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报告社会静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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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描述

《社会静力学》是斯宾塞的第一部学术著作,(1842年出版过论文<政府的适当权力范围>),首次出版于1850年12月,当时的名字叫做《社会静力学:或,人类幸福的基本条件说明,及其中首要条件的详细论述》。1890年,斯宾塞“在暇时把这部著作通读了一遍,删去某些部分,压缩另一些部分,对全书进行了一次仔细的文字上的修订。其完全自成体系的部分现在被《伦理学原理:公正》一书的第四部分代替了;在这一部分里原来以不完善形式阐述的伦理学说,不再那么粗糙,而成为科学的有连贯性的了。”1在书名上,他反复斟酌,最后确定《社会静力学,节略缩减本》为最终的书名,并在1892年出版。199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由张雄武翻译的《社会静力学》(节略缩减本),作为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系列之一。

二、作者介绍

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20一1903),是英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教育家、哲学家,英国社会学的奠基人,英国实证主义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1820年4月27日出生于英国德比郡的教师家庭,1903年12月8日卒于苏塞克斯郡。幼时因体弱辍学,由父亲施教,未接受正规学校教育。1837一1848年任伦敦《经济学角》杂志助理编辑。1842年他发表了第一部著作《政府的适当权力范围》。1852年发表论文《进化的假说》,首次提出社会进化论思想。1853年他的教父去世给斯宾塞留下大笔遗产,从此潜心著述立说。1903年12月8日卒于苏塞克斯郡。

斯宾塞的思想对社会学、人类学、哲学、教育学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一生著述颇丰,比较著名的凡部著作如《政府的适当权力范围》(on The proper sphere of Government,1842年)、 (心理学原理))(Principles of Psychology 1855年)、《伦理学原理》(Principles of Ethics,1879一1893)等被翻译为多种语言在许多国家出版,并被奉为学科领域的经典必读。当然,本文浅析的《社会静力学》(Social Statics,1850年)也是其中之一。

三、主要内容

“社会静力学”这个概念属于社会学范畴的概念,起源于孔德。孔德在研究社会学的时候,将社会学纳入物理学的范围,称之为“社会物理学”,据此,他按照物理学的分类方法将社会学分为社会动力学和社会静力学。社会动力学是从社会变迁的连续阶段和相互关系的过程来研究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规律;社会静力学则研究社会各个不同部分的结构关系,以及彼此间持久不断的相互作用和反作用,具体来说就是研究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几个不同层次的结构和相互关系的各个方面。斯宾塞采纳了孔德的这个概念,《社会静力学》是专门对社会结构的研究,而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与孔德的社会静力学也有不同之处,斯宾塞的社会静力学仅仅在概念上依附物理学,而在内容上则由生物学来介入,斯宾塞认为社会就像生物一样有发育、成长和衰亡的阶段。《社会静力学》正是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待社会结构并进行研究的一部经典著作。

在本书中,斯宾塞较为系统的分析了社会各相互依存的部分是如何和谐、有机的统一起来,以达到整体社会秩序的平衡和稳定。下面,将针对本书中比较主要的观点进行具体的阐述。

1、最大幸福

最大幸福的概念在斯宾塞的思想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全部思想的统领。斯宾塞强调,幸福这个概念很难有一个一致的见解,每个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幸福标准。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甚至是不同人对自己的幸福界定都会有天大的不同,所以想通过达到对

“最大幸福”这个概念的一致见解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合理的最大幸福呢?斯宾塞从人类生活的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社会性状态入手,认为“每一个个人的活动范围都受到其他个人活动范围的限制,从而要获得最大数量幸福的人们,必须各人能在自己的活动范围内得到完全的幸福,而不减少其他人为获取幸福所需要的活动范围。”2这是一种公正。同时,每个人都有获得最大幸福的权利和采取行动的能力,并能为这个社会达到最大的幸福总量而贡献一份力量。这种最大幸福的追求必须采取一种间接的方法,而不是制定不合理的规则和制度。由这种对幸福概念的理解,斯宾塞又推出了他的“第一原理”。

2、第一原理

“作为正确的社会关系的法则——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3因此,作者提出了要实现最大幸福的四个条件:

(1)公正:不减少他人活动范围,保证他人的最大幸福。

(2)消极的善行:不减少其他人的幸福

(3)积极的善行:为他人幸福的创造条件

(4)最大限度追求自己的幸福

为了论证第一原理中的自由,斯宾塞在财产权、思想财产权、妇女权、儿童权、政治权利等方面分别作了强有力的论证。在这里,不对作者的全部论证进行一一赘述,仅指出其中比较有先进性、代表性的部分。

3、思想的财产权。

斯宾塞对思想财产权的考虑在当时的时代是相当领先的,直到今天我们还在受益。斯宾塞的这段讨论可以看作是对早期的知识产权的深刻思考。作者在文中通过对无权所受保护的讨论来推广引申至思想的财产权,斯宾塞认为当时的政府对思想的财产权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

4、对妇女权利以及儿童权利的讨论。

斯宾塞对这两节作了重点论述。首先,斯宾塞明确反对当时社会上说流行的“女性智利劣势论”(当时社会认为,因为女性在智利、能力等方面要比男性差,所以女性所拥有权利里应该比男性少),并且通过了一下三点论述来对这个观点进行驳斥。

(1)如果两性权利以智利来分配,男性之间也必然存在智商不同现象,那男性也必然要在权力分配上有所不同,而这显然是违背“第一原理”的。

(2)比男性智利、能力更突出的女性应该获得多于普通男性,而事实并非如此

(3)我们并没有也不能找到一个衡量我们能力的真正标准。

斯宾塞在文中很明显的表达了自己对妇女权利的维护,并且为妇女所获权利的不公平以及在生活中的被歧视表示不满。作者甚至在书中表达了自己的爱情观,他认为爱情与压制是不能共存的,真正的爱情应该是男女平等并互相尊重的。斯宾塞对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需要的条件也进行了说明:

(1)女性能够对自己的权利有所认识,并且维护自己的权利。

(2)男性具有高尚的情操,许给妇女权利。

在写完妇女权利后,斯宾塞又接着表达了对儿童权利的维护。作者认为,政治关系、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之间具有一致性。当政治专制时,婚姻必将处于一种不平等状态,而父母于子女之间关系也同样将是不平等的;当政治民主时,婚姻、亲子必将是一种平等关系。

斯宾塞在文中重点论述了对儿童的教育方法。他认为人最重要的特性就是自我控制的机能。而如果对儿童采取强制性教育,对儿童自我控制机能的培养是没有任何益处的,而且必将导致儿童将来也成为“带强制性”的人。斯宾塞认为,要使一个儿童转好,要通过唤起他

2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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