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区房产(土地)相关税收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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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区房产(土地)相关税收事
宜的通告
【标 签】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告〔2015〕9号
【发文日期】2015-06-17
【实施时间】2015-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优化跨区房产(土地)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将跨区房产(土地)相关税收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容
一、主要内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管服务的纳税人拥有坐落在非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的房产(土地)的,应当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由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该房产(土地)的税收管理。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管服务的纳税人拥有坐落在非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土地)的,应当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由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该房产(土地)的税收管理。
二、办理方式
(一)非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地税机关征管服务的纳税人,其跨区房产(土地)仍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第九章第六节的有关规定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由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该房产(土地)的税收管理。
(二)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地税机关征管服务的纳税人,新发生跨区房产(土地)纳税义务的,应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由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该房产(土地)的税收管理。 (三)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地税机关征管服务的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已存在跨区房产(土地)的,由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土地)税源信 息批量设立跨区房产(土地)登记,自7月份起由房产(土地)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该房产(土地)的税收管理。纳税人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的房产(土 地)税源信息有错漏的,应当
在2015年6月24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补正房产(土地)税源信息,逾期补正的比照“新
发生跨区房产(土地)纳税义务的” 自行办理。
跨区房产(土地)登记的办税资料、工作流程等具体事项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第九章第六节有关规定执行。
三、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