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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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条…2006‟15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基础和引领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科条…2002‟138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安徽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科技基础设施,是开展自主创新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安徽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及学科优势,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以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提供科研成果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明确目标、面向全省、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也可由大型科技型企业、非营利机构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实验室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制定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年度总结工作;

(四)批准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撤消和主任人选,编制经费预算,核拨有关经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协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实验室建设运行资金,审批年度经费预算;

(二)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参与管理实验室建设的立项、评估、验收等。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具体管理和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支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监督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计划;

(三)推荐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

(四)配套有关经费,为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支撑和保障;

(五)配合开展年度考核和评估;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实验室主任的调整等重大意见,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参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导、支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监督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三)提供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实验室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有计划地批准新建和调整省级重点实验室,采用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九条申请或投标组建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要求并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科研

带头人及一支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三)具备相对集中、能满足科研需要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

(四)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配套经费;

(五)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大型科技企业组建实验室,还应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联合共建,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保证提供一定的建设运行经费,且建设运行经费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批程序:

(一)符合实验室组建条件的依托单位,应依照省科技厅制定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建设指南,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附件1),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二)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组,依照评审规则及要求进行评审,并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实验室建设单位,共同下达实验室建设计划。

(三)依托单位依照建设计划,并结合专家意见,编制《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与依托单位共同签订。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

建设并据以考核、验收的主要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对研究基础好、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实验室,省科技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实施依照《安徽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经批准立项后,进入建设期,其拨款及配套经费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要求及建设进度分期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遵照国家和省关于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实验室完成建设任务后,依托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依照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验收。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省科技厅、财政厅予以批准,并正式授予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牌匾;逾期未完成计划任务的,依托单位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请求报告,省科技厅视情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期满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将终止实验室建设,不再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合共建的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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