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食药监药流〔20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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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药品生产许可(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用于办理药品注册有关手续的,需要随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承诺书,保证具备《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委托他人生产制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保证具备《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省局以附条件审批方式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正本中标注“尚未进行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待GMP符合性检查通过后方可上市销售”,不再进行许可前现场检查。

2.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时同步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的,自受理后进入现场检查环节,检查结果符合规定的准予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3.申请人(包括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涉及自产、委托、受托等多种情形的,可以合并提交申请资料。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发证的,按照省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21号)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北省2013年基本药物质量公告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北省2013年基本药物质量公告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北省2013年基本药物质量公告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冀食药监药流[2014]21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河北省2013年基本药物质量公告的通知(冀食药监药流〔2014〕211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院:为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按照《2013年河北省基本药物抽验实施方案》安排,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我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品种进行了全覆盖监督抽验。

根据抽验结果,现发布《河北省2013年基本药物质量公告》。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抽验结果的分析利用,强化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5月27日河北省2013年基本药物质量公告按照《2013年河北省基本药物抽验实施方案》安排,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进行了全覆盖监督抽验。

现将2013年基本药物监督抽验结果予以公告。

一、全省基本药物监督抽验情况2013年度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从全省724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抽取223个品种1604批次的国家基本药物进行全项目检验,检验合格1601批,合格率为99.81%,基本药物总体质量良好。

二、基本药物监督抽验情况分析生产环节在全省68家药品生产企业抽验基本药物108个品种323批次,未检出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抽验合格率为100%。

经营环节在全省269家药品批发企业抽验基本药物169个品种569批次,其中不符合标准规定3批,抽验合格率为9。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冀药监法函〔2022〕461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药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局机关有关处、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冀药监法〔2022〕29号),持续优化药品生产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助力药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豁免部分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和许可事项变更1.企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用于办理药品注册有关手续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或在研品种注册申报的),依法并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经综合评定后,可免于现场检查,药品上市前应进行GMP符合性检查。

2.已上市药品省内委托生产,委托方已通过相应剂型委托生产情形GMP符合性检查的,且受托方相应剂型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依法并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经综合评定后,可免于现场检查。

3.已上市药品跨省委托生产,我省受托方企业在办理C证或增加受托品种时,受托生产线已通过同剂型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依法并基于风险管理原则,经综合评定后,可免于现场检查。

4.企业核减《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可免于现场检查。

5.《药品生产许可证》剂型、(原料药)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许可事项发生文字性变更未发生实质改变的,可免于现场检查。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1.药品生产企业通过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生产许可证重新发证时可免于检查相应生产范围(高风险品种、特殊复杂剂型、国家政策明确要求的品种除外)。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后许可证注销变更核发办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后许可证注销变更核发办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后许可证注销变更核发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2019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1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后许可证注销变更核发办理办法》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双创双服”,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药监综〔2019〕49 号),我局制定了《河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后许可证注销变更核发办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15日河北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后许可证注销变更核发办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药监综〔2019〕49 号)中关于支持医药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要求,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的原则,为支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后许可证注销、变更、核发等工作,制定本办理办法。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合并方式重组并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办理药品许可证事项(一)申请事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发。

(二)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核发,由合并后存续公司申请。

(三)申请资料:申请人除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1 份(数据库联网后不再提交);2、《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 份;3、《合并合同/协议》复印件 1 份(加盖审批机关查询章)。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集中再注册工作会议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集中再注册工作会议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集中再注册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冀食药监审函[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集中再注册工作会议的通知(冀食药监审函﹝2012﹞66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检验院、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为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制剂集中再注册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和监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石家庄市召开全省医疗机构制剂集中再注册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部署2012年我省医疗机构制剂集中再注册工作;2、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技术要求培训。

二、参会人员各市局注安科(处)或注册科(处)主管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的负责人,持有医疗机构制剂文号的制剂室负责人或制剂注册工作负责人,省食品药品检验院和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主管制剂注册检验或技术审评的相关人员。

三、会议时间及地点会议时间:2012年3月27日下午报到,3月28日上午开会。

会议地点:河北凯旋金悦大酒店(石家庄市东大街9号)。

乘车路线:火车站乘32路公共汽车科技大厦下车即到。

四、会议费用各市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参会人员费用由省局承担;各医疗机构参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需住宿的请在参会回执中予以注明,由会务统一安排。

五、其他请各市局负责通知辖区内持有医疗机构制剂文号的医疗机构派人参加会议,并于2012年3月19日前,将参会人员回执反馈至省局审批一处(邮箱***************)。

省局联系人:赵玉*************(传真)李永辉*************刘晓艳*************宾馆联系人:袁晶晶156****5215附件:1、持有医疗机构制剂文号的医疗机构名单2、参会回执表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附件2:。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加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加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
委托加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冀食药监安[2011]20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7.18
【实施日期】2011.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加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冀食药监安〔2011〕209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药品市场秩序,依法打击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接受境外委托加工监管,保障药品使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我省药品的质量信誉,省局决定对今年上半年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了解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加工生产和质量管理现状,发现企业管理和药监部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委托加工秩序,打
击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发生严重涉外药品安全事件。

二、实施步骤
(一)市局检查(7月25 日至8月5日)
各市局主要检查本辖区内今年上半年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药品生产企业或怀疑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药品生产企业。

主要检查:
1、企业是。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北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北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北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冀食药监药生[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北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的通知(冀食药监药生﹝2013﹞17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市、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实施的要求,我省已在药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了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自律行为,完善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机制,确保新版药品GMP的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提出进一步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机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药品质量受权人人员资质、资格认定、培训、备案等程序。

(一)人员资质及资格认定1、人员资质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中药饮片、医用氧、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至少应当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且具有十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企业全职员工,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资格认定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按照资质条件负责审核、确认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资质,符合要求的,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由省局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至少每年一次,视培训人员而定。

考核合格的,由省局颁发《河北省药品质量受权人资格证》,并在省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经省外行政管辖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质量受权人,如在本省行政管辖区企业从事质量受权人工作,应经省局审核确认后,在企业所在地市局备案,无需重新参加质量授权资格培训及考核。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中药材品种规格质量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中药材品种规格质量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中药材
品种规格质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24
•【字号】冀药监药注函〔2020〕631号
•【施行日期】2020.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中药材品种规
格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注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19〕17号)要求,我局对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组织专家对《河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3年版)《河北省中药材标准》(2018年版)重新进行了审定,现将停止执行的品种或规格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河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3年版)中“猪胃黏膜”品种质量标准。

二、停止执行《河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3年版)中“猪脾粉”饮片规格的质量标准。

三、停止执行《河北省中药材标准》(2018年版)中“人工虫草菌丝粉”品种质量标准。

四、停止执行《河北省中药材标准》(2018年版)中“雌性柞蚕蛾粉”饮
片规格的质量标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4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冀药监化药函〔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各项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切实筑牢药品质量安全底线,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加强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药品年度报告制度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建立和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

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药品年度报告模板》(征求意见稿)要求,收集汇总上一个自然年度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于2021年3月31日前上报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电子监管系统。

持有人应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变更持术指导原则,在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所有药品变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省、市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持有人建立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并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督检查报告中。

药品年度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持有人进行补正。

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管理持有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 年版)的公告》签订《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委托双方要确保所签订协议符合指南要求,并按协议履行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冀食药监市[2006]471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冀食药监市〔2006〕47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市场秩序,严把药械质量关、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推进我省药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件的通知》、《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施备案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活动。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重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件的通知》中“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备案制度,建立药品销售人员和经营企业业务票据印章(印模)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力度,凡因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疏于管理、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假劣药械流通使用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高限从重处罚;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

”的要求,强化销售人员的诚信管理。

通过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的备案管理,彻底清除从事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的挂靠经营行为。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冀食药监办[2009]244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09]244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麻黄碱原料购用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销售管理,保障公众用药需求的同时,有效防止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规定如下:一、严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环节管理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所需麻黄碱类原料合法用途负总责。

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负责麻黄碱类原料购用申请的审查审批(简称特药主管负责人),指定一至两名人员负责办理麻黄碱类原料的审批手续和购买,并且经办人员应相对稳定。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麻黄碱类原料投料和核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中物料平衡。

保证麻黄碱类原料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从本企业直接流入非法渠道。

2、企业每季后第一个月10日前,应向所在地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如实上报麻黄碱类原料购、用、存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入库、销售流向和库存情况。

麻黄碱类原料购、用、存情况还应及时登录河北省特殊药品电子监控系统。

3、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委托生产。

不得接受境外委托加工。

二、严格麻黄碱类原料审批管理1、药品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特药主管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及本人签字应在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备案;企业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麻黄碱类原料仓库保管员、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应在省、市公安机关备案。

如人员变动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的通知-冀食药监药流〔2018〕59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的通知-冀食药监药流〔2018〕59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冀食药监药流〔2018〕5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已于2018年6月8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6日
——结束——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6.பைடு நூலகம்6
施行日期
2018.06.26
文号
冀食药监药流〔2018〕59号
主题类别
药政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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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河北省中标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信息的公告(2018年第3期)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河北省中标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信息的公告(2018年第3期)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河北省中标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信息的公告(2018年第3期)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4.04
•【字号】2018年第58号
•【施行日期】2018.04.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8年河北省中标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信息的公告(2018年第3期)
2018年第58号关于公布2018年河北省中标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信息的公告
(2018年第3期)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现将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2018年在河北省中标第二类疫苗的配送企业信息进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中标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信息表201803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后附企业生产品种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后附企业生产品种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后附企业生产品种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11
•【字号】冀食药监安函[2011]192号
•【施行日期】2011.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GMP 认证审批件后附企业生产品种名单的通知
(冀食药监安函〔2011〕192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同时便于监督检查,我局将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后附企业生产品种名单。

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超认证审批件批准范围生产的,一律收回药品GMP证书。

自认证后,如企业申请增加核准认证范围内新品种的生产,需向省局申请,备案批准后,方可生产。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发《药品GMP证书》的公告(188-2)-2018年第87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发《药品GMP证书》的公告(188-2)-2018年第87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发《药品GMP证书》的公告(188-2)
正文: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发《药品GMP证书》的公告(188-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河北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现场检查、技术审核,国药乐仁堂河北药业有限公司1家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同意发给《药品GMP证书》。

现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此公告。

附件:河北省药品GMP认证公告目录(188-2)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附件
河北省药品GMP认证公告目录(188-2)
证书编号企业名称(中文)认证范围生产地址(中文)组织代码(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现场检查员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HE20180039国药乐仁堂河北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制炭、蒸制、煮制、燀制、煨制、发芽、水飞、发酵、煅制)、毒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煮制);安国市中药产业园区园区一路2号911306836992309412宋坚张桐树周晓安、刘香月、芦美霞、张艳艳2018
年5月17日2023年5月16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束——。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专项检查的通知-冀食药监安[2011]272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专项检查的通知-冀食药监安[2011]272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专项检查的通知(冀食药监安〔2011〕272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秩序,提高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水平,杜绝非法配制,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经研究,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检查,了解我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质量管理现状,发现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管理和药监部门在制剂配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制剂委托配制秩序,打击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制剂委托配制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不发生医疗机构制剂用药安全事件。

二、检查对象各市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今年年内获得批准接受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的药品生产企业。

三、实施步骤(一)市局检查(9月26日至10月14日)各市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室主要检查:1、组织机构建立的情况,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学历、资历、培训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2、依法配制制剂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超范围配制、擅自配制等行为,是否存在未按处方投料及未按申报工艺组织生产等情况。

3、配制质量管理情况,检查配制过程是否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管理,产品是否有批生产记录及检验记录,产品是否经检验合格由质量负责人审核放行使用。

4、物料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检查物料供应商质量审计的情况,每种物料供应商的档案是否齐全,原料、辅料的购进、验收、储存、使用及产品放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公告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53号)、《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定保留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冀审改办〔2020〕9号)及省政务服务事项梳理优化结果,做出以下调整:一、取消“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国产药品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接收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备案(含变更)”及“药品批发企业许可”中的子项“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等涉及7个主项的11项政务服务事项。

二、增加1项政务服务事项,即“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

三、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行政许可”及“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产品备案”等涉及2个主项的3项委托市级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行使层级调整后纳入省本级目录。

四、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审批”进行了拆分细化。

现将调整后的《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0年8月调整版)》予以公告。

附件: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0年8月调整版)(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8月21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0.04
•【字号】冀药监药注函〔2021〕448号
•【施行日期】2021.10.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效能,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了修订《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工作,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1年10月25日前反馈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登录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公众服务”栏目中的“民意征集”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91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请在信封注明“《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河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4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冀食药监市[2006]47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2.18
【实施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
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6〕47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市场秩序,严把药械质量关、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推进我省药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件的通知》、《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施备案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活动。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重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件的通知》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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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促进高效快捷、专业化药品现代物流体系的形成,确保药品供应保障和流通环节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

第二条药品现代物流即依托专业化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体系,优化药品供销配送环节中的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过程,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三条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当承担起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其整个经营活动如实记录,保证经营过程中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负责人为首,包括采购、销售、物流(储存、运输)、信息管理、设备管理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第五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药品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5条、82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药品质量负责人及其他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工作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要求的相关学历、职称;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要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应熟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GSP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熟悉药品知识,掌握相应专业技术,符合岗位技能要求。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物流管理部门,负责物流中心的运营管理。

应分别配备2名以上专业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物流管理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备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物流管理人员应具备物流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认可的物流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九条企业应具有符合GSP规定和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与预期配送能力、经营范围和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仓储设施。

第十条物流中心仓储用地与仓储设施应为自有,仓储区域(包括储存区、拣选作业区、集货配送区等)应能满足物流作—2 —业流程和物流规模的需要,仓储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的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冷库的总容积不少于500立方米。

第十一条仓库应按质量状态划分待验、合格品、发货、不合格品、退货等场所或分库(区),实行GSP规定的统一色标管理。

采用高位货架或自动立体货架的应在计算机系统中对货位状态进行动态标识管理。

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设定专用相对隔离的存放场所。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存放保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仓库中药品储存、温湿度要求及相应设施设备应符合GSP规定。

第十四条物流中心应设置自动化立体仓库(AS/RS)或高架仓库存储系统,配备零货及整箱拣选、自动输送、在线扫描复核、自动分拣等设施设备。

(一)自动化立体仓库堆垛机不少于3台,仓库高度不低于15米;高架仓库应采用重型组合式货架,总高不低于8米,货架不少于4层,每层层高不低于1.5米。

储存区托盘货位不少于5000个(以1200*1000标准托盘计),并配备与储存配送规模相适应的电动叉车。

(二)拆零拣选应选用数码拣选系统(电子标签DPS不少于300枚)或无线射频技术(手持终端RF至少20台)等。

—3 —(三)药品出库复核应采用条形码扫描或RFID(读写器)等识别技术完成。

出库分拣机滑道不少于10条。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备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密闭式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5辆,配备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的自有冷藏车不少于2辆及车载冷藏、冷冻设备,冷藏车总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

运输车辆、冷藏箱(保温箱)应编号管理,并统一外观标识。

第十六条仓库供电应采用双电路,或配备相匹配的备用发电机组。

第四章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七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与设备应当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符合GSP及相关附录要求,满足药品现代物流运营需要。

开展药品委托业务的企业还应配置电子数据交换平台。

(一)企业应配置仓储管理系统(WMS)和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委托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ERP)的数据进行有效对接,支持物流作业数据在委托方、受托方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支撑物流作业活动的开展。

电子数据交换平台应支持委托方药品采购(收货)、销售指令的有效传达,具备对委托方药品收货、验收、入库、出库、退回等指令的处理功能,实现药品委托储存全过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并具备全程货物查询、追溯功能,确保实现药品信息的有效追溯。

受托方的储存、配送行为须遵从委托方—4 —的信息系统作业指令。

(二)企业应配置仓储作业控制系统(WCS),系统采用条码扫描或无线射频等识别技术,实现各作业环节自动、连续的物流传送。

仓储作业系统所属子系统、设施设备必须与仓储管理系统实时数据对接。

(三)企业应配置运输管理系统(TMS),具备对药品运输计划、品种、数量、批号、工具、人员、过程、发货时间、到货时间、签收,以及冷链药品温度等,进行跟踪、记录、调度的功能,并符合GSP等规定。

(四)企业应配置符合GSP规定的仓库温湿度监测、库区视频监控等系统,对药品所有仓库温湿度实时监测及记录,对各库区药品进行视频监控,跟踪、追溯库区内药品质量管理行为过程。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置与药品物流规模相互适应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和网络环境,满足GSP等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当至少配备两套互备的服务器系统,共同执行同一服务。

当一套服务器出现故障,可由其他服务器承担服务,实现无人工干预持续提供服务。

(二)数据库、信息安全管理、操作系统、业务软件等计算机软件系统与物流运营规模相适应,满足业务安全运行的要求。

(三)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企业网络出口带宽应当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网络交换机有防入侵网—5 —关,服务器和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

第五章制度与管理第十九条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药品经营应符合GSP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除按GSP要求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职责、岗位操作规程及质量管理档案外,还应制定符合药品物流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包括:(一)药品物流配送管理制度;(二)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企业应按委托配送管理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

包括:(一)委托方的收货指令记录;(二)药品收货和验收记录;(三)委托方的发货指令记录;(四)药品出库复核记录;(五)药品送货记录;(六)仓库温湿度记录;(七)不合格药品控制记录;(八)药品退出记录;(九)退回药品验收记录;(十)药品养护检查记录;(十一)问题药品的处理记录。

—6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医药现代物流企业验收标准(试行)及河北省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业务有关要求(试行)》(冀食药监市〔2010〕324号)同时作废,国家对药品现代物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有关要求附件:—7 —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有关要求一、鼓励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可根据《河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意见》对拟委托的企业进行审计,选择符合要求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作为“受托方”进行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

二、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资格与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后,其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资格需重新认定。

已获准开展药品现代物流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开展药品现代物流业务。

三、受托方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时应符合GSP及其附录等规定(以下简称“GSP等规定”)要求,并接受委托方定期审计及监管部门的检查。

(一)受托方开展药品委托服务,应严格审核委托方的合法性。

委托、受托企业双方应签订包含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范围、地址、委托期限、数据信息管理及维护等内容的合同及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药品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委托储存、配送不得超出委托方的经营范围,委托期限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及GSP认证证书有效期。

(二)省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委托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委托方应将经营范围内所有药品的储存、—8 —配送业务全部委托给受托方,不得多头委托,不得单项或选项委托。

特殊药品不得委托储存、配送。

零售连锁企业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配送服务仅限于向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配送。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委托储存、配送的申请,由受托企业将委托双方资料申报省局,符合条件的,由省局挂网公示,委托方将委托情况报所在地市局。

经批准委托的省内药品批发企业要及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的变更,除自设特殊药品仓库外,不得另设仓库。

(三)受托方部分运输业务需委托第三方承运商的,应经委托方同意并委托具备运输资质的物流运输企业,委托前受托方应对第三方承运商进行质量体系审计,符合GSP规定条件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四)委托方应加强对受托方执行GSP等规定及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至少每年对受托方进行一次药品委托质量审计,审计记录应留档备查。

对审计中发现受托方存在严重违反GSP等有关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应终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并及时报省局及所在地市局。

(五)省内药品批发企业终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的,应按照仓库地址变更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后,方可从受托方仓库将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转出。

委托方终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或变更受托方的,应将新委托协议和取消原委托业务的协议一并报省局,并抄报所在地市局,由省局挂网公示。

(六)委托方不得以单纯租赁受托方仓库的形式委托储存药—9 —品。

四、日常监管(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由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监管,必要时,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受托方、委托方的行为进行延伸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对委托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在监管部门准许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超范围经营、挂靠、走票等行为;对受托方,重点检查计算机系统是否无缝对接,是否按照GSP要求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货等。

(二)各地应加强对辖区内从事药品现代物流、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企业的监管。

一旦发现委托方在未经监管部门准许以外的场所储存或现货销售药品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对于受托方存在的储运管理质量风险,改变或降低储运条件,与委托合同、质量保证协议内容不相符,严重违反GSP要求等严重问题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责令停止配送业务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并报省局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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