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司法制度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三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三背景介绍随着两岸关系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两岸社会体系的比较研究也越来越深入。
其中,司法制度的比较更是成为了许多学者研究的重点。
两岸司法制度有何异同?又应该如何完善未来的发展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两岸司法制度的比较司法体系架构的比较在两岸司法制度之间,司法体系架构存在明显的区别。
台湾地区的司法体系属于三级法院制度,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专门法院,而各地法院的管辖范围以及审判程序也略有不同。
相比之下,大陆则采用四级法院制度,法院等级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中基层法院是最多的,包括城市基层法院和农村基层法院,各级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对较为严格。
司法权力的行使方式比较两岸司法制度还存在着司法权力行使方式的不同。
在台湾地区,法官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与政治密切相关,这也常常引起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而在大陆则实行司法独立原则,法官是通过公开竞聘和选拔入选的,这能更好的保障司法公正性。
此外,在执行程序方面,两岸司法制度产生了明显的差异。
台湾地区执行程序以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为主,法院自行执行,该执行程序又分为拍卖、变卖、转交、罚款、担保等步骤。
大陆的司法执行程序则包括法院执行和执行委员会两种方式。
法院执行程序主要执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财产判决,执行过程中往往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委员会则是为了解决执行难而设置的专门执行机构。
两岸司法制度的未来完善司法公正性的保障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性,两岸司法制度应该优化法官任命和选举流程,并增强法官的独立性。
同时,应该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官进行追责,提升法官的执法水平。
司法效率的提升随着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效率也成为了当下的热门话题。
为了提升司法效率,两岸司法机构可以共同研究使用新技术,如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自动化审判流程,尽快办理案件,并避免误判和漏判情况的发生。
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加强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两岸司法信息化的建设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
台湾现行制度
台湾现行制度
台湾现行制度是以“宪政民主、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的制度。
其核心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并存,宪政结构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独立,彼此制衡和协调,营造健康民主环境”。
下面是台湾现行制度的主要内容:
1.行政:行政机构由行政院、各部门与机关组成。
行政院为主
管全国行政事务的最高行政机关。
行政机构的领导人为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并由立法院审查通过。
2.立法:立法机构是立法院,由全国代表人民选举产生。
立法
院行使立法、监察行政机关、审议财政预算等职责。
3.司法: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组成。
最高法院为最高级法院,其下分民事、刑事、行政、司法行政四个院部。
4.民主选举:台湾实行普选制度,除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
长等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外,还包括总统、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等选举。
5.宪政制约:台湾的宪政体系为地方自治制度,具有明确的权
力分立,通过制约与平衡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6.人权保障:台湾的宪法中设有保障人权条款,同时支持种族、
文化、宗教等多元文化的发展。
法律还规定了专门机构来维护人权。
台湾的司法制度
台湾的司法制度篇一: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内容摘要: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香港澳门的回归,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越来越受重视。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区际法律协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整理了一些常遇的法律规定供用者之需。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司法协助“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为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共同、协作发展扫清了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区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有关区际法律协作规定。
大陆与台湾地区人们交流日益紧密、特别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两地生效后,但两者相互处于不同法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为此,之间的司法协作就变得不可或缺。
为保障两地的经贸、文化、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顺利进行,多年来,两岸对此都有作些规定或签署了一些司法协助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地更新、完善,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一些常用法律规定。
主要包括:大陆与内地证据材料的效力认定、司法文书的送达、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三部分。
一、证据材料效力的认定。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用于在大陆处理民事法律事宜的证明材料,均应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
其中有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的公证书应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
我国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该内容有进一步细化。
比如“财产权利证明书”根据规定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
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在台湾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给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往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大陆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给公证书使用部门。
经过这些手续后的证据材料即可在大陆有效使用。
台湾医疗司法制度略影
议 委 的 鉴定限制 在这些 范 围。有半 数 以上审议委 员
参加的会议作出的鉴定才有法律效力, 法官对审议
委作 出的鉴 定并非 必须 采 纳 , 只有 经过 原被 告双 方 的质证 之 后才决定 是 否采 用 由于 台湾 社会 各界一
审议 委 员会 , 权接 受“ 于司法 或检 查机关委 托 鉴 有 关 定 事项” 而其 他县 市 的 医审 会 则 受理 “ 于 医疗 争 , 关 议之 调处 事项 ” 。在 实务上 , 后者 由于 对外缺 乏公 信 力及职权 不太 明晰 等 , 此调 处 医疗 争 议 的功 能 没 因 有 很好发挥 , 而前 者则一贯坚 持 程序 公正 、 回避等 制 度 , 医疗 事 故的 鉴 定及 其 他医学 鉴 定 中扮 演 着重 在
依照 台湾 “ 医疗 法” 第七 十三 、 七十 四条规 定 , 台 湾各 级卫生 行政 机关 都设 立 “ 医事 审议 委 员 会” 对
卫 生管理工 作 中 的某 些 专业 事 项 进行 评 议 , 人 体 如 试验 、 医疗 制度 的改进 等, 中“ 生 署” 其 卫 所属 的 医事
的作 甩 。
据个 人的 名 字 l 。 医审 会 只对 法 院 送 来 的 鉴 定 材 1 ] 料, 即案 卷 、 历等 进 行 鉴定 , 一般 不再 去 调 查取 病 而
证, 需要 补 充证 据 时也 交 由司 法 机 关补 充。而 法 院 委托 时也往 往提 出 了具体 的 问题如行 为 人是否 有过 失, 失行 为与损害结 果 之 间是 否有 因果关 系等 , 过 审
委 员基 于病 人的权 利 和法律 等立场 提出 相关 问题或
疑问, 由医学委员针对问题进行补充。这样反复讨
论 最后得 出结论 . 以卫 生署 名 义出具鉴 定结论 , 签 不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二)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二)](六)律师制度之性质功能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组织体制、活动、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如何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等规范的总称,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二)。
(注:陶髦、宋英辉、肖胜喜:《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律师制度本身虽不属于司法体系的一环,但与司法制度具有相当密切的关连,对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完善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更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发展水平的显著标志,此为吾人钻研的目的所在。
至于大陆地区之律师制度中,其律师的性质,以往学者常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是人民司法的组成部分,是为无产阶级根本利益服务的,用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资本国家主义的律师制度是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为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服务的,是为资产阶级专政效劳的”。
(注:吴磊:《我国的律师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9页。
)在此种理念下,其律师业务向来即被认为系一种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用以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的进行,是以“律师的工作性质,实际是肩负着国家赋予的使命,按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办事,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
他们是国家政治、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中一支维护法制的力量”。
(注:李运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几点说明〉,载《新华月报》第430 期(1980年9月30日),第18页。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前段即明白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所以律师被定位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占用国家编制和预算,在法律顾问处的组织、领导下,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向国家领取工资,受国家调配、考核和奖惩,不能任由个人随意自由行事。
在此种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建立的官办律师制度下,经过近十六年的实践,业已显露诸多缺点,如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等机构在执行公务时,认为律师既同属国家法律工作者,自应配合共同打击犯罪,但律师相反地却为刑案被告辩护,企图开脱罪责,以致双方产生矛盾对立;(注:张鑫:《大陆法制之现状、问题》,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29~231页。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四
1. 前言台湾的司法制度起初受到中国大陆的影响,但在两岸分治后,两岸的司法制度也开始分道扬镳,一方面,大陆的司法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现在仍在不断地完善和改革;另一方面,台湾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已经发展了许多年,在民主化、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中,其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两岸司法制度的现状及区别、问题分析和未来完善的思考等方面进行比较和讨论。
2. 两岸司法制度的现状及区别2.1 大陆的司法制度大陆的司法制度起初受到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影响,其特点是政治化、行政化和指令式,与权力相结合的审判模式。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大陆的司法制度迎来了改革的浪潮。
在三个阶段的改革过程中,逐渐梳理了审判和诉讼程序、量刑、律师制度等方面,并不断完善和优化各种司法制度。
但由于个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腐败行为,一些司法案件仍然存在判决不公、冤假错案、保密审判等问题。
2.2 台湾的司法制度台湾的司法制度基本建立于民进党执政后,这一时期的台湾社会已经进入了民主化、市场化和法制化进程。
因此,台湾的司法制度也迎来了它的爆炸式发展,不仅在组织结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等方面不断完善和改进,而且在民主意义上不断推进,譬如,通过推动更加透明的民众参与机制,提高了司法公正度的感受。
但是在司法体制上,一些问题,如民主和司法独立、职业道德、人格化判决等问题,依然存在。
2.3 两岸司法制度的区别两岸通过历史的转变、政治体制的变迁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具体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体制形态不同大陆的司法体制属于行政式审判,肩负着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责任,并通过法律手段制约行政权利。
台湾的司法体系则是类美国式法官制度,这意味着,司法权力更加独立于行政机构;法官自身权利更加独立。
•司法机构定位不同两岸的司法机构是由不同的机构调控,大陆的司法机构是由最高、高等、基层三级人民法院和最高、高等、基层三级人民检察院,美国式的台湾则以台湾高等法院为最高法院,设独立检察机关,台湾法院则是由司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专科审判计及常设性裁判员委员会组成的。
台湾和平统一后的制度
台湾和平统一后的制度一、政治制度:1.宪政体制:统一后的台湾将成立一个宪政体制的政府,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来保证权力的平衡与监督。
2.多党制:统一后的台湾将实行多党制,各个政党可以通过选举来竞争政权,确保政治权力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3.政治包容性:台湾和平统一后的政府将采取包容性的政策,包括设立弱势群体保护机构和议会,确保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参与。
4.港澳模式:统一后的台湾可以借鉴香港和澳门的特别行政区模式,给予台湾更大的自治权和制度保障,继续保持现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
5.广泛参与的决策机制:建立多级代表制和参与式政府机制,确保各地区和各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意见能够被充分听取和采纳。
二、经济制度:1.经济合作:两岸统一后,将加强两岸经济的合作与交流,建立更加开放和自由的贸易体系,促进双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2.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后的台湾将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提升。
3.社会福利保障: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等,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稳定的金融体系:统一后的台湾将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5.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保护台湾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三、社会制度:1.文化多样性:尊重和保护各个民族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和习俗,鼓励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和交流。
2.教育体制:通过教育体制,加强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3.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贫困和社会不平等现象,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水平。
4.民族和谐: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一个民族和谐的社会环境。
5.公民权利保护: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建立独立的人权保护机构。
这仅仅是对台湾和平统一后制度的初步设想,其中的细节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利益进行具体的磋商和管理。
台湾五院制度
台湾五院制度台湾五院制度是指台湾地区政府的五个最高行政机构,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审计院。
这五个机构分别负责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审计等不同领域的职责,构成了台湾地区政府的基本组织架构。
首先,行政院是台湾地区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政策,管理行政事务。
行政院下设各部会,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行政事务,如教育、卫生、交通等。
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经立法院同意后就职。
其次,立法院是台湾地区政府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
立法院由全体议员选举产生,议员任期四年。
立法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第三,司法院是台湾地区政府的司法机构,负责审判和解决各种法律纠纷。
司法院下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各级法院。
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经立法院同意后就职。
第四,考试院是台湾地区政府的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种考试,如公务员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
考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经立法院同意后就职。
最后,审计院是台湾地区政府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的财务和行政管理进行审计。
审计院院长由总统任命,经立法院同意后就职。
总的来说,台湾五院制度是一种相对完善的政治体制,各个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保证了政府的权力分立和运行的有效性。
同时,这种制度也为台湾地区政府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台湾的繁荣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台湾五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混乱和冲突。
此外,一些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台湾地区政府的发展需要。
综上所述,台湾五院制度是一种相对完善的政治体制,为台湾地区政府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这种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适应台湾地区政府的发展需要。
港澳台审判制度
港澳台审判制度
港澳台地区的审判制度分别为: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制度基于英国的普通法体系,采用独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审判,包括法院、律政司和法律援助处等。
香港的审判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司法权利和法治原则,法官由独立的司法委员会任命。
2.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审判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审判制度基于葡萄牙的法律体系,通过澳门的司法机构进行审判,包括法院、律政司和法律援助部等。
澳门的审判制度保护了公民的司法权利和法治原则,法官由一个独立委员会选举产生。
3. 台湾地区的审判制度:台湾地区的审判制度基于中华民国的法律体系,通过台湾地区的司法机构进行审判,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等。
台湾的审判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司法权利和法治原则,法官的产生经过公正的评鉴程序任命。
总体来说,港澳台地区的审判制度都注重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和法治原则,保持独立自主的司法机构进行审判,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过程。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比较研究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比较研究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虽然同属一个中国,但在司法制度方面却有很大的不同。
其中一个最大的不同便是法官的独立性。
本文将围绕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的比较研究展开。
首先,我国大陆的法官制度是“双重领导制”,也就是法院领导干部对法官的指导与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而在台湾地区,法官的任命和晋升完全由司法机关独立审查,与政治无关。
这种制度下,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裁判权,保障司法公正。
其次,我国大陆的法官普遍存在“枪打出头鸟”的现象,即较为优秀的法官往往被领导署名,导致其独立性受到影响。
而在台湾地区,则存在“司法明星”现象,即一些法官因其优秀的审判能力而得到广泛关注和尊重,获得更大的独立性,从而在民间得到广泛的支持和信任。
再者,我国大陆的法官在处理某些敏感案件时往往存在被政治干预的情况。
而台湾地区的法官则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不受政治力量的干预。
以台湾“司法判决”App为例,该APP通过法院网站即可查询、浏览和下载台湾地区各级法院公开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而这些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是由独立审判的法官制定,能够反映司法独立的实践。
最后,我们来看一些实际案例。
2016年,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了一起环保部门与一家企业的环保垃圾处理纠纷案。
该案中,环保部门因为该企业处理的垃圾存在环保问题而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但该企业不服处罚,起诉至法院。
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富有独立思考精神,认真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并最终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同年,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游戏开发者版权纠纷的案件。
该游戏开发者因为自己开发的游戏被盗用而起诉对方。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理本案时以实证证据为依据,认真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最终公正地判决了该案。
综上所述,在法官独立审判方面,我国大陆还需在制度建设中进一步提高独立审判的信誉及质量。
台湾地区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裁判权,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这可以作为我国大陆法官制度改革的一个参考。
台湾法规资料库
台湾法规资料库
台湾地区现行法律制度直接承袭了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的“六法”体系,即以“宪法”、“民法典”、“刑法典”、“行政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六大法典构成其基本框架。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级:①基本法典,即六大法典;②相关法规,即围绕基本法典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法、条例、细则、办法等;③判例和解释令,即“最高法院”所作的判例和大法官会议所作的解释例和决议。
台湾地区“中央法规标准法”对法规的各种形式均作了详细规定。
“立法院”是台湾地区的立法机关。
台湾地区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军事法院”和“宪法法院”。
“普通法院”一般实行三级三审制度:一审由18个地方法院负责,二审由设于台北、台中、高雄、花莲、金门地区的“高等法院”负责,三审由设于台北的“最高法院”负责。
“行政法院”实行二级二审制度:一审由设于台北、台中、高雄等地的“行政法院”负责,二审由设于台北的“最高行政法院”负责。
台湾检察系统归“行政院法务部”管辖,“检察署”负责犯罪的侦查与起诉。
“司法院”负责司法行政部分,设有大法官15人,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
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体系,以成文法为基本法律渊源。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后,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拥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其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和法律同等的效力。
台湾医疗司法制度概览
在我国台湾 ,如果医患双方对 医疗过程有争议时,向有关机关进 行告诉之后 ,有关机关会组织专家 进行鉴定,主要有法医鉴定和医学 鉴定 两 种 方式 。其 中前 者 是对 患者 的死 因进 行鉴 定 ,后 者 则 是 从医 学 的角度对诊疗过程进行鉴定,完成
加, 要求“ 中三分之一 以上 为法律 其 专家及社会人士” 目前的医审会医 。 事鉴定小组 由十五名专家组成 ,其 中十名为医疗专家,五名为法律界 和社会 知名人士 ( 社会学者 、政要 等 ) 委员每三年一届 , 以连选连 。 可 任,但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的 进步, 一般连任都不会超过两届。 为了保持鉴定的严肃性 。医审 会不接受单位和个人对 医疗争议的 鉴定请求 ,而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 托事项。当医疗纠纷进 入司法诉讼 程序 ( 刑事或民事) 医审会接受 后, 法院的委托, 其程序是 ①查 明被告 医师的学历、 执业经历等 ②将案件 送交与医师无利害关系的同一专业
的医学委员对整个医疗行为 的过程
陈述, 提出鉴定意见 ④法律或社会 委员基于病人的权利和法律等立场 提出相关 问题或疑 问,由医学委员 针对 问题进行补充。这样反复讨论
最 后 得 出结 论 , 以 卫生 署 名 义 出具
某不服遂上诉至台湾高等法 院, 等法院先后三次委托“ 卫生署 ” 医 审议 委员会对 有关事项进行鉴定 : 第 一 次 的 问题 是 “ 师徐 某 对 于 医
人 李某 之 医 疗 过程 有 无 过 失 ” 这 ,
鉴定结论 , 不签据个人 的名字。 医审 会 只对法 院送 来的鉴定材料,即案 卷、 病历 等进行鉴定, 而一般不再去 调 查 取 证 .需 要 补 充证 据 时 也 交 由 司法机关补充 。而法 院委托时也往 往提 出了具体的问题如行为人是否 有过失,过失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 间 是否有 因果关系等,审议委 的鉴定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四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四)(四)廓清检察官之角色与定位检察官行使检察事务之权限为检察权,在台湾地区检察官负追诉犯罪之责,其职权内容除侦查犯罪、提起公诉外,尚须出庭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审核法院裁判是否适当合法,对错误之裁判予以救济,使法律得以正确适用,必至执行完毕,方使完成责任。
是以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检察官虽为公诉案件之原告,但与自诉人不同,其实施侦查提起公诉之目的,并非在于求得犯罪之补偿,或对犯罪人施以报复,而系在维护社会之秩序与刑事司法正义之实现,故检察官在具体刑事审判过程中,虽居于原告地位,实际上则带有“公益代表人”色彩,也因其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本质上系为维护国家统治权而存在,故法律授与检察官前述许多自诉人所不能拥有之权限,使成为一拥有庞大人力、物力或设备之强权机关。
然而检察官之职责,并非在于执行符合行政目的性、安全性与秩序取向之行政事务,而是针对符合司法正义之“法实现”与“法贯彻”导向之司法事务。
法律与正义不只是检察官行事之框架,也是检察官之职责所要达成之目的,其行事态度与作为,不仅要符合宪法与法律之规定与精神,更要符合法理与正义。
(注:林山田:《论检察机关与检察官》,《全国律师》19XX年6月号,第101~103页。
)所以检察官虽非法官,但作为司法体系主要成员之一,为展现司法作为之能力,扮演“法律维护者”角色,故必须具备与法官同等资格之人,始得任命为检察官。
是以,《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9条明定,检察官之任用资格与法官完全相同。
虽然在检察机关内部组织上,个别检察官不具有如法官之独立性,但是为使检察官能够胜任追诉犯罪之司法工作,务需透过立法,保障检察官之法律地位;同时有关检察一体所引发之内部指令权、外部指令权,以及职务收取、职务移转权之行使及其界限,以及检察权滥用之防止等,均有待于另订《检察官法》,以规范上列事项。
此外,如能仿造大陆地区之法制,将《法院组织法》第五章“检察机关”之规定独立出来,另定《检察机关组织法》,应系可行之立法方向。
涉台司法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涉台司法审判工作情况汇报一、政治影响下的司法独立台湾地区自1949年起,即经历了国民政府的迁徙,与中国大陆地区政治系统格异,整体按照法治模式发展。
在政治上因为两岸关系特殊,台湾对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尤为重视。
建国初期,曾遭受政权更迭影响司法程序,直至90年代开始持续政权交替,司法审判工作才迅速走向独立正规。
台湾法官学会因此指出,台湾司法制度有着司法独立不断维持及挑战的必要。
1.1 法律与政治的裂隙台湾地区的法官事务由行政院院会分别提名人选,再经院长提名、负责司法院提请总统指派法官。
然而大ivilright年在法官人选指派上,台湾当时地方政治党派之间争执,往往效率缓慢甚迟。
令人忧心的是,法官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责任人,其选任程序是否早已受政治势力影响?由此可见,台湾地区司法审判工作受以民众讼诉为主、法庭判决为辅,而各法院对人事管理及法规的制订极为敏感且缺少一个属意见难以通过的制度组成。
较为可行的建议为设立独立的司法委员会或由立法机构对新法官提名审批程序进行监督,对于已被任命的法官要设置责任、追认机制,犯错者可宣布备案重申甄审而不得而再授任。
此外,启动司法扁平组织和设立参审法官系统,削弱政治对司法审判腐蚀,有助确保司法更独立。
1.2 法律与政治的表态对于人事任免及立法的冲突轮廓,台湾地区法院表态坚持司法独立,常见的途径为法官组织行动。
例如,在行政权力超越司法的压力下,部分法官曾发起示威,用“法庭维护法治,人民血肉之躯保植自由保障司法正常运作”来作为申明。
同时又有法官发表公开声明,回击言行不一的官员。
在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法院和行政部门需另建冲突解决管制机构,便能直接聆听法官意见与建议,了解其中需靠规章化的修正。
亦或如总统选举法之类的法规需要以公文牵引,统一理解意旨并提出审议。
二、司法改革背后的涉台敏感议题台湾地区曾多次在司法改革问题上面临台独及反共的选边站岗。
在政治领域,各阶层对于两岸关系均存在互相不定领会。
台湾司法制度
台湾司法制度台湾司法制度是台湾地区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以独立、公正、廉洁为原则,起到监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下面从司法体系的组织结构、审判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台湾司法体系由两个最高法院、两个高等法院和23个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分为司法院和银监会法院,负责审理最重要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案件。
高等法院则分为台北高级行政法院和士林高级法院,专门处理行政和刑事案件。
地方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分设在23个县市。
在审判方式上,台湾采用三审制度。
即一审法院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法院由高等法院负责审理,三审则交由最高法院审理。
这一制度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正确性,避免一审或二审在审判中出现错误。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台湾设立了公诉人制度。
公诉人是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负责起诉犯罪嫌疑人,为审判提供证据。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权选择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责任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帮助。
此外,台湾司法制度还设立了保障被告的审判程序,如尊重人权、开庭审理、证人出庭作证等。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案件数量,台湾还设立了一些特殊审判机构。
例如,专为犯罪严重的重大案件设立的刑事部特别程序和毒品专门法庭等。
这些特殊审判机构的设立能够加快审判进程,减少犯罪率。
另外,为了确保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台湾司法制度实行庭财分离制度。
这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接受任何财物和礼物,以保证其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态度。
此外,台湾司法机构还设立了法律职业道德委员会,监督法官和律师的行为,保证他们遵守职业道德。
总之,台湾司法制度以独立、公正、廉洁为原则,通过完善的组织结构、审判方式和保障措施,确保了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虽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台湾司法制度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台湾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架构
台湾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架构
台湾的政治体制是一个多党制的民主体制,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而相互制衡的分支。
以下是台湾的行政架构和政治体制的主要组成:
1. 行政机构:
- 行政院:台湾的最高行政机构,由行政院长领导。
行政院负责领导和监督政府的日常管理和政策实施。
- 行政部门:行政院下设各个部门和机构,如内政部、外交部、财政部等。
这些部门负责执行政府的政策和计划。
2. 立法机构:
- 台湾的立法机构是"立法院",由一群国会议员组成。
立法院负责通过法律、监督政府和参与立法程序。
- 通过普选产生的议员代表不同政党和选区的利益,在国会中进行辩论和决策。
3. 司法机构:
- 司法机构是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台湾司法系统。
最高的司法机构是"司法院",负责监督审判机关的运作和制定司法政策。
- 司法机构的职责包括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保障个人权利、维护法治和司法独立性。
4. 政党体系:
- 台湾拥有多个政党,其中两个最大的政党是中国国民党(KMT)和民进党(DPP)。
其他小型政党也在台湾政治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 政党在台湾的政治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代表不同的政治理念和选民利益。
台湾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架构建立在民主的原则下,强调政府机构的独立性、制衡和透明度。
通过普选产生的政府代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以反映人民的意愿和需求。
司法独立性和法治原则得到重视,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
政党的竞争和政治辩论保证了政治多样性和民主决策的实现。
台湾司法考试司法制度考试试题
台湾省司法考试《司法制度》考试试题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25题,每题2分,共50分。
1.境的构成要素为标准进行分类,环境可分为:(B )。
A.农业环境、工业环境、生活环境等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C.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等D.人工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等2.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A、社会经济B、国民经济C、地区经济D、本地经济3.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B),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A.收支平衡B.统筹兼顾^量入为出 D.讲求绩效4.下列主体中,依照我国选举法不列入选民名单的是(A )A.精神病患者B.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C.劳动教养人员D.吸毒人员5.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B)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A.3 日B.5 日C.7 日D.10 日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B)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A、十五日 8、三十日 C、六十日 D、九十日7.地方性法规是(C)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8.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哪里?(A )A.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B.科学立法C.依宪执政D.司法公正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自(C)起施行。
A 2014年11月26日B 2014年12月1日C 2015年3月1日D 2015年1月1日10.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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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制度篇一: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内容摘要: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香港澳门的回归,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越来越受重视。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区际法律协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整理了一些常遇的法律规定供用者之需。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司法协助“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为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共同、协作发展扫清了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区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有关区际法律协作规定。
大陆与台湾地区人们交流日益紧密、特别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两地生效后,但两者相互处于不同法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为此,之间的司法协作就变得不可或缺。
为保障两地的经贸、文化、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顺利进行,多年来,两岸对此都有作些规定或签署了一些司法协助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地更新、完善,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一些常用法律规定。
主要包括:大陆与内地证据材料的效力认定、司法文书的送达、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三部分。
一、证据材料效力的认定。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用于在大陆处理民事法律事宜的证明材料,均应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
其中有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的公证书应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
我国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该内容有进一步细化。
比如“财产权利证明书”根据规定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
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在台湾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给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往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大陆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给公证书使用部门。
经过这些手续后的证据材料即可在大陆有效使用。
再提一点,许多人认为经过以上手续的证据材料还需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实施办法》查询核实后才可使用,这是片面的理解。
根据规定只有具有这几中情形之一的才可能涉及向对方查证: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否则经过前述手续后就可直接采用了。
二、司法文书送达。
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
送达的方式,根据《规定》第三条,有以下几种:(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采用上述四种方式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为送达,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可以依法留置送达。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用此种方式送达,应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并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这主要为两岸法院之间的委托。
即委托方应向被委托方出具委托函,写明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需送达的文书种类。
内地法院在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送达。
(八)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刑登,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目前,大陆与台湾还没有关于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协议。
就台湾,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
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
”就大陆来讲,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单方所作的规定,主要有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20XX年4月对该规定的补充规定,节选如下。
(一)可申请执行判决的范围。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还包括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大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受理的法院。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三)其它规定主要有。
1、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具有前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5、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
7、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
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0、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且不具有《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11、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1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时,除了有专门司法解释或司法协助协议规定外,其它参照国际私法来加以处理。
比如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再有,20XX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该份协议使得两岸司法互助又进一步得到提升,使两岸就刑事领域司法互助有了规范性依据。
两岸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就共同打击犯罪、司法互助、请求程序等方面的合作更为顺畅。
其中,协议第十八条互免证明所述:“双方同意依本协议请求及协助提供之证据资料、司法文书及其他资料,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证明。
”这是双方诚意的集中体现。
不过,笔者认为,这里的互免证明指的是两岸特定的主管部门之间出具的证明材料不需要任何形式证明,不包括民间提供的证明材料,民间提供的仍需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最后,笔者认为,两岸之间就各方面的沟通、合作将越来越多,为了适应需要,相互的司法互助必定不断走向成熟、完善。
以上内容由笔者根据有关法律、司法协助协议和司法解释整理,并结合实践所得,供需者参考使用。
20XX年9月30日更新篇二:简述德国司法制度简述德国司法制度----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一、审判制度(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
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1、宪法法院。
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
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
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
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
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