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KSR案后现行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在第2144节指出,现有技术文件可能明示或暗示修改或结合现有技术的理由,该理由也可能合理地来源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常识、已有的科学原理或之前的案例法建立的法律先例。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方式上 .公众专利审核主张依 照专利 人部 门、 治国家 与公 民社会 、 政 民族 国 统政府专利 审核之 人性假 设 的不一致
审核 的实 际 需要 。在 进 行 综 合 性成 家与国际社会等 。 把有效 的管理看作是 性.认为社会公众 也具 有相 当的责任
本— —收 益分析 的基础 上 .能使用公 两者的合作过程。 它力 图发展起一套专 心 和道德感 , 有为社 会 、 他人 、 具 为 最
众专利 审核 主张, 专利 法制框架下 , 在
其次 , 从规范的角度来看 , 公众专 统专利 审核认为政府是公共利 益的唯

所 有公众 专利审核主体都应 当权责 一 利 审核理论 重新设定 了与传 统专利审
代表者 ,是专利 审核的唯一合法 主 体 。但公众专利 审核认 为政府和社会 致 ,所 有公众专利审核主体都要依 法 核相对 立的人 性观 和哲学观。就 人性
对 观 点来 看 。任 何 事 物都 有 其使 用 价 产 品 的性 能有 明显 的影响 。 比文件
案 例二 : 以美 国瑞辉公 司 申请 再
9 12 8 . ” 专 用 值。 因此要 证 明一个发 明创 造 的显著 1的阻燃 剂采 用特 定 的组 分 、 量取 号 为“ 4 9 3 6X 、 利 名 称 “ 于 用 该 的发 明 技术进 步通 常不用 太 多笔 墨 , 审查员 得相 应 的阻燃 效果 , 专利 文件 全 文 治疗 阳痿 的吡 唑并嘧 啶酮类 ”
承 担违法责任 ,保证专利 审核 的高质 观 而言,传统 的专利 审核 对政府 和社 公众都 有权参 与专利审核。尤其是在

会有 着两种截 然不 同的假 定 :认 为公 高速发 展的 当今 社会 ,专利 的审核仅 四 、公 众专 利 审核 的优 点 与不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

创造性审查中技术启示的判定摘要:在发明专利审查中创造性审查往往是主要环节,而技术启示的判定对于案件的走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对两个案例进行分析,从整体上把握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对技术启示作出准确的判定。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公知常识一、技术启示的判定创造性评价一般采用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三步才会对技术启示进行判定。

以下可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所属领域中用于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教科书或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所述区别特征公开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的其他部分,该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所述区别特征为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4)现有技术中虽没有教导,但出于解决本领域中公认的问题或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已知技术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1]。

二、案例介绍(一)案例一[2]1. 一种用于新能源客车的储能系统的温度调节装置,尤其是用于调节设在客车顶部的储能系统的温度,包括独立于乘客舱的空调系统设置的储能空调系统、连接储能空调系统和储能系统的风道以及设在储能系统外的防护罩;所述储能空调系统设置在所述防护罩的外部;所述防护罩的内壁设有隔热材料;所述防护罩上设有至少一个风机;所述储能空调系统的出口通过风道直接进入储能系统的进风口,所述储能系统的出风口直接通过风道连接到储能空调系统的入口;所述储能系统的出风口位于储能系统的进风口的上部以减少固态颗粒伴随出风进入储能空调系统内;储能空调系统由电池管理系统进行控制,电池管理系统设在防护在内且位于储能系统的外部。

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一)

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一)

技术贡献视角下的专利创造性判断(一)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0期从技术贡献的视角来看,只有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才可能有技术贡献,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不能认为有技术贡献;发明人的技术贡献或发明点可能体现在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或者技术效果任何一个方面。

在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中,是否具备创造性无疑是争议焦点。

关于专利创造性判断,绝对可以说“一言难尽”。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专利创造性判断有不同的“相貌”。

从某个角度来看,专利创造性的本质就是技术贡献,因此,有必要从技术贡献的视角来分析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一些问题。

一、技术贡献视角下创造性的本质技术贡献的本质是什么,有技术进步就有技术贡献,还是非显而易见的技术进步才有技术贡献。

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的实质性特点与进步的关系,对此可能有几种观点。

观点一,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是两个独立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才具备创造性。

这种观点认为,具备创造性包括以下情形:情形一,非显而易见且有更好技术效果;情形二,非显而易见性但技术效果相同,也满足进步。

观点二,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是两个独立的条件,但只满足一个就具备创造性。

这种观点认为具备创造性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情形一,虽然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有显著的进步;情形二,虽然没有显著的进步,但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观点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是互补的两个条件,在非显而易见性较强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进步,也具备创造性;在有显著的进步的情况下,对显而易见性的要求可以降低,甚至于在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即使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也具备创造性。

观点四,有实质性条件就有进步,只要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有具备创造性。

单就从技术贡献视角来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技术进步不能认定为有技术贡献,技术进步必须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为前提。

如果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应用,无论取得的技术效果有多大,都不应当授予专利权。

关于专利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认定与答辩

关于专利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认定与答辩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认定与答辩在专利答辩过程中,专利代理人(师)或者申请人经常会遇到审查员提出的因为存在技术启示而导致申请文件缺乏创造性的问题,这也是答辩过程中较为头痛和棘手的问题。

当然,这一问题不仅在答辩过程中存在,在专利授权后的无效程序中也有可能遇到,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出发,浅略的谈谈对专利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认定与答复方法。

首先,审查员之所以会以技术启示来论述申请文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是因为目前判断创造性的通用标准是“三步法”,即: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对第三步的描述中,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因此,在实践中,审查员在判断显而易见性的时候,通常会以对比文件或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来评价创造性。

而认为存在技术启示,通常有几种情形:该区别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该区别特征为对比文件(包括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现在,我们已经了解了目前对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基本评价方法,接下来以一个案例为例,对其进一步描述:该案例为如东三宝制针有限公司与陈昌泉的专利无效纠纷案,其经过较为复杂,大致如下:陈昌平为专利号为200420090400.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快速活络扳手》的专利权人,如东三宝制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宝公司)为无效宣告请求人。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本领域的技术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其不具有创造能力。

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如果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照此审查基准判断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应当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2 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其主要有以下表现。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准确-创造性

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准确-创造性

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对显而易见性的影响发布时间:2017-08-11小大打印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三步法”来判断得出本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结论,在此过程中,区别技术特征认定的准确性对显而易见的结论有重要影响。

本文作者通过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欲知详情,请往下读。

《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第二部分第四章中指出,判断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3个步骤进行: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实践中,可根据以上的“三步法”来判断得出本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结论,在此过程中,区别技术特征认定的准确性对显而易见的结论有重要影响。

案例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测量系统,包括:成像设备,与测距设备固定连接;所述成像设备用于将图像值分配给测距设备获得的距离点”。

经检索得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在阅读了对比文件的部分内容后,发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扫描系统,包括定向传感器,诸如相机等可固定至测距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彩色照相机,将图像值分配给测距扫描器得到的测量点。

若此时对上述权利要求1的显而易见性进行判断,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测量系统,成像设备与测距设备固定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成像设备用于将图像值分配给测距设备获得的距离点。

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当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过程,能否确定该判断结果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在判断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之前,完整阅读对比文件,并深入理解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尤为重要,其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够对显而易见性进行正确判断。

在本案例中,完整阅读对比文件后,发现对比文件1还记载了:“诸如相机的定向传感器可以附接至测距设备,帮助测距设备的定向。

发明创造性评价时区别特征所起作用与技术启示的认定刍议——以化

发明创造性评价时区别特征所起作用与技术启示的认定刍议——以化

并 通 过对 于 可 预 测 性较 差 的 化 学 和 材 料 领 域 的 发 明 而

判 断 区 别 特 征 在 最 接 近 的 现 有 技 术 中 和 在 要 求 保 护 言
本 领域 的 技 术 人 员 基 于 现 有 技 术 有 时 可 能 难 于

的 发 明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是 否 相 同 而 确 定 是 否 存 在 技 术 预 期 区 别 特 征 在 要 求 保 护 的 发 明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案例
点 避 免 再 次焊 接 对 初 步 焊接 的 焊 料 造 成 影 响
权利 要 求 涉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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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K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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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来 评 价其 本 身 的 创 造 性 显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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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判 发 明 创 造 性 时 普 遍 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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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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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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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技 术 启 示 的 认定 是 关 是 本 领 域 的 技 术 人 员 基于 现 有 技 术 而 作 出 的 创 造 性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含实例)ppt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含实例)ppt

对比文件2:
如下图所示,其中箱体通过螺栓固定到家俱上,使保险箱不易被搬走。
结论: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螺栓从墙的另一侧通过垫板、 墙体穿入箱体内”。 可以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箱体与 墙壁固定的牢固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栓从家俱背板另一侧通过垫 板、背板穿入箱体内的连接装置_,与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 此,有技术启示。所以发明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中国的四大发明、蒸汽机、白炽灯、收音机、雷达、激光器等
(二)组合发明
组合发明,是指由某些技术方案有机结合后构成的 能够解决新的技术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并取得了 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 总和更优越 ,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 明具备创造性。组合发明每个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公知或部分 公知不影响创造性。 例如,一项“深冷处理及化学镀镍-磷-稀土工艺”的发明, 发明的内容是公知的深冷处理和化学镀的组合。现有技术在深冷 处理后需要对工件采用非常规温度回火处理,以消除应力,稳定 组织和性能。 本发明在深冷处理后,对工件不作回火或时效处理,而在 80℃±10℃的镀液中进行化学镀,这不但省去了所说的回火或时 效处理,还使该工件仍具有稳定的基体组织以及耐磨、耐蚀并与 基体结合良好的镀层,这种组合发明的技术效果,对该发明所属 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预先是难以想到的,因而,该发明具 备创造性。
这表明,本发明的三层结构衬帽,其燃烧侧与冷却 侧的涂层作用彼此结合,或者说在基体上涂布陶瓷涂 层和涂布合金材料层作用彼此结合,或者说这两个特 征彼此支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结果。该发明产生了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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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过程中技术启示的判断--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认定兰霞张文祎摘要:在判断创造性的过程中,审查指南在“三步法”中规定了技术启示的判断时,需要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本专利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才能做出是否有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本文根据几个案例的分析,对“所起的作用”的判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在判断创造性时能更加准确。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明示作用、客观作用一、前言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规定了创造性的审查,其中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是难点。

要判断是否显而易见,不得不提大家熟知的“三步法”判断标准:(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第(3)步骤中,“技术启示”的认定又是一个难点。

本文仅以几个复审、无效的实际案例为例,对“技术启示”中技术特征“所起到的作用”的判断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以期对阅读者有所裨益。

二、问题的提出关于“技术启示”的判断,审查指南规定: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ⅰ)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ⅱ)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ⅲ)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相对而言,第(ⅰ)种情况的判断容易一些,第(ⅱ)和第(ⅲ)种情况比较复杂,复杂的原因在于对“所起的作用”的不同理解。

第1种观点认为:“所起的作用”的含义是指在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的作用。

第2种观点认为:“所起的作用”的含义不仅包括对比文件中明确记载的作用,而且包括技术特征在客观上可以起到的作用①。

笔者同意上述第2种观点,因为一个技术特征往往会有许多种作用,一个技术方案根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往往仅利用某技术特征的某一方面的作用。

举个简单的例子,金属棒可以用来做支撑件,起支撑作用;它也是导体,能起导电作用。

因此,在一个技术方案中可能利用其作为支撑件的作用;另一个技术方案可能利用其导电的作用。

但是,进一步的考虑,“客观上起到的作用”的判断也应当需要一个衡量标准。

三、案件介绍案例一、假想的案例假设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台灯,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竖立的支架和设置在支架顶端的灯泡;所述灯泡外设有用于聚光的灯罩,该灯罩通过固定件固定在支架上。

有人想无效上述权利要求,找到了一篇对比文件,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了如下内容:“一种具有装饰罩的台灯,包括底座、竖立的支架和设置在支架顶端的灯泡;所述灯泡外设有用于装饰的灯罩,灯罩上设置装饰图案,该灯罩通过固定件固定在支架上。

进一步地,可以在灯罩上设置圆孔,使装饰图案更美丽。

需要说明的是,从附图来看,装饰灯罩和聚光灯罩有相同的形状。

那么,根据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1)确定上述假想的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经对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特征为“所述灯泡外设有用于聚光的灯罩”,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为:“所述灯泡外设有用于装饰的灯罩,灯罩上设置彩色图案”。

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为灯泡聚光的问题。

3)判断是否显而易见根据上述内容,专利中技术特征“灯罩”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描述的作用为“聚光”,而对比文件的描述中,“灯罩”所起的作用是装饰。

因此,根据审查指南的描述,二者“所起的作用”不同,结论是假设的权利要求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读者阅读本文至此,会觉得上述结论可能有点欠妥,毕竟在先技术已经完全公开了专利申请中的结构特征,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怎么可能还具有创造性?如果上述结论成立,假设有人按照装饰灯罩制作,只是灯罩上不设置装饰图案,是否会侵犯假想专利的专利权?案件的分析1)对比文件公开了技术特征“用于装饰的灯罩”,其明示的作用(即文件中描述的作①商爱学、钟宇、李慧,《从一个案例看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把握》,中国专利代理2012年第4期,第41-45页。

用)为起装饰作用。

2)对比文件中并未公开“用于装饰的灯罩”的聚光作用。

对于“用于装饰的灯罩”这一具体技术特征而言,其灯罩表面设置图案固然可以起到装饰作用,但灯罩本身具有的聚光作用也属于灯罩客观起到的作用。

因此“客观起到的作用”比明示的作用范围要大。

进一步的考虑,“客观起到的作用”究竟范围大多少?是否有判断的依据?笔者认为:客观起到的作用应当从现有技术中整体上去把握。

也即,至少现有技术中有证据证明这种作用的存在。

例如,上述案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知晓的普通技术知识以及能够获知的现有技术,是否能够得知灯罩一定具有聚光的作用?如果结论是肯定的,那么,上述“用于装饰的灯罩”所起的作用包括了聚光作用,那么现有技术从整体给出了技术启示,假想的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具备创造性。

案例二、专利无效宣告决定--案件编号5W105145Ⅰ、案件过程涉案专利的专利号201220262048.6,其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行车用防污吊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接灰盘;所述接灰盘的上面中心位置设有用于连接行车钩子的向上凸起的挂孔,接灰盘下面中心位置设有吊钩;所述接灰盘的侧壁设有挂钩。

无效请求人使用的证据1是ZL200720173356.0。

无效决定内容包括:“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二系悬挂弹簧运输装置(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4页,附图1,5A-5C),该装置包括一吊座10和环设于所述吊座10上的三个吊钩20,所述吊钩20与吊座10枢接。

该二系悬挂弹簧运输装置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将三个吊钩20勾设在弹簧的螺旋钢丝的表面,即可运输该弹簧,可大大地缩短吊装运输的时间。

所述吊座10为一板体11,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较佳实施方式中,所述三个吊钩20沿吊座10周向均匀设置,三个吊钩20由长至短的长度差分别为该二系悬挂弹簧节距的三分之一,这样的设计,可以确保在起吊二系悬挂弹簧的时候三个吊钩20可以同时和钙弹簧螺旋钢丝表面接触,并且保证弹簧的轴线与水平面垂直,即弹簧轴线和重力方向重合。

吊座的板体11中心位置设有一吊环13,起吊时,吊车上的钩子可钩住吊环13,起到方便起吊的作用;在本实用新型的一个较佳实施方式中,所述吊座的板体11上设有均匀分布的穿孔14,可以起到减轻该装置重量的作用。

本实用新型二系悬挂弹簧运输装置使用过程如下:先将该二系弹簧运输装置由吊车移动至接近该弹簧的位置,将三个吊钩20张开,把吊座10移近弹簧,再将三个吊钩20合上并使钩体202钩住弹簧钢丝的表面,然后起吊移动弹簧;待该弹簧移至到位后,打开三个吊钩20,将该二系悬挂弹簧运输装置取下并移开。

所述吊钩20也可沿吊座10周向均匀设置有四个或多个。

”“将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吊具包括接灰盘,2)在接灰盘下面中心位置设有吊钩。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避免在吊具中心位置所吊装的物品受到污染。

”“合议组认为,根据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可知,首先,证据1中并未公开所述板体11可用于接灰,证据1中之所以将吊座设计为板体结构,其目的在于为了在其上均布环向设置用于起吊二系悬挂弹簧的吊钩20,其次,证据1还在其说明书中披露了一较佳实施方式,该实施例指出,为了减轻板体的重量,在其上设有均匀分布的穿孔14,因此,证据1中公开的这一实施例进一步印证了证据1中的板体不是为了接灰所用。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不会想到将证据1中的板体11作为接灰用的接灰盘。

”Ⅱ、案件的分析本案例先不考虑区别技术特征2“在接灰盘下面中心位置设有吊钩”;仅就区别接灰特征1“本专利的吊具包括接灰盘,”而言来进行分析。

1)证据1公开了吊座,为一板体并未限定形状;本专利为接灰盘,实施例中为矩形盘体。

因此,从结构特征而言,二者是相同。

2)、从本专利的描述来看,“接灰盘”所起的作用为“避免在吊具中心位置所吊装的物品受到污染”。

简单的说,就是挡尘。

而证据1中的“板体”所起的作用并无明确要求挡尘。

3)、要注意的是,在无效决定中,本专利中的“接灰盘”所起的作用和“板体”的所起的作用进行比较实质上是在三步法判断的第2歩中需要判断的。

因为,本质上合议组要判断的是“板体”技术特征是否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技术特征“接灰盘”。

如果判断为二者不同,则还需要考虑在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有动机进行改进以在板体上再增加一个“接灰盘”?4)从第三点的分析来看,在已经有“板体”的情况下,还需再改进增加一个用于接灰的板体,这看起来有点不妥。

5)上述结论的不妥根源在于:无效决定认定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时仅考虑了明示的作用,而未考虑客观起到的作用!因为“板体”客观上能起到“挡尘”的作用。

6)根据无效决定的逻辑,证据1中的挂钩用于“起吊二系悬挂弹簧”,是否也与本专利中的挂钩“吊装纸板”作用不同?案例三、第567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Ⅰ、案件过程2005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67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号为97191168.1.名称为“辉光放电开关启动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7年7月1日。

经实质审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3年2月21日对该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理由为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1.一种辉光放电开关启动器,备有放电容器(1),该容器是以气密的方式封闭的并且具有壁(2),有一对导电体(3a、3b)穿过该放电容器的一部分壁(2b),在该放电容器中还有双金属元件(4a),它与导电体(3a、3b)之一(3a)电气相连,该放电容器装有可电离填充物,特征在于,至少导电体穿过的那部分壁(2b)由含至少5(重量)BaO 的玻璃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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