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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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一定的方式、标准和程序,对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农户等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的,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条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坚持保障基本、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促进基层平台和辖区劳动者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根据《**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购买的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培训服务、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以及职业化队伍岗位补贴。
第二章资金安排和补贴范围
第五条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可从省、市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超出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就业服务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其中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支出不低于基层平台获得补助资金的40%。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不得用于在编、在岗人员工资福利。
第六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基层平台及时登记辖区内人力资源信息,录入**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内容完整、真实,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首次登记辖区内人力资源信息补助标准为2元/人/次,更新完善人力资源信息补助标准1元/人/年(系统自动比对更新的内容除外),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助标准为2元/证。
辖区劳动者,是指在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包括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人力资源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信息、职业资格信息及专业技术职务信息,就业情况,失业情况,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就业援助认定情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年审情况等。
第七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建立辖区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动态基础台账,通过推荐培训、组织招聘会、提供岗位信息等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在省内转移就业的,就业1人补助100元。
第八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及时了解辖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就业1人补助100元。
实现就业,是指基层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推荐参加技能培训、提供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经基层平台推荐帮助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灵活就业除外),且在**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或就业登记。
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当年内不再作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申请对象。
第九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基层平台及时了解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的,就业1人补助300元。
第十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基层平台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人补助400元,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1人补助1000元。
第十一条创业服务。基层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创业项目等推荐服务,开展跟踪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的,成功创业1人补助100元。
成功创业,是基层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创业项目等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新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在**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就业登记。
第十二条充分就业。基层平台积极开展充分就业创建活动,按程序被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的,国家级补助10000元/次、省级补助8000元/次、市级补助6000元/次、县(区)级补助4000元/次,按程序被认定为转移就业示范村的,省级补助6000元/次、市级补助4000元/次、县(区)级补助2000元/次,按程序被认定为充分就业街道、乡镇的,省级补助8000元/次、市级补助5000元/次、县(区)级补助3000元/次。
促进充分就业项目,基层平台在一个年度内按最高等次享受补助,不得累加享受。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及小贷服务。完成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各县(区)两万元资金,用于补贴基层平台推荐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职业化队伍岗位补贴。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并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的给予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我市相关政策执行。
国家职业资格指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指导师、职业分析师等与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职业资格。
第四章补贴程序
第十五条基层平台提供就业服务时应做好服务记录和人员名册汇总工作,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及就业、创业、培训服务等台帐,按月向所属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市基层平台公共就业服务情况表》及《**市基层平台职业化队伍人员情况表》,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定期对基层平台服务台帐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各县、区可根据基层平台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上年度服务人次和补贴金额,按50%提前预拨当年的公共就业服务补助资金,年终时按照实际服务人数及补助标准进行结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补助信息时应以**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为准,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到相关机构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第十八条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评估机制,年度终了后,对基层平台提供的就业、创业和培训服务等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全面客观衡量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估结果与后续资金补助、购买服务范围等直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