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技巧]
异地经营处罚
异地经营处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谓“异地经营”就是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异地经营”的原因各种各样,有的是为获取政策优惠,有的是因为办公地点没有产权证或者已被其他企业注册占用,当然也有很多是因为缺少法律风险意识,认为“异地经营”现象司空见惯,不会有什么风险。
拓展资料:一、“异地经营”的违法性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企业只能有一个住所,如果需要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如果擅自变更则会受到行政处罚。
由此可知,“异地经营”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1.异地经营”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一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面临警告、罚款、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2.除了行政处罚外,企业还会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给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上述所在地即为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如果住所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合同对方的当事人往往会据此抗辩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由此导致诉讼中的败诉风险(《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3.因为“异地经营”,有的时候企业甚至会丧失诉讼中的抗辩机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无约定管辖情况下,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旦法院的文书送达到工商登记地址,企业常常会因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如被物业签收、公告送达等等),经由法庭缺席判决而承担败诉风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如何界定企业外设机构、场所的行为是否经营行为
如何界定企业外设机构、场所的行为是否经营行为黄璞琳网友问题:一、某外省公司来我市开展煤炭业务。
该公司持有他们当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在我市买煤销往他们省的一电厂。
该公司在我市以其公司名义开设了帐户,并设有专人和办公场所。
请问该公司是否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应当在我市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能否以无照经营对其进行查处?二、如何认定公司在异地从事的是经营活动还是非经营活动?我们常说的“经营活动”概念,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确或约定俗成的解释?如,一外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公司,在另一省的某市有一固定场所,作为在该市销售公司产品的中转、分拨站,但均以公司的名义向客户中转、分拨所销售的产品,是否属经营行为?是否需要办理分公司登记?笔者看法:有关如何界定企业在其住所外设立场所或机构所从事的活动,是经营行为还是非经营行为的问题,目前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上,还未见明确的说法。
不过,建议参考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9]第534号)。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为派出公司在华相关业务提供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业务。
常驻代表机构的下列行为为非法,应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一)从事揽货并接受订舱;(二)开设经营性帐户收取运费或经营性收费;(三)签发其公司海运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四)代表其境外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五)在我境内开具其境外公司票据。
”参考此文件,个人认为:企业所设办事机构可以从事的非经营活动,应当是仅限于提供本企业相关业务咨询和宣传、联络客户、了解市场以及为本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提供联络等辅助服务,以及其他与营利性交易无直接关系的事务。
如果是承揽业务、签订本企业营业项目的交易合同(包括本企业产品销售合同、原材料燃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营业商品采购合同等)及其履约行为(包括收购、接收营业商品、原材料燃料和设备供货商交付的货物,直接向用户、消费者及下一级经销商供应、拨付营业商品),均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企业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完整版
企业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企业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李林律师甲公司主要从事钢材贸易业务,公司注册在上海市青浦区某工业园区,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闵行区某商务楼购得一栋办公楼,公司人员搬迁至新办公楼,但公司注册地没有发生变更,仍然向青浦区税务部门缴纳各项税收。
经营一段时间后,闵行区工商、税务部门多次找到甲公司,要求其办理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否则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甲公司考虑到经过多年经营,与青浦区相关政府部门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如果全部变更至闵行区,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进行公关,而且还不一定会有很好的效果。
出于现实问题考虑,公司迟迟未变更新办公地址的工商和税务登记事项。
该案例反映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企业异地经营问题。
所谓异地经营,即公司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
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成立经济园区,列出不同的优惠条件招引投资者落户投资企业,但经济园区不一定会有足够的办公场地满足所有入园企业的办公需要,且经济园区一般在郊区,地理位置上也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为此,很多公司注册在经济园区,在经济园区缴纳各项税收,享受经济园区的优惠政策,同时又在市区租赁办公场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
异地经营,满足经济园区的招商引资需要,增加经济园区所在地点税收收入,但却损失了实际经营地的税收收入。
尽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鼓励企业异地经营行为,但这种行为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对于这类现象,到底是法律规定的滞后性还是体现了国家对投资者规范管理的失控,各方观点很难定论。
于是,就演变成了企业和管理部门之间猫和老鼠游戏。
企业异地经营,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不在注册地,注册地管理部门无法实际行使管理职权,而实际经营地管理部门不是其法律所属管理机关,存在两头管理不便的问题,因此我国法律法规总体上是禁止企业异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公司法》第10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企业异地经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为了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往往需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经营活动。
异地经营不仅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针对企业异地经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异地经营的概念异地经营,是指企业在非注册地以外的地区进行经营活动,包括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进行投资等。
异地经营是企业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但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异地经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规范公司组织形式和公司行为的法律,其中涉及异地经营的相关规定包括:(1)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异地经营登记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1)第二十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异地经营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偿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无偿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异地经营税收征管进行了规定:(1)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税种、税目、税率、税基和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2)第二十条:纳税人异地经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异地经营过程中,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可能存在风险,如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欢迎阅览。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具体内容2017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6修订版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6修订版无照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网。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6修订版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广州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
广州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注册的公司可以在外地用吗?答案是:不可以的。
在现代社会法律对于商业行为的方方面面都有着严格规定,在企业注册时就必须说清楚经营地区,经营时间等等,如果实际经营情况不同的情况严重时是构成犯罪的,顾名思义异地经营主要就是指企业注册经营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违法与否则要看具体情况。
那么在我国公司法中是如何规定异地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公司法异地经营的规定是什么:异地经营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
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如果是公司或其他性质的企业民地经营,需要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如果不办理将按《公司法》(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非公司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实际上可以看出异地经营不违法,但有的时候需要办理相关证件才行。
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
对于“经营”标准的界定,以“设点经营”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无照经营查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无照经营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照经营查处法律规定。
二、无照经营的定义及危害1. 无照经营的定义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及其他经营主体从事经营活动;(2)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范围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3)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后仍从事经营活动。
2. 无照经营的危害无照经营具有以下危害:(1)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无照经营往往存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秩序:无照经营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3)影响国家税收:无照经营逃避税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受损;(4)损害国家形象:无照经营的存在,损害了国家形象和市场经济秩序。
三、无照经营查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纳税。
无照经营逃避税收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异地经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异地经营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异地经营,是指经营者在本住所地以外的地区从事商品销售、服务提供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异地经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合法经营原则;(四)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异地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异地经营主体资格第五条经营者从事异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四)有合法的经营范围;(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六)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一)经营者基本信息;(二)经营场所;(三)经营范围;(四)经营方式;(五)联系方式。
第七条异地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异地经营活动规范第八条异地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二)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欺诈、误导等不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三)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四)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五)不得利用虚假交易、刷单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六)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排挤或者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
第九条异地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质量、性能、规格、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异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咨询等问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异地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对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关注点基本一致——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如果公司通过异地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便具有合法性。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授予公司自主(根据经营情况)设立分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分公司有两个要件,即在公司住所以外和从事经营活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公司法》等并没有对不以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进行处罚的规定。
上述规定也可以对正确理解公司异地设点不经营的情形提供帮助。
公司以两种名义异地设点经营的本质相同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通常会以两种名义进行,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本质相同。
1.以公司的名义。
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异地设点经营,是指为开展异地经营活动而异地设点,异地所设点属于公司的另一个经营场所。有人据此认为,如果公司异地所设点不进行独立核算,且以公司的名义承揽、经营业务,那么可以认为公司异地所设点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须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须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技巧]
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技巧] 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公司异地设点的监管是难点也是盲点。
一方面企业异地设点是否经营难以鉴别。
尤其是对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答复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异地建筑施工,无需再办理营业登记有不同理解,导致各类施工企业理直气壮地未经登记即异地设点经营,一线工商机关进行监管处于一种两难境地。
另一方面企业利用异地设点规避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给工商机关带来很大的履职风险。
把异地的“盲点”纳入监管视野,已颇为紧迫,且意义重大。
如何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处罚主体。
这实际是如何认定无照经营违法主体问题。
国家环保局对(闽环保法〔2004〕42号)《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请示》的答复为“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根据《高法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因此,对法人非法设立组织从事违法活动其违法主体应认定为该法人单位。
分公司可否作为诉讼主体,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这是因为,诉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分公司可以从事民事行为,当然就可以进行诉讼行为,可以进行诉讼行为就可以成为原告或者被告。
至于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分公司有本公司拨付其的资金,可以用来承担民事责任,当分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时,应当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应当从两个方面去理解:(1)分公司是公司的一个部分,分公司的资产就是公司的资产,以分公司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2)当分公司不能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再由总公司承担。
在实务中以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加快结案;又不会因分公司能力所限使执行困难。
处罚依据。
目前,对公司异地擅自设点经营适用法律存有争议。
异地经营公司会有什么问题吗?没有执照继续经营会怎么样?
异地经营公司会有什么问题吗?没有执照继续经营会怎么样?异地经营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公司注册之后,一般就要由公司的发起人主持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是由公司的股东组成的,创立大会会规定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面会有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一般公司的住所就是公司经常营业的地方。
那么关于公司法对异地经营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一、公司法对异地经营异地经营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
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
对于“经营”标准的界定,以“设点经营”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根据《行政许可法》、法制办《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的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到异地开展经营,不一定要在异地另行办理营业执照,但属于另设分支机构等经营机构的,应当另办营业执照。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研究》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特点与性质研究》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是指公司在注册地之外,采取设立另外一个经营场所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从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方式看,有设立固定场所进行经营的,也有无固定场所、仅有经营人员开展经营活动的;有设立分公司经营的,也有未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的。
从异地设点经营的形式看,有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有以异地所设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
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通常会遇到下列情形。
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公司在异地设点经营外,一般性的贸易公司、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生产型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也会在外设立办事(代表)处、联络处、车间、仓库,建设工程类、设备维修类公司则在外设立工程处、项目部等。
对于“经营”一词的通常理解和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正确判断“经营”一词的内涵及外延是基本前提。
因为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和异地设点不经营两种情形。
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经营是为获取利润而进行的经济活动。
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经营”一词进行严格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把“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只是对“经营者”给予了法律定性,而未对“经营”一词直接解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xx〕第368号文)规定,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情况,仅限于“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的机构;“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这里所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是指该企业法人单位的内部。
如果该企业法人下属的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等“内部”机构设立在企业法人住所以外,且提供产品和劳务的对象超出了该企业法人的“内部”范畴,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否则,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与异地经营之实务界定与处理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与异地经营之实务界定与处理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与异地经营之实务界定与处理作者‖黄璞琳‖首先,何谓经营行为?现行法律法规中,未见对“经营行为”的明确定义。
一般来讲,贸易行为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职业性买卖活动的行为,或者因职业性买卖活动直接或者间接产生的行为,包括促销、为销售而储存、承诺销售等行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将“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类似地,可考虑将“经营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从事职业性商品生产、商品买卖、服务提供的行为,以及因前述职业性营利活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行为(包括促销、为销售而储存或展示商品、承诺销售等行为)。
‖其次,何谓无证无照经营?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无照经营是指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证经营,则是指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证件,擅自从事相关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
这里的“证”,是指相对于营业执照的许可审批证件,包括工商营业登记前置许可证件,也包括工商营业登记后置许可证件。
目前,工商营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得到较大控制,大量地改为工商登记后置许可。
无照经营与无证经营,经常会大量交叉,存在单纯无照经营(仅需办照无需办证,如从事服装零售等)、既无照也无证经营、有照无证经营、有证但无照经营等情形。
‖第三,对无照经营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查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授权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适用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第一款,设定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第二款,则明确了转致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要是专项行业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另设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如《文物保护法》、《拍卖法》、《邮政法》、《旅游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将“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与无照经营行为一道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持内地营业执照在深圳设点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15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
二、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三、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其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1、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
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的,该企业法人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明经营场所具体地址。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该《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查处。
异地经营会有什么处罚不接受怎么办
一、异地经营会有什么处罚不接受怎么办异地经营应当在经营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没有注册登记的,由当地工商部门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异地经营会有什么处罚不接受怎么办二、食品无证经营如何举报掌握充分的证据后可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8、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9、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10、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11、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异地办公如何处罚规定
异地办公如何处罚规定现在的⽣活⽔平在不断的提⾼,我们的所有的⾏业也在持续的发展当中,当然就会出现⼀些⽐较特殊的情况咯,⽐如说你的公司在那边,但是你却不得已的要跑到这边来办公,那么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的去应付呢?我们⼜该怎么去操作呢?现在就和店铺的⼩编去学习⼀下吧!异地办公如何处罚规定异地经营应当在经营地⼯商部门注册登记,没有注册登记的,由当地⼯商部门按⽆照经营进⾏处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施⾏细则》第六⼗条:对有下列⾏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未经核准登记擅⾃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经营活动,没收⾮法所得,处以⾮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超过3万元,没有⾮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法所得,处以⾮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超过3万元,没有⾮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法所得,处以⾮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超过3万元,没有⾮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法所得,处以⾮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超过3万元,没有⾮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照经营,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法所得,处以⾮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超过3万元,没有⾮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法所得,处以⾮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不超过3万元,没有⾮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界定无照经营行为的几个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界定无照经营行为的几个文件发文文号:工商个字[1995]第287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录入时刻:2006-7-17 9:21:20实施时刻:1995-11-15失效时刻:法规类型:登记注册治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工商行政治理局: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换照)工作,是对个体工商户监督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加大领导,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现就有关咨询题通知如下:一、个体工商户自领取使用营业执照之日起,每满4年后的3个月内,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换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该营业执照自行作废,原登记机关予以办理注销登记,业户应将营业执照交回原登记机关。
期满后不换照连续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
二、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能够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换照手续;也能够向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将原营业执照交回原登记机关。
三、换发的营业执照式样,仍按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精神执行。
四、各地在办理换照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工商办字[1988]第90号)所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治理有关咨询题的答复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文号:工商企字[2000]第103号公布日期:2000-5-25执行日期:2000-5-25江苏省工商行政治理局:你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的请示》(苏工商〔2000〕2 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治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治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的规定,不管是依据《企业登记治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旧依据《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宅均只能有一个。
异地经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异地经营已成为许多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异地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异地经营的定义、异地经营的法律规定、异地经营的风险及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异地经营的定义异地经营,是指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地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异地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设立、跨区域合作、销售网络拓展等。
二、异地经营的法律规定1. 企业设立(1)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五)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满足上述条件,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跨区域合作企业跨区域合作,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作方式、合作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2. 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异地经营,需在经营地办理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异地经营,需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 劳动合同企业异地经营,涉及员工劳动关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企业异地经营,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5. 财务管理企业异地经营,应遵循《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6. 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异地经营,涉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应依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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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技巧] 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
公司擅自异地设点经营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公司异地设点的监管是难点也是盲点。
一方面企业异地设点是否经营难以鉴别。
尤其是对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答复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异地建筑施工,无需再办理营业登记有不同理解,导致各类施工企业理直气壮地未经登记即异地设点经营,一线工商机关进行监管处于一种两难境地。
另一方面企业利用异地设点规避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给工商机关带来很大的履职风险。
把异地的“盲点”纳入监管视野,已颇为紧迫,且意义重大。
如何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
处罚主体。
这实际是如何认定无照经营违法主体问题。
国家环保局对(闽环保法〔2004〕42号)《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请示》的答复为“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根据《高法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因此,对法人非法设立组织从事违法活动其违法主体应认定为该法人单位。
分公司可否作为诉讼主体,
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这是因为,诉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分公司可以从事民事行为,当然就可以进行诉讼行为,可以进行诉讼行为就可以成为原告或者被告。
至于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分公司有本公司拨付其的资金,可以用来承担民事责任,当分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时,应当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应当从两个方面去理解:(1)分公司是公司的一个部分,分公司的资产就是公司的资产,以分公司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2)当分公司不能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再由总公
司承担。
在实务中以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既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加快结案;又不会因分公司能力所限使执行困难。
处罚依据。
目前,对公司异地擅自设点经营适用法律存有争议。
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对第5期《江苏工商研究》刊
登了缪庆阳同志撰写的“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适用何种法律法规定性处罚”一文。
该文认为: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废止后,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可以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处罚。
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公司擅自设立、特别是在异地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还比较多见。
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被废止前,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定性查处非常简单。
根据该规定第32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理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废止后,基层工商部门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很快陷入了很大的争论之中。
因为虽然《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但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却都没有设定明确的对应罚则,从而导致对查处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违法行为感到有种无法可依的困境。
目前,不少基层工商部门在处理这类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司虽然本身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但其擅自设立的分公司却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在分公司这一块应属无照经营,即有照的公司在分公司的所在地实施了无照经营行为,进而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定性查处。
首先,把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按无照经营定性查处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逻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就曾明确认为:对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按“无照经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则规定: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登记。
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进行查处。
因此,不能因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废止,而简单地把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违法行为转而定
性为无照经营。
如果将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为无照经营,则出现一方面涉案公司拥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另一方面又认定涉案公司是无照经营的悖论,这很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
具体到案件名称时也会很别扭。
其次,把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按未依法办理备案定性处罚似乎更符合公司法的本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8条第4款规定:“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这一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公司必须为分公司办理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公司必须到其自身的登记机关为分公司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办理备案的条件是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另外,《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3条规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事项之一就是“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由此可见,为分公司办理备案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由于没有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因而也就无法履行为分公司办理备案的法定义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为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没有备案的行为要接受行政处罚,既没有为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又不办理备案的行为更应该从重处罚。
因此,对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工商部门应依法责令公司限期办理分公司营业登
记,并于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如逾期未办理的,则可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工商部门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目前,不少基层工商部门对非本机关登记的公司在本机关管辖区域内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进行查处时,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外,在管辖权和案件最终执行上也有很多顾虑。
反过来,这也是有些工商部门更倾向于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的原因之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规定: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原公司登记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司登记机关均有权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
对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分公司的所在地即为违法行为发生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一答复的要求,工商部门在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及时将处罚决定书报(送)该公司的原登记机关。
如异地的涉案者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则应该申请本地人民法院异地执行。
未经登记冒用公司或分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的行为明确了定性处罚依据,但对公司在核准登记的住所之外使用项目部、营业室、办事处、车间、储运仓库等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执法中,对企业异地设点经营进行处理一般有三种做法:一是按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定性处罚公司;二是以冒用分公司定性对所设点企业进行处理;三是对设点企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理。
笔者赞同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所设点公司实施处罚。
原因有三:第一,所设点一般不以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不好适用《公司法》关于冒用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以分公司名义经营除外)来定性;第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
“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也不好适用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来进行处理;第三,公司异地设点从事经营,客观上形成了无照经营的事实,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行为”所列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虽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公司法律法规没有对不以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机构进行处罚的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