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
国企负责人考核指标设置及计算公式
国企负责人考核指标设置及计算公式一、引言在国有企业中,负责人的考核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科学、公正地评估负责人的工作表现以及激励其发挥更大的能动性,国企需要建立起一套合理的考核指标和计算公式。
本文将探讨国企负责人考核指标的设置原则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
二、考核指标的设置2.1主要指标国企负责人的考核指标应当包含对企业整体经营状况的评估和对负责人个人工作业绩的评价。
主要指标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经营管理能力1.:包括企业的市场份额、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能力等方面的衡量;财务管理能力2.:包括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比例、利润率等方面的评估;员工管理能力3.:包括员工满意度、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的考核;创新能力4.:包括企业的科研开发投入、新产品研发等方面的评价。
2.2次要指标为了更全面准确地评估负责人的综合能力,还应当设置一些次要指标,例如:社会责任履行1.:评估企业在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等方面的表现;风险管理能力 2.:评估企业在风险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能力;员工培训计划3.:评估负责人对员工职业发展的关注程度;行业竞争力4.:评估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3权重分配不同的指标对于负责人的工作表现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各个指标分配权重。
一般来说,经营管理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对于负责人考核的重要性较高,应给予更高的权重,而其他指标则可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三、计算公式的制定3.1指标得分计算每一个考核指标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得分计算公式,以便对负责人的表现做出客观评估。
具体的计算公式应当根据不同的指标进行设计,如下所示: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得分计算公式1.:总得分=市场份额得分*权重1+营业收入增长率得分*权重2+盈利能力得分*权重3;财务管理能力得分计算公式2.:总得分=财务状况得分*权重1+资产负债比例得分*权重2+利润率得分*权重3;员工管理能力得分计算公式3.:总得分=员工满意度得分*权重1+人才引进和培养得分*权重2;创新能力得分计算公式4.:总得分=科研开发投入得分*权重1+新产品研发得分*权重2。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管理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面临着许多挑战和机遇。
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国有企业的管理。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强化企业的领导层责任意识,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其经营管理的质量和效益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确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考核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考核机制不仅能够提高企业负责人的管理水平和能力,还能够加强对企业运营状况的监督,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首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管理办法应该从多个维度来评估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表现。
绩效评估应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能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综合评估,可以客观地评价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业绩,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管理办法应该注重与企业利益相结合。
考核结果应直接与企业利益挂钩,通过设立奖励机制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为企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同时,对于绩效差的企业负责人,应该采取适当的问责措施,以保护国有资产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再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管理办法应该注重长期发展和有序交接。
考虑到企业发展需要时间和稳定的管理团队,任期考核不应仅仅局限在短期目标的达成,更应注重负责人对企业战略规划的制定和推动,以及对企业持续发展的贡献。
同时,在考核过程中,应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以提高其在工作中的能力和责任感。
最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管理办法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部门应建立考核结果的公示机制,向社会公布企业负责人的评估情况,接受舆论监督。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近年来,中国国有企业在推进改革创新、提高经营效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促进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北京市出台了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背景和意义国有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对于企业的经营业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国有企业中,由于体制性问题和管理精细化不到位等原因,一些负责人对于企业的发展没有足够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制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旨在激励和约束国有企业负责人,推动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指标和权重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将考核指标分为两大类别:财务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财务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利润增长、资产收益率、成本控制等方面,而社会效益指标则包括环境保护、就业增长、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
为了避免过度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和社会效益,财务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三、考核标准和评定方法根据财务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北京市国有企业考核委员会会以相关指标和数据为依据进行评定。
评定采取综合评定法,即根据指标所占权重和各项数据的实际情况,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判定。
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以此来反映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上的成绩和表现。
四、奖励与处罚机制为了激励负责人取得优异的业绩,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设立了奖励机制。
评定为优秀的负责人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以及一定的奖金,以表彰其在企业管理和发展上所作出的贡献。
相反,评定为不合格的负责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调整,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五、问题与展望虽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问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的长期发展。
通过细化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和完善考核机制,可以增强国资委的监管能力和企业经营意识,推动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考核内容(一)财务管理1.资产负债管理:考核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是否合理、债务风险是否稳定。
2.利润管理:考核公司的利润稳定性、盈利能力和利润分配机制是否合理。
3.成本管理:考核公司的成本管理能力、成本控制水平和成本优化效果。
(二)经营管理1.市场开发:考核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市场份额、市场反响等情况,同时要考核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预测能力。
2.产品管理:考核公司的产品研发、生产、市场销售和售后服务质量是否合格,同时要考核产品质量、成本、销售收益等因素。
(三)风险管理1.资产经营风险:考核公司对自身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控制效果。
2.财务风险:主要考核企业的负债率、流动比率、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以及突发事件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3.市场风险:考核公司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针对市场变化做出的决策是否正确合理。
4.人力资源风险:考核公司的员工流动和管理情况,人力资源的稳定性和活力状态。
二、考核标准(一)财务管理1.资产负债管理:资产总额≥上一年度5000万,考核通过分数≥7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2.利润管理:考核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上年度增长率,并且盈利(利润)同比增长50%以上,考核通过分数≥80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
3.成本管理:考核公司生产成本率降低≥3%;销售费用比例≤20%,考核通过分数≥75分,低于65分为不合格。
(二)经营管理1.市场开发:考核公司在各级市场的市场份额增长、市场扩张率、市场捆绑度、平均销售额等指标,考核通过分数≥80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
2.产品管理:考核产品研发周期、研发投入率、产品质量合格率、产能利用率、产品销售增长率等指标,考核通过分数≥85分,低于75分为不合格。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至关重要。
以下将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进行阐述。
一、考核指标的确定1.经济指标:国有企业负责人在经济指标方面的工作成绩是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经济指标可包括企业收入、利润、资产增长等。
2.社会效益指标: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核指标中应包括国有企业的社会效益,如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支持等。
3.绩效管理指标:绩效管理是国有企业成功运营的关键。
考核指标中应包括绩效管理的情况,如员工绩效评估、岗位职责执行情况等。
二、考核方法的确定1.定期考核: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应定期进行,如每年、每季度或每月等。
考核频次应根据国有企业的规模和属性等因素确定。
2.多元化考核方式:考核方法应多元化,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
既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绩效管理情况。
3.考核评定权的分配:考核评定权应该由多个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1.激励机制:对于业绩突出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应该设置激励措施,如奖金、晋升等。
激励机制既可以激励当前的负责人,也可以激励其他员工,提升整体业绩。
2.监督机制:对于业绩不佳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应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如警告、调整岗位等。
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相结合来实施,确保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落实。
3.考核结果的公示:考核结果应该向公司内外公示,保持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公示可以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加强自身发展,也可以提供参考给其他国有企业。
四、考核过程的监督1.内部审查: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过程应进行内部审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内部审查可以由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或独立的审查机构负责。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Xxx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讲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结合开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与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综合考核评价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
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二)科学发展,注重经营绩效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原则;(四)分层分类考核,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五)职工群众承认和市场承认准绳。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要结合企业实际,引导企业加强结构优化、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和步伐第五条坚持德才素质考核与谋划业绩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任职考核与年度考核(述职)相结合的准绳,首要考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任务情况。
定量指标首要指企业谋划业绩,定性评价首要指政治素质、基础事情、团结协作、党风廉政建设等。
第六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4类12项指标。
具体是: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企业意识形态;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
各项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1。
各指标权重为:经营业绩占6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三项占40%。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为企业负责人任免和奖惩提供依据,引导企业培养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为企业总经理)。
第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下简称任期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任期考核与企业长远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二)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长效激励相衔接;(三)任期考核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考核.第六条任期考核期限原则上与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相吻合,考核期一般为三年。
由于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期限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七条市国资委成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指标的选取、目标值的确定和调整、考核结果的确定和奖惩兑现等事项。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名称、地址;(二)考核指标;(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四)奖惩;(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第九条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础指标是指可以计量的财务或业务指标,包括主指标和辅指标.1、主指标主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的所有者权益×100%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管理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管理办法为完善总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客观、公正、科学地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根据《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发〔2010〕17号)和《建工总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建人〔2009〕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任期考核的原则1、以总公司发展战略为指引,促进和保障总公司发展战略顺利实施为目的,实现考核促发展的考核机制;2.以注重企业发展能力,引导企业不断创新,加强可持续发展为目标;3、逐步实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的机制;4、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二、任期考核的管理公司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总公司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有:1、制定总公司任期考核制度;2、选取考核指标、确定考核目标值;3、组织实施任期考核的评价和结果确定;4、对任期内经营业绩的跟踪和动态监控管理;5、依据考核结果实施任期考核的奖惩兑现工作。
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范围与对象1、考核范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总公司项目部);2、考核对象:签订任期考核责任书单位的主要领导。
四、考核期限任期考核期一般为三年。
五、任期考核内容根据总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结合各企业实际,以任期内经营业绩、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等内容为考核对象,采用关键业绩指标形式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三部分组成。
1、基本指标:主要考核任期内企业的经营业绩发展水平和持续增长能力,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1)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指任期内企业核心业务利润平均增长水平,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3考核期内三年主营业务利润之和考核期前三年主营业务利润之和—1)×100%(2)总资产报酬率:指任期内企业运用全部资产的总体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总资产报酬率计算=任期内三年利润总额之和+任期内三年利息支出之和任期内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100%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任期内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计算公式为:任期内三年每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乘积(4)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指任期内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销售平均增长率=(3当年营业收入净额三年前营业收入净额—1)×100%说明:“当年营业收入净额”指任期考核期最后一年营业收入净额,“三年前营业收入净额”指任期考核期前一年营业收入净额。
国有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考核方案
国有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考核方案一、引言国有企业在现代经济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负责人的绩效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利益。
为激励企业负责人提高业绩,制定一套科学、公正、有效的年薪考核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国有企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考核方案提供一份详细的建议。
二、考核指标2.1经济指标-年度利润增长率: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成果。
-资产回报率: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资本运作方面的能力。
-财务风险控制:反映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财务风险的管控水平。
-经济效益增长: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市场拓展和产品创新能力。
2.2管理指标-员工满意度:反映企业负责人对员工的关心程度和领导能力。
-创新管理能力: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创新意识和管理方式。
-项目管理能力:反映企业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和决策能力。
-组织协作能力:反映企业负责人在团队协作和组织管理方面的能力。
三、考核方案3.1考核方式考核方式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将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等因素综合考虑,以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表现。
3.2考核流程-年初确定考核指标和权重。
-每月按照考核指标进行数据收集和统计。
-年底进行综合评价,计算绩效得分。
-根据绩效得分确定年薪水平。
3.3考核细则根据考核指标的具体情况,设计以下考核细则:3.3.1经济指标考核细则-年度利润增长率:-达到或超过预计目标,得分100分。
-达到预计目标的90%,得分90分。
-达到预计目标的80%,得分80分。
-未达到预计目标,得分0分。
-资产回报率:-达到或超过预计目标,得分100分。
-达到预计目标的90%,得分90分。
-达到预计目标的80%,得分80分。
-未达到预计目标,得分0分。
-财务风险控制:-无重大财务风险,得分100分。
-出现轻微财务风险,得分90分。
-出现较大财务风险,得分80分。
-出现严重财务风险,得分0分。
-经济效益增长:-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得分100分。
-较上年度增长5%以上,得分90分。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国资委有关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要求,推动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稳步实现,塑造企业上下重视价值创造的绩效文化,完善集团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事业部)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二级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二级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原则:(一)战略核心原则。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紧密围绕集团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推动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全面落实和完成。
(二)效益导向原则。
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三)对标考核原则。
倡导并逐步推行与行业标准进行对标考核,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企业绩效考核将严格贯彻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在强化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倡导企业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目标值、考核结果的审定等具体工作,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任期考核方案和考核评价结果及报告。
考核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主管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和战略投资的领导及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战略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
第七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作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起草考核管理办法,协调考核管理工作,收集汇总考核指标目标值和考核意见等,依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提出具体考核奖惩意见。
负责制定和组织经营业绩考核责任状的签订工作。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这些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和价值,必须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
本文就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进行阐述。
首先,考核必须建立在企业目标、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
具体而言,即以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为基础,制定出考核指标和权重。
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如利润、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市场指标(如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等)、运营指标(如销售人员绩效、生产效率等)和管理指标(如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等),不同的指标具有不同的权重。
其次,对于考核的时间点和周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
例如,对于某些行业而言,夏季为旺季,企业经营情况不同于其余季节,因此可以考虑在不同季节实行不同的考核周期。
而对于某些企业而言,如年终奖的发放等,时间点会有明确规定。
第三,考核机制应该条件合理,严格公正。
因此,考评结果建立在全公司考评委员会的评审下,由主管领导进行最终确认,以保持公正性,避免人为干扰。
同时,考评结果应该与员工奖励、晋升等绩效评价体系相结合,让优秀的业绩才华者得到合理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最后,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领导者,应近距离结合该公司管理制约、法规政策和内部规则,进行现场指导、改善企业运营情况。
对于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规定其与公司的经营发展紧密相关。
一个经营稳健、运作规范、实力雄厚的企业,必须有一批擅长管理处理、运筹帷幄,极富发展潜力的企业负责人团队。
这需要国家制定学习培训机制,为企业负责人提升其综合素质,实现优质发展做好服务。
在考核办法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和流程,以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考核标准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的特点,使得企业负责人了解到自己的优劣势有哪些,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发展策略。
除了制定考核标准和流程之外,国资委还应该支持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管理和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
Xxx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讲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结合开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与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综合考核评价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
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二)科学发展,注重经营绩效原则;(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原则;(四)分层分类考核,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五)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原则。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要结合企业实际,引导企业加强结构优化、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考核方法和程序第五条坚持德才素质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任职考核与年度考核(述职)相结合的原则,主要考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任务情况。
定量指标主要指企业经营业绩,定性评价主要指政治素质、基础工作、团结协作、党风廉政建设等。
第六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4类12项指标。
具体是: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企业意识形态;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
各项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1。
各指标权重为:经营业绩占6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三项占40%。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监管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兵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0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下列人员:(一)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贝h(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三)坚持依法依规。
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全员绩效考核的要求,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引导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增强发展活力。
(五)坚持分层分类考核。
根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水平,有序落实董事会的业绩考核权,实行分层考核。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1**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委[2008]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府工作目标任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人民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和省属企业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市人民府(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董事会其他成员一并纳入考核范围.企业职工董事和由委派的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负责人任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制度,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以及职务任免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规定的任期为考核期,采用由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等为重点,依法考核企业经营业绩,明确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及其可追溯性。
(二)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的工作方针,兼顾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和效益,全面考核评价企业经营业绩.(三)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工作职责和经营管理的不同特点,结合承担的府工作目标任务和**项责任,以金融、城市**开发、资产资本运营和管理、城市公共、市公用事业、等主业为类型,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分类考核。
(四)按照落实科学观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科学决策、管理、战略管理、自主创新和**节约与环境保护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贵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类考核方式。
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待年度终结时统一考核。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考核期内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起至离任止。由于特 殊原因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六条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目标、内容;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包括经营目标、工作目标和共性目标三个方面内容。具体目标如下: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成立经营业绩考评委员会,具体领导和组织企 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考核的依据是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 的考核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十九条按本办法实行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企业负责人,不再执行其他经营业绩考核规定。
第三十条各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二级企业或内部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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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绩奖惩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目标奖和效益奖。年度薪酬的计算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采取四舍五入法。年度薪酬=基薪+目标奖+效益奖 (一)基薪的确定 市属企业按照管理分为三类:市管企业为一类企业,基薪8万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为二类企业,基薪7万元; 其他部门管理企业为三类企业,基薪6万元。 (二)目标奖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考核结果挂钩。对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目 标奖。 目标奖计算公式为: 目标奖=目标奖基数×年度考核目标完成率 (年度考核目标完成率≤100%) 年度考核目标完成率=年度考核目标实际得分之和÷相应年度考核目标基本分值之和×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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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管理之八:国资委如何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
计算公式为:(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三年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资委。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奖惩第二十一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三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
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金=基薪×绩效薪金倍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到1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 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基薪×[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
第二十六条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七条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
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