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电子商务法》复习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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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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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约束:
1必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后,才可以发行电子货币。
2发行主体必须对通过发行电子货币所得款项与其他业务所得款项进行分账管理
3发行主体必须向主管部门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4发行主体必须在软件、硬件、人员、资金、场所等方面具备一定的资质
5发行主体必须在具体制度上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及己方的义务
4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3)、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
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通告第十九条中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北京市工商网上工作网点进行在线投诉,也可拨打12315投诉电话。”
在线买卖合同
(2)以电子合同的标的性质为依据划分
在线服务合同
(3)根据电子合同双方主体的不同划分:B2B B2C C2C G2B
6、电子信息的在线履行
(1)电子信息的支付:
1)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在线履行电子信息合同的履行地依如下规则确定。
a.如果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则按约定确定;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电子合同自有的特征:
电子合同是以EDI、E-mail等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
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
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
4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
5、电子合同的分类:

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必过

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必过

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必过本文是针对电子商务法的复习资料,旨在提供最新、最全的知识,读者高效备考。

以下为正文内容:一、电子商务概述1.1 电子商务的定义与发展历程1.1.1 电子商务的定义1.1.2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1.2 电子商务的主要特点与优势1.2.1 主要特点1.2.2 优势二、电子商务法规环境2.1 国内电子商务法规体系2.1.1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概述2.1.2 电子商务法规的立法原则2.2 国际电子商务法规环境2.2.1 国际电子商务法规的主要组织与制定机构2.2.2 国际电子商务法规的主要内容三、电子商务合同3.1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与特点3.1.1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3.1.2 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3.2 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素与签订形式3.2.1 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素3.2.2 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形式3.3 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与履行3.3.1 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3.3.2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四、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4.1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4.1.1 消费者基本权益4.1.2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 4.2 电子商务法律保护措施4.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2.2 电子商务平台责任4.3 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4.3.1 电子商务纠纷的处理原则4.3.2 消费者争议解决途径五、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5.1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5.1.1 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的关系5.1.2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类型 5.2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5.2.1 商标法5.2.2 著作权法5.2.3 专利法5.3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实务5.3.1 知识产权保护策略5.3.2 网络侵权行为处理六、电子商务数据保护与隐私安全6.1 电子商务数据保护的重要性6.1.1 电子商务数据的特点6.1.2 电子商务数据保护的重要性6.2 电子商务隐私安全法律规定6.2.1 数据保护法律法规概述6.2.2 隐私安全的法律保护6.3 电子商务数据保护与隐私安全实务6.3.1 个人信息采集与处理6.3.2 数据安全管理本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电子商务合同示范模板》附件2:《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件3:《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手册》附件4:《电子商务数据保护指南》本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电子商务: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技术手段开展商业活动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律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法律复习资料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概述1、电子商务法的调查对象: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网络贸易中产生的、传统法律难以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规则。

(判断题)3、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①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②意思自治原则③功能等同原则④安全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的解释: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各民事主体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i,交易各方可以自愿约定上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含义:(简答题)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要素构成。

5、电子商务销售者应当承担三项义务:①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②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③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6、电子商务消费者应当承担三项义务:①消费者应承担按照网上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②消费者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③消费者应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7、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单选题)8、参加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可以自行选择交易的方式和内容,这符合电子商务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单选题)9、我国首次承认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单选题)10、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中的中立原则包括: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

(多选题)1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多选题)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1、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结构:①顶级域名。

②二级域名。

③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2、域名具有: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无限性、财产性、可转让性和国际性。

电子商法(知识点)

电子商法(知识点)

电子商法(知识点)电子商务法(知识点)电子商务法是指针对电子商务活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保护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问题、消费者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电子商务法是指专门用于规范和管理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电子商务法与传统商务法相比,具有灵活性、跨境性和隐私保护等特殊性。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网络安全原则等。

二、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

这些法规主要针对网络购物、网络支付、网络广告、电子合同等领域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问题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起着重要的作用。

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成立、效力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合同提供了具体的方案和保护机制,确保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了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五、针对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数据保护、网上支付安全、网络攻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电子商务提供了安全的环境。

六、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家建立了一套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目前,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在线争议解决平台、仲裁机构、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了便利。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知识点1. 电子商务基本法律框架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保证了电子合同和交易的合法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护网络安全,维护电子商务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行为。

2.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要素- 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客体:可以是商品、服务、财产权益等。

- 目的: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交易目标。

- 附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和要求。

- 合同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

3. 电子商务交易风险及责任- 服务质量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承担相应责任。

- 不实宣传与欺诈行为:禁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 第三方侵权责任:若平台对涉案产品、服务未尽到审查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网络营销的法律要求- 广告法规定:网络广告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 条款明示和合法:合同条款应明确显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 隐私保护:网络营销商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隐私。

- 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网络商家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5.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保护:商标侵权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者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 著作权保护:电子商务平台应尊重著作权,禁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 版权管理:平台应采取措施,保护创作者的版权,禁止未经授权的转载和使用。

以上是关于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完整版知识点,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维护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期末考试复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期末考试复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期末考试复习一.第一章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P8)【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作为交易手段,以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安全原则、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媒介中立、实施中立、同等保护)、交易自治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2.《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产生时间以及主要内容 (P24)【产生时间】1996年6月提出蓝本,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在1996年制定,1998年作了一次修订。

) 【主要内容】《电子商务示范法》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电子商务法律的总原则(这是这部法律的核心,三章十五条):第一章为一般条款,内容包括使用范围,定义解释,合同协议的改动等四个条款;第二章为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内容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以及数据电文的留存等共六个条款;第三章为数据电文的传递,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各方对数据电子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与地点等共五个条款。

二是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一章两个条款):此章只对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务做出了规定。

二.第二章1.电子商务主体的责任 (P66)【互联网服务商(ISP与ICP)的责任】(1) 侵权责任 (2) ISP的服务质量责任;【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1) 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其所交易行为负责;(2) 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商品,则应承当责任。

三.第三章1.电子商务安全内容和安全要素(P72)【电子商务安全内容】(1) 计算机网络安全:主要指的是计算机网络本身存在的安全问题,也就是保障电子商务平台的可用性和安全性问题,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等;(2) 信息安全:指电子商务信息在网络的传递过程中面临的信息被窃取、信息被篡改、信息被假冒和信息被恶意破坏的问题;(3) 交易安全:指电子商务虚拟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交易主体真实性、资金的被盗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交易行为被抵赖等问题。

电子商务法律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法律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法律复习资料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为了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律应运而生。

以下是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相关复习资料。

一、电子商务法律概述(一)电子商务法律的概念电子商务法律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它涵盖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各个环节,包括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二)电子商务法律的特征1、技术性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律必然与技术密切相关。

例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法律制度都需要依托特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

2、全球性互联网打破了地域限制,使得电子商务活动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

这就要求电子商务法律具有全球性,能够协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差异。

3、复杂性电子商务涉及众多领域和利益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多样,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知识来进行调整。

二、电子合同(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其特征包括:合同订立的电子化、合同形式的数字化、合同内容的易修改性等。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成立要件包括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电子意思表示的到达等。

2、生效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三)电子合同中的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定义和常见形式2、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等。

三、电子支付(一)电子支付的概念和种类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转移,包括网上银行支付、第三方支付等。

(二)电子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涉及付款人、收款人、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就必过

电子商务法期末复习就必过

电子商务法复习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第三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第五章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第六章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第七章电子商务市场规制第八章网络案件的管辖及争端解决机制第九章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1.P7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以数据电讯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被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狭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以数据电讯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被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第一,它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

第二,该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

第三,该商事关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即因交易形式的应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A.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关系B.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C.实体社会中的各种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D.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务关系简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答:①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②狭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形式,这种商事关系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不直接以交易的标的为其权利义务内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为其内容。

主要调整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法律问题。

③广义的电子商务法调整电子商务交易内容,涉及当事人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调整电子合同、电子信息交易、电子支付等法律问题。

2.P17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模式了解第一,先分别立法,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签字和认证法、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

我国目前总体上遵循此种模式。

第二,先着手综合立法,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标准总和。

〔1〕狭义上讲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

〔2〕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法除了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之外,还包括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本身及由此引出的其他问题。

2. 电子商务法主体:参及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人。

3.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形式表现的合同。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计算机为依托,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拟定的合同,即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

4. 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播送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创造,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效劳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创造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6. 网络效劳提供者:在电子商务中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传输中介效劳的人。

7. 数据电文: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

8. 电子代理人:是指电子自动交易中全部或局部独立地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知识讲解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知识讲解

电子商务法复习资料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范总和。

(1)狭义上讲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

(2)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法除了调整以数据电文为内容的电子商务法之外,还包括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本身及由此引出的其他问题。

2. 电子商务法主体: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3.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形式表现的合同。

广义的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计算机为依托,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拟定的合同,即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

4. 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6.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电子商务中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传输中介服务的人。

7. 数据电文: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8. 电子代理人:是指电子自动交易中全部或部分独立地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电子商务法律期末复习要点

电子商务法律期末复习要点

1.电子商务的定义是什么?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

广义的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技术,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与电子计算技术。

电子,是指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以及与相关或相似的技术。

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网络所进行的各种商贸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服务活动的统称。

本课程所说的电子商务是一种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进行的商贸活动、金融活动和服务的统称。

2.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包括哪些方面?(1)电子商务必须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作为支撑。

(2)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商务活动的时空观念。

(3)电子商务以全国或全球市场为其经营市场,过去由于国界、运输、劳务、财力、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许多企业的经营市场局限在较小的地域范围,很难将市场拓展至全国或国外。

(4)电子商务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更高的协调性。

3.如何理解电子商务的商务特征?(1)交易无纸化。

电子交易以电子媒介取代了传统商务的纸张媒介,并以电子形式取代了传统的书面、签名形式。

(2)交易环境发生了变化。

传统交易是“面对面”的交易,电子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

在此情景中,传统的时空界限被突破,交易的环境具有更大的开放性。

(3)交易内容发生了变化。

在电子商务时代,信息本身成为交易标的物。

4.电子商务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1)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主体不同划分:企业与企业(B TO B )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利用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这种电子商务正在成为电子商务的主流,企业之间利用网络可以完成采购、信息沟通、付款、发货等工作。

企业与消费者(B TO C)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商务活动,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和消费者对企业两种形式。

这种商务的基本形式是电子零售业,企业与政府(BG)的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政府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法规重点.doc

电子商务法规重点.doc

广义的电子商务指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包括企业商务活动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1 交易自治原则2 证据平等原则3 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

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

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

2)媒介中立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

电子商务法复习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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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题型:一、单项选择题10个/20分二、判断并改错10个/20分三、简答题5个/30分(课后练习)四、案例分析2个/30分(ppt课件)第1章电子商务法概述1.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对商务活动业务流程所做的改造、优化或创造。

2.电子商务法的含义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屮所产牛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总合法律领域。

3.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国际性——电子商务是一种世界范围的商务活动2技术性——电子商务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3安全性——电子商务过程及计算机系统需要安全运行4开放性——数据电文在形式上的多样化的,并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5复合性——电子商务技术手段的复杂性和依赖性6程式性——电子商务法中有许多程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式问题。

4.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交易口治原则2、证据平等原则3、中立原则:1)技术中立2)媒介中立3)实施中立4)同等保护4、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原则5、安全原则5.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DATA MESSE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也就是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以交易形式为内容的商事关系,就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第2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法律制度1.什么叫网上企业交易主体?进行网络交易的一般当事人,交易者和服务者混称为网上企业交易主体。

2.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登记与公示(怎么公示)?%1保障网上企业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1)企业登记,凡是以企业名义从事网络经营或网上交易的企业,应当进行工商等级,取得营业执照;2)网上金业的公示,指网上企业应当公开其对应的现实社会真实的主体身份及其相关资料。

3.在线企业的概念在线企业是指在互联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乂称为虚拟金业,以区别于现实小从事传统商务的企业。

电子商务法规重点知识(完美版)

电子商务法规重点知识(完美版)

广义的电子商务指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包括企业商务活动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1交易自治原则2证据平等原则3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

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

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

2)媒介中立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 ,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

电子商务法知识点总结高中

电子商务法知识点总结高中

电子商务法知识点总结高中第一章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点一、电子商务的定义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电子数据交换网络、电子传真、电视网等电子化渠道,开展商品、劳务等交易活动,并伴随有相关的信息、资金、物流、税务等业务处理的商务活动。

电商的范围:a. 互联网业务。

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商务活动。

b. 移动通信网络业务。

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实现的商品买卖活动。

c. 电视网业务。

商家通过电视广告等方式开展商品的销售等活动。

d. 电子传真业务。

商务传真等传真方式的业务活动。

电商的成员:a. 买家b. 国内和外国的卖家c. 接收商务信函、收据等信函的人,此外还包括居间人、物流公司等。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a. 网络化。

电商的主要活动都在网络上进行。

b. 全球化。

电商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进行全球性的交易。

c. 信息化。

电商实现了信息的共享和传递,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

d. 个性化。

对于不同的用户,可以为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e. 便捷化。

电商提供了24小时的交易平台,避开了传统商业的时间限制。

f. 低成本。

电商的成本比传统商业低,下降了运营成本和交易成本。

g. 持续性。

电商业务可以连续不断的进行。

h. 多样化。

电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多样,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

i. 交互性。

电商提供即时的交易互动平台。

j. 融合性。

电商和传统商业可以进行融合发展,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电子商务的理论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

但是,电子商务真正的兴起是在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之后。

互联网爆发时期(1995—2000年)美国作为最先进的互联网国家,在这一阶段,电子商务以B2C模式为导向,这一阶段最具代表性的企业是Amazon。

2000年之后跌落谷底(2001—2006年)这一时期以虚拟商店破产为标志,开始寻求商业模式的转型。

2006年-2010年耐人寻味,微软、谷歌、IBM等美国科技巨头进入中国,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开始进入成熟期。

电子商务法知识要点

电子商务法知识要点

电子商务法知识要点
1.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2)功能等同原则(3)安全原
则(4)中立原则—a 技术中立 b 媒介中立 c 实施中立 d 同等保护
2.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1)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
(2)电子前面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描述: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因
其系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3)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范围。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本法适用的例外:a 涉及婚姻等人身关系的文书 b 涉及土地等不动产
权益转让的文书c 涉及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

(兜底条款:法律行政
法规可以对其他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做出规定)
3.电子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过错赔偿责任:a、CA属于过错责任主体b、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2)违法提供电子认证业务的法律责任:a、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b、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按规定报告的法
律责任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主张合同无效只能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其代理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合同有效
(2)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一方已知购买方的购买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适用,在能够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催告代理
人追认,不能通知则应主动撤销合同。

5. 在线争议的解决方式:(1)在线协商(2)在线调解(3)在线仲裁(4)在线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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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复习知识点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1、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一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2、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德范围(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3)、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4)、网上电了支付问题(5)、电子商务市场规范问题(6)、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7)、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3、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1)、程式性(2)、技术性(3)、开放性(4)、复合性4、电子商务法的作用(1)、为电了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2)、法律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5、我国最早确立数据电文被确认为合同的法规,不是《电子签名法》。

我国最早确定数据电文,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合同法》。

6、我们建议我国电了商务立法应采纳一下原则:(1)、与国际电子商务规范接轨原则(2)、技术中立原则(3)、促进交易原则(4)、安全原则(5)、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第二章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7、参与电子商务的间接主体知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其分别是:(1)、网络服务提供商(2)、电子认证服务商(3)、在线金融服务商8、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特征(1)、主休表现虚拟性(2)、主体属性不确定性(3)、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4)、跨地域性9、隐私权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10、网络隐私权的内容(1)、个人数据隐私权【控制权、获取权、知悉权、修改权、抗辩权】(2)、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不被窥探、侵入的权利、不被干扰的权利】10、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1)、软件嵌入(2)、搜索引擎(3)、木马、黑客程序(4)、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5)、博客、播客11、虚拟财产权的形式(1)、存储形式(2)、效用形式(3)、感知形式12、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2)、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3)、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4)、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3、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指尖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扌舌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1)、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办理企业登记(3)、网站名称的注册14、电子公告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15>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1)、主体真实原则(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3)、主体公示原则16、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1)、监控义务(1)、接入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2)、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2)、协助调查义务17、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1)、宜接侵权责任(2)、共同侵权责任第三章电子合同法法律制度18、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z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数据电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直接或者存储的信息。

20>电子商务的分类1)、标(1)、信息产品合同(2)、非信息产品合同2)、订立的方式(1)、点击合同(2)、电子数据(EDI)(3)、以E-nia订方式订立的合同21、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C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因相对热你的承诺而成立合约因此,根据具体交易想彖进行区分是唯一有效的办法22、《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寄递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是为要约。

23、确认收讫指在接受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

(1)、确认收诰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行(2)、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在收到确认Z前,视信息为未发送(3)、发送人未耍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并以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确认的,可通知接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期限内仍未收到的,视信息未发送(4)、发送人收到确认,表明信息已由收件人收到,但不表明收到的内容与发岀的内容一致(5)、确认收诰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国自己决定。

24、电了错误1)、含义:指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或者变异。

2)、条件:(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了错误(2)、该错误与使用信息系统存在直接的关系(3)该信息系统的程序设置止当,即当事人未故意设置某一程序以改变原始信息的内容25、点击合同1)、含义: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热你必须点击“同意”才能订立的合同。

2)、特点:(1)、養击合同rti—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其条款是定性化的,相对人的意思具有附和性(2)、点击合同可以广泛、重复使用,其相对人可以试不确定的(3)、点击合同具有相互性26、不可抗力1)、含义: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可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况:(1)、文件感染病毒(2)、非因自己原因造成的网络屮断(3)、非因自己原因造成的电子错误第四章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27、电子签名1)、广义的电子签名指数字签名、生物特征技术、电子录音、电传等各种电子技术手段在内的电子签名。

2)、狭义的电子签名指非对称密钥技术【目前广泛使用且技术最为成熟的一种】3)、折中式概念——可靠电子签名28、数字签名1)、具体做法:将报文按双方约定的HASH算法计算得到一个|占|定位数的报文摘要。

在数学上保证,只要改动报文中任何一位,重新计算出的报文摘要值就会与原來的值不和符,这样就保证了报文的不可更改性。

将该报文摘耍值用发送者的私人密钥加密,然后连同元宝问一起发送给接收者而产生的报文,即称为数字签名接收方收到数字签名后,用同样的HASH算法对报文计算摘要值,然后与用发送者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解开的报文摘要值相比较,如相等则说明报文确实来自所称的发送者。

2)、如果接收方对发方数字签名验证成功,就可以说明以下三个实质性的问题:(1)、该电子文件确实是由签名者的发方所发出的,电子文件来源丁该发送者。

因为,签署时电子签名数据由电子签名人所控制。

(2)、被签名的电子文件确实是经发方签名后发送的,索命发方用了自己的私钥作的签名,并得到验证,达到不可否认的目的。

(3)、接收方收到的电了文件在传输中没有被篡改,保持了数据的完整性,因为,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能够被发现。

29、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也称为“不歧视(平等对待)”原则或“媒介小立”原则。

其包括:(1)、不应歧视不通的通信技术(2)、不应歧视不通的媒介30、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的也是折中型的立法模式31、电子签名的效力范围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主要是用于商务活动32、数据电文保存的规定(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提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來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33、数字证书的权威认证机构——CA34、对认证机构的管理模式:(1)、行业自律型(2)、政府监管与市场培育相结合型(3)、政府集中管理型35、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与提供电了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统一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认证信息的保存期限至少为电了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5年。

第五章电子支付法律法规37、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1)、发端人(2)、受益人(3)、银行(4)、认证机构(CA)38、电子货币目前黑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货币,它的流通取决于发行者和一定范围内的使用者间的合同安排,可以拒收。

39、电子货币的技术安全风险(1)、计算机系统硬件、数据库和应用程序的设计缺陷等不确定因数;(2)、一旦遭攻击将严重影响客户对电子货币的几首程度,其至导致信誉危机;(3)、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数。

39、虚拟货币指网络服务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自己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了数据。

40、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1)、相同点(1)、两者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2)、两者都是一种支付工具2)、不同点(1)、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我那个罗服务商,即非金融机构(2)、虚拟货币的冋赎性完全受限(3)、虚拟货币并非完全意思上的“预付加Z产品”41、网络银行【电子银行、虚拟银行】(1)、狭义:专指利用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2)、广义:不局限于利用互联网公开提供服务,不包括局域网、GSM网、有限电视网等42、网络银行的风险(1)、操作风险(2)、信誉风险(3)、法律风险(4)、市场信号风险第六章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43、我国目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屮国互联网信息屮心” (CNN1C)44、域名权])、含义:从技术上讲就是域名持有人通过其掌握的域名密码,自由解析域名的权限,从法律意义上讲, 是合法的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排他性地控制域名解析和分配的权利2)、特征:(1)、域名权是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2)、域名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权和支配权(3)、要区分域名权欲域名持有人对组成域名的符号的其他权利(4)、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使侵害域名权的行为模式具有唯一性(5)、“网域霸占者”不是域名权的侵权人,而是商标权的侵权人44、网络服务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儿种可能(1)、宜接侵权责任(2)、代理侵权责任(3)、辅助侵权责任45、现阶段我国对1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46、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地将数据库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现在仅保护汇编作品。

第七章电子商务市场规制47、网络广告的法律治理(1)、网站广告经营主体资格的规制(2)、隐性广告的规制(3)、网络广告的规制(4)、电子邮件广告的管制(5)、广告管辖权48、隐性广告1)、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2)、例如:BBS中的隐性广告、关键词搜索中的隐性广告、超文木链接的广告、以网络新闻形式发布的隐性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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