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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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省人社厅、财

(鲁人社发〔2015〕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29号)。

(一)关于补缴范围和条件。补缴是针对2011年6月30日(含)前所形成的欠费。具体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对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确实存在应保未保年限,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具有我省户籍,曾有过工作经历的,没有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具有我省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补缴基数。对单位身份补缴的,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欠费基数,单位和个人分别补缴;对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基数均为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关于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以单位职工或是个人身份补缴,均按8%的规模补建或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

(四)关于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一是强调男必须满45周岁、女必须满40周岁以上,重点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未参保大龄人员。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的时间,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即该年龄段的补缴人员必须要有5年以上的实际缴费才能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三是这部分群体中如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四是补缴后实际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满15年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以及我省关于延长缴费的有关规定办理。五是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五)关于补缴属地原则。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要按属地原则执行。

(六)关于其他问题。对原来已经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制定转移衔接的办法,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办理关系转移衔接手续,因此,对这部分人员的个人账户予以暂时封存。对已经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遗属待遇的人员,原待遇从办理参保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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