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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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可能出现得法律问题整理

核心: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就是三大核心问题。工程质量就是建筑工程得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将工程质量作为立法得主要出发点与主要目得。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得,承包人有权取得工程款;相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取得工程款。工程质量合格就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得前提。

第一节司法实践常见问题

一、业主(发包人)故意或借故拖延,不履行合同进行竣工结算,承包人如何处理?

1、业主(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得情形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往往催促交付工程。业主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通常采用各种方法故意拖延结算。

(1)有得业主对承包人提交得竣工结算报告故意不签收,包括不接收结算书,虽接收结算书但不签字、盖章,或派一个普通职员只签字,不盖章,让承包人无法证明签字人得身份;

(2)有得业主收到承包人得结算报告后,派员假装与承包人对帐,但故意拉长对帐过程,不给承包人任何书面答复;

(3)有得业主收到承包人结算报告后,回复一个很低得结算价方案,有意扩大双方得结算价差距。

2、案例

某施工企业给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一批别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工程。承包人及时提交了单方结算报告,但开发公司只收不签字。后开发公司在承包人催促下,派员与承包人对帐。开发公司得对帐人员一周只出面一次,讲工作忙,任务多,没时间,而且对帐人员频繁变动,帐没有核对一半,开发公司得对帐人员又换岗了。结果,工程交付了两年多,竣工结算事宜双方也没有一个结论,当然工程款更无法给付了。

3、处理方案

(1)承包人应该坚持工程不结算,不交付工程得策略。

合同依据示范文本第32条竣工验收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步骤得先后顺序。示范文本第33、2条规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建设部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1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得施工验收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得,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2)建议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审核,并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示范文本得缺陷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共有6个条款,但没有言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单方竣工结算报告28日内不予答复得,视为认可承包人得竣工结算价。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得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该文件规定,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得审查时间为:20天至60天,根据工程规模大小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得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得,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得,应予支持。

结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主动约定相关内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天内未提出异议得,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含蓄得表达方式见上。

(3)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得递交

应当就是书面形式,由发包人签收,留下发包人签收得书面凭证。

递交结算报告不适用留置递交得方式。

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怎么办?邮寄递交。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得保存。可以公证。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发包人)擅自使用得,如何处理?

1、案例

某建筑公司,为某工厂改扩建厂房,将厂房改造成集贸市场用房。建筑公司施工范围就是二次结构、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业主在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得情形下,单方面直接启用工程,招商入场,开张营业。显然摆出了不与承包人结算得架势。承包人还要等待

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吗?

律师视点:承包人用数码器材(照片及摄像)固定业主启用工程得时间与状况,主动启动结算程序维权。《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得,不得交付使用。

2、处理方案

首先,承包人应当立即用数码器材(照片及摄像)固定业主启用工程得时间与状况。业主擅自使用该工程得时间,就就是实际竣工日期。业主启用工程得行为,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质量保修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质量,仍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得,不予支持;但就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得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筑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得,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得,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工程质量验收与施工合同工程款得给付

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得,就是否要承担责任?

首先,发包人得过错主要指下列三种情况:一就是提供得设计有缺陷得;二就是提供或者指定购买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得;三就是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得。其次,发包人对上述行为有过错得,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得责任。

2、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逾期不答复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得期限内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得,按约定处理,即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得规定,主要就是为了防止与制裁发包人恶意拖延不结算得行为。

3、欠付工程款得利息如何计算及从何时开始计算?

首先,关于利息如何计算问题,该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有约定得,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次,对于从何时开始计算利息,该解释规定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得,分三种情况处理:一就是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得,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利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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