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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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现金管理制度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现金使用范围是工资、补助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福利费、差旅费、支付给个人的离退休金、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劳务报酬以及结算起点在1 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2)严格掌握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及时存入银行,未经银行批准,不准透支、套取现金,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不准白条顶库。库存现金及收款处留存的备用现金必须锁入保险柜。

(3) 派人到外地采购,其采购款项,必须由财务科通过银行汇款,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到外地采购。

(4) 预借差旅费,财务科按出差时间长短,路途远近,匡算出所需金额,由出差人员填制借据,财务科长审签后借支。

(5)对已办妥的收付凭证,要及时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并结出余额。账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日清月结。若有长短款要及时向财务科负责人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现金支票、空白收据、有关印章,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7)各类外出人员返回后,一周内必须到财务科结算报销。如有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无法来结账,应经领导批准,同时要指定他人按期结账。凡预期不结者,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8)监督现金的合理运用,保证全院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通过

现金的管理,促进和加强物资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

(9)对现金的使用要加强计划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人为出,平衡收支。

(10)收款员、出纳员丢失现金或结账缺款由当事人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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