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司法制度
台湾现行制度
台湾现行制度
台湾现行制度是以“宪政民主、三权分立”为基本原则的制度。
其核心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并存,宪政结构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独立,彼此制衡和协调,营造健康民主环境”。
下面是台湾现行制度的主要内容:
1.行政:行政机构由行政院、各部门与机关组成。
行政院为主
管全国行政事务的最高行政机关。
行政机构的领导人为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并由立法院审查通过。
2.立法:立法机构是立法院,由全国代表人民选举产生。
立法
院行使立法、监察行政机关、审议财政预算等职责。
3.司法: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组成。
最高法院为最高级法院,其下分民事、刑事、行政、司法行政四个院部。
4.民主选举:台湾实行普选制度,除县市长、乡镇市长、村里
长等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外,还包括总统、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等选举。
5.宪政制约:台湾的宪政体系为地方自治制度,具有明确的权
力分立,通过制约与平衡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6.人权保障:台湾的宪法中设有保障人权条款,同时支持种族、
文化、宗教等多元文化的发展。
法律还规定了专门机构来维护人权。
台湾医疗司法制度略影
议 委 的 鉴定限制 在这些 范 围。有半 数 以上审议委 员
参加的会议作出的鉴定才有法律效力, 法官对审议
委作 出的鉴 定并非 必须 采 纳 , 只有 经过 原被 告双 方 的质证 之 后才决定 是 否采 用 由于 台湾 社会 各界一
审议 委 员会 , 权接 受“ 于司法 或检 查机关委 托 鉴 有 关 定 事项” 而其 他县 市 的 医审 会 则 受理 “ 于 医疗 争 , 关 议之 调处 事项 ” 。在 实务上 , 后者 由于 对外缺 乏公 信 力及职权 不太 明晰 等 , 此调 处 医疗 争 议 的功 能 没 因 有 很好发挥 , 而前 者则一贯坚 持 程序 公正 、 回避等 制 度 , 医疗 事 故的 鉴 定及 其 他医学 鉴 定 中扮 演 着重 在
依照 台湾 “ 医疗 法” 第七 十三 、 七十 四条规 定 , 台 湾各 级卫生 行政 机关 都设 立 “ 医事 审议 委 员 会” 对
卫 生管理工 作 中 的某 些 专业 事 项 进行 评 议 , 人 体 如 试验 、 医疗 制度 的改进 等, 中“ 生 署” 其 卫 所属 的 医事
的作 甩 。
据个 人的 名 字 l 。 医审 会 只对 法 院 送 来 的 鉴 定 材 1 ] 料, 即案 卷 、 历等 进 行 鉴定 , 一般 不再 去 调 查取 病 而
证, 需要 补 充证 据 时也 交 由司 法 机 关补 充。而 法 院 委托 时也往 往提 出 了具体 的 问题如行 为 人是否 有过 失, 失行 为与损害结 果 之 间是 否有 因果关 系等 , 过 审
委 员基 于病 人的权 利 和法律 等立场 提出 相关 问题或
疑问, 由医学委员针对问题进行补充。这样反复讨
论 最后得 出结论 . 以卫 生署 名 义出具鉴 定结论 , 签 不
台湾和平统一后的制度
台湾和平统一后的制度一、政治制度:1.宪政体制:统一后的台湾将成立一个宪政体制的政府,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来保证权力的平衡与监督。
2.多党制:统一后的台湾将实行多党制,各个政党可以通过选举来竞争政权,确保政治权力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3.政治包容性:台湾和平统一后的政府将采取包容性的政策,包括设立弱势群体保护机构和议会,确保各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参与。
4.港澳模式:统一后的台湾可以借鉴香港和澳门的特别行政区模式,给予台湾更大的自治权和制度保障,继续保持现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
5.广泛参与的决策机制:建立多级代表制和参与式政府机制,确保各地区和各个社会利益群体的意见能够被充分听取和采纳。
二、经济制度:1.经济合作:两岸统一后,将加强两岸经济的合作与交流,建立更加开放和自由的贸易体系,促进双方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2.产业结构调整:统一后的台湾将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提升。
3.社会福利保障: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等,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稳定的金融体系:统一后的台湾将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5.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管,保护台湾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三、社会制度:1.文化多样性:尊重和保护各个民族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和习俗,鼓励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和交流。
2.教育体制:通过教育体制,加强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3.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贫困和社会不平等现象,提高社会公平正义水平。
4.民族和谐: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一个民族和谐的社会环境。
5.公民权利保护: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建立独立的人权保护机构。
这仅仅是对台湾和平统一后制度的初步设想,其中的细节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利益进行具体的磋商和管理。
海峡两岸缓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二、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
(六)缓起诉制度的评价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近年来的统计资料,缓起诉案件人数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一、台湾不起诉概况
(二)相对不起诉
检察官侦查结果,认为有足够犯罪嫌疑的案件,依照法定原则,本应提起公诉,但是基于刑 事政策的考量(尤其是预防思想为导向的刑罚理论)以及诉讼经济的要求,允许检察官在特定情 形下,裁量是否提起公诉,一般称为相对不起诉处分。法定原则与便宜原则是利弊互见的设计, 便宜原则若是适用不当,容易产生检察官恣意裁量或同法不同用的弊端。除特别处理的缓起诉处 分外,主要的相对不起诉原因包括:
海峡两岸缓起诉制度
比较研究
日期: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一 台湾不起诉概况 二 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 三 中国大陆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四 两种制度之比较
一、台湾不起诉概况
PART ONE
一、台湾不起诉概况
不起诉处分,是指检察官对于终结侦查的案件, 因认为欠缺法律上提起公诉之要件,或其起诉并不 相当,而不予起诉的情形。检察官发动侦查之后, 除案件不属于其管辖、案件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断及 犯人不明者之外,应依其侦查之结果,就该案件分 别为起诉或不起诉(含缓起诉)处分。
被驳回
告诉人不服上级 检察首长驳回再 议处分的,可以 在接受处分书后 十日内委任律师 提出理由状,向 该管第一审法院 申请交付审判
依职权
原检察官应依职权径直送直接上级 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再议 ,并通知告发人
针对撤销缓起诉 的处分
被告可以经原检察官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 检察长或检察总长申请再议
一、台湾不起诉概况
(二)相对不起诉
2、与应执行刑并无重大关系的案件
台湾司法制度
台湾司法制度篇一: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内容摘要: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香港澳门的回归,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越来越受重视。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区际法律协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整理了一些常遇的法律规定供用者之需。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司法协助“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为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共同、协作发展扫清了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区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有关区际法律协作规定。
大陆与台湾地区人们交流日益紧密、特别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两地生效后,但两者相互处于不同法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为此,之间的司法协作就变得不可或缺。
为保障两地的经贸、文化、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顺利进行,多年来,两岸对此都有作些规定或签署了一些司法协助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地更新、完善,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一些常用法律规定。
主要包括:大陆与内地证据材料的效力认定、司法文书的送达、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三部分。
一、证据材料效力的认定。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用于在大陆处理民事法律事宜的证明材料,均应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
其中有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的公证书应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
我国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该内容有进一步细化。
比如“财产权利证明书”根据规定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
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在台湾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给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往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大陆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给公证书使用部门。
经过这些手续后的证据材料即可在大陆有效使用。
台湾五院制度
台湾五院制度台湾五院制度是指台湾地区政府的五个最高行政机构,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审计院。
这五个机构分别负责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审计等不同领域的职责,构成了台湾地区政府的基本组织架构。
首先,行政院是台湾地区政府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政策,管理行政事务。
行政院下设各部会,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行政事务,如教育、卫生、交通等。
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经立法院同意后就职。
其次,立法院是台湾地区政府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监督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
立法院由全体议员选举产生,议员任期四年。
立法院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第三,司法院是台湾地区政府的司法机构,负责审判和解决各种法律纠纷。
司法院下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各级法院。
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经立法院同意后就职。
第四,考试院是台湾地区政府的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种考试,如公务员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等。
考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经立法院同意后就职。
最后,审计院是台湾地区政府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的财务和行政管理进行审计。
审计院院长由总统任命,经立法院同意后就职。
总的来说,台湾五院制度是一种相对完善的政治体制,各个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保证了政府的权力分立和运行的有效性。
同时,这种制度也为台湾地区政府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台湾的繁荣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台湾五院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划分不够清晰,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混乱和冲突。
此外,一些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台湾地区政府的发展需要。
综上所述,台湾五院制度是一种相对完善的政治体制,为台湾地区政府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这种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适应台湾地区政府的发展需要。
台湾地区三审终审制度的形成、特征及其启示
司法审级制度是一个国家(地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当前的四级二审制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台湾地区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对我国今后的司法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台湾地区三审终审制度的历史变迁台湾地区的司法审级制度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规定,其历史变迁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台湾日占时期的司法审级制度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窃取宝岛台湾,随后开始着手引入西方司法制度。
台湾总督府于1895年10月7日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台湾总督府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各地置支部共11个,依该职制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1896年7月15日又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改采三级三审制,成立高等法院、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1898年7月19日总督府废止高等法院,改采二级二审制,仅余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
1919年8月,台湾司法制度再度改革,台湾总督府法院仿效朝鲜之三审制,采取二级三审制,将复审法院废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又将高等法院分为复审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为当时台湾的终审法院。
1943年,日本政府为求减轻法院负担,将本土裁判所之战时体制适用于台湾,对地方法院判决不服者得直接上诉于高等法院复审部,再度成为二级二审制,该制行使至日治结束。
(二)1945年国民政府接收台湾后的司法审级制度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接收了台湾,并在台湾推行其三级三审的司法审级制度。
其实,民国政府的司法审级制度也是经过了一个曲折的变化过程,早在1902年,受西方影响,清朝政府便开始变法修律。
1908年正式颁布了《法院编制法》,建立了四级三审的司法体系。
该法规定于中央设立大理院、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各府(或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各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以审理民刑案件。
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先生认为不能因为前清采用了四级三审制便轻易废弃之,他指出“不知以案情之轻重,定审级之繁简,殊非慎重收稿日期:2016-05-10作者简介:徐运良,男,江西石城人,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与中文系副教授。
港澳台审判制度
港澳台审判制度
港澳台地区的审判制度分别为:
1.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制度基于英国的普通法体系,采用独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审判,包括法院、律政司和法律援助处等。
香港的审判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司法权利和法治原则,法官由独立的司法委员会任命。
2.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审判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审判制度基于葡萄牙的法律体系,通过澳门的司法机构进行审判,包括法院、律政司和法律援助部等。
澳门的审判制度保护了公民的司法权利和法治原则,法官由一个独立委员会选举产生。
3. 台湾地区的审判制度:台湾地区的审判制度基于中华民国的法律体系,通过台湾地区的司法机构进行审判,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等。
台湾的审判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司法权利和法治原则,法官的产生经过公正的评鉴程序任命。
总体来说,港澳台地区的审判制度都注重保障公民的司法权利和法治原则,保持独立自主的司法机构进行审判,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过程。
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
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内容提要:本文考察台湾民法的相关内容,结合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比较台湾民法体系与大陆民法体系的具体条例及内容的差异。
通过介绍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以期对我国大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有所助益。
标签:台湾民法立法体系内容差异立法借鉴民法的法源大体可以分为为法律、习惯及法理;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制定法。
以上三者是民法的直接法源。
民法的间接法源主要有判例及学说。
台湾现行民法典源于1930年制定于中国大陆的版本。
台湾民法最新修订于2015年6月10日。
本文将结合制定法及判例学说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民法总则第一编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法例、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力之行使。
如诚信原则为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合同法都应当贯彻适用。
第一方面法例一共有5条,主要涉及到民事法律的发源,使用习惯以不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为限、使用文字之准则、以文字为准、以最低额为准等5大法例。
1.权利主体,民法传统观点认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之给付,不生清偿的法律效力。
这种价值判断注重于保护未成年人,强调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于交易安全。
同样地,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之损失,不负无权代理人之责任。
2.权利客体,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在台湾民法中,物的定义谓有体物及物质上俱能支配之自然力(如电力)。
要求物权的标的物特定,使物便于公示,产生公信的效力,以保护交易安全。
3.权利变动(1)权利的变动与法律事实,台湾民法将其分为权利主体、客体和效力的变更。
效力变更,比如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消灭;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法律行为制度,台湾民法典中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三方面,a.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b.标的物确定和妥当;c.意思表示无瑕疵。
(3)行为能力,对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台湾民法规定满20岁为的非禁治产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已经结婚的,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比较研究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比较研究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虽然同属一个中国,但在司法制度方面却有很大的不同。
其中一个最大的不同便是法官的独立性。
本文将围绕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官独立审判的比较研究展开。
首先,我国大陆的法官制度是“双重领导制”,也就是法院领导干部对法官的指导与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而在台湾地区,法官的任命和晋升完全由司法机关独立审查,与政治无关。
这种制度下,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裁判权,保障司法公正。
其次,我国大陆的法官普遍存在“枪打出头鸟”的现象,即较为优秀的法官往往被领导署名,导致其独立性受到影响。
而在台湾地区,则存在“司法明星”现象,即一些法官因其优秀的审判能力而得到广泛关注和尊重,获得更大的独立性,从而在民间得到广泛的支持和信任。
再者,我国大陆的法官在处理某些敏感案件时往往存在被政治干预的情况。
而台湾地区的法官则遵循独立审判的原则,不受政治力量的干预。
以台湾“司法判决”App为例,该APP通过法院网站即可查询、浏览和下载台湾地区各级法院公开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而这些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是由独立审判的法官制定,能够反映司法独立的实践。
最后,我们来看一些实际案例。
2016年,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了一起环保部门与一家企业的环保垃圾处理纠纷案。
该案中,环保部门因为该企业处理的垃圾存在环保问题而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但该企业不服处罚,起诉至法院。
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富有独立思考精神,认真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并最终作出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同年,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游戏开发者版权纠纷的案件。
该游戏开发者因为自己开发的游戏被盗用而起诉对方。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审理本案时以实证证据为依据,认真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最终公正地判决了该案。
综上所述,在法官独立审判方面,我国大陆还需在制度建设中进一步提高独立审判的信誉及质量。
台湾地区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裁判权,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这可以作为我国大陆法官制度改革的一个参考。
台湾法规资料库
台湾法规资料库
台湾地区现行法律制度直接承袭了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的“六法”体系,即以“宪法”、“民法典”、“刑法典”、“行政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六大法典构成其基本框架。
“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级:①基本法典,即六大法典;②相关法规,即围绕基本法典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法、条例、细则、办法等;③判例和解释令,即“最高法院”所作的判例和大法官会议所作的解释例和决议。
台湾地区“中央法规标准法”对法规的各种形式均作了详细规定。
“立法院”是台湾地区的立法机关。
台湾地区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军事法院”和“宪法法院”。
“普通法院”一般实行三级三审制度:一审由18个地方法院负责,二审由设于台北、台中、高雄、花莲、金门地区的“高等法院”负责,三审由设于台北的“最高法院”负责。
“行政法院”实行二级二审制度:一审由设于台北、台中、高雄等地的“行政法院”负责,二审由设于台北的“最高行政法院”负责。
台湾检察系统归“行政院法务部”管辖,“检察署”负责犯罪的侦查与起诉。
“司法院”负责司法行政部分,设有大法官15人,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
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体系,以成文法为基本法律渊源。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后,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拥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其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和法律同等的效力。
涉台司法审判工作情况汇报
涉台司法审判工作情况汇报一、政治影响下的司法独立台湾地区自1949年起,即经历了国民政府的迁徙,与中国大陆地区政治系统格异,整体按照法治模式发展。
在政治上因为两岸关系特殊,台湾对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尤为重视。
建国初期,曾遭受政权更迭影响司法程序,直至90年代开始持续政权交替,司法审判工作才迅速走向独立正规。
台湾法官学会因此指出,台湾司法制度有着司法独立不断维持及挑战的必要。
1.1 法律与政治的裂隙台湾地区的法官事务由行政院院会分别提名人选,再经院长提名、负责司法院提请总统指派法官。
然而大ivilright年在法官人选指派上,台湾当时地方政治党派之间争执,往往效率缓慢甚迟。
令人忧心的是,法官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责任人,其选任程序是否早已受政治势力影响?由此可见,台湾地区司法审判工作受以民众讼诉为主、法庭判决为辅,而各法院对人事管理及法规的制订极为敏感且缺少一个属意见难以通过的制度组成。
较为可行的建议为设立独立的司法委员会或由立法机构对新法官提名审批程序进行监督,对于已被任命的法官要设置责任、追认机制,犯错者可宣布备案重申甄审而不得而再授任。
此外,启动司法扁平组织和设立参审法官系统,削弱政治对司法审判腐蚀,有助确保司法更独立。
1.2 法律与政治的表态对于人事任免及立法的冲突轮廓,台湾地区法院表态坚持司法独立,常见的途径为法官组织行动。
例如,在行政权力超越司法的压力下,部分法官曾发起示威,用“法庭维护法治,人民血肉之躯保植自由保障司法正常运作”来作为申明。
同时又有法官发表公开声明,回击言行不一的官员。
在这里需要澄清的是,法院和行政部门需另建冲突解决管制机构,便能直接聆听法官意见与建议,了解其中需靠规章化的修正。
亦或如总统选举法之类的法规需要以公文牵引,统一理解意旨并提出审议。
二、司法改革背后的涉台敏感议题台湾地区曾多次在司法改革问题上面临台独及反共的选边站岗。
在政治领域,各阶层对于两岸关系均存在互相不定领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6.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以下简称本解释)于2015年6月30日发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制定背景两岸间民事裁判的相互认可和执行,对于保障两岸民众权益和增进两岸互信合作,意义重大。
1998年以来,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民事裁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以下简称98年《规定》)、《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四个司法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及仲裁裁决在大陆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有效减轻了两岸当事人诉累,也为两岸经贸发展和人员往来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近年来,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和大陆有关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持续完善,前述四个司法解释在对于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台湾裁判范围、申请认可与执行案件管辖连结点、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衔接等方面,已不能充分满足两岸交流交往和审判实践的需要。
为全面总结有关涉台裁判认可的审判经验,更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使有关司法解释更加系统化、清晰化,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整合并修订前述四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在申请认可与执行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分别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即本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认可台湾仲裁裁决规定》)。
台湾司法制度
台湾司法制度台湾司法制度是台湾地区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以独立、公正、廉洁为原则,起到监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下面从司法体系的组织结构、审判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台湾司法体系由两个最高法院、两个高等法院和23个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分为司法院和银监会法院,负责审理最重要的行政、刑事和民事案件。
高等法院则分为台北高级行政法院和士林高级法院,专门处理行政和刑事案件。
地方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分设在23个县市。
在审判方式上,台湾采用三审制度。
即一审法院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负责审理,二审法院由高等法院负责审理,三审则交由最高法院审理。
这一制度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正确性,避免一审或二审在审判中出现错误。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台湾设立了公诉人制度。
公诉人是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负责起诉犯罪嫌疑人,为审判提供证据。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权选择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责任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法律帮助。
此外,台湾司法制度还设立了保障被告的审判程序,如尊重人权、开庭审理、证人出庭作证等。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案件数量,台湾还设立了一些特殊审判机构。
例如,专为犯罪严重的重大案件设立的刑事部特别程序和毒品专门法庭等。
这些特殊审判机构的设立能够加快审判进程,减少犯罪率。
另外,为了确保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台湾司法制度实行庭财分离制度。
这意味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接受任何财物和礼物,以保证其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态度。
此外,台湾司法机构还设立了法律职业道德委员会,监督法官和律师的行为,保证他们遵守职业道德。
总之,台湾司法制度以独立、公正、廉洁为原则,通过完善的组织结构、审判方式和保障措施,确保了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虽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台湾司法制度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台湾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架构
台湾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架构
台湾的政治体制是一个多党制的民主体制,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独立而相互制衡的分支。
以下是台湾的行政架构和政治体制的主要组成:
1. 行政机构:
- 行政院:台湾的最高行政机构,由行政院长领导。
行政院负责领导和监督政府的日常管理和政策实施。
- 行政部门:行政院下设各个部门和机构,如内政部、外交部、财政部等。
这些部门负责执行政府的政策和计划。
2. 立法机构:
- 台湾的立法机构是"立法院",由一群国会议员组成。
立法院负责通过法律、监督政府和参与立法程序。
- 通过普选产生的议员代表不同政党和选区的利益,在国会中进行辩论和决策。
3. 司法机构:
- 司法机构是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台湾司法系统。
最高的司法机构是"司法院",负责监督审判机关的运作和制定司法政策。
- 司法机构的职责包括审判刑事和民事案件、保障个人权利、维护法治和司法独立性。
4. 政党体系:
- 台湾拥有多个政党,其中两个最大的政党是中国国民党(KMT)和民进党(DPP)。
其他小型政党也在台湾政治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 政党在台湾的政治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代表不同的政治理念和选民利益。
台湾的政治体制和行政架构建立在民主的原则下,强调政府机构的独立性、制衡和透明度。
通过普选产生的政府代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以反映人民的意愿和需求。
司法独立性和法治原则得到重视,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
政党的竞争和政治辩论保证了政治多样性和民主决策的实现。
法律移植成功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借鉴、引进和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法律规范等,以适应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需要。
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有助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本文将以中国台湾地区“三合一”审判制度为例,探讨法律移植的成功案例。
二、台湾地区“三合一”审判制度简介台湾地区“三合一”审判制度是指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合并审判的一种制度。
在此之前,台湾地区的审判制度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原则,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然而,这种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诸多弊端,如诉讼程序复杂、审判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台湾地区于2005年实施了“三合一”审判制度。
三、法律移植过程1. 研究借鉴在实施“三合一”审判制度之前,台湾地区对大陆、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三合一”审判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
通过比较分析,台湾地区发现这些地区的“三合一”审判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2. 立法改革基于对“三合一”审判制度的借鉴,台湾地区于2005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将原本独立的行政诉讼纳入民事审判程序。
这一改革使得台湾地区的审判制度更加完善,实现了“三合一”审判。
3. 实施与推广在立法改革的基础上,台湾地区于2006年开始实施“三合一”审判制度。
经过多年的实践,该制度逐渐成熟,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
四、法律移植成功的原因1. 借鉴经验台湾地区在实施“三合一”审判制度时,充分借鉴了大陆、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成功经验,避免了盲目改革的风险。
2. 政策支持台湾地区政府对“三合一”审判制度的实施给予了充分的政策支持,为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3. 不断完善在实施“三合一”审判制度的过程中,台湾地区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使制度更加完善。
五、法律移植成功的意义1. 提高审判效率“三合一”审判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
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
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
海峡两岸指的是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关系。
公证制度是两岸在民事、商事领域进行法律认证和证明的一种制度。
下面是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
1. 机构设置:在台湾地区,公证机构由台湾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设有公证处和公证人。
在中国大陆,公证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设有公证处和公证人。
2. 法律法规:台湾地区的公证制度主要依据《公证法》进行管理。
中国大陆的公证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进行管理。
3. 授权机关:在台湾地区,公证人由台湾地区司法行政部门授权。
在中国大陆,公证人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授权。
4. 公证范围:两岸公证制度的公证范围基本相同,包括民事、商事和行政等领域的公证。
5. 目的和效力:两岸公证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明事实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证明事实真实性和约束力的效果。
6. 司法互认:在司法互认方面,台湾地区的公证书在中国大陆的司法程序中需要经过司法审查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而中国大陆的公证书在台湾地区的司法程序中一般不受承认。
总体来说,海峡两岸的公证制度在机构设置、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公证范围、目的和效力等方面基本相似。
尽管存在司法互认上的限制,但公证制度为两岸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认证和证明手段。
台湾医疗司法制度概览
在我国台湾 ,如果医患双方对 医疗过程有争议时,向有关机关进 行告诉之后 ,有关机关会组织专家 进行鉴定,主要有法医鉴定和医学 鉴定 两 种 方式 。其 中前 者 是对 患者 的死 因进 行鉴 定 ,后 者 则 是 从医 学 的角度对诊疗过程进行鉴定,完成
加, 要求“ 中三分之一 以上 为法律 其 专家及社会人士” 目前的医审会医 。 事鉴定小组 由十五名专家组成 ,其 中十名为医疗专家,五名为法律界 和社会 知名人士 ( 社会学者 、政要 等 ) 委员每三年一届 , 以连选连 。 可 任,但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的 进步, 一般连任都不会超过两届。 为了保持鉴定的严肃性 。医审 会不接受单位和个人对 医疗争议的 鉴定请求 ,而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 托事项。当医疗纠纷进 入司法诉讼 程序 ( 刑事或民事) 医审会接受 后, 法院的委托, 其程序是 ①查 明被告 医师的学历、 执业经历等 ②将案件 送交与医师无利害关系的同一专业
的医学委员对整个医疗行为 的过程
陈述, 提出鉴定意见 ④法律或社会 委员基于病人的权利和法律等立场 提出相关 问题或疑 问,由医学委员 针对 问题进行补充。这样反复讨论
最 后 得 出结 论 , 以 卫生 署 名 义 出具
某不服遂上诉至台湾高等法 院, 等法院先后三次委托“ 卫生署 ” 医 审议 委员会对 有关事项进行鉴定 : 第 一 次 的 问题 是 “ 师徐 某 对 于 医
人 李某 之 医 疗 过程 有 无 过 失 ” 这 ,
鉴定结论 , 不签据个人 的名字。 医审 会 只对法 院送 来的鉴定材料,即案 卷、 病历 等进行鉴定, 而一般不再去 调 查 取 证 .需 要 补 充证 据 时 也 交 由 司法机关补充 。而法 院委托时也往 往提 出了具体的问题如行为人是否 有过失,过失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 间 是否有 因果关系等,审议委 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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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司法制度篇一: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大陆与台湾司法协助规定内容摘要: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香港澳门的回归,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越来越受重视。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区际法律协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整理了一些常遇的法律规定供用者之需。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司法协助“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为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共同、协作发展扫清了意识形态上的障碍,区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现行有关区际法律协作规定。
大陆与台湾地区人们交流日益紧密、特别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两地生效后,但两者相互处于不同法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为此,之间的司法协作就变得不可或缺。
为保障两地的经贸、文化、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顺利进行,多年来,两岸对此都有作些规定或签署了一些司法协助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地更新、完善,笔者在实践中总结出以下一些常用法律规定。
主要包括:大陆与内地证据材料的效力认定、司法文书的送达、对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三部分。
一、证据材料效力的认定。
在台湾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用于在大陆处理民事法律事宜的证明材料,均应经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证明。
其中有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的公证书应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
我国司法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该内容有进一步细化。
比如“财产权利证明书”根据规定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无形财产权。
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在台湾由公证机关将公证书交给海基会;由海基会寄往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大陆的公证员协会收到海基会寄来在大陆使用的公证书副本,应进行登记并根据公证书用途转寄给公证书使用部门。
经过这些手续后的证据材料即可在大陆有效使用。
再提一点,许多人认为经过以上手续的证据材料还需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实施办法》查询核实后才可使用,这是片面的理解。
根据规定只有具有这几中情形之一的才可能涉及向对方查证:1、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2、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3、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4、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5、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6、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7、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否则经过前述手续后就可直接采用了。
二、司法文书送达。
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人民法院送达或者代为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
送达的方式,根据《规定》第三条,有以下几种:(一)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二)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三)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四)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采用上述四种方式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为送达,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可以依法留置送达。
(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六)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用此种方式送达,应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并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
这主要为两岸法院之间的委托。
即委托方应向被委托方出具委托函,写明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需送达的文书种类。
内地法院在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送达。
(八)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刑登,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目前,大陆与台湾还没有关于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协议。
就台湾,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
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
”就大陆来讲,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单方所作的规定,主要有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20XX年4月对该规定的补充规定,节选如下。
(一)可申请执行判决的范围。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还包括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大陆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受理的法院。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三)其它规定主要有。
1、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的效力未确定的;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或境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为人民法院所承认的;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具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不具有前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
5、案件虽经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6、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允许。
7、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认可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对不符合认可条件的,则恢复诉讼。
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0、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且不具有《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11、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1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另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时,除了有专门司法解释或司法协助协议规定外,其它参照国际私法来加以处理。
比如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再有,20XX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该份协议使得两岸司法互助又进一步得到提升,使两岸就刑事领域司法互助有了规范性依据。
两岸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就共同打击犯罪、司法互助、请求程序等方面的合作更为顺畅。
其中,协议第十八条互免证明所述:“双方同意依本协议请求及协助提供之证据资料、司法文书及其他资料,不要求任何形式之证明。
”这是双方诚意的集中体现。
不过,笔者认为,这里的互免证明指的是两岸特定的主管部门之间出具的证明材料不需要任何形式证明,不包括民间提供的证明材料,民间提供的仍需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最后,笔者认为,两岸之间就各方面的沟通、合作将越来越多,为了适应需要,相互的司法互助必定不断走向成熟、完善。
以上内容由笔者根据有关法律、司法协助协议和司法解释整理,并结合实践所得,供需者参考使用。
20XX年9月30日更新篇二:台湾法学考试介绍卢映洁:台湾地区法学教育与国家考试制度之现况与改革卢映洁,女,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在台湾玄奘大学、政治大学、铭传大学、台北大学等多所大学任教。
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刑事政策等,著作有《刑法分则新论》、《犯罪与被害——刑事政策相关問題之德国法制探讨》等。
【讲座地点】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BJ14模拟法庭【讲座时间】20XX年11月23日晚7︰30分李其瑞教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请来了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卢映洁老师来给大家做一个讲座。
卢老师早年就读于国立台湾大学以及德国杜宾根大学,分别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卢教授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刑法学、犯罪学、被害人保护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