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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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模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内幕交易管理原则 (3)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识别 (4)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识别 (6)
一、依据这些信息在特定范围或行业专业人士间流传、传播的情况排除“非公开”性质;8
二、以个人判断标准对其“价格敏感性”做出主观认定或推测。 (8)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管理 (8)
第六章内幕信息管理的事后检查 (11)
第七章业务文档管理 (13)
第三十一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其形成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3)
第八章建立内幕交易防控长效机制 (13)
一、列入新员工培训内容; (13)
二、公司全体业务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13)
第九章附则 (13)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14)
附件一、内幕信息报告与知情人登记表 (14)
附件二、交易限制解除申请表 (14)
附件1:内幕信息报告与知情人登记表 (15)
附件2:交易限制解除申请表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交易管理,规范内幕交易的识别、报告、处理和检查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建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市场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章内幕交易管理原则
第四条知晓原则:判定内幕信息、内幕交易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必要了解,公司业务人员有义务学习、掌握有关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识别方法,了解公司内幕交易的管理流程。
第五条审慎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凡有合理理由怀疑为内幕信息或不能认定的各种信息,均应按照规定提交合规部报备,不得自行排除此类存疑信息的内幕性质。
第六条自律与监督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应避免主动打探内幕信息,获得内幕信息后应在保密的基础上自觉履行识别、报告义务并在公司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互相监督、提示。
第七条责任清晰原则: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实施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治理层对建立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理层对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有效实施承担责任。
第九条从事投资、研究活动的部门承担本部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执行落实的直接责任,业务人员承担对内幕信息的识别、报告等职责,发挥事前甄别与防控作用。
第十条分管合规风控的负责人、合规部门协助治理层、经理层建立、实施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并承担防控内幕交易机制的培训、咨询、检查、监督等职责。
第十一条流程管理原则: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标准,并制定相应流程,在问题的发现、处理实行流程控制,将内幕交易防范有效地落实到各业务环节。
第十二条保密原则:公司业务人员如获得内幕信息后,除依据本制度在识别后履行报告职责外,不得向他人泄露该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识别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五)第一款、第二款和本款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四、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也视为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得
知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第十四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业务特点,公司员工有可能:
(一)因本人为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条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员工有可能主动或被动地获取了内幕信息,而成为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与第十三条所述主体合作或接受其服务;
(四)在第十三条所述机构调研、参加路演或推介会;
(五)阅读及利用第十三条所述人员或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或其他资料;
(六)虽未直接从事上述工作,但在公司内外部有意或无意知晓内幕信息;
(七)以其他方式或途径与第十三条所述人员或机构接触。
第十五条公司合规部门负责建立公司业务人员的员工社会关系档案,并识别员工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每一位业务人员均应主动向公司真实报备本人社会关系,对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识别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凡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亦未在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且属于以下范畴的信息均应视为内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