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抵押和重复抵押的合理性探析
多次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多次抵押的法律规定,包括多次抵押的概念、多次抵押的法律依据、多次抵押的效力、多次抵押的登记及优先受偿顺序等内容,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或者设定他项权利的行为。
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对于保障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债务人可能会多次设定抵押权,即多次抵押。
本文将对多次抵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多次抵押的概念多次抵押,又称重复抵押,是指同一债权人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的行为。
在多次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与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是多次抵押法律规定的核心问题。
三、多次抵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动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四、多次抵押的效力1. 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在多次抵押的情况下,后设定的抵押权必须先于先设定的抵押权进行登记,否则后设定的抵押权无效。
2.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如下:(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重复抵押制度设计初探
重复抵押制度设计初探[论文提要]:抵押权是最为重要的担保物权。
重复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重复抵押既不会给先位抵押权人造成损害,后位抵押权人又可能从中得到保证,抵押人可以更充分地发挥抵押物的效率。
同时,法律应当对重复抵押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并完善重复抵押制度,以保护后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文共8268字)[关键词]:重复抵押;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次序抵押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各国民法上最重要的担保物权,被称为“担保之王”。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抵押这种债权担保方式越来越多地被债权人利用,实践中,抵押人为了更好的发挥抵押物的融资功能,更大的实现其价值,往往会进行多次抵押,这就出现了重复抵押。
关于重复抵押的相关问题,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及学者的看法,对重复抵押的概念、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我国法律是如何对其规制等问题作一番论述。
1韩松、赵俊劳、张翔、郭升选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68页。
一、重复抵押的概念关于重复抵押的概念,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学术界更是众说纷纭,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 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使用同一特定标的物而分别以其全部价值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抵押的行为。
与重复抵押相对应的是原始抵押, 原始抵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抵押物设定的最先一个合法有效的抵押关系。
原始抵押关系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抵押物设定的最先一个合法有效的抵押关系。
原始抵押关系之外的抵押则构成重复抵押关系。
而复合抵押是指债务人使用某一项不可分割的财物设定数个抵押关系,而各抵押关系不重叠, 所担保的债务金额总计起来不超过该项财物的总价值。
22. 重复抵押是指以同一财产或同一财产价值分别向二个以上债权人进行抵押的行为。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问题解析!
最高额抵押担保法律问题解析!出品:信贷风险管理作者:刘轶臻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以房地产抵押作为主要的担保措施较为频繁,另外,最高额抵押担保能够满足连续性交易要求,具有简化交易,方便当事人等优点,因此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就成为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常见选择,但由于最高额抵押担保除了具有一般抵押担保的普遍性之外,也存在较多的特殊性,本文试图对涉及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逐一探析,以期对商业银行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相关法律风险的发现和有效防范有所裨益。
一、关于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期限的法律效力在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过程中,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登记于他项权证的抵押期限到期后是否需要重新续登以保障抵押权的继续存续?上述问题在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时有出现。
抵押期限即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或创设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77条明确规定,担保物权因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的实现、债权人放弃或者法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的出现而消灭,另有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院研究室函件[ 《最高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依照《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也进一步明确规定,抵押权合法有效设立后,非经出现明确的法定事由抵押权不得灭失,当事人约定或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具有约束力,对抵押权的存续均不产生影响。
二、关于超额抵押以及拆分担保债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超额抵押,简言之即一个抵押物为一个(或多个)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该抵押物评估值的情形,在最高额抵押担保中,一般表现为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最高额提供担保,但是多个抵押物的评估值都分别低于债权最高额的情况。
重复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复抵押,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抵押权人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行为。
在我国,重复抵押的法律后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重复抵押的定义、法律性质、效力、优先受偿顺序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重复抵押的定义重复抵押,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抵押权人设立多个抵押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且抵押权人不同;2.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抵押权人相同,但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不同;3.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抵押权人相同,抵押权设立的时间相同,但抵押权数额不同。
三、重复抵押的法律性质重复抵押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重复抵押是一种合法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
因此,重复抵押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 重复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按照设立抵押权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这表明,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3. 重复抵押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由于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抵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因抵押权的设立而降低。
这可能会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复抵押的效力重复抵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按照设立抵押权的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这保证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2. 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抵押权人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 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有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超额担保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超额担保,又称超额抵押,是指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数额的担保方式。
在我国,超额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尤其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较为常见。
然而,超额担保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债务人等多方利益。
本文将从超额担保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超额担保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超额担保,是指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数额的担保方式。
具体而言,当抵押物的评估价值高于债务本金及利息之和时,即构成超额担保。
2. 法律性质超额担保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物权性:超额担保属于物权范畴,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2)从属性:超额担保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
(3)独立性:超额担保的设立不影响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超额担保的法律后果1. 抵押权人的法律后果(1)优先受偿权:在超额担保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超额部分的追偿权: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后,若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本金及利息之和,有权向抵押人追偿超额部分。
2. 抵押人的法律后果(1)丧失超额部分权益:抵押人将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视为抵押物的权益,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人丧失该部分权益。
(2)承担违约责任:若抵押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抵押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3. 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债务责任:债务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
(2)代位权:若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债务人有代位权,即债务人可向抵押权人请求返还超出债务数额的抵押物价值。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一起超额担保的典型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期限为3年,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甲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物评估价值为1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未按期偿还债务,乙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3年后,甲未能偿还借款,乙依法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物,得款120万元。
可以重复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抵押权制度中,可以重复抵押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本文将探讨可以重复抵押的法律规定,分析其意义、适用条件及法律风险。
二、可以重复抵押的意义1. 保障债权实现可以重复抵押使得债权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从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的权利得到保障。
这有助于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2. 促进融资活动可以重复抵押为债务人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债务人可以通过将同一抵押物多次抵押,获取更多的贷款。
这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社会资金利用效率。
3. 优化资源配置可以重复抵押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设定不同比例、不同期限的抵押权,从而实现抵押物的价值最大化。
三、可以重复抵押的适用条件1. 抵押物价值充足可以重复抵押的前提是抵押物的价值要充足,以保证多个抵押权都能得到实现。
如果抵押物价值不足,则重复抵押将难以实现。
2. 抵押权设立合法可以重复抵押的抵押权设立必须合法,包括抵押物合法、抵押权设立程序合法等。
否则,重复抵押将面临法律风险。
3. 抵押权登记公示可以重复抵押的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公示,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优先受偿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可以重复抵押的法律风险1. 抵押权冲突可以重复抵押可能导致多个抵押权之间的冲突。
在实现抵押权时,可能会出现抵押权之间的优先级问题,导致部分抵押权无法实现。
2. 抵押物价值降低重复抵押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从而影响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3. 法律责任风险未依法设立、登记的重复抵押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
重复抵押的合理性分析
研究探索抵押作为一种快速有效的融资方式,是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完善过程中建立在特定物之上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
从传统意义上来讲,有“担保之王”美誉的抵押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安全。
同时由于抵押权无需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因此,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抵押人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的目的而将一物进行数押的情况,重复抵押应运而生。
一、重复抵押的概念界定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特定标的物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基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抵押权人可依照法律规定来实现抵押权。
在实践中,重复抵押经常与超额抵押的概念相混同。
超额抵押是指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抵押,其行为可能是一次抵押行为造成,也可能是数次行为造成。
而重复抵押必然会发生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因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共性。
在具体操作中,在设立抵押之初要确定是否重复抵押是有一定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之初无法确定。
抵押物的价值只有在实现抵押权时才能最终确定,在抵押权实现之前究竟是重复抵押还是再抵押不好确定,实践中通常防止超额抵押的手段是进行抵押物的评估,但评估只是一个时间点进行超额抵押的情形时,对裁判者应当如何进行处理给出了解决措施。
2.《担保法》第54条规定了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实现后的清偿顺序: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优先受偿,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也规定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的受偿顺序。
《担保法》第54条与《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相呼应,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重复抵押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实现抵押权的顺序,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律对于重复抵押制度间接上又是承认的。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的利弊分析
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的利弊分析现代经济生活中,抵押权被称之为“担保之王”,但是由于物权法生效前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担保法》明确确立了禁止重复抵押的原则;虽然没有禁止余额抵押,但是大多数地区的职能部门对于余额抵押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等限制,这些严重限制了债务人的融资,结果号称“担保之王”的抵押权远远没有“保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运用广泛。
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2002年1月人大法工委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所以《物权法》中没有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物权法不再限制“重复抵押”表现在《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中(抵押权的冲突选择),即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并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清偿顺序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而有些地区(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广东等)也开始尝试对余额抵押等予以登记,以保证债务人的融资,尊重债权人的选择。
余额抵押和重复抵押在现实生活中的利弊,下面加以分析:一、余额抵押与重复抵押的概念所谓余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情况下就其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权,即余值再抵,又称为再次抵押或复合抵押。
在我国很早在立法上就承认了余额抵押,并且有些地区对余额抵押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余额抵押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
债务人就抵押物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为同一债权人的其他债权再次抵押。
2、同一抵押物向不同债权人分别抵押,即债务人就抵押物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向其他债权人再次抵押。
这是实践中最常用的余额抵押。
3、因偿还债权所带来的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进行再抵押。
以同一抵押物向同一债权人多次抵押或者向多个债权人抵押后,抵押人偿还了其中一部分债权,增大了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这部分可以进行再抵押。
所谓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标的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存在的担保形式。
民法典对重复抵押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重复抵押是怎么规定的对重复抵押是怎么规定的,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对重复抵押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如果你想知道,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吧。
民法典对重复抵押是怎么规定的在同⼀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包括再抵押和重复抵押两种情形。
所谓再抵押,亦称为复合抵押和余额抵押,是指抵押⼈在同⼀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但抵押权所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总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的总价值。
再抵押的设定,须以抵押物的价值扣除已设⽴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且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得超出该余额,否则超出部分⽆效,成为⽆担保的普通债权;⽽所谓重复抵押,指抵押⼈就同⼀抵押物在同⼀价值范围内向两个以上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总额可以超过抵押物的总价值。
重复抵押与再抵押的共同之处在于:抵押物都只能有⼀个,⽽所担保的债权则必须为两个以上。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再抵押是就抵押物的余额设定抵押,数个抵押权并不重叠,⽽重复抵押是就同⼀抵押物的价值再次设定抵押,数个抵押权是重叠的;第⼆,在再抵押中,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额在抵押权设定时⼩于或等于抵押物的价值,⽽在重复抵押中,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权设定时可以⼤于抵押物的价值;第三,在再抵押中,数个债权理论上可能会得到全部清偿,⽽重复抵押必然有部分债权超出抵押物⾜以清偿的价值范围。
我国重复抵押中抵押⼈的次序在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的次序,是决定各抵押权⼈的担保利益可否实现之关键。
所谓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与抛弃,指为后序抵押权⼈的利益,先序抵押权⼈让与或抛弃其次序的⾏为。
整个次序让与与抛弃的制度设计也应以相对效⼒说为核⼼,以不影响抵押⼈、其他抵押权⼈的利益为原则。
在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中,受让⼈与让与⼈对外的抵押权效⼒不变,依然以原次序参与分配。
待两⼈参与分配所得的总⾦额确定以后,在这⼀总⾦额内,受让⼈得以其担保债权额优先获得清偿。
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融资模式探析
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融资模式探析近年来,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融资模式在张家港市广泛应用,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该模式的核心是利用同一份土地使用权证书多次抵押,以获得更高的融资额度。
然而,这种融资方式也存在风险,必须谨慎应对。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探析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融资模式,分析其优缺点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1:某公司重复抵押同一块土地融资2020年,某公司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银行申请融资。
由于公司已经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一家银行,因此无法再次以同一块土地来抵押其他银行。
于是,该公司想到了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卖”给另一家公司,让后者再将其抵押给银行,获得更多的融资额度。
然而,该公司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导致无法拿回土地使用权证书,最终丢失了该块土地。
案例2:某企业使用同一份土地证明多次进行抵押融资某企业通过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多次抵押给多家银行,获得了较高的融资额度。
然而,由于各家银行之间的沟通不够畅通,最终导致多家银行对同一块土地上述权益均作了司法拍卖,企业损失惨重。
案例3:某企业将同一份土地证资产重复用于多个项目融资某企业通过对同一份土地证明多次进行抵押,使资产出现了多次造假,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并作出行政处罚,经过多次民事诉讼,企业及相关人员已被依法审判。
综上所述,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融资模式虽然可以提高企业融资额度,但也存在较大风险。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融资合同规定,避免滥用土地使用权权益,引起法律纠纷。
银行应当加强内部交通沟通,提升综合风控水平,防范重复抵押风险,切实保护银行资产质量。
此外,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融资模式的监管和规范,防范风险。
参考资料:1. 《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抵押重复贷款的探析》周建国,王会会2. 《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风险评估》聂亮,徐震宇3. 《重复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监管及担保合同规定》窦涛,黄蕾综上可知,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融资模式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同一房屋可以重复抵押吗?
同一房屋可以重复抵押吗?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案例】赵某有一套幸福小区的房屋,价值500万元,2020年4月8日因向招远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并以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0年10月8日赵某又向普泽公司借款200万,借款期限半年,并以幸福小区房屋进行抵押办理了登记。
借款到期后,赵某无力偿还,普泽公司欲行使抵押权,招远公司认为自己的抵押在先,普泽公司侵犯了自己的抵押权。
为此向我所律师咨询。
【法律分析】其一【重复抵押的概念】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
其二【重复抵押的规定】无论是此前的《担保法》、《物权法》,还是《民法典》第414条,都是允许房屋所有人将同一房屋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进行抵押,只是此前的《担保法》规定,重复抵押的,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而《民法典》中并未禁止超额抵押。
因此,本案中,赵某可以将房屋再次抵押给普泽公司。
其三【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但同一抵押物进行多次抵押之后,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会有一个清偿顺序问题,这个顺序就是:首先,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其次,抵押权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之间的比例进行清偿;最后,抵押权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如果顺序相同,按照债权之间的比例进行清偿。
本案中,招远公司与普泽公司的抵押权均进行了登记,因此招远公司应优先受到清偿。
剩余部分再行由普泽公司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1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超额抵押适用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超额抵押,又称超额担保,是指抵押物的价值超过债权的金额,超出部分用于对其他债权提供担保。
在我国,超额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超额抵押的适用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超额抵押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超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将价值超过主债权的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当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价值优先受偿。
2. 特征:- 价值超过债权:这是超额抵押的核心特征,即抵押物的价值必须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 担保范围扩大:在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不仅可以就主债权受偿,还可以就超出部分债权受偿。
- 优先受偿权: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三、超额抵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价值优先受偿。
- 第四百零四条:抵押物的价值超过主债权的,超出部分可以就其他债权提供担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第十八条:抵押物的价值超过主债权的,超出部分可以就其他债权提供担保。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 第四条:抵押物价值超过主债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价值优先受偿。
- 第五条:抵押物价值超过主债权的,超出部分可以就其他债权提供担保。
四、超额抵押的适用条件1. 主债权合法有效: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抵押物价值充足:抵押物的价值必须超过主债权金额,确保抵押权人能够实现债权。
3.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真实意愿进行超额抵押,不得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4. 登记手续完备:超额抵押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确保抵押权的公示和优先受偿权。
五、超额抵押的法律风险1. 抵押物价值波动风险: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抵押物的价值可能发生波动,导致抵押权实现困难。
再次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特别是在房地产领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借款人可能会因为资金周转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经抵押的财产进行再次抵押。
对于这种情况下涉及的法律规定,以下将进行详细阐述。
一、再次抵押的概念再次抵押,是指在原有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再次将同一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原抵押权人仍保留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而新抵押权人则处于次序较后的位置。
二、再次抵押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依照约定,将抵押物再次抵押。
再次抵押的,抵押权人应当通知原抵押权人,并经原抵押权人同意。
”这一规定明确了再次抵押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
但后设立的抵押权不得优于前设立的抵押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再次抵押的次序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
但是,后设立的抵押权不得优于前设立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依照约定,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的,应当通知原抵押权人,并经原抵押权人同意。
”这一规定与《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4.其他相关法律规定(1)关于再次抵押登记的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2)关于再次抵押权实现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先实现先设立的抵押权,后设立的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剩余价值优先受偿。
三、再次抵押的法律风险1.抵押物价值降低风险:再次抵押后,抵押物价值可能会因为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原因降低,导致原抵押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权。
2.抵押权次序风险:再次抵押可能导致原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影响,使得原抵押权人权益受损。
重复抵押要负法律责任吧(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从重复抵押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法律对重复抵押的规定,探讨了重复抵押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参考。
一、引言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重复抵押现象时有发生。
重复抵押不仅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的不当减少,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重复抵押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重复抵押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重复抵押,是指同一抵押物在同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被设定多个抵押权的行为。
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物的价值往往无法覆盖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从而导致债权实现困难。
2. 法律依据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同一抵押物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
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同时,《物权法》第17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抵押物价值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重复抵押是予以认可的。
三、重复抵押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1. 抵押权人之间的责任(1)抵押权顺位争议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之间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抵押权顺位的确定上。
根据《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抵押权顺位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抵押权人之间的争议。
(2)抵押权实现争议当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抵押权人之间的责任还体现在抵押权的实现上。
此时,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顺位受偿,若违反约定,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 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若债务人存在欺诈、隐瞒等行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实现抵押权,债务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抵押权人损害赔偿的责任若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给债务人造成损失,抵押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融资模式探析
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融资模式探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同时也成为了融资的方法之一。
然而,土地使用权的重复抵押融资模式,近年来在我国的很多城市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张家港市作为江苏省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也不例外。
在该市,土地使用权的重复抵押融资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究竟这种模式的优缺点是什么?又有哪些案例值得我们关注呢?首先,土地使用权的重复抵押融资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给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
通过融资,企业可以更好地运营和发展自己的业务。
而在优点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在理性把握土地市场环境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借此获取更高的土地出让金,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动城市的经济发展。
然而,土地使用权的重复抵押融资模式也存在一些显著的缺点。
其一是可能增加企业的风险,对市场信任度造成影响。
这是因为重复抵押会增加土地价值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对土地价值的评估存在较大的风险。
其二是可能导致土地负债风险和信用风险。
如若在未能科学评估风险状况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土地负债权,就有可能增加企业的负债率和违约风险。
这也会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估带来影响。
那么,有哪些张家港市的土地使用权的重复抵押融资模式值得借鉴呢?其中一例是2018年世茂深研合作的金荟城路项目。
该项目的开工资金主要依靠抵押融资模式,借助“一地多押”、多层级重复抵押的融资手段,成功地解决了融资方面的困难。
另一个案例是2019年张家港市政府成功推出了地籍数字化经销平台,通过打造创新的“土地资产质量公示平台”,实现了地籍质量的可靠控制和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
总之,张家港市的土地使用权的重复抵押融资模式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融资手段。
在推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需要政府加强对社会资金合规性的监督,对企业实行有效的风险管控,以防止可能的财务风险出现。
同时,需要更好地利用这种模式,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推动土地资产的质量和效益的优化。
民法典中房产两次抵押有效吗
民法典中房产两次抵押有效吗房屋符合⼀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押的,房屋抵押后要办理抵押登记的。
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设⽴,抵押⼈取得房屋的他项权,那么民法典中房产两次抵押有没有法律效⼒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房产两次抵押有效吗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后⼀般不能再抵押的,但如果房屋设⽴了最⾼额抵押权的,在不超过最⾼限额的范围内,⼆次抵押房屋有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五条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登记时设⽴。
第四百⼆⼗条【最⾼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额抵押权设⽴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同意,可以转⼊最⾼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解除房屋抵押流程是怎样的1、房产解除抵押的时候结清贷款,借款⼈结清房贷后,持银⾏开具的贷款结清通知单,到公积⾦中⼼出具《关于解除房屋产权抵押的通知》。
2、领取他项权利证,借款⼈持本有有效⾝份证及解押⼿续到公积⾦中⼼领取房屋他项权证、解押通知单。
3、办理解押⼿续,房产解除抵押借款⼈持本⼈有效⾝份证、他项权利证、房产证、还款证明等资料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解押⼿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房屋设⽴了最⾼额抵押的,房屋在不超过最⾼限额的情况下,重复抵押是具有法律效⼒的。
如果没有设⽴最⾼额抵押的,重复抵押⽆效。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重复抵押的法律问题探析
重复抵押的法律问题探析
白非;徐嘉一
【期刊名称】《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18)003
【摘要】在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法律是否应当承认其效力,是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应当予以考虑的问题之一.由于重复抵押既不会给先位抵押权人造成损害,后位抵押权人又可能从中得到保证,抵押人可以更充分地发挥抵押物的效率.因此,法律应当对重复抵押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以保护后位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总页数】4页(P85-88)
【作者】白非;徐嘉一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宁波,315100;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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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额抵押和重复抵押的合理性探析 [J], 杜文波
2.“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 [J], 李淑慧
3.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探析 [J], 付兴;刘群
4.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问题探析 [J], 朱菁菁
5.警察现场急救法律问题探析 [J], 潘霓;余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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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重复抵押问题
浅谈重复抵押问题
王晓琴;姚宪弟
【期刊名称】《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24)003
【摘要】重复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完全禁止重复抵押不仅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悖,而且也远远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对重复抵押也不能完全放任,而应按照一物一权原则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加强对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最大可能地避免重复抵押的弊端.
【总页数】4页(P24-27)
【作者】王晓琴;姚宪弟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系,山西太原,030024;太原科技大学法学系,山西太原,030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重复抵押若干问题的探讨 [J], 兰艳
2.重复抵押问题研究 [J], 王晓琴;孙瑞峰
3.重复抵押的法律问题探析 [J], 白非;徐嘉一
4.重复抵押问题研究 [J], 王晓琴;孙瑞峰
5.浅谈抵押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重复抵押问题 [J], 孟镝;黄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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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重复抵押和再次抵押的效力-对一起借款合同抵押纠纷案的分析
正确认定重复抵押和再次抵押的效力-对一起借款合同抵押纠
纷案的分析
田野
【期刊名称】《现代金融》
【年(卷),期】2001(000)012
【摘要】案情介绍:被告刘某系某市服装厂业主,1999年7月10日,刘某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20万元,定于2000年7月10日归还。
双方于借款同时签定了一份贷款抵押合同,约定刘某自愿将服装厂的厂房及设备以25万元价值抵押给银行。
该抵押合同经市公证处公证,并且于贷款当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总页数】1页(P40)
【作者】田野
【作者单位】农业银行南京市城南支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共同冒名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探析——以一起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为例 [J], 顾彬
2.垫资工程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一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的评述 [J], 洪祖
3.共同冒名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以一起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为例 [J], 顾彬
4.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效力认定——兼议再抵押与重复抵押 [J], 胡志
刚
5.浅谈抵押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重复抵押问题 [J], 孟镝;黄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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