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自然资源厅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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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自然资源厅经济合同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信箱:
受甲方委托,乙方开展《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
(二)项目目的:为建筑石料资源采矿权设置提供规划支撑。
(三)项目内容
1.调查全省建筑石料资源分布情况;
2.调查现有采石场保有资源储量及其生产能力;
3.调查可规划为开采区的废弃采石场或现有证内资源濒临枯竭采石场远景资源储量;
4.提出全省采石场合理规划、布局的方案;
5.编写《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
第二条项目依据及技术要求
省政府有关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有关规定。
第三条项目成果
提交经甲方审查通过的《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
第四条项目工作时间
自2019年9月1日开始,于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项目费用:按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元)包干。
支付方式:任务完成后,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完税发票;甲方应在乙方开具发票当月一次性支付费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第六条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项下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特别是不宜公开的资料)和文件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协助乙方开展实地调查摸底工作;
(二)协调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乙方工作的支持并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三)协助协调处理乙方工作过程中所遇问题;
(四)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要求完成《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编制及修改工作;
(二)按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合法权益损害的,乙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编制完成《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的,或《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无法通过甲方组织的审查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费用。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甲方:AA省自然资源厅(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