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法条]《民法通则》及解释核心法条(评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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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解释》、《诉讼时效解释》核心法条

制作人:吴一鸣_众合教育 微博:/civillaw

友情提示:基于“最核心、最精练”之宗旨,[口袋法条]不收录虽必考但属常识性的条文,以及虽考过、但考到频率不高的条文。对于学有余力的考生,建议阅读众合版《重点法条解读》。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2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具备劳动成年的条件,无论是立遗嘱、抛弃高价值财产、债务免除,只要对成年人而言有效的行为,对其亦为有效。)《民法通则解释》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有关组织指定”这个前置程序,即监护人选之争不能直诉法院)《民法通则解释》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解释》40.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注意这是正常取得,不是善意取得)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通则解释》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撤销死亡宣告是“自行恢复”的前提)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简化记忆:只要原配偶再婚一次,夫妻关系即不得自行恢复)

《民法通则解释》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收养关系并不自动解除)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

..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款多次考到)《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3款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处的“不作否认”是指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时的“不作否认”,区别与无权代理发生后、经第三人催告后的“未作表示”,后者将被视为“拒绝追认”。)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解释》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解释》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事由 谁承担连带责任 向谁承担

①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 第三人

②违法代理

③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第三人

④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

被代理人

⑤有过错的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人

⑥转授权不明且转托代理人有过错 代理人与有过错的转托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两个要件:1、擅自使用;2、营利性)

《民法通则解释》158.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补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短时效经常考得比较隐蔽。另注意:因不合格商品致身体受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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