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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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基于国家公共住房政策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和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置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对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分类和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按照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区分,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两类:一类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类为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中等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二、建设与配租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配租原则。

重庆市政府将通过购买、租赁、自建等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选址在城市发展较为繁荣的区域,同时着重推进新建旧改和存量库存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配租原则上采取公开透明、平等公正的方式,重点向低收入家庭倾斜。

三、租金和服务实施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服务进行了规定。

租金的确定采取市场调节价和政府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租金水平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还将为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如交通、教育、医疗等,提高住房租赁的居住环境。

四、管理和维护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户三方,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租户要按照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进行居住,同时要维护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五、监督和评估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将通过举报、巡查、检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同时,政府还将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达到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住房进行整改。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宜府办发〔2020〕5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6日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提升保障对象满意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我市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区廉租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并轨运行。

第三条公租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管理遵循“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租房建设规划编制、配套政策研究、房源筹集与分配计划管理、租赁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信用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等日常工作由其所属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承担。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运营管理及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市公安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对象人口管理,指导、督促公租房所在小区的治安、消防和智慧小区建设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区公租房申请对象和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宜昌城区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公租房申请家庭和保障家庭中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下同)、低收入等对象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宜昌城区各区民政部门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依法依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或委托建设等方式,以供低收入群体居住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和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非常重要。

下面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和配置1.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取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低收入人群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区域。

2.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置应根据低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和居住需求,合理安排房屋类型和户型。

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等,应有相应的适配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1.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严禁虚假申报。

2.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应按照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家庭。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应根据住房的装修、面积、地段等因素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期限应根据住户的实际需求和住房资源的供需状况合理确定,通常为3-5年。

3.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应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维修费用可以适当从租金中扣除,保证住户居住环境的良好。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续租1.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应分为正常退出和强制退出两种情况。

正常退出包括租约到期、家庭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等,强制退出包括违反租房规定、住房需求减少等情况。

2.公共租赁住房的续租应根据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续租优先权。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确保住户按规定使用住房,维护住房的正常秩序。

2.公共租赁住房的评估应定期进行,对住户的居住满意度、住房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为后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以上就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一定标准建设或购买、经统一管理、定期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的住房。

因其一定的社会保障属性和公共资源属性,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运营,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资格审核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各种社会保障卡、工作及经济收入证明、现居住地证明和家庭情况证明等。

资格审核采取现场核验和信息查询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因不实申报、采取欺骗手段等情况,有可能被加以警示、纠正、取消资格、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和程序进行,并遵循需要最重要、原则最公平、结果最优的原则。

分配对象的标准主要包括住房需求、人数、收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等。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还需考虑一定的区域平衡、职业分配、优先选取异地务工人员等因素。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必须由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租金按照区域、户口所在地、家庭人数、收入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不同等级收费标准之间应有一定的差距。

租金缴纳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逾期缴纳的家庭应当按照应交租金的百分之几进行罚款。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应当采取专职、兼职、委托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职责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维护、安全检查等;解决住户物业管理的各种问题和投诉;制定住户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等。

物业管理人员必须专门培训和考核,确保服务质量。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应评估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效应评估是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资源配置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对于已经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定期进行住房保障效应评估,包括住房帮扶效果、住房需求供给状况、住房需求满足程度等。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7号),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市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公示;报批;合同签订;入住安排;房屋入住前的检查和维修;配租资格复审;收取租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在职机关事业企业职工、临时聘用人员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二)已经按照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聘用)合同(属公务员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用工证明),参加社会保障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三)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在城区和工作所在地镇区范围内无私有房屋且未租(住)公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如有因各种原因出售(赠与)、离异分割房产等行为的,已满5年。

(四)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均未参加房改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为准。

在同本户口簿内的单位集体户籍的人员(无直系亲属关系)、已婚子女、离异带子女的或单身年满35周岁的可视为一户,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程序(一)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社区报送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

户籍所在地尚未建立社区的,可以直接向镇政府、街道申请。

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相关材料等转送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进行受理。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最新)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最新)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一、分配方式此次公租房分配包含原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针对不同的保障对象,采取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三种方式实施分配。

申请人根据以下原则,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保障方式:(一)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为我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无房家庭。

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为我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无房家庭。

实物配租保障顺序为低保无房家庭、低收入无房家庭。

(三)公租房的分配对象为xx市xx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无房家庭和实际在我区工作、生活、居住的外来人口中的无房家庭(无户籍、收入限制)。

根据今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给我区匹配房源数量少和公租房预报名人数较多的实际情况,按照公租房梯次保障的原则,我区xx年公租房分配仅对xx市xx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无房家庭实施保障,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方式。

二、分配原则(一)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三)坚持特殊困难和急需救助家庭优先,分期、分批逐年解决的原则;(四)坚持保障对象自愿申请的原则;(五)三种保障方式(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公租房)不能兼报的原则。

三、房源分配根据公租房分配原则,申请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家庭优先保障,剩余房源作为公租房房源进行分配。

(一)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完全政府产权的廉租住房,收取低租金。

1.分配对象分配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xx年12月31日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

(2)经xx年年度核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

2.租赁标准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租金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暂定为0.75元/平方米·月;低收入无房家庭享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暂定为2.0元/平方米·月,租金标准如有变动,按政府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xx〕61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主城区外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xx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穗建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2月1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2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和配租本市范围内由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轮候是指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轮候册。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是指进入轮候册,并且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号未被注销的申请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配租是指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对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统筹、组织、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等工作,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做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三个序列构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一)2013年4月30日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二)2013年4月30日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三)2013年4月30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以低租金方式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的租赁住房,旨在解决居住困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为了科学、公正、透明地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制定了以下最新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一、分配对象确定1.低收入家庭:以家庭收入水平为主要依据,包括城乡困难群众、失业人员、新就业人员、退休人员等。

2.特殊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特殊困难群体等。

二、分配渠道和方式1.政府调配:政府通过专门机构,按照公平和公正原则,组织统筹调配公共租赁住房资源。

2.公开申请: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公开的申请渠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收入情况、住房需求等。

3.综合评估:政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收入水平、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条件、社会保障等方面,确定分配权重。

4.优先分配:将分配权重高的申请家庭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

三、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和社会贫困程度,优先满足居住困难的群体。

2.优先安置:根据特殊情况和特殊群体的需求,优先安置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人群。

3.稳定居住: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保障他们的长期居住需求,提高居住质量和稳定性。

4.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公示分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分配管理1.信息管理: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公平公正。

2.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社会需求和低收入家庭的变化情况,调整分配政策和分配比例。

3.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监督分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解决居住困难问题,给低收入群体提供适宜的住房条件。

通过政府调配、公开申请、综合评估和优先分配等方式,实现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

同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监督机制,提高分配程序的透明度和质量。

通过这些措施的推行,将有效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1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0日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切实改进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和运营管理模式,提高房源和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晋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三条对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重新签订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不含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00%之间(不含10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维护和修缮
房屋维护:定期检查,确保房屋安全 修缮责任:承租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大修 修缮申请:承租人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修缮费用:承租人承担部分费用,管理部门承担剩余费用
5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处罚
退出规定和情形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 租金或其他费用,累计拖欠超过3个月。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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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2 单 击 添 加 目 录 项 标 题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 法概述
03 04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申 请 和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 和管理
05 06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退 出 和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 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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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和执行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转借、改变用 途等
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退出等
执行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执行
处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告知、 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
处罚时效:根据具体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 响范围,确定相应的处罚时效
处罚结果:根据处罚决定,对违规行为进行 相应的处罚,并确保处罚结果的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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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制和方式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评估和监督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评估标准和程序
评估目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评估内容:包括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环境质量等方面 评估方法: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问卷调查等方式 评估周期:定期评估,确保住房质量持续符合标准 评估结果:对不符合标准的住房进行整改,确保住房质量达到标准

沈阳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

沈阳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

沈阳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我市决定实施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具体方案如下:一、对象范围。

公租房分配对象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1. 户籍在本市的低收入家庭;2. 具备在本市稳定就业、居住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3. 具备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4. 具备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毕业生家庭;5. 具备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家庭;6. 具备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分配程序。

1. 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向当地居住区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公租房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核。

2. 公示阶段,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名单将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 抽签分配,经过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租房分配抽签,确保公平公正。

4. 签订合同,抽签确定后,中签家庭需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交纳相关费用。

三、分配原则。

1. 公平原则,公租房分配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2. 保障原则,优先满足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

3. 公共资源利用原则,合理配置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监督管理。

1. 监督机制,建立公租房分配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2. 违规处理,对违反分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分配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五、宣传推广。

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公租房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家庭积极申请公租房,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住房环境。

六、总结。

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城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公租房分配的实施方案

公租房分配的实施方案

公租房分配的实施方案
一、资格审核。

1. 申请人需符合当地公租房政策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2. 资格审核将由专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结果将以公示形式向社会公布,确保透明公正;
二、申请流程。

1. 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部门提交公租房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 申请表和材料将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将进入公租房分配候选名单;
3. 公租房分配候选名单将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进行公租房分配;
三、分配原则。

1. 公租房分配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人情、权力、金钱交易;
2. 分配将优先考虑特殊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特殊群体的申请,确保他们的基本居住权利;
3. 分配将综合考虑家庭人口数、经济状况、居住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顺序和面积大小;
四、分配方式。

1. 分配方式将采取抽签、摇号等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确保每个申请家庭有平等的机会;
2. 分配结果将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进行签约和入住;
五、监督管理。

1. 公租房分配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公平
公正;
2. 监督部门将对分配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
责任;
六、宣传教育。

1. 我们将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公租房政策和分配方案,让更多的
低收入家庭了解到政策和申请流程;
2. 我们将组织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公租房政策的认识和支持;
以上就是我们制定的公租房分配实施方案,希望通过这一方案,能够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利,让他们能够住进温馨
的家园,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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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依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创业的本科一批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以及单位聘用的特殊人才,在我市无房产的高素质人才,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对于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端人才,在本市工作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免租金,期限3年)。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规划、税务、物价、人力资源、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达到规定年龄(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统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 2 -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六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五)在本市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六)个人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申请人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在我市连续就业达到一年以上,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三)在本市已被安置的被征收居民;(四)已自建、购买商业用房的;第九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三)住房证明和房屋租赁证明;(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五)婚姻证明;第十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 4 -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三)劳动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四)婚姻状况证明;(五)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六)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居民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统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三)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资料、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经复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由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对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四)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保障部门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退回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与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军队退役人员、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的,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已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人不接- 6 -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四章使用和退出管理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

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

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符合申请条件证明。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

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

单位统一申请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履行合同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三)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8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公共租赁住房由其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住房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不按规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

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承租人档案。

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申请人档案资料及配租情况,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使用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将纳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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