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自然资源厅经济合同
芦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裁定书
芦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皖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钟祖凤陈默【审理法官】张志强钟祖凤陈默【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芦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芦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芦波【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曹皙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曹皙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韩修玲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彭华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皙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韩修玲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彭华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皙曹皙彭华【代理律所】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芦波【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合同合法违法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合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中铁四局机关大院北区位于合肥市××与××路交口东北角,该小区自1974年开始建设,有住宅31栋共计940户,因建造年代久远,大部分房屋配套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
中铁四局为解决职工住房安全隐患、改善职工居住环境,商请包河区政府、合肥市政府将小区纳入旧城改造计划,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小区共940户有939户同意改造。
小区拆迁工作已经完成,小区范围内的土地已被收储并经挂牌出让给中铁四局,小区改造工程开始实施,预计2021年底住户可就地搬进新居,若停止案涉工程(或者恢复原状),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会给国家、集体经济造成较大损失。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将《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四章权利义务第五章履约监管及违约处置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体系,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全省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
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可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
第五条采取长期租赁方式, 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到期前可申请续期。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先行租赁年限由双方合同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冀自然资字〔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6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6月15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四章审计评价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强化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促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若干措施》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是指厅属各事业单位党委正职和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鄂政办发〔2020〕43•【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8月18日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
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要素市场化配置,将产权制度贯穿到自然资源源头保护、过程节约和末端修复全过程,推进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围绕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坚持试点先行,深化重大问题研究和改革创新,突出自然资源资产扩权赋能,加快产权权益有效实现,充分发挥产权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三)主要目标。
全面摸清全省自然资源家底,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边界;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明确产权保护和损害赔偿责任,拓展权益实现路径,建立利益与责任共担机制,实现自然资源整体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推进改革实施。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构建我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和矿产交易市场体系,根据《关于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琼自然资整〔2020〕94号)要求,省厅已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开发建设,按照分阶段、分步骤推进我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的总体思路,决定开展矿业权和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上交易的范围和时间自2021年4月10日起,省厅及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以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矿业权(不含以“两权合一”方式出让的海砂采矿权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省厅实施出让的油气等矿业权),以及各市县、省级储备土地中以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在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系统上线初期,上述交易项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半流程网上交易,即交易项目登记、信息发布、竞买申请和资格审核等交易环节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竞价、成交确认环节在线下交易现场进行。
二、“线上+线下”网上交易流程(一)办理交易项目登记。
1.矿业权办理交易登记的,由省交易中心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的人员持CA数字证书实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录入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使用条件等信息,并将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交易文件上传网上交易系统,发送至委托矿业权出让的省厅、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经审核后发送到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登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湘自资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1月16日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征收需符合公共利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以及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进行分析,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地的,应当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另附范围图并张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
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证明公告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国土资发〔 2006 〕 114 号
国土资部文件国土资发〔 2006 〕 114 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7 年底前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5 〕14 号)要求,部研究制订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一1一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 年8 月1 日起试行。
请各地将试行中的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一2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前言 (1)1 适用范围 (3)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3)3 依据 (3)4 总则 (4)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7)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9)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10)8 编制出让文件 (11)9 发布出让公告 (12)10 申请和资格审查 (15)11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18)12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拍卖 (21)13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挂牌 (23)14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26)15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27)16 办理土地登记 (27)17 资料归档 (27)附录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示范文本 (29)附录 B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文本格式 (30)附录 C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须知示范文本 (41)附录 D 投标〔竞买〕申请书示范文本 (73)附录 E 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示范文本 (75)附录 F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投标书示范文本 (76)附录 G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示范文本 (78)附录 H 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79)附录 I 中标通知书示范文本 (80)附录 J 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81)前言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湘自资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的通知湘自资规〔2020〕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单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20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标。
市县在2021年底前完成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搭建、交易规则制定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三)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3月14日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以民为本、先行先办。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将建设单位责任与群众利益相分开,对量大面广、急难愁盼的问题率先处理,提供便捷高效的办理途径,在坚决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同时,要依法依规查处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聚焦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摸清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根源,充分尊重历史成因以及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实际,充分考虑群众的办证需求,紧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及时处理化解基层矛盾。
(三)明确主体、分类处置。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对造成不动产“登记难”的前端难点问题开展分类梳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职能部门要通过完善各类审批手续,补齐办理所需的相应资料。
二、处置措施(一)适用范围。
2021年1月4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或转移登记,造成购房人“办证难”,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可按下列问题类型妥善处置。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采矿权申请流程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采矿权申请流程引言矿产资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矿产资源的合理管理与开发利用是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了规范安徽省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制定了《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在安徽省申请采矿权的流程。
1. 申请准备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人需要满足《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相关的技术经验等。
矿业权报告:申请人需要编制一份矿业权报告,包括矿产资源的详细情况、采矿规划、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
申请书:申请人需要填写《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采矿权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2. 递交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将填写完成的《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采矿权申请书》报送给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将矿业权报告等相关材料与申请书一同递交给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3. 审查和审批申请材料初审: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会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以确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现场勘查:在初审合格的基础上,安徽自然资源厅会组织进行现场勘查,以验证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
专家评审:根据勘查结果和申请材料的内容,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可能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以确保科学性和合理性。
审批决定:经过审查和评审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出采矿权审批决定。
4. 签订矿业权合同合同起草: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批准的申请情况,起草矿业权合同草案。
协商洽谈:申请人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将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洽谈,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签订合同:协商一致后,申请人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将正式签署矿业权合同。
5. 期限和费用费用支付:申请人需按照规定支付的申请费、勘查费、矿权使用费等。
期限要求: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如递交申请、签订合同等。
结论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采矿权申请流程相对复杂,但通过正确的准备和步骤的执行,申请人可以顺利完成申请过程。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皖自然资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华东冶金地质勘查局,省煤田地质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中期检查第七章野外验收第八章结题验收第九章资料汇交与成果管理第十章项目变更第十一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二章附则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益性地质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点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主要包括: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能源资源调查评价,水工环地质调查评价,矿产勘查技术方法试验、测试实验、地质科学技术应用研究等,项目周期一般为1-3年。
第三条项目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和绿色勘查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先行、生态优先、科学部署、运行高效”的原则,突出加强区域性基础地质调查、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优先安排国家及省级急需资源调查、国家重点配套和贫困地区等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一)编制和发布项目立项指南;(二)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分配方案;(三)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论证,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五)监督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结题验收,向社会发布项目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六)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自然资源合作开发的国际经济法案例
自然资源合作开发的国际经济法案例【释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是指外国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同中国的企业合作进行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而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就是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能选择境外法院管辖此类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处理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事人不能选择适用域外法。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
合作开发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人、高收益。
我国在石油资源开采领域的对外合作中都采用这种方式。
我国分别于1982年和1993年颁布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明确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与合作开采中国的石油资源。
中外合作开发一般都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外国企业可以单独也可以组成集团参与投标。
中标者与中方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在30年以内。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整个开发周期一般分为勘探、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
在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过程中,中国政府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中外合作双方一般是采取契约式合营,即并不组成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而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中外合资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作,中外双方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双方之间仅为合同关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防范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防范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1777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防范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777号部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支付条例》)和部领导关于举一反三、严防新增、建立长效机制的批示要求,现就落实《支付条例》,进一步防范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付款责任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疫情当前,抓好清欠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稳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心。
《支付条例》是我国首次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制定的专门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效机制、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重要法制保障,对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前期在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部清欠工作进展总体顺利,截至6月30日,部清欠台账中180笔欠款已全部清偿到位。
各单位要继续高度重视清欠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支付条例》,严格执行《支付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部门责任,加强部门间配合,建立问责机制,确保不再出现新增欠款。
二、严格遵守条例,及时支付款项各单位及所属企业要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要素保障类)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要素保障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鲁自然资字〔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要素保障类)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省海洋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为切实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研究确定了《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要素保障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8月10日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要素保障类)1.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一致性调整。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依据城乡规划空间布局原则和管控规则,编制或调整项目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进行管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不符合“两规”的,可对“两规”同步进行一致性修改,编制“两规”一致性修改方案,并在相应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
2.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可预支建设用地规模。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为落实国家发展战略,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省里按照2019年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建设用地规模。
3.对重大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对纳入国家重点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国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自然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7(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自然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7(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自然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1.2 乙方:1.3 丙方:2. 合同标的2.1 标的物:2.2 标的数量:2.3 标的质量标准:3. 合同价格与支付3.1 合同总价: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表:4. 合同履行4.1 甲方义务:4.2 乙方义务:4.3 丙方义务:5. 合同期限5.1 起始日期:5.2 终止日期:6. 违约责任6.1 甲方违约:6.2 乙方违约:6.3 丙方违约:7. 争议解决7.1 双方协商解决:7.2 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7.3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8.3 合同解除: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违约责任: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10.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11. 合同的转让11.1 转让条件:11.2 转让程序:12. 附件12.1 附件名称:12.2 附件内容:13. 其他条款13.1 甲方地址:13.2 乙方地址:13.3 丙方地址:14. 签字盖章14.1 甲方签字:14.2 乙方签字:14.3 丙方签字:14.4 签字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合同标的2.1 标的物:具体指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的自然资源相关服务或产品。
2.2 标的数量: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具体在合同附件中列明。
2.3 标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如无相关标准,以乙方产品或服务的通常标准为准。
第三条合同价格与支付3.1 合同总价:双方根据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等因素,协商确定合同总价。
具体金额在合同附件中列明。
3.2 支付方式:甲方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支付等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合同4篇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合同4篇篇1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合同是指政府与自然资源开发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一种合同,通过这种合同,确保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得到合法确权,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需要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合同的签订,对于落实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合同确权,能够明确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避免出现资源产权争议和滥用的情况,保障资源的合法开发和利用。
其次,合同规定了资源的开采、利用、保护等相关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资源开发者或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其行为,防止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合同还规定了资源开发者或使用者的补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惩处,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则,即政府与资源开发者或使用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自愿,提名明确,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二是公平合理原则,即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安全保障原则,即合同的签订应当注重资源开发的安全问题,防范资源开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四是环境保护原则,即合同应当明确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避免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合同的签订有助于落实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的责任,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保障资源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有助于规范资源开发者或使用者的行为,防止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政府、资源开发者和社会公众应当共同努力,遵循合同原则,加强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管理,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共同构建美丽中国的未来。
经济承包合同样本新5篇
经济承包合同样本新5篇篇1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____________项目的经济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及承包范围1.1 本合同的目的:甲方将部分经济项目承包给乙方,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任务,实现双方共赢。
1.2 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项目的实施、管理、运营等。
二、承包期限2.1 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_止。
三、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3.1 承包费用: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务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承包费用。
具体费用标准、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等详见附件。
3.2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支付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任务要求及标准4.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以下任务:(1)____________项目的实施;(2)____________项目的管理;(3)____________项目的运营。
4.2 任务完成的标准:乙方应确保任务完成的质量、效率、安全等方面符合甲方的要求,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五、双方权利义务5.1 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任务的进度、质量等情况;(2)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用;(3)甲方应提供乙方完成任务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支持。
5.2 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任务;(2)乙方有权获得合同约定的承包费用;(3)乙方应确保任务的完成符合甲方的要求。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6.1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任务完成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支付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七、合同变更及终止7.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合同范本
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合同范本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资源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自然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合理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自然资源对于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作为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一环,管理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自然资源部门管理合同的范本,并对其内容进行分析与讨论。
一、引言自然资源管理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合同双方在资源管理中的权益和义务,并维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合同的当事人、资源管理的内容和方式、责任和义务、合同期限等。
在自然资源管理合同范本中,应对这些要素进行明确的约定和规定。
二、自然资源管理范围及方式自然资源管理合同应具体明确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具体的范围可能涉及土地、水域、空气等,不同的资源都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合同应明确规定管理的范围和界限,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资源管理的目标资源管理合同应包含明确的目标和指标。
资源管理的目标可能包括资源的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的改善等。
同时,合同应规定管理的指标和具体的达成要求。
这样可以更好地评估资源的管理效果和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责任和义务资源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负责制定和执行资源管理政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同时,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管理合同的执行,监督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另一方面,合同双方也应具备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包含双方的约束性规定,确保资源管理的顺利进行。
五、合同期限和终止资源管理合同应明确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条件。
合同期限的确定要充分考虑资源管理的需要和目标实现的周期。
终止条件应考虑到资源管理部门的自然资源管理政策变化、双方达成其他协议等。
此外,合同还应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六、监督和评估资源管理合同的执行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督和评估。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源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合同双方也可进行相应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合同的完整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2.18•【文号】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请求给予闲置土地有偿收回政策支持的请示》(琼国土资〔2018〕142号)收悉。
现就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函复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规定,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土地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履约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一是要严格执行“净地”供应的有关规定。
供地前要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
二是对于“净地”供应政策出台前已供应的“毛地”,应当按照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条款,由具体责任方实施拆迁安置和前期开发,确保履约到位。
三是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区分具体情况:对于因政府未按约定履行拆迁安置、前期开发、及时交地等义务而导致土地闲置的,政府应积极主动解决问题,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净地”交付期限,为项目动工创造必要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净地”标准,要明确造成闲置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并依法处理后,方可采取协议有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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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自然资源厅经济合同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电子信箱:
受甲方委托,乙方开展《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编制工作。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
(二)项目目的:为建筑石料资源采矿权设置提供规划支撑。
(三)项目内容
1.调查全省建筑石料资源分布情况;
2.调查现有采石场保有资源储量及其生产能力;
3.调查可规划为开采区的废弃采石场或现有证内资源濒临枯竭采石场远景资源储量;
4.提出全省采石场合理规划、布局的方案;
5.编写《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
第二条项目依据及技术要求
省政府有关要求,《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有关规定。
第三条项目成果
提交经甲方审查通过的《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
第四条项目工作时间
自2019年9月1日开始,于2020年2月29日前完成《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项目费用及支付方式
项目费用:按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元)包干。
支付方式:任务完成后,乙方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完税发票;甲方应在乙方开具发票当月一次性支付费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地址:
账号:
第六条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项下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特别是不宜公开的资料)和文件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协助乙方开展实地调查摸底工作;
(二)协调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乙方工作的支持并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三)协助协调处理乙方工作过程中所遇问题;
(四)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要求完成《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编制及修改工作;
(二)按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合法权益损害的,乙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编制完成《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的,或《AA省建筑石料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20~2030年)》无法通过甲方组织的审查的,甲方有权不支付费用。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甲方:AA省自然资源厅(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