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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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

鲁建发(200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劳务报酬,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是指施21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但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分包合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一节劳务发包人职责

第九条劳务发包人在提供劳务作业发包文件的同时,应提供合理的、符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条劳务作业开工前,劳务发包人应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和能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水、电等施工用管线及施工道路。

第十一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与劳务作业人数相适应的、满足劳务作业需要的有关临时设施。包括:

职工宿舍、办公室(包括收发室)、食堂、诊疗室、文娱活动室、浴室、茶炉房、厕所、现场仓库、加工作业棚等。

第十二条劳务发包人应提供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安全的安全设施。包括:

1、用电线路、用电设备作业中的安全设施。

2、高空作业、防止垂落物伤害人身的安全设施。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设施。

3、在有碍身体健康的气体、粉尘等环境作业的安全设施。

5、对施工现场坑、沟、井、穴、坎设置围栏、覆盖物、施工标志等安全设施以及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的夜间、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设施。

6、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按有关规定必需设置的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劳务发包人应按劳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计划”,及时供应工程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等应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

第十四条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为劳务作业人员交纳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节劳务承包人职责

第十六条劳务承包人应按劳务发包人提供的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月度或阶段性的“施工计划”,详细安排与上述时段相适应的劳动力、工程材料、设备计划和施工用机械、周转材料计划等,经劳务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劳务承包人应按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需返工、修补和安全事故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由劳务承包人搭(支)拆并使用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模板及其支撑、脚手架等所需的周转性材料,劳务承包人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劳务作业结束后,经整理、修补,可重复使用的退库数量,应不低于“一次使用量减去相应的摊销量”。

摊销量系指现行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相应摊销数量。

第十九条劳务承包人应自备除“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规定以外,且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用具。

第三章劳务作业报酬费用项目组成

第二十条劳务作业报酬由人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项目组成。

第二十一条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劳务作业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

1、基本工资:指支付给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津贴:指为保证劳务作业生产工人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政策变动的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以及为补偿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津贴。一般包括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支付给劳务作业生产工人培训学习期间,工伤期间,产、婚、丧假期间,因气候影响停工期间,女工哺乳期间和病假在六个月之内的工资。

4、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发放给劳务作业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和修理费,防暑降温费和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等。

第二十二条管理费,是指劳务作业承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津贴,福利费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费。

2、办公费:指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通讯、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取暖费等。

3、差旅交通费:指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和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劳动力招募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和办公生活用交通工具的油料、养路费及牌照费等。

4、固定资产和工具用具使用费:指管理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汽车等的折旧、大修、维修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保险费或租赁费,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家具、交通工具、消防用具和生产工人自备工具用具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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