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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以发生原因分类
意定之债p12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单方允诺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 要相对方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悬赏广告是最为常见的 单方允诺的形式。
百度文库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以主体分类
p13单一之债(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 仅为一人的债 ) 多数人之债 (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 二人以上的债) P15 按份之债:性质上系属可分之债。 连带之债:性质上亦属可分之债,但每一债权人 均可对债之全部主张请求权,或每一债务人均须 对债之全部负责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涵义
最典型体现自治理念的,非债法莫属,因此常有 学者认为,债法乃是民法之核心;又由于民法在 整个法律制度中居于中心地位,故又称“债法乃 法律制度之核心”。 现代社会是由债的关系连接起来的社会。“经济 价值是从一个债权到另一个债权的永不休止的运 动”。(拉德布鲁赫)
债法总论
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 民 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 版社2007年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 版社2008年版
参考书目 :其他参考书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 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 优越地位》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李永军著:《合同法》(第二版) 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德国 债法分论》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总则》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 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 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 的债。 连带之债的发生无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于某 种情况下发生连带之债,二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连 带之债。关于第一种情况,如(1)个人合伙债务(2) 合伙型联营(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4)共同侵 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之债发生的第二个原因,是法律行为。连带之债 可由双方法律行为设定,例如数个受遗赠人依遗嘱就 遗赠所附义务明示负担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而承担 的责任。
第三,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由多数债 务人分担。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分享权利或 者分担义务,是按份之债的根本特征。债的标的 虽为可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时,也不能成立按份之债。例如,多数继承人继 承遗产时,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某项债权或债务, 在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则不能按照确定的份 额分享权利或分担债务。又如,甲、乙、丙共同 向丁借款1万元,但约定甲、乙、丙共同不分份 额地向丁负清偿责任时,则甲、乙、丙与丁之间 的债就不为按份之债。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二节 债权与物 权的关系
债权与物权的关系
债权往往表现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 。 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权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债权的设立采任意原则(契约自由),物权采 法定主义原则 。 债权具有共存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 。
债的特征p3-4
债的法律关系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 对象。又称为给付,给付的形态主要包括交付财 物、支付金钱、转移财产、提供劳务、提交成果、 不作为等。 给付的要件和形态p10-11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 权利。多以请求权指代债权。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的涵义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有相对性 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德民241条)“债是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 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但无论 何种债,其标的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付行为,宗教事 务(如诵经)或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的标的 。宴 客、人情 债的目的(本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给付行为 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上)的目的。
连带之债的成立要件为: 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第二,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一不能成立连带债务。如对同 一债权人,甲负担金钱给负,乙负担特定物给付,丙负担劳务 给付,即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第三,须具有同一目的。结合在一起的数个债如无同一目的, 即使给付内容为同一,也不能成立连带之债。正是由于连带之 债的同一目的性,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为全部给付,或者因债 务人一人与债权人发生抵销、混同或者提存,使债务消灭时, 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 第四,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关系。连带关系, 是指对数个债权人之一人或数个债务人之一人发生的非个人利 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产生同样效力。例如, 一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消灭; 一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他债务人的债务归消灭。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 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 债。按份之债是从主体上的特征对多数人之债的区分, 强调的是多数人一方主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第二,债的标的是可分的。所谓债的标的可分,是指该 债的标的经分割后并不损害其性质或价值。
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单纯的不作为,如 不为营业性竞争、不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容 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执行力。 债权之本旨: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务人 请求此项给付。
债务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 行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