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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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汇编(PPT46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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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法院、检察院,还包括 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行政机构)、人大 内部设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其它 具有权能的机关。
中国的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法 律监督机关。两院只是全部司法机构体系中行使 国家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的机关。
一、审判机关
体系与职权 内设机构
中级法院
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1审案件[包括:危害 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 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 权益的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民事案件,在本辖区 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 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案件。 (4)特别决定侦察的案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内设机构
组织机构 主要工作部门
组织机构
最高检察院 地方各级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
最高检察院
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内部设 有办公厅、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 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 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申 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 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外事局、计划财务装备局 等15个职能部门,以及政治部、中共机关党委、离 退休干部局 (与咨询办合署办公)、直属事业单位等 部门。
案件; 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复核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1审刑事案件[同意判处
死刑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 重审]; 复核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监督辖区内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 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doc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doc

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香港司法制度继承了英国传统,突出特点是实行当事入主义。

自2000年起,香港开始对民事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核心是克服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所带来的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拖延的弊端。

虽然目前改革尚未完成,但改革方案已经成型,并逐步付诸实施。

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给予我们诸多启示。

一、改革进程与目标(一)改革进程:2000年2月,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任命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成员由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律政司法律专员、法律援助署署长、资深大律师、律师、香港大学教授、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高等法院聆案官、裁判官等16人组成,任务是检讨高等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建议改革措施。

2001年11月21日,工作小组发表了《中期报告及咨询文件》(以下称中期报告),提出了80项改革建议,并公开咨询和征求意见。

在为期7个月的咨询期内,工作小组派发了5000份纸本中期报告、500张光碟、12000份报告摘要,并在互联网公布了电子本,41000人上网浏览。

咨询期间收到近100份书面意见。

2004年3月,工作小组完成并发布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以下称最后报告书)。

最后报告书指明了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应予改革的各个方面,并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提议。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经接受了改革提议,并已委派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对报告书中与司法机构有关的改革提议的推行情况进行监督。

预计所有改革措施将在未来二至三年内完成。

(二)改革目标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明晰地概括了改革的目标,指出:“改革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改革的目标,即提高本港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简化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减少诉讼遭拖延的情况;同时,所有决定都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和‘实质结果公正’这些基本要求。

”据此,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在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期限。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中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
中国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制度
01 香港地区
03 台湾地区
目录
02 澳门地区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 稳定,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和宪法的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 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台湾地区
法院体系
司法机关
检院体系
“司法院”是台湾的最高司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并设正、副秘书长各一人。“司法院” 设大法官会议,由大法官17人组成。“司法院”所属机关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各种委 员会。
“司法院”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权、公务员惩戒权“宪法”及法律命令解释权 等等。另外,其下设的各种委员会还各自行使专门的职责。
“法务部”隶属于“行政院”,主管检察、监所、司法保护的行政事务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务。“法务部” 设“部长”一人,是“政务委员”之一,特任,总理部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设“政务次长”,“常务 次长”各一人,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台湾的法院设三级: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法院之间是审级关系,而非行政隶属关系。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诉讼(含行政诉讼) 中均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护公众的合 法权益;它还可代表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它还将涉嫌藐视法庭的情况告知法庭,协助法 庭工作。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总之,律政司除无审判权之外,几乎肩负所有重要 的法律事宜。

第十九章 香港澳门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第十九章  香港澳门法制(《中国法制史》PPT课件)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澳门《刑法典》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刑罚人道主义
原则、刑罚目的原则 (二)非刑事性法律
关于选举及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 知识产权法律、交通管理法律及其他涉及经济文 化领域的法律
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 1993年起 --澳门高等法院 --审计法院 --司法高等委员会 --司法培训中心
第十九章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第一节 “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 第三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的基本 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 区的宪法、刑事、民事法制和司法制 度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民商事法律制度
--法律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法例)、 习惯法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主要内容:合约法、侵权法、财产法、行政法、 家事法及税法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香港地区的主要刑事法令
《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条例》、《刑事司法 管辖权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刑事 罪行条例》、《刑事罪行(酷刑)条例》、《侵害 人身罪条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四、司法制度
(二)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 入禀及答辩、备审、审讯、执行判决、上诉
--刑事审判程序: 简易审判程序、公诉审判程序
四、司法制度
(三)与内地的司法协助
《香港基本法》第9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 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 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199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委托送达民商 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

• 资格的主要内容 • 资格取得的程序
三、权利与义务
• 权利
– 代理权及拒绝代理权、出庭权和拒绝出庭权、会 见权和取证权、不负诽谤罪的权利、示默权和保 密权、获酬权、转聘大律师权、向法庭提议更换 陪审员的权利 对当事人忠实坦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义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尊重法庭的 义务、维护公平竞争的义务、接受律师行业管理 部门监管的义务
谢谢! 谢谢!
• • • • • 1、终审法院 2、高等法院 3、区域法院 4、裁判署法庭 5、专门法庭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最高法院上诉庭
最高法院原诉庭
地方法院
裁判司署
土地 院
小额钱债 审裁处
劳资 审裁处
图表10-1 香港原有法院体系(表中↑表示向上级法院上诉)
终审法院
第四节 律师制度
• 一、概述 • 二、分类以及资格的取得 • 三、权利与义务(包括监督与处分)
• 四、律师组织 • 五、公证制度 • 六、法律援助与服务
一、律师制度的概述
• 香港律师制度与英国律师制度一脉相承。从 1844年香港律师制度产生之日起,就采用了英 国律师制度的模式,接受英国传统的影响,从 而使之至今仍带有浓重的英国传统和色彩。 • 由于香港实行普通法系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在 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只担当“被动仲裁者”的 角色,有关案件的询问和答辩完全由双方当事 人或他们的律师进行。因此,律师在诉讼中的 作用特别重要。
– – – 诉讼文书的送达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相互承认与执行各法域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

司法协助的职能机关
– – 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香港:警察总署、保安局、律政司、廉政公署、海 关和各级法院

(法律法规课件)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法律法规课件)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研究报告书一九九八年二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1980年1月由总督会同行政局任命成立。

法改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首席法官转交的有关香港法律改革的论题。

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梁爱诗女士,律政司司长(主席)李国能先生,首席法官严元浩先生,法律草拟专员王津先生,太平绅士文礼信先生史维理教授列显伦先生,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吴斌先生,太平绅士佳日思教授马可飞先生麦列菲菲教授,太平绅士张达明先生廖长城先生,资深大律师赖福明医生法改会的秘书为施道嘉先生,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大厦20楼电话号码:25280472图文传真:28652902电子邮址:h k l r c@h k r e f o r m.g o v.h k这份报告书亦可在互联网络上查阅,网址为.hk。

这份法改会报告书的撰写工作主要由高级政府律师云嘉琪女士负责。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研究报告书目录页引言1产品责任1研究范围2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2会议3谘询3第1章香港的产品责任4第2章香港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7刑事责任7违反法定责任的民事责任8民事责任9合约法9疏忽法11第3章现行法律的缺点与矛盾之处15合约法15疏忽法15法律上矛盾之处——零售商比制造商负上更重的责任16改革方向16第4章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产品责任法律18引言181977年斯特拉斯堡公约18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19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的要点19斯特拉斯堡公约与产品责任指令的分别21产品责任指令的实施22有关非强制条文的实施方面23联合王国24中华人民共和国28日本30澳洲31第5章欠妥处理办法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33引言33新西兰——中央赔偿基金33强制保险34澳洲法律改革委员会——“货品表现”办法35第6章美国——反对实施严格责任的个案?38引言38美国的严格责任38美国经验带来的教训40第7章建议44赞成及反对改革的理据44政策目标46其他可行方法47中央赔偿基金47强制保险47“货品表现”办法48改革建议48责任基础49欠妥的定义49相关时间50负责人士51负主要责任人士51负次要责任人士51产品范围54未加工农产品及猎物55组件58有权起诉人士60免责辩护61发展风险的免责辩护61赔偿64最高限额64最低限额66欠妥产品的损坏66放弃条款66时效期限与截止期67拟议法例的适用范围71第8章建议摘要73引言产品责任1.“产品责任”1这论题是美国在七十年代2已通用的词汇,现已渐渐为各国律师采用,并促使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委员会进行多项具体研究,令保障公众人士免受不符合适当安全标准产品影响的法律条例讯速增加。

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

胡雪蕾09406102 人文与艺术系法学091今天我在此浅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首先我们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印象为繁华之地,购物之都。

再次我们看到的是司法制度这四个字,这让我们联想到这学期我们有一节课的名称为中国司法制度。

套用其教科书中一句话,所谓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又是怎样的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

以下将从法院,法官,司法活动原则,两岸司法协助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给予我们的启示论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法院就香港的法院而言,香港在回归后设立了,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较之回归以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终审法院且对原有法院名称进行了变动。

现今设立了终审法院以后,毋庸置疑,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了终审权,则终审法院既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曾经的最高法院则需要改名为高等法院。

而且回归以后,香港并不是作为一个英国殖民地更不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国家而存在,先前的地方法院也改名为区域法院。

虽然这些法院的名字被改变,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都将予以保留。

在我看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结构,机制很值得我们学习,前面所提到其他专门法庭,就很具有代表性。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特别设立了很多专门法庭,例如,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等等。

这些名词在大陆都鲜有耳闻。

法官讲到法院,必要提到的就是法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对法官的任免予以阐述和解释。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免。

对于他们的任免,他们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这简简单单的一条规定其实体现的“港人治港”的原则。

第八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PPT课件

第八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PPT课件
• (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立法 会备案的法定不符合基本法或法定程序,全 国过人大常委会可以将其发回重审,但不作 修改。发回重审的法律立即失效,不能继续 适用。
•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组织
•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 织。这样,香港原有的市政局、区域市政局、 区议会等组织可以继续存在,其职能是接受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 事务的咨询;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 生等服务。
• 4、“一国两制” 的涵义:在统一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在大陆坚持社会主义 制度的前提下,在台湾、香港和澳门设立实 行资本主义自治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 行政区。“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国”, 即中国只有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国务 院。
• 5、特别行政制度的内涵:
• 4。行政长官的职权 •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2)负责香港《基本法》和依照香港《基本
法》适用香港的其他法律的执行;
• (3)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4)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 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6)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局) 长、正副司(局)长等主要官员;
• 一、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 1、1997年7月1日,香港政权顺利从英国政府归
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功创立了我国第一
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 2、1999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 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 ★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并不说明 “一国两制”成功运作,还有更多问题、谈 判和斗争仍处于进行时,还有很多运作制度 需要建立和完善。

香港便览之司法

香港便览之司法

香港便覽司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構負責本港的司法工作,聆訊一切檢控案件和民事訴訟,其中包括個人與政府之間的民事訴訟。

香港的法律制度建立於司法獨立的基礎上,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責時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香港的法院由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組成。

司法機構的首長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他在執行行政職務時,由司法機構政務長予以協助。

本港法院已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推行雙語法庭制度,使法庭可中英文並用或使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處理案件。

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於1997年7月1日《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生效之日成立。

1997年6月30日後,終審法院取代了倫敦樞密院的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維護本港的法治。

終審法院在耹訊案件時會由五位法官主理,通常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和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

目前共有三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11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負責聆訊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移交的民事與刑事上訴案件,以及土地審裁處的上訴案件;同時並就其他等級較低法庭所提交的各種法律問題,作出裁決。

目前上訴法庭共有11位法官,包括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原訟法庭的審裁權在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均無限制。

此外,該法庭亦有權審裁有關海事、破產、公司清盤、家事、領養、遺囑認證及精神健康等案件。

上訴權力方面,原訟法庭負責聆訊裁判法院及部分審裁處的上訴案件。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複雜商業騙案和涉及大量毒品的案件,均由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員審訊。

陪審團人數通常為七人,但法官可頒令組成一個九人的陪審團。

原訟法庭現有32位法官。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於1953年設立,在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方面,權力有限。

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香港的司法制度,是由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确立和运作的。

香港的司法制度与英国的共同法制度有着深厚的渊源,但在香港回归中国后有所修改和调整。

香港的司法独立是其司法制度的核心特点之一。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其独立性不受任何干预。

法院只受法律的约束,行使审判权。

这意味着香港的法院能够对政府和立法机构采取独立的立场,保证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香港的司法制度依法治国原则也是其重要特点之一。

香港司法制度的运行以香港的法律为基础,根据这些法律,法院可以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的法治性保证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香港的司法制度包含了多个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等级别。

终审法院担负着最高法律审判职责,主要审理最高法院判决上诉,是香港司法制度的最高权力机构。

高等法院则负责审理一般重大案件,而区域法院负责审理较为轻微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香港的司法制度还采取了多元审判机制。

除了香港本土法官外,香港的法院还接纳非本地法官或外籍非永久居民担任法官。

这种多元审判机制确保了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香港的司法制度还设有公诉机构和非常委员会等机构。

公诉机构负责进行刑事追诉,而非常委员会则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而设立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存在和作用为香港司法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总的来说,香港的司法制度以司法独立、依法治国和多元审判机制为特点,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然而,近年来香港的司法制度遭受了一些挑战和争议,包括政治干预和与中国法律的冲突等问题,这使得香港的司法制度面临着一定的考验。

保护司法独立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努力仍然是香港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任务。

浅析香港回归前后司法制度之异同(1).doc

浅析香港回归前后司法制度之异同(1).doc

浅析香港回归前后司法制度之异同(1) -为了保持香港的繁荣与发展,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使其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基本上保持不变。

但是,基本不变不等于绝对不变,回归后,由于香港法律地位的根本变化,必然会带来其司法制度的部分变化。

一、香港回归前的司法制度从广义上讲,香港的司法制度包括香港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

(一)香港回归前的司法体制通常,从狭义上解释来讲,人们讲到香港的司法体制多是指香港的法院体制.香港法院比较复杂,按体系结构及权力的大小可分为:1.最高法院上诉庭,它是香港最高审级的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最高法院原讼庭和地方法院提出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以及土地审裁处提出的上诉案3件,同时它还有权对其他任何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

2.最高法院原讼庭又称高等法院。

它对民事和刑事案件享有“无限管辖权”,即在处理案件的种类上,不受金额或最高刑罚方面的限制,受理的案件极为广泛。

3.地方法院目前设有维多利亚、南九龙、九龙、荃湾、粉岭及沙田等6处地方法院,它“拥有有限的民事和刑事审裁权”,主要处理金额不大的民事案件及性质并不十分严重的刑事案件。

4.裁判司署。

它是香港的初级刑事法院,主要受理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对稍严重的案件只有听取供证,查明证据的初审权;其民事管辖权更为有限,仅限于:下令强制执行民事俊务以及依《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和《分居及赌养条例》下达的关于某些家庭纠纷方面的命令等。

裁判司署内还附设有少年法庭和死因法庭。

5.审裁处。

它是一种仿照英国行政裁判庭的形式设立的准司法性质的审裁机构,主要以简易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迅速解决大量轻微的民事纠纷,以减轻法院的负担。

目前主要有土地裁处、小额钱侦审裁处、劳资审裁处、色情物品审裁处等四种。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回归前没有自己独立的终审法院,其司法终审权属于在伦教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香港司法制度讲义(PPT 28张)

香港司法制度讲义(PPT 28张)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审判制度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 法官是司法机构之首,他除行 使司法以及法官的权力外,还 担当司法机构的行政以及其他 可随时合法赋予他的职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 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构成的高等 法院、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裁 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 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淫秽物品 审裁处。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刑事检 控案件,并就个人与个人或政府与 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 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 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 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 化的法律部门。其职权涉及到 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 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 及律师等多项职能。从其性质 和任务来看,近似于美国的司 法部。
•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 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 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 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 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 政府。
• 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 符合资格的人可以获得法律服
务,费用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 和案件情况或减或免。
•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区域法院、 高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审理的 案件。如要获得法律援助,申 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
• 除了“经济审查”,法律援助 申请人还要通过“案情审查” 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 助署署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 人法律援助。如果申请人对法 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 助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 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司 贾陈
法法 学
玲 樊 佳
禹 赵 中
10-2
制 乐华 闫姜
文婷
度 茹婷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司法制度概况
• 在香港,狭义司法制度仅指审 判制度。广义司法制度包括审 判制度、刑事侦缉制度、检控 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惩教制 度等一切为实施法律而设立的 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制度》PPT课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制度》PPT课件

Special lecture notes
• ③按照《区域法院条例》第14条委任的(副)司法常务官、 助理司法常务官。
• 《区域法院条例》第14条:
• ④按照《裁判官条例》委任的常任裁判官,按照《死因裁 判官条例》委任的死因裁判官,按照《小额钱债审裁处条 例》委任的审裁官,以及按照《劳资审裁处条例》委任的 审裁官;
任法官或特委裁判官,该令状须在香港宪报上公告。

☆暂委裁判官:

暂委裁判官的任期及委任条款由终审法院首席法
官确定。

☆审裁官:

常任审裁官由行政长官任命。

暂委审裁官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
Special lecture notes
(四)法官行为的指引
• 1、指导原则:
• 司法独立、大公无私、正直及言行得当。
• 5、非司法活动
• (1)政治组织或活动:法官应避免参加。 • (2)运用司法职位:禁止。 • (3)使用信笺信封和推荐信:格外小心,避免引起非议。 • (4)提供品格证据:法官不应主动提出。 • (5)提供法律意见:可以基于友谊、非正式或无报酬提出 • (6)参与组织:可以自由加入各种非牟利团体。 • (7)商业活动:谨慎(家族企业)。 • (8)业主立案团体:纯粹作为个人加入,非法律意见。 • (9)管理个人投资:参与商业活动规则。 • (10)遗嘱执行人:无报酬 • (11)个人诉讼:审慎处理,避免误解。
2名;律师2名;律政司司长或律政人员1名;其他人员2 名。 • ☆司法常务官:负责“内庭”工作(人数不特定)
Special lecture notes
• 2、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首席法官1人;法官(08年25人)、特为法官、暂委法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论文关键词:首席法官终审权法院体系管辖权终审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司法活动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摘要:本文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论述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包括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及与现今法院的比较,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未来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则,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等。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论述,说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基本予以保留,二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并享有终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

而司法制度则是这一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探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对于香港未来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第81条第1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由此可见,1997年7月1日以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香港法院组织体系)予以保留,但是,将有两处明显的改变,一是设立终审法院,二是对原有法院名称作了些变动。

很明显,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享有终审权,因此,必须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

这样,就必须对原有法院的名称作些改变。

目前香港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原讼庭)、地方法院、裁判司署、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襄物品审裁处等一些专门法庭,其终审机构是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1997年了月l日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其实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因而,目前香港的最高法院将改名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将改名为区域法院,但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将予以保留,只是名称的改变。

完整解读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PPT实用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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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法院组织体系
• 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 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 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 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 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 区域法院原称地方法院,全港 按地区设4所,管辖一定范围的 民、刑案件。
• 裁判署法庭原称裁判司署,全 港设9所,是初级刑事法院,一 切刑事案件都必须先经此法庭 受理,作初级审讯。
• (3)裁判署法庭受高等法院和 终审法院判例的约束,除此之 外,不受任何其它法院包括区 域法院判决的约束;
• (4)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的判 决一般不具有判例的约束力; (5)其他普通法使用地区的司 法判例可作为参考。
• 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香港的 公平诉讼程序原则非常严格。 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犯罪嫌 疑被拘留,在未判决前的拘留 期内,享有大量的权利,其中 包括打私人电话、递送私人信 件的权利、沉默权和获得法律 援助权等。
• 在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范 围包括在裁判署审理的初级侦 讯案件和所有在区域法院、高 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如同民事法律援助一样,刑 事被告获得法律援助也必须符 合法律援助经济审查标准和足 够法律理由。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罪 犯交惩教署所属机构监管。
• 高级法院原称“最高法院”, 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对民 事、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 终审法院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最高 审级,即香港的诉讼案件以终 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的 判决和裁定。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检察机构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 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 受任何干涉。”可见,律政司 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 检察权。
• 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 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 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 化的法律部门。其职权涉及到 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 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 及律师等多项职能。从其性质 和任务来看,近似于美国的司 法部。
•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 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 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 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 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 政府。
陈禹 赵中华 姜婷婷
贾玲 樊佳乐 闫文茹 法学10-2
香 港 司 法 制 度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司法制度概况
• 在香港,狭义司法制度仅指审 判制度。广义司法制度包括审 判制度、刑事侦缉制度、检控 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惩教制 度等一切为实施法律而设立的 制度。
• 1997 年7月1日之后,香港法院 审理案件的终审权不再由英国 管辖,但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法院接替,而是由香港 特别行政区享有。一个地方行 政区享有审判终审权在国际司 法制度上是罕见的,可以说这 是“一国两制”、香港“高度 自治”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具体 体现。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 港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坚 持如下原则:
• 独立审判原则。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 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 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 遵循判例原则。
• 具体体现在:
• (1)终审法院的判例对所有下 级法院及其自身具有约束力; (2)区域法院的法官不受本院 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必 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和自身 审理的上诉判决;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审判制度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 法官是司法机构之首,他除行 使司法以及法官的权力外,还 担当司法机构的行政以及其他 可随时合法赋予他的职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 、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构成的高 等法院、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 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 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淫秽物 品审裁处。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刑事 检控案件,并就个人与个人或政府 与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刑事侦缉制度
• 香港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不 同性质,由不同的执法机构负 责进行侦查。
• 1、警务处的犯罪侦缉职能。 香港的警察总部称警务处,负 责维护香港治安,负责除廉政 公署、海关和入境事务处侦查 的刑事案件和侦查工作。
• 2、廉政公署的犯罪侦缉职能。 香港廉政公署的前身是“总督 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成立于 1974年。廉政公署是一个受特 区行政长官直接领导的,专门 负责反贪污、反贿赂行为的独 立的司法行政组织
• 陪审原则。香港在审理重大刑 事、民事案件时实行陪审制度 。在香港,陪审团原则上仅适 用于高等法院,区域法院不设 陪审团。此外,死因裁判法庭 研究死亡原因时,死因裁判官 可与3人组成的陪审团一起出席 聆讯。
• 陪审团一般由7人组成,但也可经 法官下令由9人组成。香港法律规 定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司法权利和 义务,除某些人士可豁免出任陪审 员外,凡年龄在21岁至65岁,有英 语能力的香港居民都可以被选为陪 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法律问题由 法官决定,判案定罪是陪审团的事 。
• 律政司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 ,它可以申请司法审查,以维 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它还可代表 公众利益出庭参与审理涉及重 大公益的案件。它还将涉嫌藐视
法庭的情况告知法庭,协助法庭工 作。律政司长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 行政长官的法律顾问。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法律援助制度
• 香港的法律援助主要由法律援 助署负责。专门负责为民事诉 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 合法权益,但又无法支付昂贵 诉讼费用的人士,提供法律帮 助。
• 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 。符合资格的人可以获得法律
服务,费用根据当事人经济情 况和案件情况或减或免。
•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区域法院、 高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审理的 案件。如要获得法律援助,申 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
• 除了“经济审查”,法律援助 申请人还要通过“案情审查” 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 助署署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 人法律援助。如果申请人对法 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 助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 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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