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判定
小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小议专利审查指南中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创造性判断方法是指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造性。
创造性是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要求,即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具有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几种常用的判断方法,包括技术领域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技术方案的确定和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首先是技术领域的确定。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确定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
技术领域的确定有助于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而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
其次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最接近的已公开的技术。
通过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以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接下来是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确定专利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专利申请的背景技术、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等方面进行确定。
通过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进一步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
然后是技术方案的确定。
技术方案是指专利申请中所提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方法或手段。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确定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以评估其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技术方案的确定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分析。
最后是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非显而易见性是指申请的内容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说,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评估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进行评估。
总结起来,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主要包括技术领域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确定、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技术方案的确定和非显而易见性的确定。
这些判断方法有助于评估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从而确定是否满足专利法对创造性的要求。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对专利的定性有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等,专利的定性对于专利的保护期限和价值影响很⼤。
那么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发明或者实⽤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下⾯两个条件:
(1)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但⼀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定就有创造性。
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平的问题,⽽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相⽐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
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具有长⾜的进步。
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以前已有技术相⽐,该实⽤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这⾥可见发明创造的“突出的”和“显著的”就是判断发明和实⽤新型创造性的区别所在。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专利创造性是评价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专利法律的框架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专利申请的成败。
那么,什么样的创造性才能被认定为专利创造性呢?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首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的技术文献中不存在。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结合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来进行评估,只有相对于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其次,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性,能够解决现有技术方案所存在的问题,或者能够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进行全面的评估,只有在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此外,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还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非显性特征上具有较大的创新,能够通过合理的推理和分析得出,而不是通过简单的组合或者替换得到。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进行深入的评估,只有在非显性特征上具有较大的创新,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最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还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价值。
专利创造性要求所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推动技术进步。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需要对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价值进行全面的评估,只有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能被认定为具有专利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技术领域的前沿水平、技术方案的创新程度、技术方案的非显性特征和实际应用价值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一项特殊的法律保护,它为发明创造者提供了保护和鼓励创新的机制。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审查员会根据专利待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创造性判断的标准来决定是否批准发明专利的申请。
创造性判断是指发明者必须证明其发明是与现有技术不同和具有创新性。
下面将介绍三个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1. 背景:在2001年,一项名为Shoppinghopp的在线购物平台的专利申请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Shop Hop的所有权人声称其发明是独特和创新的,因此必须获得专利保护。
该申请发现系统使用户能够浏览和购买不同店铺的产品,为此提供了一种精简的界面,保留了整体购物体验的个性化。
案件结论:这个案例证明了创造性判断标准是如何确保在新领域注重独特性和创新性的。
尽管在线购物已经存在许多年,但这家公司能够证明其发明是独特和创新的,能够从现有的技术解决方案中区分出来。
2. 背景:2009年,亚洲世界迪士尼申请了一个名为‘妖怪创造器’的专利。
Disney声称,妖怪创造器是一种通过结合不同的组件和人工智能来创造唯一的怪物的系统。
这家公司声称,这项发明是唯一的,因此需要专利保护。
案件结论:这个案例证明了在目前的技术繁荣中,保护独特发明的需求。
虽然“妖怪创造器”在某些方面非常类似于现有技术(例如组合),但是这家公司能够证明其发明是独特和创新的。
3. 背景:在1990年代早期,两个名为Sumitomo Chemical和Mitsui Chemical的公司竞争专利食品添加剂。
Sumitomo Chemical声称他们的新添加剂在降低血脂和血糖方面展现出更显著的效果。
另一方Mitsui Chemical则声称其发明技术是更有效的。
案件结论:这个案例证明科技竞争中的创新性判断如何以细节为中心。
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公司都在证明其发明技术是独特的,但最终专利授予了Sumitomo Chemical,理由是它们的发明技术是更有效的。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一、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二、什么是创造性一般认为创造性是指个体产生新奇独特的、有社会价值的产品的能力或特性,故也称为创造力。
新奇独特意味着能别出心裁地做出前人未曾做过的事,有社会价值意味着创造的结果或产品具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
创造性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发明,二是发现。
三、理解创造力的相关①创造力是一种有别于智力的能力,创造力测验的内容是智力测验内容上没有的,是智力测验测不出来的能力;②创造力指在各种创造性活动中的能力,既有科学创造活动,又有技术创造和艺术创造活动,还有其他方面的创造活动;③新颖独特是指前所未有、与众不同,这是创造力的根本特征;④创造产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有社会或个人价值。
以上是一篇关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还有专利创造性的概念以及理解创造力的相关内容,对于专利创造性的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建议咨询律师!。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专利的“创造性”是专利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它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向专利申请提供保护的基本要素之一、本文以一个虚构的专利申请案件为例,详细介绍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案例背景:专利申请人申请了一项新型折叠自行车的专利。
该发明通过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一个折叠机构,使得自行车可以快速折叠和展开,方便携带和存放。
现在需要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1.了解先有技术:首先,需要了解该领域之前已经公开的相关技术,即先有技术。
在本案例中,需要了解自行车的折叠技术以及已有的折叠自行车设计。
2.确定发明技术特点:对比先有技术,分析该发明的技术特点,即发明的创新点和差异之处。
在本案例中,可以确认发明技术特点为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了一个折叠机构。
3.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奥利奇判别法是判断专利“创造性”的常用方法。
它要求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与先有技术相比,必须具备“技术方案在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的特点才能被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的三个步骤可以进行专利“创造性”的评估:(1)确定最接近先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先有技术中找出与该发明最接近的技术方案。
在本案例中,找到已有的折叠自行车技术。
(2)确定发明与最接近技术方案的区别:对比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发明的具体创新点。
在本案例中,发明的创新点是在车架连接部位添加折叠机构。
(3)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在技术上具有非显著技术进步:根据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该差异是否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在本案例中,添加折叠机构可以提高自行车的便携性和存放性,因此可以认定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可以得出专利“创造性”的初步判断结果。
专利“创造性”的运用:基于以上的判断结果,可以运用专利“创造性”进行以下操作:1.提交专利申请:如果初步判断显示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含实例ppt课件
《创造性的判断》
一、创造性的概念 二、创造性审查的原则和基准 三、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四、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特点 五、创造性判断案例
墙体穿入箱体内”。 可以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箱体与 墙壁固定的牢固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栓从家俱背板另一侧通过垫 板、背板穿入箱体内的连接装置_,与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 此,有技术启示。所以发明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创造性举例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的,应 当按照 消费者 的要求 增加赔 偿其受 到的损 失,增 加赔偿 的金额 为消费 者购买 商品的 价款或 接受服 务的费 用
(三)、 创造性审查的辅助判断基准
a)辅助判断基准的作用
1、辅助性判断基准是为了使“非显而易见” 这样比较抽象的判断基准更加客观,而在专利审 查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具体的针对特定情况的判断 标准(从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其他方面考虑的具备 创造性的标志) 。
(二)创造性审查的基准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看发明是否具备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基准)。
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 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a)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创造性判断通常按以下三 个步骤进行,又称三步法: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指在实用性和新颖性基础上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和鼓励。
创造性判断是发明专利授权审查的关键环节。
本文通过三个案例研究,探讨如何进行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例一:空气净化器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使用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通过静电力将空气中的颗粒物吸附在滤网表面。
但是,此技术属于已知的技术领域中的技术解决方案,已有盐酸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的专利申请。
因此,此申请人的创造性不够,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案例二:舌压强检测装置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基于舌压强检测的装置。
通过舌头对装置上的高灵敏压力传感器施加压力,检测舌压强度。
此技术在医疗诊断、语音识别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但是,此技术采用高精度压力传感器,并且将舌压力转化为数字信号进行处理,做到了舌压强检测的精度和准确度较高,符合发明的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适合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案例三:抗氧化饮料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抗氧化饮料的配方。
该配方采用苹果酒、山楂、黑枸杞等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并将其进行科学配比,提取精华,加工成饮料。
但是,此技术采用已知的饮料配方和天然植物,申请人并未提供与其他抗氧化饮料不同之处,缺乏发明的创造性。
因此,此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综上所述,发明专利是保护和鼓励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
在专利授权审查时,需要对专利申请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创造性判断。
应该全面考虑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技术难度、技术创新点等因素,合理判断其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对其是否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做出准确的判断。
创造性判断是专利审查的关键环节之一,而判断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技术和社会的进步,创新的形式和方法也正在不断变化。
对于一些新兴技术和产业,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如何进行创造性判断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解析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解析专利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它可以保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并鼓励创新。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的创造性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评估标准。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进行解析。
一、发明创造性的定义及背景发明创造性是指所申请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创新和突破性,达到了一定的创造性水平。
发明创造性评估是为了确定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要求。
二、新颖性评估标准新颖性是指发明在申请之前,不应该被公开或者公知技术所揭示。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进行新颖性评估,以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已有技术。
已有技术包括已经公开的技术文件,如专利文献、科技论文和出版物等。
在新颖性评估中,专利局将会对已有技术进行细致的研究,并与申请的发明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发明是否与已有技术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解决方案。
三、非显而易见性评估标准非显而易见性是指发明与已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技术进步或者突破,并不是一种常规、轻易能得到的发明。
非显而易见性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标准。
在非显而易见性评估中,专利局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性: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与已有技术有本质区别,是否具有突破性。
2. 技术问题的解决难度:发明是否解决了某个技术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并且解决方案是否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
3. 预期结果的可预见性:发明的结果是否能够被合理地预期,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规律。
四、其他评估标准除了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外,专利申请中还存在其他评估标准,如实用性、产业化前景等。
这些评估标准可以综合考虑,以评估发明的整体创造性。
五、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实践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技术信息和论证,证明自己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详细的发明说明书、技术背景介绍、技术方案比较分析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六、结论发明创造性评估是专利申请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确保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审核 的实 际 需要 。在 进 行 综 合 性成 家与国际社会等 。 把有效 的管理看作是 性.认为社会公众 也具 有相 当的责任
本— —收 益分析 的基础 上 .能使用公 两者的合作过程。 它力 图发展起一套专 心 和道德感 , 有为社 会 、 他人 、 具 为 最
众专利 审核 主张, 专利 法制框架下 , 在
其次 , 从规范的角度来看 , 公众专 统专利 审核认为政府是公共利 益的唯
一
所 有公众 专利审核主体都应 当权责 一 利 审核理论 重新设定 了与传 统专利审
代表者 ,是专利 审核的唯一合法 主 体 。但公众专利 审核认 为政府和社会 致 ,所 有公众专利审核主体都要依 法 核相对 立的人 性观 和哲学观。就 人性
对 观 点来 看 。任 何 事 物都 有 其使 用 价 产 品 的性 能有 明显 的影响 。 比文件
案 例二 : 以美 国瑞辉公 司 申请 再
9 12 8 . ” 专 用 值。 因此要 证 明一个发 明创 造 的显著 1的阻燃 剂采 用特 定 的组 分 、 量取 号 为“ 4 9 3 6X 、 利 名 称 “ 于 用 该 的发 明 技术进 步通 常不用 太 多笔 墨 , 审查员 得相 应 的阻燃 效果 , 专利 文件 全 文 治疗 阳痿 的吡 唑并嘧 啶酮类 ”
承 担违法责任 ,保证专利 审核 的高质 观 而言,传统 的专利 审核 对政府 和社 公众都 有权参 与专利审核。尤其是在
量
会有 着两种截 然不 同的假 定 :认 为公 高速发 展的 当今 社会 ,专利 的审核仅 四 、公 众专 利 审核 的优 点 与不
如何评判专利的创造性
如何评判专利的创造性
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1。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创新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专利申请成为企业重要的战略手段。
然而,在申请专利之前,必须确保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专利申请将无法通过审查。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方法。
一、新颖性评估方法1. 比较式评估法比较式评估法是最常用的评估方法之一。
该方法通过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该发明是否与现有技术有本质差异,是否具备新颖性。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现有技术领域。
(2)分析现有技术中与该发明相似的专利文件、文献等。
(3)比较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的特征,查找差异。
(4)判断该差异是否具备新颖性,是否可以构成独立的技术。
2. 文献检索法文献检索法是通过查阅专利文件、学术文献等相关文献,寻找与该发明相似的技术,评估其新颖性。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检索的领域和关键词。
(2)利用专利数据库、学术搜索引擎等进行文献检索。
(3)筛选检索结果,找出与该发明最相似的技术。
(4)对比该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并评估其新颖性。
二、创造性评估方法1. 发明环境评估法发明环境评估法是一种基于发明的技术领域发展水平、技术预期与优化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的方法。
具体步骤如下:(1)了解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分析其技术趋势。
(2)评估该发明是否在技术领域中起到了突破性作用。
(3)判断该发明是否对技术的开发和改进有积极影响。
2. 专家评估法专家评估法通过邀请专家对该发明进行评审,从专业角度判断其创造性。
具体步骤如下:(1)选择与该发明技术领域相关的专家。
(2)向专家提供发明的技术描述和原理等相关信息。
(3)邀请专家对该发明进行评估和评审。
(4)根据专家的评估结果判断该发明的创造性。
三、综合评估方法综合评估方法将多种评估方法相结合,通过统计分析等方式得出最终评估结果。
具体步骤如下:(1)采用比较式评估法和文献检索法分别评估新颖性。
(2)将新颖性评估结果与发明环境评估法和专家评估法进行对比。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专利保护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将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进行探讨,并介绍其相关法律和实践应用。
一、发明创造性评价的意义发明创造性评价是专利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专利保护的基本条件。
它不仅关系到专利权的有效性,还直接关系到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和保护作用。
发明创造性评价的核心目的是确定一个发明是否能够在当前技术水平上被视为非显而易见的。
只有具备非显而易见性的发明才能被认定为创造性的。
因此,发明创造性评价对于鼓励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技术进步至关重要。
二、发明创造性评价的法律标准1. 拓展性:发明创造性评价要求发明对于技术领域的发展有所拓展,不能仅仅重复已有技术。
该标准的关键是确定发明是否向前推进了相关技术领域,是否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2. 非显而易见性:发明创造性评价要求发明对于一般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也就是说,发明在技术上不能被普通技术人员轻易地推导出来或预见到。
3. 创造性劳动:发明创造性评价要求发明是经过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
发明人必须经过一定的努力和思考才能找到新的解决方案或设计。
三、发明创造性评价的实践应用发明创造性评价的实践应用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比前技术:在进行发明创造性评价时,需要对比已有的相关技术,找出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区别和改进之处。
这可以通过查阅专利文献、科技文献和技术报告等途径进行。
2. 发明中的关键特征:发明创造性评价的关键在于发现发明中的关键特征,即那些使发明非显而易见和拓展性突出的特征。
发明人需要清楚地描述和阐述发明中的这些特征,以提供给专利审查员进行评估。
3. 创新水平的证明: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发明的创新水平。
这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报告、实验数据、原型、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
四、发明创造性评价的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对发明创造性评价进行的分析:案例1:一种新型的电子设备屏幕。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是专利审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它要求发明必须具备创造性和技术实效性,而不是简单的机械重复或修改。
以下是三个发明专利案例的创造性判断分析。
案例一:轮椅式行车一项轮椅式行车发明专利申请登记时,专利审查员认为该发明没有创造性并拒绝了申请。
该申请人上诉认为其发明具有创造性。
在进一步审查中,审查员发现此前已有残疾人用的电动轮椅,而轮椅式行车则是一种基于轮椅的新型交通工具,它采用了和传统轮椅完全不同的设计和构造,能够满足室内和室外的行驶需要,起到了极大的提高生活质量的作用。
因此,该发明被认为是具有创造性的,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
案例二:电子商务系统一项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电子商务系统发明专利被申请登记时,审查员认为该发明缺乏创造性并拒绝了申请。
在上诉和补充材料后,申请人证明该发明在现有的电子商务系统基础上,增加了智能推荐系统、客户服务等新功能,大大提高了系统的实用性和实用价值,充分具备创造性。
因此,该发明被认为具有创造性并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
案例三:抗体药物一种新型抗体药物的发明专利申请时遭到了审查员的拒绝,认为其缺乏创造性。
申请人进行了上诉并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该发明具有可行性和治疗效果,而且是一种全新的治疗方法,充分体现了独创性和创造性。
在听取上述证据后,专利审查员最终认为该发明具有创造性,并予以了发明专利授权。
总之,创造性判断是发明专利申请得以获得授权的关键,它要求发明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而不是简单的机械重复或微小改进。
以上三个案例都充分体现了发明的技术创新和实用价值,最终都获得了发明专利的授权。
这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创造性判断对专利申请的重要性。
在发明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深入调研和分析既有技术,发掘存在的不足和可以改进的地方,提出具有实际应用场景的新型技术或解决方案。
同时,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科学评估自己发明的创造性,衡量它是否具备与其他同类技术相比的优势,是否能够真正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与实例分析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与实例分析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创造性评价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
通过评价发明的创新性与独创性,可以确定其是否具有专利申请的价值。
本文将针对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实例加以说明。
一、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1. 新颖性新颖性是专利申请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一项发明要被认为具有新颖性,意味着在该发明的申请日之前,不能在任何公开的文件或者实体中找到与该发明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
为了评估新颖性,申请者通常需要进行广泛的检索,确保自己的发明不会被已有技术所覆盖。
2. 创造性创造性是发明与已有技术之间的显著差异。
它反映了发明的创新程度和独创性,即发明是否具有更高的水平和更大的改进。
创造性评价通常基于所谓的“非明显性”标准,即发明的技术特征与已有技术之间的差异是否明显。
3. 工业适用性工业适用性要求发明在实用或者商业环境中具备可操作性。
换句话说,发明必须能够用于实际的生产、制造或者使用。
与科学研究不同,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必须具备实际应用的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或概念的构想。
二、发明创造性评价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发明创造性评价标准,我们将针对一个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有一位申请人发明了一种全新的太阳能充电器,以下是对其发明进行评价的几个方面:1. 新颖性:在进行检索时,申请人发现市场上已存在许多太阳能充电器,但与其发明相比,这些充电器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如充电效率低、材料成本高等。
因此,申请人的发明在新颖性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
2. 创造性:申请人的发明采用了一种全新的太阳能收集和转换技术,利用了最新的材料和设计方法,从而提高了充电效率并降低了成本。
与市场上的已有技术相比,申请人的充电器在创新程度和改进方面具备明显的优势。
3. 工业适用性:申请人的发明不仅具备实用价值,还可以广泛应用于户外活动、紧急救援等场景。
它的设计简洁而实用,方便携带和使用,因此具备了明显的工业适用性。
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专利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的发明,对于已有技术的改进或者对技术的突破性发展。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创造性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专利审查的重点之一。
那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首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需要考虑的是技术水平。
专利申请的发明应当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即对于已有技术水平有明显的改进或者突破。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应当考虑到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和技术难度。
只有在技术水平上有所突破,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其次,专利创造性的判断需要考虑的是发明的创新性。
发明的创新性是指发明对于已有技术的差异性和独创性。
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中,需要考虑的是发明是否具有独特性,是否有明显的区别于已有技术。
只有在发明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此外,专利创造性的判断还需要考虑的是发明的实际应用价值。
专利申请的发明应当具有实际应用的价值,即对于技术领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或者对于社会生产生活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中,需要考虑的是发明是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是否能够带来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只有在发明具有实际应用的价值,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总的来说,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具有突出的表现,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发明人需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清晰地阐明发明的技术特点、创新点和实际应用价值,以便于专利审查员进行创造性的评价。
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专利审查员需要充分了解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和技术难度,需要对已有技术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需要对发明的独特性和创新性进行深入的评估,需要对发明的实际应用价值进行全面的考量。
只有如此,才能做出准确的创造性判断,保障专利申请的质量和审查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技术水平、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具有突出的表现,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浅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
浅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摘要在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宣告实务中,就创造性评判标准而言,实用新型专利的标准一般要低于发明创造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必须具有“突出的”“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却没有规定必须具有;评判发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时,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与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而实用新型一般只需要考虑该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从现有技术的角度进行评判时,发明专利可以引用一篇、两篇甚至多篇现有技术评判其创造性,而实用新型一般情况下仅引用一篇或者两篇现有技术评判即可。
关键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有技术一引言在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宣告实务中,对于创造性的评判存在许多主观因素。
首先,审查员对该专利所涉及技术领域中创造性评判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经常会影响到创造性的评判结果。
其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创造性评判标准的认识不同、反应在专利文件中的表达程度不同,也会影响到审查员的评判结果。
因此,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在实务中是十分模糊和不确定的,这就导致在申请、复审以及无效宣告过程中,对于“特定的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评判也会存在很大争议。
基于此,笔者引用现行的《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具体规定,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分别对评判发明专利创造性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常见方法进行阐述,最后再总结阐述发明与实用新型评判创造性方法的区别,希望能对行业相关人士提供一定帮助。
二评判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主要是针对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产品发明是包括机器、仪器设备等用具的新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包括制造方法、生产工艺、操作流程以及配方的新技术方案。
判断该新技术方案在本领域范围内是否显而易见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决定性因素,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个步骤,即通常所说的“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什么;第二步确认该发明的区别特征和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发明的创造性是评定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创造性要求旨在确保专利权被授予那些具有技术进步和创新性的发明。
本文将介绍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以及如何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足够的创新性来获得专利保护。
一、发明的新颖性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首先要求发明具备新颖性。
所谓新颖性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范围内,无人公开或使用该项发明的技术方案。
也就是说,发明在技术上不能属于现有技术领域已经公知的技术方案。
为了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专利申请人可以进行专利检索,以确定是否已经有类似的技术方案存在。
专利权局也会根据公开的技术文献和专利数据库进行检索,确保发明的新颖性。
二、发明的创造性除了新颖性,发明的创造性是另一个重要的创造性要求。
创造性要求即发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并非仅仅是简单的改进或者应用现有技术的组合。
评估发明的创造性常常采用“非显性”的判断标准,也就是看是否能够通过合理及常规的技术手段来推导出该项发明。
如果一个发明对于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就不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三、非常规组合的创造性在某些情况下,发明的创造性可能体现在对现有技术的非常规组合上。
也就是将已有的技术元素或者方法应用到与其原有的用途或者领域不同的领域中。
这种非常规组合常常能够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和经济效益。
创造性的判定不仅基于技术本身的创新,也与技术的应用范围和实际价值相关。
如果一个发明对于某一领域的发展来说具备重要的价值和应用前景,那么它很可能会被认为具备足够的创造性。
四、创造性的评估方法对于发明的创造性评估,一般采用“比较”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将发明与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评估其相对创新的程度。
在进行比较时,需要首先确定发明的核心技术和技术方案,并将其与现有的技术进行对比分析。
比较的重点可以从技术方案的效果、实施方式、操作方法等方面进行,以确定发明是否具备足够的创新性。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指针对新的技术方案、新的产品或其改进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而进行保护的专利。
它所保护的是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而非意识形态等非技术性的内容。
创造性是发明专利申请审查中的重要要素。
下面将从几个案例来探讨如何判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
案例一:电子烟电子烟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新型烟草产品。
它通过蒸气来模拟吸烟的感觉和口味,从而避免了传统烟草所带来的健康问题。
发明人的初衷是希望能够为吸烟者提供一种更加健康的选择。
在申请专利时,发明人提出了电子烟的组成部分包括电源、加热元件、口感模拟器、蒸气化室和吸入嘴咀等芯片技术。
由于电子烟的组成部分和工作原理与传统烟草完全不同,因此可以认为该专利具有创造性。
案例二:自动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基于先进的传感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的新型汽车。
实现自动驾驶需要包括多种技术,如传感器、控制器和人工智能等。
发明人通过研究这些技术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调整,实现了自动驾驶汽车的实现。
由于该技术的应用和实现具有较大的前瞻性和创新性,可以认为是一项创新的技术方案。
案例三:智能家居系统智能家居作为一种新型住宅技术,综合运用多种感知设备、互联网技术和智能算法,实现了住宅自动化与智能化的升级。
发明人通过设计学习算法,实现从用户的日常生活中获取数据并通过云端算法分析得出用户的偏好与需求。
通过将数据分析与各类智能硬件相连接,实现了智能家居系统的智能化与自动化,更进一步的优化家庭的生活体验与电力消耗。
因此,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创造性是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要素。
通过研究案例,可以发现申请的发明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与现有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差别,或是能够应用现有技术方案实现的新型技术方案。
这对专利申请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发明专利申请的意义与目的。
此外,还可以考虑发明专利的技术水平、技术领域和应用范围等方面的判断。
越高的技术水平意味着越难实现和解决问题,但同时也意味着其对现有技术方案的改进和创新性越大。
专利审查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
专利审查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评估发明创造性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是根据专利法规定,对发明所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具备发明创造性。
本文将围绕专利审查中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展开讨论,并介绍其相关背景、原则和实施方式。
一、背景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在专利审查中具有重要作用。
专利的核心要求是要求发明具备新颖性和非显性,即在先有技术中没有被公开过,并且具有显著技术进步。
发明创造性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鼓励创新活动,同时也为了避免滥用专利权。
二、原则1. 技术前提原则发明创造性评估需要考虑技术前提。
技术前提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信息,包括已有专利、已公开的科技文献、已使用的技术、已有产品等。
评估发明创造性时,需要与技术前提进行比较,确定发明是否与已有技术信息有显著差异。
2. 显著性原则发明创造性评估需要考虑技术进步的显著性。
发明必须具备相对于技术前提的显著差异,即技术领域内的一般技术人员不能轻易地得到该发明方案。
显著性原则保证了发明的技术进步,并能够鼓励创新。
三、实施方式1. 类比法类比法是一种常用的发明创造性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通过在相关技术领域内搜索相关技术信息,找到与发明方案相似的已有技术,进而比较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性。
如果发明与已有技术存在显著差异,且能够带来技术进步,那么该发明就具备发明创造性。
2. 整体评估法整体评估法是一种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的评估方式。
评估人员在对发明进行评估时,不仅要考虑与已有技术的比较,还需考虑发明的技术效果、经济效益、市场前景等综合因素。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评估,确定发明是否具备发明创造性。
3. 国际比较法国际比较法是一种对发明的国际性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对发明进行国际比较,考虑与国际水平的对比情况。
通过与国外同类技术的比较,确定发明是否具备发明创造性。
四、总结发明创造性评估标准在专利审查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评估人员通过采用类比法、整体评估法和国际比较法等方法,对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具备发明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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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意料不到技术效果的认定《专利审查指南》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相关章节规定了“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其中包括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什么时候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充分条件?如何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文拟结合专利授权确权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为什么要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之所以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因为专利创造性判断应当遵守综合原则。
综合原则是指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技术解决方案本身,而且要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按照专利创造性判断综合原则,发明创造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或者技术效果中只要有一项是非显而易见,技术方案整体上都有可能是非显而易见的。
按照综合原则,在有的情况下,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见的技术手段实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可能使得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整体上具备创造性。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符合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综合原则的。
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很明显地体现了前面所述的综合原则。
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
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
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但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按照综合原则来看,这种用途发明在整体上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使得该发明在整体上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创造性。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日本和欧洲专利局。
二、什么时候考虑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一开始就考虑,还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常规步骤完成后仍然无法得出结论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呢?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常常被认为是专利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之一。
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辅助因素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辅助因素的第一个作用,是帮助专利创造性判断者获得与发明创造相关的完整的技术信息,帮助判断者更加准确地判断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作出发明创造的难度有多大,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能够提供更加完整的技术信息从而有利于直接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辅助因素,应当借鉴美国Graham要素的做法,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一开始就予以考虑。
辅助因素的第二个作用,是在常规常规方法难以明确地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时,成为影响天平倾斜方向的筹码。
例如,在常规的创造性判断步骤完成后仍然难以认定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商业成功这一辅助因素可以也应当成为判断者是否授予专利权的考虑因素。
对于具有第二个作用的辅助因素,应当借鉴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将其作为补救性的考量因素在专利创造性判断有困难时才予以考虑。
很显然,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效果,能够帮助判断者更加完整地掌握作出发明创造是否有难度的相关技术信息,能够帮助判断者认定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具有第一种作用,应当在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一开始就予以考虑。
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不是充分条件是不是只要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就必然认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具备了创造性呢?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答案是肯定的。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着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并不严谨,应当修正。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T 21/81案中认为,如果相对于现有技术,发明取得的技术进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依照技术启示进行改进而自然得出,无论是否获得意外的技术效果,该发明都不具备创造性。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在T 506/92案中还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上基础上没有付出任何努力而不可避免地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不能支持具备创造性的认定。
在T 154/87案中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认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创造性的前提条件,必要的条件是确认相关的技术方案不能被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以显而易见的手段获得。
日本《专利审查指南》也规定,如果发明申请相对于引证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创造性判断应当予以考虑。
但是无论有无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发明申请,都应当认定其不具备创造性。
欧洲和日本的相关规则是合理的,应当借鉴。
笔者认为,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条件是技术方案在整体上非显而易见。
在下列情形中,即使发明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能认定其具备创造性:第一,如果技术进步能够依照技术启示进行改进而自然得出,无论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都不具备创造性。
第二,如果缺乏选择而构成一个“单行道”的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上基础上没有付出任何努力不可避免地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具备创造性。
四、如何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何在各种千变万化的具体案例中认定是否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呢?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值得借鉴。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
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在上述原则规定基础上,笔者在审理(2013)高行终字第820号“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还归纳了两个具体规则。
在该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1、一种铜合金阻隔防爆材料,其特征是:由铜合金制成,为蜂窝网状结构,所述的铜合金的化学成分质量百分比为:锌28%,铝0.9%,铍0.06%,铅0.15%,镍0.2%,铜为余量。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在案的现有技术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铜合金的化学成分的质量百分比,现有技术未具体限定各成分的质量百分比。
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地记载了多个元素参数共同产生了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即“本发明的阻隔防爆材料的屈服强度大于130MPa,抗拉强度可以达到300MPa以上,同时,还可以提高延伸率,延伸率可以达到3~12%”,上述具体元素参数组合及相应技术效果参数均没有被在案现有技术公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要主张本专利的具体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得到的”,应当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应当认定上述技术效果是“意料得到的”。
笔者认为:如果某个技术手段在本专利中的技术效果不同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效果,应当在说明书中特别地记载,必要时需要实验数据予以佐证。
否则,应当推定该技术手段在本专利中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中的相同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得到的”。
如果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该技术手段的技术效果在质和量上不同于其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效果,则在本专利中采用该技术手段有可能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
在该案中,对比文件并没有对各个元素参数在铜合金中的技术效果进行定量描述,只是进行了定性描述,但本专利说明书对这些元素参数组合的技术效果进行了定量描述。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这些元素参数组合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中的相同或“意料得到”。
笔者认为:某个技术手段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中的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否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得到的”,应分为定性描述和定量描述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现有技术对该技术手段的技术效果是定性描述,没有定量描述,从现有技术的定性描述中不能推导或预测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定量描述,则这种“量”的变化属于无法预测或推理的,不能认定本专利中的技术效果是“意料得到的”。
在该案中,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无效决定。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专利法热点问题专家谈(三)发布时间:2013-12-23大中小在某些技术效果难以预期的技术领域,例如医药化学领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一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虑因素在审查中被普遍使用。
但是,审查实践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以及如何认定“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尚存在困惑和分歧。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与非显而易见性的关系1.二者是有机统一体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应当根据审查基准进行审查。
当申请存在某些辅助判断因素时,例如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这些因素应当予以考虑,而不应轻易作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
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按照审查基准判断属于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其必然通过特定技术手段解决了特定技术问题,也因此会产生某些有益的技术效果,此时,通常不需要再专门考察发明技术效果的进步性。
而对于技术方案与已有技术接近,实质性特点不突出的发明,需要特别关注发明的技术效果,如果技术效果出乎意料的好,则能够使发明具备创造性。
可见,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考虑发明的技术效果有利于正确评价发明的创造性。
有学者认为,辅助判断因素考量的是发明的技术贡献,当判断者对发明技术信息和发明背景信息掌握不完全时,只能通过辅助判断因素来综合衡量创造性的高度。
辅助判断因素,一方面可以用于帮助判断者获得完整的技术信息,另一方面实际上是利益平衡的一个筹码。
笔者认同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应当是创造性判断的单独因素,而应通过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的确定,蕴含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过程中,或在非显而易见性的初步判断后,用作衡量发明人所做出的技术贡献与其获得的保护是否相称的辅助考虑因素。
通常而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体现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影响技术启示的强弱。
因此,如果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通常也说明现有技术缺乏解决该难以预期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发明的得出是非显而易见的。
第1602号复审决定(专利号:ZL88106540.4)即体现了这样的观点,该案涉及一项名为“防治稻田杂草的除草剂”的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