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2年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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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

安徽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

安徽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完善运行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周转房建设资金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等,由县级政府负责。

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入来源包括: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核拨的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的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经考核后拨付,严禁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冲抵人员工资。

县级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监管。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绩效考核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具体办法,主要考核管理绩效、服务质量和数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转诊率、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和村卫生室管理情况、群众满意度等。

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资总额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全额绩效分配和按月预分配、年终总结算制度。

落实院长(主任)分配自主权,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

2012医药行业主要政策整理

2012医药行业主要政策整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五部门
19日,《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1、优先发展县医院,2将完善医药产业政策,鼓励医药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国务院
11月
6日,《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鼓励兼并重组、严格药品委托生产资质审查和审批、设立企业退出机制、对通过新版认证的药品招标采购给予优惠等六个方面
卫生部
16号,《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要集中发挥中医药研究机构技术优势,;探索中医药信息化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机制新模式,促进新技术在中医药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应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8月
1日,《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通知》:通知指出,2012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均要探索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10日,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要进一步提高麻精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医疗需求
SFDA
SFDA
22日,《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淘汰内在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品种,促进我国仿制药整体水平提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SFDA
27日,商务部发布首批药品流通行业五项标准:《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主要对医药流通环节中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这两大类企业制定了分级规范
发改委
10月8日实施
18日,《2012年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方案》,采取“左右联动,上下衔接”的联动模式。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1999年7月10日)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所作出的重大决策。

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原则和任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现阶段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四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卫医秘[2012]509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的通知(卫医秘〔2012〕509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收录抗菌药物品种164个,基本涵盖我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在用抗菌药物,以及《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品种。

二、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

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有关要求,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进行梳理,进一步明确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权限。

四、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药情况的指导和监督,保证《目录》贯彻执行。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厅医政医管处。

联系人:谢琤、吴振宇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安徽省卫生厅2012年7月27日附件:注:1.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

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卫药秘[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药秘〔2014〕95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6月11日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管理,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3〕7号)以及《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实行集中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医改〔2014〕2号)中有关专家库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经审核批准进入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为省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家库实行维护管理与专家抽取使用相互分离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入库专家应根据需要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采购文件制订、产品论证、技术评估、标书审核、评审等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入库专家按照抽签使用、注重考核、开放流动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专家在招标评审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实事求是的要求开展工作。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发挥带量采购优势,降低虚高价格,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组织管理1.明确采购主体。

带量采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省直医疗机构可参加所在市集中采购,也可组建联合体集中带量采购。

2.加强监督管理。

省药招办及省医药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工作。

3.统一平台运作。

省直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采购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招标平台(以下简称省招标平台)实施,省辖市带量采购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招标平台实施。

4.公开发布信息。

带量采购结果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发布。

5.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疗机构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三、带量采购6.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限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及限价。

7.遴选制定采购目录。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结合临床需求,完成药品、耗材采购目录的遴选工作。

8.确定采购计划量(金额)。

各带量采购联合体对医疗机构近年药品、耗材使用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发布省级集中采购目录2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目录遴选和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量(金额)工作。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部分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资格及定额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部分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资格及定额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部分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资格及定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11.20
•【字号】卫农秘[2012]799号
•【施行日期】2012.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确定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部分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资格及定额标准的通知
(卫农秘〔2012〕799号)
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撤销省立友谊医院及省立新安医院组建成立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的通知》(皖卫人[2012]45号)以及2010-2012年省级医院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并结合实际,现就原省级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省立友谊医院及新安医院名称变更及定额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省第二人民医院部分重大疾病定额标准调整表(表2)
三、省第二人民医院定点救治重大疾病,凡本通知表2未涉及定额标准调整的重大疾病,仍按照原有按病种付费政策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调整的省第二人民医院先天性心脏病定额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凡2012年12月1日前入院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执行原定额标准)。

安徽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20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药品信息的通知。 更新药品基础数据库信息常见问题(一)。 关 2014 䙊
信息来源:安徽省医药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14/3/7 阅读次数:10274
皖卫药[2014]3号 · 㦟 䙊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物价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加强全省各级医院临床用药管理,促进合理用药,降低群众药品费用负担,经省医改领导小 组同意,现将《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二、目录构成 本目录是在原《安徽省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基础上,增加了2012年版《国家基本 药物目录》中未包括的药品,共计1118种,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747种、中成药371种(不包括 中药饮片)。药品剂型包含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我省新农合药品和城镇医保药品目录所列全部 剂型。 三、报销支付 本目录所有药品的报销支付按照参保人员种类、药品通用名及剂型的不同,分别执行我省新农 合和城镇医保现行支付范围与给付标准。 四、采购使用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优先配备和使用本目录内药品,符合集中采购规定的药品必须 全部实行网上采购。 附件: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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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各级医院临床用药管理促进合理用药降低群众药品费用负担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2014药品采购的十大方向

2014药品采购的十大方向
借鉴 。
四是要求县级公 立 医院进行 的药品集 中采购 必须依 托省级采购平 台。《 工作任 务》 没有像 之前各 文件 中提 到的 , 如遵 循 5 6 号 文、 6 4号文执行 等 , 只 明确在 “ 招采合 量价挂 钩” 的前提 下 , 允许地 方根 据实 际进 行 不 同形 式 的探 索 , 相 当于 为各 地县 级公立 医疗机构 的药 品招标 开 了绿 灯。 五是 关于“ 鼓励跨 省联 合招标 采购” 和“ 有条件 的地 区要建立 与基 层基本 药物采 购联 动 的机 制” 。笔者 以为前者 只是政策 设计者 的美 好理 想 , 受“ 省级 区划 、 利 益不 ” 因素 的影响 , 近年 不可能 实现 ; 而后者建 立“ 上 下联 动 ” 的采 购机制 , 已在 多省 实 施, 如安徽 、 北京 、 广 东、 上海、 青海 、 湖北 等。 随着基 药在 县及 县 以上公立 医院的配备 和使用 比例 政策 的推进 , 这 种联动将越来越 多。 六是将 “ 药品和 高值 医用耗材采 购数据 实行部 门和 区域 共享” 写入 文件 , 相 当于 宣布“ 全 国价 格 一盘棋” , 这 对生产 企业 的投标 价格提 出 了很 高要求 。如北 京 的招标 文件提 出实行价 格 动态调 整 , 即如 果有 外省 中标 价格低 于 北京 市 , 将采取 动 态调 整 的方式 ; 福建 、 浙江等省 的文件 中都 有取全 国最低 价 的描述 ; 各 省 的限价通 常选 择周 边 几个省 市平 均 中标 价或 最低 中标 价格 。 七是每 每 涉及 招标 , 多出现在基 药制度 实施 的相 关文件 中, 而《 工作任 务》 只简 单提到“ 进 一步稳 固基本 药物集 中采购机 制” , 似 乎是 2 0 1 4 年 基药集采 的双信 封、 量 价挂 钩 、 招采合 一 、 集 中支付 、 加 强监管 等方 向和 方 法基本得 到肯定 , 近 期不会 有大 调整, 重 点只是 完善。 八是 目前各地进 行 的集 中采 购没有 统 一规 范 ,表现 出 5 6 号 文、 6 4号文 的相互 融合 与借 鉴 , 出现 了极 具各 省特色 的招标 方式( 如 安徽 县级招标 、 北 京基 药招 标 、 青 海 非基 药双信 封招标模 式等 ) , 行 业呼 吁新规 的出现 。文件 时间表 列 出的“ 2 0 1 4年 6 月底 前完成制订公 立 医院 药 品集 中采购 指导性 文件 ” , 笔者推 断难 以如期完成 , 不是 相 关部 门不能为 、 不可为 , 而是现 实条件 下不便 为、 不愿为。 九是文件希 望“ 进 一步增 强 医疗机构 在 药品招标 采购 中的参 与度 ” , 而近期 国家 颁布 的相关低价 药政 策也许会加 快县级 药品采购 的节奏 。 十是 零 差 价 政策 推 进 的影 响 。县 级 公 立 医院 改革试 点 已扩 大 到 1 0 0 0个 县 , 至2 0 1 5年 2 9 0 0余 个 县 要全 部 实施 改革 。目前 实 施 改 革 的县 医院基 本 实现 了“ 零 差价” , 药 品成 为 医院运 营 的最 大成 本 。 医疗机 构 “ 无利 不起 早 ” , 因此 可 以猜测 , 随 着零 差价 政策 的 积极 推 进 , 不 符 合 新 医改精 神 的“ 药房 托 管” 还 有 可 能越 来 越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皖卫药〔2015〕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皖卫药〔20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8日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合理使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与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严格监管。

(二)坚持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

集中采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运行,严禁平台外采购交易。

(三)药品、耗材由全省统一招标或集中限价,实行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各地带量采购、货款按月支付、及时配送到位、严格合同管理、全程严格监督。

设备采购实行分级分类集中招标采购。

二、组织管理(一)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集中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省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药招办,设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

省医药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药品、耗材及设备集中采购监督工作。

(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医药分中心(简称省医药分中心)承担药品、耗材及权限范围内医用设备的全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卫农秘[2012]274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卫农秘〔2012〕27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全面了解我省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确保巩固完善基层医改政策的全面落实,我厅确定近期组织对全省村卫生室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所有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二、检查内容(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按规定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补充药品,下同);配备和使用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配送情况。

检查是否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是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配送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的现象。

(三)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情况。

检查药品零差率的执行情况,有无加价销售现象的存在。

(四)是否实行村卫生室财务集中专户管理(分室核算)、票据统一印制、收入统一上交、支出统一报批,做到处方、发票、药品进销台账、收支账目等能够互相验证,严禁截留或坐支收入资金。

(五)卫生院是否建立村卫生室药品入出库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或定期盘存)配送药品的使用和库存情况,经常将处方用药与门诊发票和门诊登记(日志)以及财务账目互相核对,杜绝使用非配送药品或虚开处方现象的发生。

(六)村医基本医疗服务收取“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情况。

(七)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政策执行情况。

三、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工作分自查、各地卫生局检查和省卫生厅组织抽查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4月下旬)。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试点县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试点县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试点县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0.20•【字号】皖价电[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试点县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电〔2012〕6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和《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2〕173号)精神,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调整试点县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通知如下: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提高诊察费(含挂号费)、护理费、手术费等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规定执行,除项目规范的“除外内容”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外,一律不得另外收取其他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

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其价格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未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

对此次未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各地以市为单位,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要求,将项目名称和编码、成本核算、调整幅度等集中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予以完善。

二、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调整。

西医诊察费医保支付每人次33元,中医辨证论证医保支付每人次38元,其余由个人支付。

住院诊察费(住院中医辨证论治)、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等其他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政策报销范围。

医药公司会议纪要范文

医药公司会议纪要范文

医药公司会议纪要范文医药公司会议纪要范文会议纪要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下面yjbys小编整理了医药公司会议纪要范文,欢迎阅读!医药公司会议纪要范文一2020年4月17日上午10点,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在园区会议室召开工作会议,审查了天强医药的初步设计方案,现就议定事项纪要如下:一、用地性质。

依据投资合作协议,该项目用地为商业用地。

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设计,控制各项经济指标。

二、功能分区。

设计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发展愿景,合理组织各区块,优化功能分区,将生活办公区与仓储区分离,并做好防护隔离。

做好厂区内的道路分析、消防设计和综合管线设计,避免后期重复开挖建设。

三、分期建设。

设计单位依据业主的分期建设目标,进行整体设计,并将分期建设目标体现在设计方案上。

参会单位及人员:县国土局,住建局,经信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商务物流办,天强医药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园区管委会。

医药公司会议纪要范文二嘉宾观点:1) 随着县及县级以上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目录的扩大,2012年基本药物会放量;基本药物价格会继续走低,因为各省参照不同省的价格,但整体不会有太大的下降,目前基本药物价格已贴近原有市场的供货价;2) 非基本药物量增长相当于药品行业增速;非基本药物价格下降会较大:一是双信封制度可能在非基药招标中普及,二是发改委要求各地在非基药药物招标时也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如果普及,也会对药价产生不利影响;3) 基药独家产品在基药招标中价格稳定,销量增长快;4) 下一步公立医院改革的重点是县医院,相关政策会向县医院倾斜,县医院药品增长仍然非常快,2011年县医院是所有医院中增长最快的,目前拥有县医院渠道的制药企业会受益;5) 基药能否在县及县以上医院实施,财政补贴能否到位是关键因素;6)医保控费、医保付费改革、临床路径改革、公立医院改革对现有医药模式的影响还是外围的,只要15%的加价率存在,医院还是会选择高价药,基层补贴不到位,也会选高价药。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综合医改试点省份率先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综合医改试点省份率先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综合医改试点省份率先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公布日期】2021.07.14•【文号】国医改秘函〔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关于综合医改试点省份率先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医改秘函〔2021〕40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医改牵头协调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点面结合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决定在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以下简称“试点省份”)以省为单位率先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份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医改工作,以因地制宜学习借鉴三明医改经验为抓手,强化组织领导,坚持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医改、一抓到底,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统一分管医疗、医保、医药工作,统筹协调“三医”联动改革。

要深刻认识试点省份以省为单位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对全国的示范带动作用,把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协同配合,形成推进改革合力。

二、制定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有关工作任务试点省份要率先按照《意见》要求,围绕构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引领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趋势、提升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效能、激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动力、建设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文化,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统筹谋划,分类施策,制定以省为单位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省为单位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及省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属委管医院、省级高水平医院、其他城市二三级公立医院以及县级公立医院等),根据具体目标分门别类确定重点任务清单和配套措施清单。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卫妇社秘[2013]129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妇社秘〔2013〕129号)各市、广德、宿松县卫生局、财政局: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落实,提升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根据民生工程考核管理要求,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办法,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3月18日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落实,提升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省卫生厅、财政厅决定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了解各市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项目资金落实、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推动服务项目任务落实,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证群众受益。

二、考核依据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改相关政策要求,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发〔2011〕38号)(二)《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秘〔2011〕411号)(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四)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1168号)(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六)安徽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村医医疗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819号)》三、考核对象考核以市为单位,包括市、县(区)卫生和财政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以及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有关机构。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对我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交易行为,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促进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原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管、严格处罚。

二、实施范围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全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网上集中交易。

三、采购范围与方式(一)范围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的目录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别:血管介入类、非血管介入类、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类等。

以上类别的品目范围原则上按照卫规财发〔2012〕86号文件界定。

未列入省网上集中交易目录内的其他类别医用耗材,暂由市、县或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二)方式先行网上集中交易,完善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库后,逐步扩大集中交易范围。

对医用耗材中价格偏高、使用量大的种类,适时分期分批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对使用相对集中的品目探索实行量价挂钩、带量采购。

四、组织机构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网上集中交易的组织管理及日常工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简称省监督办)负责全程监督网上集中交易工作。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负责网上集中交易具体实施工作。

五、公告方式我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工作所有公告、信息等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发布。

第二章企业报名参与我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的生产及配送企业,需在省采购平台报名,按要求填写企业及相关医用耗材品目信息,并报送或上传相应资料。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

安徽省公⽴医疗机构医⽤耗材⽹上集中交易实施⽅案(试⾏)安徽省公⽴医疗机构医⽤耗材⽹上集中交易实施⽅案(试⾏)为加强对我省医⽤耗材采购⼯作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交易⾏为,降低医⽤耗材虚⾼价格,促进全省医疗机构医⽤耗材⽹上集中采购⼯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原卫⽣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值医⽤耗材集中采购⼯作规范(试⾏)》(卫规财发〔2012〕86号)和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县级公⽴医院综合改⾰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案。

第⼀章总则⼀、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全程监管、严格处罚。

⼆、实施范围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全省医⽤耗材⽹上集中交易。

⿎励其他医疗机构⾃愿参加⽹上集中交易。

三、采购范围与⽅式(⼀)范围医⽤耗材⽹上集中交易的⽬录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类别:⾎管介⼊类、⾮⾎管介⼊类、⾻科植⼊、神经外科、电⽣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液净化、眼科材料、⼝腔科类等。

以上类别的品⽬范围原则上按照卫规财发〔2012〕86号⽂件界定。

未列⼊省⽹上集中交易⽬录内的其他类别医⽤耗材,暂由市、县或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式先⾏⽹上集中交易,完善⽣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库后,逐步扩⼤集中交易范围。

对医⽤耗材中价格偏⾼、使⽤量⼤的种类,适时分期分批实⾏集中招标采购,对使⽤相对集中的品⽬探索实⾏量价挂钩、带量采购。

四、组织机构安徽省医改领导⼩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上集中交易的组织管理及⽇常⼯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简称省监督办)负责全程监督⽹上集中交易⼯作。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以下简称省药采中⼼)负责⽹上集中交易具体实施⼯作。

五、公告⽅式我省医⽤耗材⽹上集中交易⼯作所有公告、信息等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doc/ea5d587b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e8.html /)发布。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医秘[2010]385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医秘[2010]385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名单的通知(卫医秘〔2010〕385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做好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按照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我省制定了《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试点方案》,在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现确定我省62家医院作为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

(见附件)。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我省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各试点医院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本医院具体实施的临床路径与详细的试点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并认真组织开展对相关临床科室试点工作情况和效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务求取得实效。

联系人:谢琤联系电话:************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安徽省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名单医疗机构名称医院级别试点专业省直医疗机构安徽省立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神经外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妇产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骨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安医大一附院三级甲等综合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妇科、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安医大二附院三级肾病学专业、普通外科蚌医附院三级甲等综合呼吸内科、骨科、胸外科、普通外科、内分泌科、心血管内科弋矶山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消化内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妇科、产科、普通外科省立儿童医院三级专科儿科、小儿外科肺科医院呼吸内科安徽省立友谊医院二级甲等骨科、耳鼻喉科、普外科、眼科、妇科蚌医二附院二级甲等综合儿科、泌尿外科省立新安医院二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神经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合肥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口腔科、眼科、妇科、血液内科、呼吸内科、骨科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消化内科、儿科、心血管内科、普通外科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妇科、产科、普通外科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合肥市妇幼保健院三级甲等专科妇科、产科合肥市口腔医院口腔科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二级乙等综合普通外科淮北淮北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呼吸内科、产科淮北矿工总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骨科、产科亳州亳州市人民医院妇科、产科、神经内科、骨科宿州宿州市立医院二级甲等综合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普外科蚌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神经外科、骨科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儿科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心血管内科、眼科蚌埠市第四人民医院二级妇科、产科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二级乙等呼吸内科蚌埠市妇幼保健院妇科、产科阜阳阜阳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妇科、产科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二级甲等专科呼吸内科、肾病学专业淮南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呼吸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专业、神经外科淮南新华医院三级消化内科、妇科淮南朝阳医院二级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呼吸内科滁州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肾病学专业、普通外科、骨科、胸外科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心血管内科、神经外科、肿瘤科六安六安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骨科、消化内科马鞍山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内科、内分泌科、普通外科、骨科、胸外科、妇科、产科、儿科、眼科、口腔科马鞍山市中心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血液内科、心血管内科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二级甲等专科儿科、妇科十七冶医院二级甲等综合内分泌科、普通外科当涂县人民医院妇科、产科、眼科、神经内科、骨科、普通外科巢湖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神经外科、肿瘤科巢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骨科巢湖市骨科医院二级专科医院骨科芜湖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泌尿外科、胸外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呼吸内科、心血管内科、儿科、普通外科、产科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心血管内科、普通外科、骨科、妇科、神经外科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妇科、骨科、泌尿外科、儿科芜湖市妇幼保健院二级专科妇科、儿科繁昌县人民医院二级普通外科芜湖县人民医院二级普通外科南陵县人民医院二级普通外科宣城宣城地区人民医院三级乙等综合泌尿外科、内分泌科宣城市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医院产科、呼吸内科宁国市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神经内科、产科、眼科铜陵铜陵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耳鼻咽喉、呼吸内科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二级甲等专科儿科、妇科池州池州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产科、消化内科安庆安庆市立医院三级甲等综合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三级综合妇科、耳鼻喉科桐城市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普通外科、产科黄山黄山市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内分泌、神经内科、儿科、普通外科、妇科、泌尿外科、骨科、产科歙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消化内科、神经内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肿瘤科祁门县人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骨科、普通外科、妇科、产科——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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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2年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皖医改[2012]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10.17
【实施日期】201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2年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
案》的通知
(皖医改〔2012〕7号安徽省医改领导小组)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2012年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7日
2012年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98号)关于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的规定及《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2〕5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规范科学、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管、严格处罚。

(二)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
全省县级政府举办的县级公立医院。

鼓励其他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本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采购周期暂定为一年。

(三)招标药品范围
《安徽省县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2012年版)》(另行发布)中所列药品和剂型,及其对应的规格,作为本次县级公立医院的集中招标药品。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公共卫生类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不纳入本次招标目录。

(四)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集中采购工作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管理监督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下设药招办(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组织管理;下设监督办(设在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监督。

3、工作机构: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

4、省、市、县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五)公告方式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简称省采购平台,http:///)发布。

申请企业按照公告进行资质及材料申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

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归省药招办(部分用语含义,详见附件四)。

二、招标评审方法及步骤
根据国办发〔2010〕56号和皖政〔2012〕98号等文件精神,实行“双信封”制评标办法,采用单一货源承诺进行量价挂钩、招采合一。

企业同时投技术标和商务标两份标书,技术标评审不分质量层次,按照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商务标评审进行质量分层,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拟中标药品,得分次高者为拟备用品种。

(一)技术标评审
按照竞价分组(见附件一),对投标药品质量相关因素、销售金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等指标,实行百分制评价(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二);按照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本省药品生产企业符合投标要求、技术标合格的直接入围,最多不超过3家,不占其他药品进入商务标指标)。

得分相同的,企业生产规模(销售金额得分+行业排名得分)大的进入,在省采购平台公示。

技术标进入商务标的药品数量关系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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