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作家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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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新昌县作家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全县文学界人士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文学创作、翻译、评论和培训。不断发现和培养文学人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学创作和文学交流活动,为发展和繁荣我县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是新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业务接受绍兴市作家协会和浙江省作家协会和新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新昌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新昌县人民中路19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文学创作、评论、翻译。
(二)组织文学交流活动。
(三)组织教育培训活动。
(四)组织省内外作家、评论家、编辑家进行文学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年满18周岁以上的新昌县公民;
(三)在本县文学界有一定影响和突出贡献者。
(四)文学的编辑工作者和文学评论工作者。
(五)在本县的省市作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需办理过会手续)。
第九条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学团体有意愿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需经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同意并由理事会讨论同意。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缴纳会费;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严重刑事犯罪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到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负责日常工作和决定经理事会授权的重大事务,办公会议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文联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为继续发挥老一辈文学工作者的作用和工作需要可设立名誉职务,由主席提名,理事会通过予以聘请。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经县文联批准后报民政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文联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文联审查同意,并到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县文联指导下进行财务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