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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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正式版

办理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

2、《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有关规定》(待定)。

二、办理条件

1、因工死亡人员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因工死亡人员事故发生月本人已参加本市城镇(或小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凭证

1、工伤认定结论书;

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 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门急诊病历

原件及复印件;

(2) 急诊住院治疗工伤的须携带医疗费原始收据、住院医疗费

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相关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现金就医的还须提供由本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出具的《医疗费零星报销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须提供劳动手册以及与承担工伤责

任的用人单位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待遇享受人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以及本人“实名制”银行结

算帐户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

5、供养直系亲属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与因工死亡人员有明确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

6、供养直系亲属目前无任何收入的,须提供街道或乡镇出具的生前完全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活来源的证明;

7、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证明材料;

8、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个人申

请的须经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盖章;

10、其他相关材料。

四、受理部门及时间

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被委托者可在工伤认定的次月,于每

月5―26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结算岗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办理期限为三十天。

五、受理结果

审核通过: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二份,申领人核对并签字后,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一份交申领人,一份留存。

审核不通过:承办人应当场告知申领者不予受理的原因,(条件不符明确告知,材料不齐要求补齐),同时退还申报的材料,并打印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领人,待材料补齐后,重新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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