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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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启示-

香港司法制度继承了英国传统,突出特点是实行当事入主义。自2000年起,香港开始对民事司法体制进行改革,核心是克服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所带来的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拖延的弊端。虽然目前改革尚未完成,但改革方案已经成型,并逐步付诸实施。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给予我们诸多启示。

一、改革进程与目标

(一)改革进程:2000年2月,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任命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成员由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律政司法律专员、法律援助署署长、资深大律师、律师、香港大学教授、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高等法院聆案官、裁判官等16人组成,任务是检讨高等法院民事诉讼规则和程序、建议改革措施。2001年11月21日,工作小组发表了《中期报告及咨询文件》(以下称中期报告),提出了80项改革建议,并公开咨询和征求意见。在为期7个月的咨询期内,工作小组派发了5000份纸本中期报告、500张光碟、12000份报告摘要,并在互联网公布了电子本,41000人上网浏览。咨询期间收到近100份书面意见。2004年3月,工作小组完成并发布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最后报告书》(以下称最后报告书)。最后报告书指明了香港民事司法制度应予改革的各个方面,并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提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

经接受了改革提议,并已委派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对报告书中与司法机构有关的改革提议的推行情况进行监督。预计所有改革措施将在未来二至三年内完成。

(二)改革目标

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明晰地概括了改革的目标,指出:“改革措施必须能够达到改革的目标,即提高本港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简化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减少诉讼遭拖延的情况;同时,所有决定都必须符合‘程序公正’和‘实质结果公正’这些基本要求。”据此,香港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在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前提下,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期限。另外,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还提出了法院实行案件管理的目标。报告书将法院实行案件管理的合法目标概括为:提高司法程序的成本效益;提倡以经济和与案件相称为原则来提起诉讼和进行审讯;迅速处理案件;使诉讼各方地位更平等;协助与诉人达成和解;公平分配法庭资源。同时要保证与诉各方可按其实质权利公正地解决纠纷。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最后报告书》针对中期报告列举的各项建议以及各界的

咨询意见,提出了150项改革提议。本文主要介绍关于新规则的引进或对现有规则的改动。

(一)订一套新规则还是对现行规则进行选择性修订。工作小组经过权衡,最终选择对现行《高等法院规则》进行选择性修订。主要理由是,一方面引进英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在降低诉讼费用方面不太理想,另一方面对现行规则进行选择性修订,变动较少,付出较少,即使不成功,可轻易恢复旧有措施。(二)部分采纳诉讼前守则。英国实行的诉讼前守则规定,在开展法律程序前,与诉人需根据时间表交换关于申索和抗辩的资料,法院有权对违反者予以惩罚,使与诉人能够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和解。中期报告书最终的结论是,为防止在诉讼前期花费过多费用以致增加诉讼费,不应全部案件采用诉讼前守则,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同意的情况下,处理特定类别案件的法庭可在充分咨询意见后自行订立诉讼前守则,供特定类别案件适用。(三)鼓励和解的讼费处理程序。与诉讼前守则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诉讼前和解。工作小组认为,为了鼓励与诉人和解而不必对簿公堂,法院应设立只处理诉讼费的法律程序,使已就实质争议达成和解的各方,可将诉讼费事宜交由聆案官评定。并提议,与诉各方可以凭原诉传票开展这种只处理诉讼费的法律程序。(四)简化法律程序开展方式。在香港开展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按照四种不同程序提起诉讼,分别是令状、原诉传票、原诉动议、呈请书。中期报告建议将上述四种程序减为两种,消除四种程序之间的区别。在最后报告书中,工作小组提议:除了破产、清盘、婚姻诉讼等自成一体的程序外,废除原诉动议和呈请书,保留令

状和原诉传票两种。(五)引入“失责判决”程序。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失责判决”程序,适用于被告人没有抗辩理由的金钱申索案件。工作小组认为,在失责判决程序中,与诉人勿须到庭应讯,可以节省时间和费用,应扩大可以采用这种程序的案件类别。最后报告书提议,以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失责判决程序为蓝本,订立条文。(六)诉讼状书制度的改革。针对状书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提议:首先应规定被告人须在答辩书内提出实质的抗辩理由,而不能单纯否定对方的指称;状书必须以“事实确认书”声明其内容属实;对提供虚假事实确认书的人应予处罚,甚至可被指控藐视法庭。(七)附带条款的和解提议。英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规定了附带条款的和解提议及付款安排,具体程序是:诉讼一方为解决纠纷向对方做出和解提议或把款项缴存法庭,如果另一方不采纳,经审讯后判决结果对该另一方而言不比对方所提出的条件更优越,则即使他获得胜诉,仍可能在诉讼费用和利息方面遭到惩处。该程序安排旨在鼓励当事人认真考虑庭外和解的可能性,避免诉讼拖延。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提议采纳这一程序,只是须根据香港情况作适当修改。(八)案件管理时间表及进度指标。香港的民事诉讼案件,分为编制时间表案件和编人流动审讯表案件,后者实际上没有明确的时间安排。在获得普遍支持后,工作小组在最后报告书中提议:建立一个由法庭决定进度时间表的机制,法庭在决定时间表时应考虑与诉各方意愿及个案需要;时间表应包括进度指标日期,即审前评检日期、开审日期、开审时段;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进度指标日期应视为不可变更。(九)扩大实行专责法官制度的特定案件类别。中期报告提出了以专责法官制度实行案件管理的可行性问题,经咨询和研究,工作小组不主张广泛采用专责法官制度,而

应维持对特定案件类别实行专责法官管理的方式。最后报告书提议,除了现有的商业、人身伤害、建筑及仲裁、宪法及行政法四大类别以外,应考虑将知识产权及咨询科技设立为特定案件类别,实行专责法官制度。(十)关于文件披露。中期报告提出了采纳一套新的文件披露规则的建议,但遭到普遍反对。工作小组认为,应保留现有制度,但应进一步扩大法院在文件披露上的管辖权。最后报告书提议,法院应当有权就任何种类的案件命令可能成为与诉人的人士在诉讼前披露文件,也应有权就任何种类的案件命令非与诉人在法律程序开展后至审讯进行前期披露文件。(十一)简化非正审申请程序。非正审申请指与诉人就程序问题争议提起的申请,这种申请会增加诉讼费用并延误诉讼。在最后报告书中,工作小组提出了12项改革提议,主要内容是:鼓励当事人以合作态度处理所有程序争议,对采取不合理态度的一方适用讼费罚则;如法庭认为适宜和必要且不会引起争议,可直接颁布与程序问题有关的暂准命令;非正审申请由聆案官处理,聆案官应尽量根据当事人呈交的文件来处理,勿须聆讯;不当的非正审上诉会导致适当的讼费及其他惩罚;鼓励法庭以简易程序评定讼费。(十二)上诉许可。最后报告书提议:对原诉法庭法官非正审判决向上诉法庭提起的上诉,必须得到上诉许可;在处理上诉许可申请时应避免口头聆讯;上诉法庭拒绝给予上诉许可的决定是最终的。

三、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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