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各国民商法概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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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国民商法概要
第一节 法国民商法
一、法国民法典
(一)法国民法典的制定 法国大革命以前,法律的适用主要分为两部分,
北部为罗马法和习惯法混杂的习惯法地区,南部 为适用罗马法的成文法地区,在这两个地区内部 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1791年的宪法就规定,应制定适用于整个法 国的民法典。从1803年3月15日起,立法机关将 民法典的内容以单行法的形式分编、章对外公布, 最终于1804年3月30日形成了完整的民法典。
乱,并存着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法国民法典颁布 后,在德国的西部和西南部曾被采用,对德国影 响很大。
1874年7月,德国成立了由法学家、教授、法 官等11人组成的民法典起wk.baidu.com委员会,开始了艰难 的民法典起草工作。最终于1896年6月12日向国 会提交了报告。国会经过三读后,草案分别于7月 1日和4日由帝国国会和联邦参议院通过。1896年 8月18日德皇批准了民法典,8月24日法典正式公 布,并于190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二)德国民法典的内容和体例
德国民法典共分为5编2385条。 第一编:总则 。 第二编:债的关系法 。 第三编:物权法 。 第四编:亲属法 。 第五编:继承法 。
(三)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1.从民法典的体例安排看。 首先,德国民法典设立“总则”为第一编,这一体例打 破了自查士丁尼法典以来传统民法分为人、物、债和继承 四个部分的做法。 其次,德国民法典将债法和物权法分别规定在第二编和 第三编,严格区别了债权和物权。 第三,德国民法典将亲属法和继承法分别规定在第四编 和第五编,强调亲属法和继承法具有身份关系的特性。 2.从民法典的内容看。 首先,德国民法典创设了许多法律概念和民法理论, 如法人、法律行为的概念等。 其次,德国民法典加强了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 第三,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一般条款”,给法官留下 了解释法律的较大空间。 3.从民法典的科学性看,概念严格、逻辑严谨、语言抽 象、思辨性强,使用的法律术语清晰准确,各章节之间结 构合理,各条款之间也有系统的联系。
(二)法国民法典的内容、体例和特点
第一编:“人” 。内容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 所、失踪者、婚姻、离婚、血缘关系、收养子女、亲权、监护等。
第二编:“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 。内容包括财产的分类、 所有权、用益权、地役权等,但未规定担保物权。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这一编篇幅最大,条文最多, 内容庞杂。除该编总则外,还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或合意 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义务、夫妻财产契约即夫妻财产制、 买卖、互易、租赁契约、合伙、借贷、寄存及对讼争物的保管、射幸契 约、委托、保证、和解、仲裁、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强制执行及债 权人间的顺位、时效及占有等。
另外,荷兰、西班牙以及拉丁美洲国家和东欧、亚洲 的许多国家在民法典的编纂和立法技巧上,都受到法国民 法典的影响。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如多米尼加、玻利维亚、 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拿马等 的民法典几乎是法国民法典的原样照搬。
一、德国民法典
(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德国在1871年统一以前,各地民事立法相当混
日本民法典共分为5编,第一编为总则,第二 编为物权,第三编为债权,第四编为亲属,第五 编为继承。
二、日本商法典
1881年日本政府聘请德国专家起草商法典,商法典于 1890年通过,准备于1891年施行。但由于对民法典的施 行存在激烈争论,也影响了商法典的施行。新商法典于 1899年通过施行。 共5编689条。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具有明显的革命性和反封建性。 第二,在体例安排上,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 第三,在文字上,法国民法典较为通俗易懂,近似于一本教科书。 (三)法国民法典的变化和发展 第一,废除了关于人格和身份不平等的条款。 第二,增加了为社会公共利益而限制个人权利的条款。 第三,在合同法方面,修改的内容包括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 扩大已婚妇女的订约能力,增补了大量有关合伙的条文。 第四,在侵权法方面,确立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5)对交易一般条件法的完善。
二、德国商法典
1861年联邦议会颁布了《普通德意志商法典》,这是 德国第一个商法典,曾被一些州所采纳,后被称为旧商法 典。于1897年5月10日颁布了新的商法典,与民法典同时 于1900年1月1日生效。
德国商法典共4编905条。 第一编为商事,内容包括商人、商事登记簿、商号、 商事账簿、经理权及代理权、商事辅助人、代理商、商事 居间人等。 第二编为公司及隐名合伙,内容包括无限公司、两合 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隐名合伙等。 第三编为商行为,内容包括商事买卖、行纪、运输行 纪、仓储、货物运送、铁路运输等。 第四编为海商,内容包括船舶所有人及船舶共有、船 长、货运、客运、风险借贷、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 债权人、海上保险、时效等。
第三节 日本民商法
一、日本民法典
1873年日本政府聘请法国民法专家起草民法 典,并于1890年通过,准备于1893年施行。但由 于民法典完全按法国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编纂, 公布后即遭到全国普遍的反对,后决定重新制定。 1896年通过了新民法典的第一、二、三编,1898 年通过了第四、五编,新民法典于1898年生效施 行。
(四)法国民法典对世界的影响
随着拿破仑对邻国的征服,民法典在被征服国家和地 区也得到大力推广,该法典曾适用于德国西部和西南部; 1805年拿破仑登上意大利王位时,意大利也适用法国民法 典;在比利时、卢森堡归并法国后,民法典对它们也完全 有效。
美国、加拿大都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的民 法典,但原为法国殖民地的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 的魁北克省仍保留了大陆法制定法典的传统,它们的民法 典与法国民法典如出一辙。
(四)德国民法典的最新发展
21世纪伊始,刚满百年的德国民法典经历了自 生效以来最为重大、最为深刻的变革,这就是2002 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
从《债法现代化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涉 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诉讼时效法的修改。 (2)对履行障碍法的修改。 (3)对解除权规定的完善。 (4)对买卖合同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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