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
关于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创性判断
关于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创性判断作者:王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6期关键词方法特征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对于专利的权利要求类型,按照性质划分,通常划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通常是利用结构特征、参数特征等进行限定,而方法权利要求通常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方法特征”来描述。
“方法特征”可否用来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如果可以,“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何判定?首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中的相关规定,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此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中的第(3)点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已发生改变。
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用X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对比文件公开的是用Y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如果两个方法制得的玻璃杯的结构、形状和构成材料相同,则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与上述玻璃杯的案例相反,本文所要分析的案例,是通过“方法特征”的限定从而使得产品结构发生变化,进而为产品权利要求带来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现予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1.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75号【裁判要旨】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
2.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审查【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3.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回应性要求【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581、73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行重构权利要求之实的,可不予接受。
4.专利确权程序中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应否接受【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548号【裁判要旨】专利确权程序中,当事人主张专利权人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而未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应予以接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本专利申请与撰写策略之PBP权利要求
日本专利申请与撰写策略之PBP权利要求在日本,包含制造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即用制造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称之为PBP权利要求,下面详细来看看关于日本专利申请与撰写策略的PBP权利要求。
PBP权利要求包含制造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即用制造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在日本被称作PBP(product-by-process)权利要求,在中国专利实务中属于较常见的权利要求,一般认为其清楚限定了权利要求的范围。
针对此类权利要求,审查员通常不会发出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审查意见。
在中国,针对此类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审查员会考虑该制造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而在授权后的侵权判断过程中,该制造方法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制造方法不相同也不等同,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但是,对于这种类型的权利要求,日本目前的专利实务与中国有很大的区别,这种用制造方法限定产品的权利要求常常会被认为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其主要的标志是日本最高法院2015年6月5日针对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普伐他汀钠案件)做出的判决(最高裁平24(受)1204号判决),该判决对日本的专利实务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案情回顾针对该专利侵权纠纷,此前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大合议庭曾做出判决,阐述了解释此类PBP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原则,其中认为PBP权利要求应该区分为“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和“非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这两种类型,“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是指在递交申请时无法直接用结构或性质来确定物品,或者用结构或性质来确定物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采用制造方法来限定,而“非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是指在递交申请时并不存在无法直接用结构或性质来确定物品,或者用结构或性质来确定物品是非常困难的情况,而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该物品的制造方法。
在此基础上,认为对于“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将其保护范围解释为“与通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制造方法制造出的物品相同的物品,其制造方法可以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制造方法不一致”,而对于“非真正方法限定产品式权利要求”,将其保护范围解释为“通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制造方法制造出的物品”。
2017年知识产权远程教育考试参考答案
①两者都是根据巴黎公约第11条而规定的;
②两者规定的期限都是6个月;
③两者规定的适用情况都包括符合法定条件的展览会。
4)区别点:
①宽限期规定的内容不同:专利申请宽限期的内容是不丧失新颖性;商标申请宽限期的内容是可以享有优先权。
(2)宽限期的适用情况不同:专利申请宽限期的适用情况包括3种;商标申请宽限期的适用情况只有1种。
2.3.2、200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本课程内容,论述其中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即该解释中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行为)的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2)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3)创造性判断允许将不同的现有技术组合起来,与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比较,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反;
4)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断中,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2)检索的基本思路及方式:①技术主题分析,选择主题词(关键词)以及同义词;②确定专利分类(主分类或副分类)位置;③编制检索提问式,将主题词、分类号有机地组配起来;④选择要检索的国家及地区;⑤根据检索结果,浏览其文摘,进行筛选;⑥根据需要,将相关文献的专利说明书找出,对其进行深入分析,以此修改检索提问式,进行扩大检索。
北京法院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北京法院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其他正文北京法院发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发布北京法院“十大案例”是北京高院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2002年开始,今年已经整二十年。
此次案例评选,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专门组织人员对全市三级法院选送的案例逐一进行了讨论和研究,不仅考虑了北京法院有代表性的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而且综合考虑了加大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水平、服务创新发展、规范新业态发展,以及创新审判机制、裁判规则等多个方面,最终选取了充分体现北京法院审判特色的十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No.1“具有确认数据签名功能的装置中实现防范跟随攻击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基本信息】案号:(2019)京行终1214号原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案情】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宝公司)系名称为“具有确认数据签名功能的装置中实现防范跟随攻击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握奇公司)就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恒宝公司不服被诉决定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决定,主要理由为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存在两个区别特征,而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相关技术特征,其技术手段不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2023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2023)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基本要求了解专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历史;熟悉各种专利体系及特点;熟悉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其特点;熟悉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规划和相关重大政策;掌握专利代理的概念和相关的规定;掌握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相关的概念和规定。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一、专利制度概要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的性质先申请制先发明制登记制初步审查制实质审查制二、中国专利制度中国《专利法》的制定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一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及其过渡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先申请原则三种专利类型三种专利的审查制度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制中国专利制度行政部门的设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国防专利机构及其主要职能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及其主要职能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管辖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一、相关概念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定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判断规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中国内地申请人中国港澳台申请人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同种类申请人的法律适用及其区别二、权利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酬的权利及相关规定产权激励措施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及所取得的专利权的归属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三、申请专利行为的规范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一、专利代理专利代理的概念专利代理的作用二、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满足的条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专利代理机构的事项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解散、注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分支机构的备案、变更和注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条件和程序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变更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规范、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专利代理执业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的方式避免利益冲突的要求保密义务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息公示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四、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举报投诉的情形和层级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种类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情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联合惩戒对象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类型五、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代表机构的审批和备案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六、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职责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对于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管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基本要求掌握三种专利的保护对象和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掌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的各项实质条件。
发明专利的实审中的三性判断
3、2审查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得“能够制造或 者使用” 就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得技术方 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得可能性。满足 实用性要求得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 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 备实用性就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得缺陷引起 得,与说明书公开得程度无关。
来说就是否显而易见
3、2、2显著得进步得判断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得技术效果,例如,质 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得技术方案,其技术效 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得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她方面具有
具体(下位) 概念与一般(上位) 概念 (1)
如果要求保护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 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 (下位) 概念限定同类性质得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 概 念得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 概念限定得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丧失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就是“用 铜制成得”,就使“用金属制成得” 同一产品得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但就是,该铜制品得公开并 不使铜之外得其她具体金属制成得同一产品得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
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就是否具备新颖性或 创造性等所引用得相关文件, 包括专利文件与 非专利文件, 统称为对比文件。
新颖性得审查
审查原则 审查基准
审查原则
(1)同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1)同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 布或公告得(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得) 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得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得技术问题、技 术方案与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得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需要注意得就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 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得技术方案就是否实 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得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 所限定得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得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 技术领域得技术人员根据两者得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 于相同得技术领域,解决相同得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得预期效果, 则认为两者为同样得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审查原则:(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单独对比: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
审查基准:(一)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四)数值和数值范围;(五)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判断方法(列特征对比表非常实用):将申请文件的每个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一一对比,判断申请文件全是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若公开这说明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若未公开,则说明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原则:(一)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二)可以组合对比。
审查基准:(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要求保护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方法(三步法,非常好用):(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例如可以是与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有这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专利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效果和用途特征的考量
第24期2020年8月No.24August ,2020专利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效果和用途特征的考量摘要:在审查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效果、用途特征限定的方法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指南》对这类权利要求中的效果、用途特征应该如何解读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文章将从两个实际的案例入手,探讨采用效果、用途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关键词:效果;用途;新颖性;创造性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志码:A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崔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60)作者简介:崔艳(1983—),女,山西晋中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化学发明专利审查。
引言《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对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作了如下规定:对于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备新颖性[1]。
以上规定明确了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需要落脚到该用途特征对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的影响上。
在审查实践中,尚存在一些效果、用途特征限定的方法权利要求,审查指南对这类权利要求中的效果、用途特征应该怎样解读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是否包含用途特征的方法权利要求均属于用途发明?均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实质的限定作用?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
文章将从两个实际的案例入手,探讨采用效果、用途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1“滴眼液”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本案涉及发明名称为“滴眼液”的01815617.7号发明专利。
无效审查阶段专利权人(参天制药株式会社、旭硝子株式会社)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
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倡导诚实守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努力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15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9件。
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8件,提审案件29件,申请再审案件696件,请示案件26件。
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257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件,商标案件325件,著作权案件83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垄断案件3件,商业秘密案件9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1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4件,其他案件28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
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378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49.80%,其中专利行政案件112件,商标行政案件266件,分别比2014年上升100%及198.88%;共有民事案件38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50.20%。
另有2014年旧存案件77件,2015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836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4件,其中二审案件7件,提审案件39件,申请再审案件682件,请示案件26件。
在审结的682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61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21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514件,裁定提审81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38件,裁定撤诉(包括和解撤诉)16件,以其他方式处理33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是: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专利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增幅明显;专利行政案件更多涉及的仍是技术特征的划分和解释、背景技术公开内容的确定、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等基础性法律问题,专利民事案件中涉及等同侵权争议的案件比例较高,现有技术抗辩和先有权抗辩的运用比较普遍;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借助DNA等技术进行同一性对比方面继续向纵深发展,所涉技术问题更为复杂和专业;商标案件整体增幅较大,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在2015年再次出现大比例增长,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等法律问题仍居主导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案件审理的价值引导作用更为突出;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基本平稳,新商业模式下的网络侵权问题仍然突出,影视作品著作权争议频发。
创造性的判断(含很多实例)ppt课件
征彼此支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结果。该发明产生了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精选课件ppt
22
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 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 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 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具备创造性。
精选课件ppt
18
1、 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 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某个科学技术领域中的技术难题,人们长久渴 望解决,经发明者的努力,予以解决了,这种发明 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自有农场以来,人们一直期望解决在农 场牲畜(如奶牛)身上无痛而且不损坏牲畜表皮地 打上永久性标记的技术问题,某发明人基于冷冻能 使牲畜表皮着色这一发现而发明的一项冷冻“烙印” 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这个技术问题,该发明具备创 造性。
1.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比较的基准)
指申请日 (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 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 技术,即现有技术( 细则30)。
公开方式 出版物 公知公用
时间界限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
地域界限 全世界范围 国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精选课件ppt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 求必然具有创造性。
精选课件ppt
7
(二)创造性审查的基准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看发明是否具备突出 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基准)。
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 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a)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案例分析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对于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本领域的技术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其不具有创造能力。
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如果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按照此审查基准判断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的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应当首先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
2 显著的进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其主要有以下表现。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专利法考试(习题卷6)
专利法考试(习题卷6)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3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授权之后方可请求启动的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C)无效宣告程序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D)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2.[单选题]王教授于 2020年 3月 1日在卫生部召开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公开并演示了一种新医疗器械。
丁某独立开发出相同产品并在 2020年 6月 5日出版的某期刊上详细介绍了该医疗器械的结构。
丁某和王教授分别于 2020年 6月 20日和 2020年 7月 1日就该医疗器械申请专利。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丁某独立完成发明并且在王教授之前提出了专利申请,因此应当由丁某获得专利权B)王教授和丁某的上述专利申请都不具备新颖性C)王教授在该学术会议上公开其发明后,任何人就该发明提出的任何专利申请都丧失了新颖性D)王教授的专利申请享受 6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其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3.[单选题]下列各组用以表示公布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的国际标准代码,哪组存在错误?A)法国 FR、西班牙 ES、奥地利 ATB)欧洲专利局 EP、英国 UK、韩国 KRC)澳大利亚 AU、瑞士 CH、俄罗斯联邦 RUD)日本 JP、瑞典 SE、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IB4.[单选题]在以下哪些情况下发明人可以与本单位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所有?A)发明创造是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完成的B)发明创造是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C)发明创造的完成仅仅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D)在任何情况下5.[单选题]关于发明的创造性,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就是要求发明不能有负面的技术效果B)判断创造性时,应当考虑申请日当天公布的专利文献中的技术内容C)如果某项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一定具备 创造性D)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 即可得到,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6.[单选题]某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张某于2018年10月9日和王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未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 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 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 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 明是显而易见的。
(三)显著的进步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 益的技术效果。 非显而易见性+有益的效果 创造性
2、单独对比原则 技术方案的单独对比: 各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中的每一项技 术方案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即一对一的 对比。
三)典型情形的判断规则
技术内容完全相同
1、相同 内容的发明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的内容
简单的文字变换
2、上位概念与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念
上位概念 下位概念 例如: 金、银、铜、铁 共性 个性
三)审查基准
“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 用的可能性。 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 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可再现性。 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 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 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四) 典型情形的判断
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 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例4。
4). 公开的数值范围包括限定的技术特 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但是与上述限 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没有 共同的端点:
例5,例6。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 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1)、包含产品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 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 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 定结构和/或组成。 2)、包含用途特性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 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 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产品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产品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作者:来源:《发明与创新(综合版)》2013年第02期专利的权利要求按照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即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审查指南》中规定,方法权利要求适用于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
但是,申请人在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往往会在权利要求中加入涉及到原材料、操作装置或设备、适用对象等与产品相关的技术特征。
这些产品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如果具有限定作用,那么如何来判断,尤其是在评价方法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如何判断其限定作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给广大申请人带来了一些困惑。
笔者通过几个例子简单地探讨一下产品特征对方法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以期能够给广大申请人提供一些启示。
案例一:该案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喷涂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安装喷涂液;(2)调整喷嘴角度;(3)设定喷涂参数;(4)将喷涂液喷涂在钢板上。
其中对比文件也公开了一种喷涂方法,并且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喷涂方法也包括该案的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四个步骤,与该案的权利要求仅在第(4)步将喷涂液喷涂在铜板上有区别。
分析:该案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喷涂方法,其核心包括所述四个步骤,而其中的“钢板”只是所述喷涂方法的适用对象,“钢板”本身并不参与到所述喷涂方法中,将什么产品放置在喷嘴的下方,所述喷涂方法就会将喷涂液喷涂在什么产品上面,因此该喷涂方法所适用的对象无论是钢板还是铜板,即无论将喷涂液喷涂在钢板还是铜板上,对于该喷涂方法来说不会带来任何影响,所以“钢板”对该喷涂方法没有限定作用,在判断该喷涂方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无需考虑“钢板”对其的限定作用。
因此,该案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不具有新颖性。
案例二:该案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塑料袋的印刷方法,包括步骤:(1)布置印刷滚筒;(2)开卷成卷的聚乙烯塑料纸;(3)用印刷滚筒在开卷的聚乙烯塑料纸上印刷图案;(4)将印刷好的聚乙烯塑料纸卷成卷。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和创造性判断方法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和创造性判断方法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马库什权利要求是指在专利申请中所列明的所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它要求独立、新颖、有创造性以及工业上的实用性。
具体来说,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特点如下:1.独立性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第一项特点是独立性,即所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以自己独立的特点和构造为基础,不与其他发明或实用新型相重复或相依。
如果一个专利申请包含了多个发明或实用新型,那么每个要求都应该是独立的。
2.新颖性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第二项特点是新颖性,即它不应该被先前已知的技术所包含,也不应该是公众所了解的。
专利申请人应该证明其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全球都不存在、前所未有和无可比拟的。
3.创造性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第三项特点是创造性,即所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该是对技术的突破,它不仅要有新的构造和新的途径,还要对技术做出重大的贡献。
这种贡献应该标志着引发更进一步的发展和进步的开端。
4.工业实用性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第四项特点是工业实用性,即所要求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是一种理论就被拒绝或者不能在现有技术水平上实现的想法。
相反、它必须是工业上有用的,也就是说、它可以在现有的文化、技术和市场环境中得到使用和实现。
在无效程序中的修改方式:在专利审判处理无效程序中,由于处于无效程序的基础上,使得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需要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去提交证据和辩解,那么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专利的权利条件和限制范围等方面的修改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缩窄专利权利范围如果专利权不能满足新颖性或显而易见的测试,或者其权利要求不够独立,那么可以通过缩小专利权利范围来避免对应权利被撤销。
缩小范围的方式通常是删除权利要求中的依赖权利亦或合并权利要求,以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现与其他现有专利权利的差异。
2.添加宽度限制如果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宽度不符合专利要求或者显而易见,那么可以通过加入限制,来减少权利要求的宽度。
农业机械室指南测试题
农业机械室指南测试题7道判断题,7道选择题,6道多选题。
1.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答案解析:指南P185,6.32.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在此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不能够享受宽限期。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解析:知识点见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5节(P168)。
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6个月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所以题目中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出版物”是首次展出且在6个月内申请专利,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就能够享受宽限期。
3.外国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A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B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A和B的技术方案是分别记载在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
中国在后申请可以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解析:【解析】知识点见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1.4节(P165)。
外国优先权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中“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B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前十二个月之内分别在法国、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
”“但是如果中国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
4.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错误(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解析:【解析】知识点见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1.2节(P164)。
专利知识
一、判断题1、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答案:对2.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对其限定的内容中既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包含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答案】错误【知识点】专利法第二十五条3、如果一项发明在实施中并不能获得申请人声称的成品率等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不具备再现性,进而不具备实用性。
(×)4、食谱由于不具备实用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5.判断发明创造性时,该发明是否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不应该作为审查员考虑的因素。
(×)【答案】:错误【知识点】: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6、当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其保护范围较窄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就得到了支持。
(×)答案:错7、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
(✓)8、对于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制备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9.申请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时机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当修改内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时,不应将该经修改的申请文本作为审查文本。
(×)【答案】错误【知识点】审查文本的确定【解析】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节规定,申请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时机内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主动修改的,无论修改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将该经修改的申请文本作为审查文本。
10.权利要求中反应温度为30-40℃,对比文件公开的反应温度为41℃左右,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包括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案例
2001年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1993年11月17日,1999年3月3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的第93114647.X号发明专利。
针对该专利权,请求人于2000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并提交了2份对比文件作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
复审委经过审理后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3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遂作出第3531号无效决定,宣告第93114647.X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该决定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维持。
该专利提出现有技术中建筑用防水隔热材料多为粒径≤180目的粉状材料,有着与其他材料搅拌时不易均匀等缺点。
因而要研制一种防水隔热效果更好的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其特征在于上述粒状材料以不溶于水的自然状态下的沙粒为基材,以优质的避水材料蜡类物质为憎水剂,按比将上述基材和憎水剂共同放入搅拌器中加热到100℃-130℃,不断搅拌使粒状材料的外壳包围一层蜡壳,倒出冷却后制成散粒状的防水隔热建筑材料,其组分为:自然状态下的沙粒94%-98%蜡类物质2%-6%。
”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第90107668.6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涉及一种防水粉及其制造方法,以提供一种生产简单、性能稳定、使用方便的建筑防水材料。
该对比文件公开了这样的技术方案:由细砂(亲水性物质,50目)和石蜡(憎水性物质)按比例组成防水粉。
在该对比文件中还有这样的教导:对于一个松散的互不粘连的粉粒基团,不管外力如何作用,其粉粒之间始终不存在拉应力,这种粉粒基团是拉不裂的。
从构造上看,这种粉粒基团由固体粉粒和粉粒之间的孔隙所组成。
只要做到粉粒表面憎水,就能切断毛细管的水渗透作用,达到防漏水的目的。
本发明正是基于这种原理,对物质粉粒进行憎水处理。
使粉粒表面由亲水性变为憎水性,并由这些憎水性粉粒聚集成防水层,解决防水防漏问题。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第92108002.6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同样涉及隔热避水粉及其生产工艺,是以蜡类物质为憎水剂,配以辅助材料,以溶解度小于0.3g/100g水的无机粉末或有机粉末为基材,在热处理装置中加热处理,使蜡类物质和辅助材料熔化并分布于粉末微粒表面,形成憎水性薄膜,包裹粉末微粒,生成憎水性粉状防水材料隔热避水粉,其原料配比(重量比)为:粉末材料,100份;蜡类物质,2~10份;辅助材料,0~6 份,其中的基材选择诸如石英粉、滑石粉、硅藻土粉等无机粉末。
上述组分比例换算为重量百分比为:粉末材料86~98%,蜡类物质1.8~9%,辅助材料0~5.5%。
其说明书中详细公开了该隔热避水粉的生产工艺,明确指出“本发明的热处理温度范围为80℃至180℃,最佳温度范围为100℃至150℃”。
其实施例4的方案采用重晶石粉100kg,石蜡7kg两种组分,在搅拌下直接将二组分共同加热至110℃~130℃,后经出料、冷却得到产品。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终产品是散粒状的与本专利产品的物理状态相同;其实施例3中采用的鸥江特细砂就是一种不溶于水的自然状态下的沙粒,该实施例公开了以沙粒和石蜡两种原料制成散粒状的防水隔热建筑材料。
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未涉及沙粒的粒径。
对比文件2中载明了制备散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的工艺方法,与本专利的方法相同。
因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从发明原理、技术方案和最终产品等方面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相比,基材、产品的粒径不同,本专利基材是不溶于水的自然状态下的沙粒,实施例中的沙粒粒径(0.7毫米,而对比文件1中的50目粒径为(0.375毫米,本专利产品为散粒状,对比文件1产品为粉粒状;本专利憎水剂是优质蜡类物质,一般是指精炼石蜡,因此制得的产品防水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制得的产品;另外本专利产品与对比文件1产品的加工工艺不同,产品效果也不同;与对比文件2技术相比,本专利基材为沙粒,成品为散粒状,对比文件2中为粉末基材,避水粉成品,二者效果不同;对比文件2技术中有辅助材料,本专利中没有;对比文件2中的基材与本专利采用的基材不同;对比文件2中原料比例不确定,本专利的原料比例确定;对比文件2中80℃~180℃,最佳100℃~150℃的热处理温度高于本专利的热处理温度100℃~130℃。
因此对比文件1和2均不能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被请求人还指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专利产品的物理性能与现有技术产品不同,“和现有的各类粉状抗水粉不同的是粒状防水材料疏散性更好,这些粒状材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