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6年法定传染病监测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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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十一次会 议修订。于2004年12月1 日实施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共 有9章80条。




传 染病预 防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疫 情控制


医 疗 救治ຫໍສະໝຸດ Baidu


监 督 管理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报告病种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的传染病包括: 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
疱疹、水痘、肝吸虫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恙虫病、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 球菌病、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不明原因肺炎、不 明原因、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急性迟缓性 麻痹(AFP)、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埃博 拉出血热、寨卡病毒病和其它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分类(2015年)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诊断与分类
法定传染病诊断分类标准
•《传染病诊断卫生行业标准(2008版)》 •《布鲁氏菌病诊疗指南(试行)(2012年)》 •《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 •《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4年版)》 •《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2014年第1版)》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 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 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2008年新增)。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报告病种
•(4)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 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 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 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 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 监测疾病。
主要修订内容
•(一)组织机构职责
•4、 医疗机构职责:
•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3)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二级及以上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 人员。 •(4)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保障疫情 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法定传染病诊断分类标准
法定传染病诊断分类标准
乙肝
丙肝
诊断标准
感染性腹 泻病
传染病报告管理相关法律规范
•1999年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五号公布 )
2003年11月7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 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
2005年2月28日施行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1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报告病种
法定传染病(39)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 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 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 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2013年新增)。
主要修订内容
(一)组织机构职责
•4、 医疗机构职责: •(5)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 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6)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 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 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评估。 •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 信息,并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不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 告。
阳性检测
传染病 报告卡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诊断与分类
诊断分类: 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
者(没有阳性检测、实验室诊断改为确诊病例)
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
霍乱、脊髓灰质炎(剔除了艾滋病)以及国家 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诊断分类标准
法定传染病诊断分类标准
法定传染病监测及报告
2016年2月24日
为什么要进行传染病管理
•1、传染病的危害仍很严重 •2、传染病管理效果明显 •3、国家强制要求-依法管理
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措施
甲类——强制管理 乙类——严格管理 丙类——监测管理
传染病报告管理相关法律规范
•2004年12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5年10月1日施行 《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 •2016年1月1日施行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2015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 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2006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 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 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保障措施


法 律 责任



随着传染病防控形势 的变化和防控工作的 推进,原规范需要进 一步修改和完善。为 此,国家卫生计生委 组织对原规范进行了 相应修订,制定了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 理规范(2015年版)》
修订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 部门的职责 ✓增加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管理具体要求 ✓电子传报卡的报告、保存等管理的要求 ✓基于电子病例系统与大疫情系统的信息互联互通规定 ✓强化信息安全、数据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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