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物业费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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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
核心提示:
某物业公司为台江区某商住楼盘服务近2年,却被部分业主拖欠一大笔物业管理费。无奈之下,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代缴这笔钱并支付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近日,市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应支付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物业公司:服务近2年被欠一大笔
2003年8月29日,某物业公司与台江某商住楼盘开发商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无电梯)、0.8元(带电梯)收取,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以物价局批复的收费标准收取。空置房屋由该开发商以半价支付物业管理费。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开发商应负责催缴或以其他方式偿付。物业公司依约服务近两年后,却被部分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空置的住宅、商场和店面的管理费也无人支付。
今年2月,物业公司将开发商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住宅、商场和店面的空置管理费及部分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水费共计10万多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开发商:未享有利益凭啥要担责
开发商觉得自己很委屈。他们认为,其对物业管理不享有利益却要承担业主不缴纳管理费的连带责任,物业公司享有利益却可高枕无忧,无限要求开发商代业主承担物业费,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因此,他们不应替业主代缴物业管理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败诉,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开发商应依约支付有关费用
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未依约支付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开发商欠交住宅、商场、店面空置的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至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水费备款通知单,由于这笔水费属于物业公司入住小区后的消防用水,因此不应由开发商承担。
就双方争议最大的部分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举证责任问题,市中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举证责任应在物业公司,而不在开发商。一审认定由开发商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不妥。二审诉讼期间,物业公司撤回要求开发商代缴部分业主欠交的物业管理费的诉请,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令开发商应限期支付物业公司有关空置的住宅、商场、店面的物业管理费及利息、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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