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公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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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落实用制度治理企业的要求,提升公司管理的执行力和控制力,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所属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规范标准的规章制度体系(立项体系、制定体系、共享体系和动态管理体系)。参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公告、备案、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便于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五条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制度管理的责任机构,在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订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规划;

(二)负责审查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的流程;

(三)负责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性的审议;

(四)负责监督及评价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公司企业策划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

(二)督促、协助公司各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组织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论证并征集修改意见;

(四)组织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意见;

(五)督促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专项核查,并向公司领导提交执行情况和责任部门监督检查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的,用于推动、引导、规范和保障公司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章程”、“规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

“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式等事项的规定;

“规程”是指对公司的政策、生产经营管理等所做的分章分条的规定;

“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制度:

(一)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公司宗旨、公司负责人及其职权、公司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作出的根本性规定;

(二)根据公司生产的特点,分级管理,统一指挥,对公司安全生产作出原则与具体的规定;

(三)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公司商业化运营,对公司经营决策、综合计划、劳动工资、财务审计、物资供应、工程管理、质量安全、技术创新等管理作出的原则与具体规定;

(四)为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公司政治工作和法治工作作出的原则与具体规定;

(五)其他涉及公司整体性问题作出的专项规定和为贯彻实施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

第一节立项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规划,拟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计划,确定具体规章制度申报项目,将下一年度《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报企业策划部汇总审核备案。

第十条各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草案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的名称;

(二)制订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订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

(六)起草进度计划;

(七)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书。

第十一条企业策划部对各部门报送的《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和申报的草案项目进行汇总协调后,进行相应调研并拟出部门意见,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建议书,报请分管领导审阅,并经公司制度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报请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

第十二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由企业策划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后撤消;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相关部门按“第十条”规定,向策划部申报补充立项。

第二节起草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小组)负责组织起草。内容涵盖交叉时,由企业策划部报分管领导确认职能部门。制度起草的职能部门即为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程、标准、定额以及国内外有关资料,结合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现状,应对其所拟订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条(一)、(三)、(四)项内容;

(二)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四)实施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完毕后应送交企业策划部组织审查,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二)相关条款制定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或事实等)的索引目录和相关文号;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小组)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审议、公告及备案

第一节审议

第十八条企业策划部对上报的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的体系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草案初审没有通过,由企业策划部根据初审情况负责出具初审意见,并将与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一起送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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