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第十章法律行为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
(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 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 术语。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成年但已满一
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病但尚具有一定 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 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我国民法中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辩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 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注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区别和联系。法律 事实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它不完全是客观事实。人们通过证据获得 的事实只不过是无限地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是否一切物皆可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无用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不可控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想象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鸦片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二)行为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
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 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 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 果(或效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法理学笔记超全 重点明确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3.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1)根据研究对象,将法学体系划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交叉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伦理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
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
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
(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第九章权利和义务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具体的分类都要掌握;(2简答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和作用;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第十章法律行为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确认;法律行为的分类(各种具体分类都要掌握(2简答题: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走:(1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分类(各种具体分类都要掌握;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事实构成(2简答题: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其中具体的各种分类都要掌握;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归责;免责(2简单题:法律责任的本质;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第十三章法律程序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程序;自然正义(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2简答题:法律程序的特点;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法律程序对法律适用的作用;正当程序的特征;正当程序的意义第十四章法的历史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历史类型;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2简答题: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征;中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差别;资本主义法的原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第十五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的演进;法律发展;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制改革(2简答题: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点: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法律继承的特点;法律继承的原因和内容;法律移植的原因;法律移植的实践;法制改革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内部分科的 概念。它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 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 系统。在当代,随着法学研究范围的扩展,法学体 系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庞大而严密的科学系统 ,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该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 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 的内容和范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表 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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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 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法律部 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的刑法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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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组成要素)是规 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而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则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 (2)立法体系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 而划分成的多层次的等级体系;而法律体系则是按 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部门及其所组成的统一整体。 (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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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的分类是依据一定标准或从某一角度 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按照 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 ,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 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按照 法的渊源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成文法规 范、不成文法规范等;按照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和 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宪法、法律、 法规、条例、决定等。这些分类都有重要意义,本 节介绍的主要是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不同而对 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 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 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 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 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 具和器械,等等。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 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 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 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除此而外,在法律 上还必须对各种特定行为方式予以规定,以为法 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标准。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 类 (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 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 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 “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 不能反向选择。
这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主要有: (1)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 方式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方能使用,如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2)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 法律行为的成立只与具有特定法律资格的主体 (个人或机关)相关联,其他主体无权采用此 种法律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即使采用,也不能 认定为该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
?2种类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2种类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3与法律行为的区分标准?1法律规定性?2行为的主体特殊性?3行为的程序?4行为的时效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 质和类别。不过,这里应当区别的问 题是:行为的结果并不等于法律后果, 行为结果只是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 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法律后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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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法理学上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理学上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法律范畴内发生的一种特定的人类行为,是指由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下,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它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和界限的一种行为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源头和表现形式。
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能够创设、变更、转移、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
首先,法律行为的主体是指有行为能力、民事权利义务享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不同的主体身份,法律行为可分为自然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任何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可以进行法律行为。
其次,法律行为的要素包括客体、行为方式、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
客体是指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客观事物或者具体的法律事项,如财产、权利、义务等。
行为方式是指法律行为的具体形式,如订立合同、立遗嘱、起诉、承诺等。
意思表示是一种表达双方意愿达成协议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
法律目的是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如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产生合同关系等。
第三,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和第三方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效力的不同,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
有效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表示要件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要件的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自愿撤销的法律行为。
最后,法律行为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
法律对法律行为的限制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来界定法律行为的范围、内容和限制条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同时,法律也对法律行为给予一定的保护,如合同法的重要性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总之,法律行为是在法律规定和保护下,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一种特定的人类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源头和表现形式,对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第十章 法的监督
接上
2、议会法律监督的方式。 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主要有二种方式,
一是议会议员的监督。就是由议会议 员提出、通过、拖延或否决提案和修 改法律,口头或书面质询政府成员, 对政府的成员进行弹劾等。二是议会 监察专员的监督。就是由议会中专门 设立的监察员,对政府机关、司法机 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专员是受议 会委托行使监督权的代表。
的种类: 第一,按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人 民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 第二,按监督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立法机关的监
接上
督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按监督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种方式,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司法 监督是保证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 维护司法公正,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 重要方式。 2、司法法律监督的方式。 第一、违宪审查。指由普通法院或者 宪法法院,通过对法律和政府行为进 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宪法的裁决 的一种监督制度。
接上
违宪审查又可以分为普通法院的违宪
接上
不包括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
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当然也有学者认 为,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也要纳入监 督的范围。 3、法律监督的内容。 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公务行为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包 括在实体及程序上对国家机关 制定规范 性法律文件活动的合法性、合宪性和合 理性,和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务 活动的合法性、合宪性和合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又如上 级下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政 府进行工作检查。而专门监督,则是 指行政机关中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关 对政府各部门的监督。监督权主要表 现为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处分 权等。
法理学课件 第10章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受贿40万全部捐赠,算不算犯罪?
先受贿,后捐赠, 两者无因果关系, 岂能用捐款来抵扣 脏款来减轻罪责?
(二)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主体违反合同约定,通过作为和 不作为的方式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状态。 民事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两类。
违约与违法 :
违法针对一般人
违约主要适用于合同或契约主体,针对特定人
(三)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四、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与意义
(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与条件 前提:法律规范 条件: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不以人的主观 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现象。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一定主体意 志支配之下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身的行为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确认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1.智力因素—是否达到一定年龄 2.精神因素—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状态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并同时消灭 的。
规范责任说从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入手,有可能把道义责 任说和社会责任说的优点吸收进去。
三、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法律责任产生原因:违法、违约和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违法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在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它是社会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意思表示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理学第十章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法律行为的概念、要素、种类和效力。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经过自愿行为实施,并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它包括个人和法人的行为,既可以是自然人的主体行为,也可以是法人的机关行为。
法律行为是人们在法律框架下实现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之一。
二、法律行为的要素1. 行为主体:法律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组织等。
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即具备一定年龄、智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设立的法人和组织。
2. 行为客体:行为客体是指法律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它可以是财产、权益、法律关系等。
行为客体必须是合法、合规、合宪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3. 行为方式:行为方式是指实施法律行为的方式和形式。
它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默示行为形式。
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可能有特定的行为方式要求。
三、法律行为的种类1. 合同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交易和合作。
2. 法定代理行为:法定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表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
代理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代理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由代理人的行为产生。
3. 遗嘱行为:遗嘱行为是指自然人在死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和处置的行为。
遗嘱是法定的,遗嘱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有效地确定遗产的继承和分配。
4.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做出的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单方面性的特点,是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认识西方法学派别的发展历史。
名词解说 :各法学派别。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整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 ,大概认识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整体上来说 ,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 ,大概认识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括本章的核心问题是 :法理学是什么 ?其答案的四个重点都要睁开掌握。
其余知识点认识即可。
第五章法的观点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 ;法的作用 (通告 ;引导 ;评论 ; 展望 ;教育 ;强迫作用。
(2 简答题 :法的基本特色 ;法的实质 ;法的作用 ;法的限制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劳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特别是行政法例 ;地方性法例 ;自治规章 ;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 ;法的分类 (六种分类各自波及的观点 ;法的效劳 ;法的溯及力。
(2 简答题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 ;今世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差异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劳范围 ;法的效劳的矛盾与协调第七章法的因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的因素 ;法律观点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详细各样分类的观点都要掌握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 (政策性原则和公义性性原则 (2 简答题 :法的因素的特色及分类 ;法律观点的功能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特色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的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差异 ;法律原则的合用。
第八章法律系统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法律系统;法律部门;今世中国的法律系统(主假如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观点(2 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区分标准和原则第九章权益和义务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权益和义务的观点 ;权益和义务的分类 (详细的分类都要掌握 ;(2 简答题 :为何权益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围 ? 权益和义务的实质、特色和作用;权益和义务的分类;权益和义务的关系;为何说现代法律是以权益为本位的 ?第十章法律行为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构造 ; 法律行为确实认;法律行为的分类(各样详细分类都要掌握(2 简答题:法律行为的基本特色 ;法律行为的构造 ;法律行为的基安分类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走:(1 名词解说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各样详细分类都要掌握;权益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事实组成 (2 简答题 : 法律关系的特色 ;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此中详细的各样分类都要掌握;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纳;归责;免责(2 简单题:法律责任的实质;法律责任的组成;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纳的原则;法律责任的担当方式 ;法律责任的减少与免去第十三章法律程序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律程序 ;自然正义 (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2 简答题:法律程序的特色;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法律程序对法律合用的作用 ;正当程序的特色 ;正当程序的意义第十四章法的历史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名词解说 :法的历史种类 ;法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2 简答题:法的发源的一般规律;法与原始习惯的差异;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色 ;中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差异 ;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 ;第十五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 名词解说 :法律的演进 ;法律发展 ;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法制改革 (2 简答题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色 :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 ;法律继承的特色 ;法律继承的原由和内容;法律移植的原由 ;法律移植的实践 ;法制改革的意义 ;今世中国法制改革的必需性;今世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的特征比较道德、宗教、政治关系等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社会关系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甲欠乙、丙等人货款二百万元。
甲卖掉了房屋准备改行。
但恰逢妻子离家出走,甲立即追寻。
20天后,乙、丙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抓捕甲。
警察找到甲的儿子,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以逮捕恐吓其子,要求告知甲下落。
其子告诉警察其父正在此地陪母亲看病。
甲便随警察回去澄清事实,但警察却将甲扣押,并让其子女找钱还帐,将甲扣押1个多月,其间曾多次让债务人的子女拿钱去公安局赎人。
由于法定拘留时间已满,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检查院。
检察院在政府压力下,批准逮捕甲。
本案中有哪些关系,哪些是法律关系?为什么?法律关系,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或者纳入了法律领域的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某社会关系之前,是否有这种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分类(一)按照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所属法律部门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二)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四)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多少双边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五)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地位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两类案例分析: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
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涕提起诉讼。
法理学之 法律行为
2020/4/24
➢ 从总的方面看,分清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就 是要将法律行为与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 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区别开来。
➢ 原则上,经济、政治行为等大多受到或应当受到
法律的调整,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或出于立法政策
的考虑,法律对此没有予以调整,这样在法律行 为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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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律行为与非 法律行为的界定大抵不会存在什么问题。
➢ 但有时候,一个行为的发生,很难根据立法
清晰判断它的法律性质,这就要通过法律解 释和论证过程来确定它是不是法律行为,是
哪一类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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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行为绝不只是某一种样式,其表 现出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
研究法律行为主观要件,首先就在于考察这些行为意思 (意志)诸要素的法律意义 。
动机本身不是法律直接调整的对象,例如在刑法中,动机
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仅是量刑时参考的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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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
➢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
➢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者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 结果的主观意图。 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给予行为规定性。 在刑法中,行为目的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根据之一 。 在民法中,所谓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对其目的直接或间接 的、真实或虚拟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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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具有社会意义 ➢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 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 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法律行为-自考法学类法理学(一)试卷与试题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律行为试卷总分:120答题时间:90分钟名词解释参考答案: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参考答案: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所形成的联结方式。
参考答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参考答案: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参考答案: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参考答案:又称“不作为”,指以积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参考答案: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参考答案: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种基于事实而生效力的行为,在法学上又称为事实行为。
参考答案:是指必需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者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法律行为,[5分]1.法律行为的结构,[5分]2.合法行为,[5分]3.违法行为,[5分]4.积极行为,[5分]5.消极行为,[5分]6.表示行为,[5分]7.非表示行为,[5分]8.要式行为,[5分]9.不完全行为,[5分]10.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行为,这其中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行为和失效的法律行为等等。
简答题参考答案: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点:①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
②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具体说来,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
【大学考试资料】-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附加:法律要素(1)→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权利义务构成;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法律规则与语言☆考点:法律规则的表述是否必须有道义助词?(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②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二,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三,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第四,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理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存在是产生法律后果的必要条件。
●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非由其创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专属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指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立法权,国务院未经授权不能涉及,地方权力机关也不能涉及。
●司法权: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辩证推理: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
与“归纳法”相对。
推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是一种确实性推理。
法律演绎推理是把适用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运用两个前提中的共同概念把案件事实和被适用的法律规范联系起来推出判决或裁决结论的法律推理。
●责任法定原则: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
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选择题●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七章法的要素第二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2)法律人创设(三)功能:(1)认识功能(2)表达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一)依涉及内容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二)依功能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三)依确定程度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四)依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第三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四)特点(VS法律原则):(1)微观的指导性(2)较强的操作性(3)较高的确定性二、法律规则的分类(一)依内容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依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三)依功能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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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律行为: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法律行为的确认: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法律行为认定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机关,经当事人同意的某些组织和个人也有一定的确认权限。法律行为确认的内容主要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否具备;这些要件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关系;行为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等。
4、法律行为的结构:指即法律规定的,或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法律行为的结构主要包括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一)、动机:行为是受一定动机支配的,法律行为也是如此。所谓动机,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区行动以及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需要引起动机,动机产生行为,行为趋向目的,目的实现满足,满足导致新的需要。在法律上必须从对法律行为的动机作全面的、综合的考察,以便确定其在是否正当,是否合法。(二)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法律行为的目的往往采取表达的方式来体现,表达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三)、认知能力:法律行为的认定需要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在法律活动中,行为人受主、客观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发生主观认识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方面,前者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和所发生的客观事实相背离。后者指行为人对事实认识无误,由于误解或不知法律而对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认识有误。二、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方面: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的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一)、行为: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1、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2、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包括:书面语言行为和言语行为。(二)、手段: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三)、结果:判断法律行为的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1、社会影响。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考察。
1、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特点:一、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二、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1、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调整和规定的行为。2、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A:法律效力: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支配;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B:法律效果: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5、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的分类。(一)、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个人行为是公民(自然人)基于个人意志和认识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集体行为是机关、组织或团体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国家行为时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或由其代表机关(国家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单方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指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行为指由2个或2个以上的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三)、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指行为人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指行为人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一)、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二)、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公法行为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私法行为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的分类:(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主行为与从行为:主行为无需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独立存在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从行为指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作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的分类:(一)、(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意思表示指非经行为人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要是行为与非要是行为:要是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是行为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三)、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完全行为指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完全行为指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