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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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案例
2001年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1993年11月17日,1999年3月3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一种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的第93114647.X号发明专利。
针对该专利权,请求人于2000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并提交了2份对比文件作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复审委经过审理后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13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遂作出第3531号无效决定,宣告第93114647.X号发明专利权无效。该决定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维持。
该专利提出现有技术中建筑用防水隔热材料多为粒径≤180目的粉状材料,有着与其他材料搅拌时不易均匀等缺点。因而要研制一种防水隔热效果更好的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其特征在于上述粒状材料以不溶于水的自然状态下的沙粒为基材,以优质的避水材料蜡类物质为憎水剂,按比将上述基材和憎水剂共同放入搅拌器中加热到100℃-130℃,不断搅拌使粒状材料的外壳包围一层蜡壳,倒出冷却后制成散粒状的防水隔热建筑材料,其组分为:自然状态下的沙粒94%-98%蜡类物质2%-6%。”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第90107668.6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涉及一种防水粉及其制造方法,以提供一种生产简单、性能稳定、使用方便的建筑防水材料。该对比文件公开了这样的技术方案:由细砂(亲水性物质,50目)和石蜡(憎水性物质)按比例组成防水粉。在该对比文件中还有这样的教导:对于一个松散的互不粘连的粉粒基团,不管外力如何作用,其粉粒之间始终不存在拉应力,这种粉粒基团是拉不裂的。从构造上看,这种粉粒基团由固体粉粒和粉粒之间的孔隙所组成。只要做到粉粒表面憎水,就能切断毛细管的水渗透作用,达到防漏水的目的。本发明正是基于这种原理,对物质粉粒进行憎水处理。使粉粒表面由亲水性变为憎水性,并由这些憎水性粉粒聚集成防水层,解决防水防漏问题。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第92108002.6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同样涉及隔热避水粉及其生产工艺,是以蜡类物质为憎水剂,配以辅助材料,以溶解度小于0.3g/100g水的无机粉末或有机粉末为基材,在热处理装置中加热处理,使蜡类物质和辅助材料熔化并分布于粉末微粒表面,形成憎水性薄膜,包裹粉末微粒,生成憎水性粉状防水材料隔热避水粉,其原料配比(重量比)为:粉末材料,100份;蜡类物质,2~10份;辅助材料,0~6 份,其中的基材选择诸如石英粉、滑石粉、硅藻土粉等无机粉末。上述组分比例换算为重量百分比为:粉末材料86~98%,蜡类物质1.8~9%,辅助材料0~5.5%。其说明书中详细公开了该隔热避水粉的生产工艺,明确指出“本发明的热处理温度范围为80℃至180℃,最佳温度范围为100℃至150℃”。其实施例4的方案采用重晶石粉100kg,石蜡7kg两种组分,在搅拌下直接将二组分共同加热至110℃~130℃,后经出料、冷却得到产品。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终产品是散粒状的与本专利产品的物理状态相同;其实施例3中采用的鸥江特细砂就是一种不溶于水的自然状态下的沙粒,该实施例公开了以沙粒和石蜡两种原料制成散粒状的防水隔热建筑材料。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未涉及沙粒的粒径。对比文件2中载明了制备散粒状防水隔热建筑材料的工艺方法,与本专利的方法相同。因此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从发明原理、技术方案和最终产品等方面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相比,基材、产品的粒径不同,本专利基材是不溶于水的自然状态下的沙粒,实施例中的沙粒粒径(0.7毫米,而对比文件1中的50目粒径为(0.375毫米,本专利产品为散粒状,对比文件1产品为粉粒状;本专利憎水剂是优质蜡类物质,一般是指精炼石蜡,因此制得的产品防水效果优于对比文件1制得的产品;另外本专利产品与对比文件1产品的加工工艺不同,产品效果也不同;与对比文件2技术相比,本专利基材为沙粒,成品为散粒状,对比文件2中为粉末基材,避水粉成品,二者效果不同;对比文件2技术中有辅助材料,本专利中没有;对比文件2中的基材与本专利采用的基材不同;对比文件2中原料比例不确定,本专利的原料比例确定;对比文件2中80℃~180℃,最佳100℃~150℃的热处理温度高于本专利的热处理温度100℃~130℃。因此对比文件1和2均不能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被请求人还指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专利产品的物理性能与现有技术产品不同,“和现有的各类粉状抗水粉不同的是粒状防水材料疏散性更好,这些粒状材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