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模板)
(3)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2017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交易记录档案管理,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归档范围: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清算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条公司的内部交易记录档案管理由综合运营管理部负责。
第四条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归档文件资料的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二章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清算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产品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规定的原始资料。
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七条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对私募基金产品相关资料及客户信息做好电子扫描留存。
第八条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
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归档室。
第三章档案的借阅第九条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综合运营管理部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部门负责人核批。
第十条公司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
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副总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批准。
第十一条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1、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谨防遗失。
2、注意安全保密,严谨擅自翻印、抄录、转借、或擅自允许他人查阅、翻印、抄录等。
第四章档案的保存期限第十二条关于客户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存过程中,应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四篇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四篇篇一: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交易记录管理,完善业务信息留痕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交易记录是指在经营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归档保存的,或对公司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书面、电子、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内部交易记录是公司的重要资料,是该项工作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载,是查证研究公司内部交易业务历史的重要依据;属于公司保密范围的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工作应逐步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对档案数据利用信息技术归档保存。
第二章业务记录分类与内容第五条内部交易记录档案分为基金合同、会计档案、交易记录、投资业务档案、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五大类。
第六条基金合同纳入公司合同管理范畴,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是指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而产生的会计记录,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八条交易记录档案是指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发生的证券交易记录,由公司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一)接收的投资指令记录;(二)投资组合成交记录;(三)公平交易监控记录;(四)异常交易记录。
第九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相关的文档和业务记录,由投资部统一管理,包括:(一)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调整记录;(二)投资决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材料;(三)投资授权审批记录;(四)下达的投资指令记录;(五)研究及分析报告,包括内部调研报告、卖方研究报告、投资组合分析报告等;(六)投资相关报表,包括资产投资组合季报、年报以及工作底稿等;(七)其他与投资相关的的记录档案。
第十条客户及销售业务资料包括所有涉及潜在客户和资产委托人信息的文档和资料,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档案材料,由综合部管理,包括:(一)客户情况调查问卷;(二)客户资格证明文件、预留印鉴、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三)客户基本情况表;(四)客户就委托资产合法性做出的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五)投资说明书;(六)产品设计方案;(七)资产管理业务宣传资料;(八)其他涉及客户信息和销售的而文档和材料。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一、背景介绍内部交易是指在同一公司或集团内部进行的各种交易活动,包括资源调配、产品销售、资金借贷等。
由于内部交易涉及到同一实体内部的不同部门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意义和目标1. 透明度和公平性: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避免利益输送和不公平竞争的发生。
2. 内部控制:通过建立内部交易记录制度,能够对内部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防止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3. 合规性和法律风险: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有助于确保公司的交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降低法律风险。
4. 内部沟通和决策支持: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基础和数据支持,有利于内部沟通和决策的进行。
三、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主要要求和措施1. 交易登记:公司应建立交易登记制度,要求所有内部交易都必须进行登记,包括交易的双方、交易内容、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信息。
2. 交易审批:对涉及到金额较大或影响公司重大决策的内部交易,应设立审批程序,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审批,并记录审批意见和结论。
3. 价格公正性:内部交易的价格应该与外部市场价格相符合或合理接近,且需有明确依据和证明。
4. 交易披露:公司应定期公开内部交易情况,包括进行内部交易的部门或子公司、交易金额和内容等。
5. 监督和内控: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部门, 负责对内部交易进行监督和内控,确保内部交易符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6. 处罚措施:对违反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行为,应制定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职务等。
四、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推广实施1. 内部培训:通过开展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了解和执行能力。
2. 审计检查:定期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绩效考核:将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促使员工和部门认真执行。
公司内外账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内外账管理制度模板
账务管理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有效的账务管理制度应当涵
盖以下几个方面:账户设置、收付款管理、账目核对、财务报告以及审计监督等。
以下是
一份标准化的公司内外账管理制度模板,供企业参考和定制。
一、账户设置
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和外部账户。
内部账户主要用于记录企业内部的
资金流动和管理,而外部账户则是企业与外部单位进行资金往来的渠道。
所有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都应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并由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二、收付款管理
收付款管理是确保企业资金安全的关键。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收付款流程,包括收款确认、
款项划转、支付审批等环节。
所有收支事项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支持,并按照既定程序
进行审批。
三、账目核对
定期的账目核对是确保账务准确无误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账目核对,包括对内部账户的自查和对外部账户的对账。
任何发现的差错都应及时纠正,并分析
原因,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文件。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编制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并对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审计监督
内部或外部的审计监督是确保账务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的有效途径。
企业应定期组织内部审
计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外部审计,对账务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机构内部交易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机构内部交易指的是同一个机构内不同的部门或者业务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形式主要包括资金的调动、产品的买卖、合同的签订等。
由于机构内部交易数量众多、资金规模较大,如果没有有效的交易记录制度,容易导致内部操纵、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二、制度目的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机构内部交易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通过建立有效的交易记录制度,机构可以更好地监督、管理和控制内部交易行为,减少操纵市场、内部欺诈等风险的发生。
三、制度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机构内部所有涉及交易的部门、业务和人员。
所有交易行为都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备。
四、制度内容1. 交易记录的要求a. 交易记录必须包括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方向、交易金额、交易标的等基本信息。
b. 交易记录必须由双方交易对手核实并签字确认,并由交易发起方和交易接收方分别保留电子或纸质备份c. 机构必须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审核和检查,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交易记录的存储与管理a. 交易记录必须完整保存,存储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b. 交易记录必须备份在安全可靠的系统或设备上,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c. 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记录管理程序,包括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等,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交易记录。
3. 交易记录的报送和披露a. 机构必须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交易记录,以保证监管机构对机构内部交易的监管。
b. 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投资者、利益相关方等披露重要的交易记录信息。
c. 机构应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交易记录的报送和披露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监督和审查机制a. 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和合规部门,负责对交易记录的监督和审查工作。
b. 机构内部审计和合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交易记录进行定期的抽查和复核。
某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某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构内部交易行为,确保机构内部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部所有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调拨、物品转让和服务提供等。
第三条:机构内部交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机构内部纪律。
第四条:机构应建立健全交易记录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流程。
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五条:机构内部交易业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人员负责,包括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和记账人员。
第六条:经办人员负责具体交易的发起和履行,应确保交易合规,杜绝内外勾结等不当行为。
第七条:审批人员负责对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符合机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记账人员负责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及时记录交易流程和结果,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九条:机构应建立交易登记机制,对所有交易行为进行登记和备案。
登记内容应包括交易双方信息、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和交易内容等。
第十条:机构应建立交易审批机制,对重大交易和敏感交易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应严格规范,确保公平和公正。
第十一条:机构内部交易应以市场价为基准进行定价,确保价格公正合理,禁止低价交易、恶意抬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机构内部交易涉及敏感信息的,应加强信息保护,在未公开前禁止进行相关交易。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披露交易信息,确保交易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机构应定期向外部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交易信息,尽可能提高信息披露的可读性和便利性。
第十六条:机构不得对交易信息进行篡改或删除,如有错误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七条:机构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机构应定期进行内外部交易审计,确保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其他员工。
第二章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第三条公司员工应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第四条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者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公司员工,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三章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和合同规定外,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泄露。
从业人员离开公司后,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团结同事,协调合作,优质高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章从业人员个人投资行为规定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理念,强化与投资者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受托的资产,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工作,建立并妥善保存从业人员投资申报表。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及交易账户信息。
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4(2).doc
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4 内部交易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二)风险控制部门或风控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
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防止档案袋归档保存。
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
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
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3-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模板】
【】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以下简称“公司”)交易记录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更好地为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性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部交易记录”是反映公司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真实记载,包括以纸质文件及电子方式存储的数据和资料管理系统等。
第二章交易记录的建立第三条公司交易记录主要由会议记录、合同、报告、数据记录、客户记录及其他构成。
第四条会议记录主要包括内部会议记录(部门工作会议等)、外部会议记录(就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事宜召开的各类会议、外部研讨会等)。
第五条合同主要包括签订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附属合同。
第六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组合及管理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研究报告(重点投资品种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策略报告等)、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七条数据记录主要指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相关的资金和证券账户信息、交易指令、交易数据、核算和估值数据等。
第八条客户记录主要包括与投资者日常沟通信息、投资者基本信息及特殊事项记录等。
第九条其他指未归属上述五种分类的交易记录。
第十条各类交易记录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统一要求进行分类编号存档。
第三章交易记录的管理第十一条根据交易记录档案工作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公司综合事务部对交易记录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全体员工应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交易记录档案管理的工作内容:(一)制定公司交易记录档案工作的计划、规定、办法和细则;(二)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下,负责交易记录档案保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三)积极开展交易记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四)接收、整理、保管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有利用价值的资料,做好交易记录档案的利用工作;(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保密制度,维护交易记录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六)其他部门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公司交易记录保存期限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公众对于机构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越来越高。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作为加强机构内部交易监管的重要手段,不仅可以维护机构内部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还有助于提升机构的整体治理水平和市场声誉。
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以规范机构内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二、制度内容1.定义内部交易范围:将机构自身及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纳入内部交易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持有股权超过10%的股东及其亲属等。
2.内部交易申报制度:机构内部交易参与者应在进行内部交易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申报,包括交易方向、交易标的、交易数量及价格等详细信息。
3.内部交易备案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交易进行备案,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内部交易情况,以确保内部交易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内部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公司应将内部交易记录及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披露,并定期更新公开的内部交易记录。
5.内部交易限制制度:为防止内部交易滥用信息优势导致操纵市场和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应制定相应的内部交易限制措施,包括禁止短线交易、限制交易数量和金额等。
6.内部交易流程监管制度: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内部交易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核内部交易申报、备案和公开披露等工作,确保内部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7.内部交易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内部交易制度的行为,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职、解聘等,以维护机构内部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制度实施1.内部交易制度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明确指定相关责任人负责执行和监督制度的实施。
2.公司应建立内部交易记录数据库,对内部交易进行存档和备份,以备日后审查和监管需求。
3.公司应加强员工内部交易意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内部交易的认识和理解,以便他们遵守内部交易制度的要求。
四、制度效果评估为确保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公司应定期对制度进行效果评估,包括内部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开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以及制度执行情况的合规性等方面。
XX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XX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确保XX公司的内部交易活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内部交易活动。
三、定义1.内部交易: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及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2.关联方:指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实体。
3.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执行副总经理等。
4.信息内部人员: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接触公司内部信息能力的人员。
1.内部交易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及公司员工在进行内部交易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进行操作。
2.内部交易报告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及公司员工在每次进行内部交易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交易详情,包括交易的对象、金额、时间、方式等。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接收、审核和保存这些报告。
3.信息内部人员交易记录:公司应建立信息内部人员交易记录,每位信息内部人员在进行内部交易时,应提供交易信息写入交易记录中,并及时报送给公司核实。
交易记录应包括交易对象、金额、时间、方式等重要信息。
4.交易信息的披露与公告: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内部交易进行披露和公告,以确保交易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公开。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确保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相关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证券业务机构。
5.内部交易行为的监督:公司应设立内部交易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查验内部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具体的监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检查、封存证据等。
6.处罚机制:对于违反内部交易制度的行为,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交易权利等。
对于涉及犯罪的行为,公司应及时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五、宣导与培训公司应定期开展内部交易宣导与培训活动,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及公司员工普及内部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知识,提高内部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证券投资交易记录管理制度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证券投资交易记录管理制度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内部的证券投资交易记录管理制度,确保交易记录准确、完整、可审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证券投资的交易记录管理活动。
2. 交易记录管理流程2.1 交易记录的记录和归档- 所有证券投资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记录和归档。
交易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证券名称、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关键信息,以确保交易的清晰可辨。
- 归档记录应按照一定的索引规则进行分类和存储,以方便后续的查询、检索和审计。
- 交易记录的归档应当由指定的责任人负责,并进行定期备份和存储。
2.2 交易记录的验证和准确性审查- 每笔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由专门的验证人员进行验证,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 验证人员应对交易记录的关键信息进行审查,如交易日期、证券代码、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核对其与交易所或交易对手方提供的确认函或交易清单的一致性。
- 验证人员应及时发现并修正交易记录中的错误,并将错误信息记录,并报告给相关人员。
2.3 交易记录的审计和审查- 交易记录应定期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以确保交易记录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 内部审计应由内部审核部门进行,对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给管理层。
- 外部审计应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以验证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向监管机构和股东提供审计报告。
3. 信息安全与保密- 交易记录应妥善保存,并采取适当的信息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篡改和泄露。
- 访问交易记录的权限应严格控制,只限于需要进行交易记录管理工作的人员。
- 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定期进行,备份数据应储存在安全可靠的介质中。
4. 异常处理和违规行为的报告- 如发现交易记录异常或可疑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给管理层,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 异常处理和违规行为的报告应包括异常行为的描述、相关证据的提供、所涉及的交易记录以及已采取的应对和处理措施。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实用版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开展或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公司员工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三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员工个人交易行为准则第五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第六条员工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第七条员工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维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员工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第九条公司员工不得进行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交易。
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十条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公司员工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员工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公司员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2、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或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3、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4、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市场;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6、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7、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8、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9、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任何机构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10、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模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项目投资决策记录、项目交易及账户资金往来记录、项目跟踪管理记录、项目投资退出记录。
第三条项目投资决策记录包括项目概况表、尽职调查报告、立项审批报告、投资建议书、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投资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与募集机构、托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目标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项目交易及账户资金往来记录包括项目相关账户开户凭证、划款指令、银行收付款凭证。
第五条项目跟踪管理记录包括目标公司的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访谈/项目进展报告、重要会议纪录。
第六条项目投资退出记录包括投资退出方案书、退出协议。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内部交易记录的相关档案按项目立卷,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业务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所经手项目的交易记录归档及保存,合规风控部对投资交易记录的归档及保存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八条项目投资决策记录应自投资完成之日起10工作日内予以归档,项目投资退出记录应自投资退出之日起10工作日内予以归档,项目跟踪管理记录应自相关管理事实发生之日起10工作日内予以归档。
第九条公司内部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纸质版与电子版。
公司可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
第十条内部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不短于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清算结束后十(10)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基金合同对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部交易制度
吉林省信融汇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二)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三)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二)风险控制部门或董事长/风控委员会的审核确认单;(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
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放置档案袋归档保存。
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
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
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促进公司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备查机制,特制定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二条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妥善记录、保存涉及私募基金活动的信息、资料,并应确保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连续和可追溯。
第三条公司应妥善记录并保管留存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2、公司章程、规则制度、员工守则;3、财务凭证、账册、基金申购、赎回的相关资料等;4、基金设立、募集、投资、运营、清算等整个阶段的相关会议纪要、合同等资料;5、对私募基金交易数据、投资策略的分析和适当性评价材料;6、对投资者进行特定对象调查所获取的信息、合格投资者资格审查材料、审查结果等;7、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之已披露的信息、数据、依据等;8、对于投资操作进行监测所获取的数据、信息、资料等;9、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全部文件材料及表决记录等;10、从业人员依据《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所申报的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证券账户、交易信息、变更信息等;11、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1.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内部交易记录制度,规范本企业内部交易管理,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章交易记录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企业应当保存的内部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和文件:(一)交易的内部决议性文件(如有);
(二)每笔交易的资料,如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内部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为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对于超出保存期限的内部交易记录,应采取合理方式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对内部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内部交易记录应按照具体类型归档保存,如涉及投资业务档案,应按照本企业投资业务控制相关制度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条任何员工非经业务或监管需要,不得查阅内部交易记录,如需查阅,应遵循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本企业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保存及查阅内部交易记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企业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企业员工如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或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并给本企业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本企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当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或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本企业应及时调整本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由本企业 】批准通过,由 】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易流水排查制度汇编模板
交易流水排查制度汇编模板一、总则1.1 为加强公司对交易流水的管理和监控,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要求,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的交易流水排查工作。
1.3 本制度所称交易流水排查,是指对公司各项交易行为进行梳理、核对、分析、评估和监控,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交易流水排查的组织与管理2.1 公司设立交易流水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交易流水排查工作的总体协调和指导。
2.2 各部门应设立交易流水排查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交易流水的排查工作。
2.3 交易流水排查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全面排查、重点监控”的原则进行。
2.4 交易流水排查工作应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和时间表,明确排查范围、排查内容、排查人员和责任分工。
三、交易流水排查的内容与方法3.1 交易流水排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的真实性:核对交易凭证、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确保交易的真实发生。
(2)交易的合规性:检查交易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要求和相关政策。
(3)交易的价格公允性:分析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价格虚高、利益输送等问题。
(4)交易的完整性:核对交易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报、虚报等问题。
3.2 交易流水排查应采用以下方法:(1)查阅交易凭证:检查交易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2)比对数据分析:通过财务报表、数据库等渠道,比对交易数据,查找异常情况。
(3)实地调查:对交易涉及的实地进行走访、调查,了解交易实际情况。
(4)访谈沟通:与交易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交易背景、过程和结果。
四、交易流水排查的流程与处理4.1 排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交易流水排查领导小组,并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进一步核实。
4.2 交易流水排查领导小组对异常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4.3 对排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实用版
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1、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2、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3、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1、基金经理或投资管理部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2、风控管理部的审核确认单;3、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
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放置档案袋归档保存。
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
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1、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3、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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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模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内幕交易管理原则 (3)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识别 (4)第四章内幕信息的识别 (6)一、依据这些信息在特定范围或行业专业人士间流传、传播的情况排除“非公开”性质;8二、以个人判断标准对其“价格敏感性”做出主观认定或推测。
(8)第五章内幕信息的管理 (8)第六章内幕信息管理的事后检查 (11)第七章业务文档管理 (13)第三十一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其形成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3)第八章建立内幕交易防控长效机制 (13)一、列入新员工培训内容; (13)二、公司全体业务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13)第九章附则 (13)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14)附件一、内幕信息报告与知情人登记表 (14)附件二、交易限制解除申请表 (14)附件1:内幕信息报告与知情人登记表 (15)附件2:交易限制解除申请表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交易管理,规范内幕交易的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章内幕交易管理原则第四条知晓原则:判定内幕信息、内幕交易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公司业务人员有义务学习、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识别方法,了解公司内幕交易的管理流程。
第五条审慎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或不能认定的各种信息,均应按照规定提交合规部报备,不得自行排除此类存疑信息的内幕性质。
第六条自律与监督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应避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获得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的基础上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并在公司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互相监督、提示。
第七条责任清晰原则: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治理层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
第九条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业务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
第十条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协助治理层、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第十一条流程管理原则: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制定相应流程,在问题的发现、处理实行流程控制,将内幕交易防范有效地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第十二条保密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如获得内幕信息后,除依据本制度在识别后履行报告职责外,不得向他人泄露该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识别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一)发行人、上市公司;(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五)第一款、第二款和本款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四、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也视为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得知内幕信息的人员;(四)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十四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员工有可能:(一)因本人为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条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员工有可能主动或被动地获取了内幕信息,而成为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三)与第十三条所述主体合作或接受其服务;(四)在第十三条所述机构调研、参加路演或推介会;(五)阅读及利用第十三条所述人员或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或其他资料;(六)虽未直接从事上述工作,但在公司内外部有意或无意知晓内幕信息;(七)以其他方式或途径与第十三条所述人员或机构接触。
第十五条公司合规部门负责建立公司业务人员的员工社会关系档案,并识别员工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每一位业务人员均应主动向公司真实报备本人社会关系,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识别第十六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凡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亦未在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且属于以下范畴的信息均应视为内幕信息: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十八、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其中,对价格有显著影响, 是指通常情况下,有关信息一旦公开,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 或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十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认定的其他种类内幕信息;二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二十一、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二十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即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和非公开性,同时具备上述两项性质的信息均可能构成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通过会议、路演、简报、研究报告、传言等方式向特定对象传递或通过其他方式为特定范围的投资者知悉,并不能排除其未公开性。
公司业务人员不得仅依据上述特定范围内的传递、知悉情形将该等信息视作已经公开。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人员不得主动打探属于第十六条范畴的信息。
对于其获悉的明确属于第十六条范畴或符合第十七条性质的信息,应按照本制度“内幕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履职中取得的不属于第十六条范畴,但公司业务人员认为其符合第十六条性质从而构成或可能构成内幕信息的,需提交公司合规部报备,而不得:一、依据这些信息在特定范围或行业专业人士间流传、传播的情况排除“非公开”性质;二、以个人判断标准对其“价格敏感性”做出主观认定或推测。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二十条公司业务人员应主动参与公司组织的相关合规培训,明确知晓法律法规对内幕人和内幕信息的规定,并能够在履职时有效识别内幕人和内幕信息,并在遇到问题或无法认定时,主动向公司合规部门问询。
第二十一条公司业务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加强自律化管理,其中:一、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担任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职务的,除非基金合同对投资标的另有规定或公司另有安排,公司业务人员应回避该等亲属所任职上市公司的各项业务;二、公司严禁业务人员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以任何目的向第三方或公众泄露、披露内幕信息;以任何形式以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或提供投资建议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的防控流程如下:一、公司业务人员到上市公司调研、参加日常投资交流中,有较大机会接触内幕人、获取内幕信息,公司严禁员工主动向上市公司内幕人“挖掘”、打探内幕信息,同时应避免被动接受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公司业务人员撰写的任何形式的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电子邮件等书面文件,都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业务要求和合规要求;三、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各部门应指定专人,建立对投资、研究活动的合规审查制度,防止内幕信息通过外部、内部研究报告或者投研交流会议等方式进入公司投资决策或者投资咨询流程;四、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各部门在使用数据提供商或外部研究报告提供方提供的数据、外部研究报告时,需要要求数据提供商或外部研究报告提供方签订协议或承诺函,承诺所提供的数据、外部研究报告不涉内幕信息;五、公司业务人员不得通过任何形成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邮件或固定电话、微信、QQ等通讯工具讨论、传递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