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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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04.10•【文号】残联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残联发〔201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于2004年试行,2009年正式执行,2012年作了第一次修订。

各地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相应制定并修订了本地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专门协会工作流程、完善专门协会工作制度、健全专门协会工作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探索专门协会社团法人治理模式,切实贯彻中国残联六代会精神,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联各专门协会章程》、《中国残联理事会工作规则》、《中国残联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办法》和党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专门协会作为社团法人所应具有的相关特性。

中国残联在征求各专门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工作规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地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深入推进专门协会工作健康规范发展。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4年4月10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团法人机制下的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工作,根据中国残联六代会通过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各类别残疾人代表会议通过的专门协会章程,特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专门协会委员会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维权”职责,代表本类别残疾人的利益,反映本类别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维护本类别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帮助本类别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本类别残疾人服务,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5年6月21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下称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在理事会和会长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和修改、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国际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女律师和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律师行业宣传与联络、律师行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第三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五条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1、执行理事会决定;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3、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4、负责起草、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第六条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应由本届理事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4年4月2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实现律师协会各项职能,推动深圳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机构性质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其设立第三条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形设秘书一职,承办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事务。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或修订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活动规则;(二)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三)负责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就本委员会的计划实施情况向理事会报告;(四)根据律师协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五)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六)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七)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八)根据律师协会理事会或会长授权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经常性联系;(九)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十)完成会长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十一)理事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任职资格、任职程序、权利义务第六条担任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二)五年内未受行政和行业处分;(三)具有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公布日期】2019.01.12
•【文号】中青办发〔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1.12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群团工作
正文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关于印发《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
行)》的通知
中青办发〔2019〕2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团中央书记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传达至本地本系统团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9年1月12日附件: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内设巡察员,其职能之一即为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巡察员开展工作时可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其工作。

在执行内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工作组。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监事会提出审计要求时,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第十条巡察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专委会工作规则

专委会工作规则

专委会工作规则
专委会工作规则是指由一个组织或团体制定的用于指导专委会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则可以确保专委会的工作高效、公平、透明,并保护会员的权益。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专委会工作规则:
1.成立和组织
- 规定专委会的成立条件和程序,如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等;
- 确定专委会的职责和任务,如制定政策建议、参与决策等;
- 确定专委会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

2.会员的选拔和组成
- 制定会员资格要求和选拔程序,确保专委会的会员具备相应
的专业背景和能力;
- 确定专委会的会员组成,如确定会员的数量、专业领域的分
布等;
- 规定会员的任期和选举程序,保证会员的轮换和继任。

3.会议和决策
- 确定会议的频率和形式,如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线下会议、线上会议等;
- 规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议程,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和议题的
讨论;
- 确定决策的程序和方式,如表决、共识、专家评审等。

4.工作计划和报告
-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专委会的工作有针对性和可
追溯性;
- 要求专委会成员定期提交工作报告,评估工作进展和成果,
并做出必要的调整。

5.保密和道德规范
- 规定专委会的保密政策,保护敏感信息和会员的隐私;
- 制定会员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维护专委会的声誉和形象。

6.经费管理
- 确定专委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规定,如会费、赞助、经费支
出等;
- 设立专门的经费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经费的申请、审核
和监督。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专委会工作规则,不同组织或团体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可以制定适合自己的专委会工作规则。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成员银行之一,是一家以服务农村、支持农民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使命,农商银行设立了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本文将针对农商银行的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进行详细说明。

一、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介绍1.战略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并考虑公司长期发展的方向和策略。

同时,委员会还负责监测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战略规划。

2.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银行业务中风险管理资料的收集、分析以及现场检查,评估风险水平并制定风险控制及应对策略。

3.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工作,对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该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风险。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薪酬与考核制度管理。

该委员会将公司员工的绩效与公司战略目标相结合,制定考核标准与薪酬体系,保证公司员工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策略目标的协调性。

5.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督,看到公司各项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并提出监督报告及建议。

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查核,保障广大客户利益。

6.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战略投资项目的审议,包括投资计划制定、投资组合构建和风险管理等,确保战略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方向和要求。

7.稽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检查,保障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委员会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提出整改建议,以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二、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1.委员会召集委员长负责向委员会成员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并邀请出席会议。

在召开委员会会议前要预定会场、设定议程并汇总相关资料。

2.会议程序1)主席主持会议并阐述议事的目的和议程,并简单介绍与议事有关的重大信息和重要文件2)审议合法性和参会人员的身份3)将会议记录交给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审核并签署。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18【实施日期】2009.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12月18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委员会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决定和行使职权。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因故不能担任本职务的,在大会期间,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辞职报告,由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聘任或解聘专门委员会顾问。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3月27日八届全国律协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律协按照专业分工设定的专门机构,是全国律协为更好履行职责而设定的专业工作平台。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要贯彻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工作部署,规范、指导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在全国律协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二)参与推进律师业务建设;(三)参与开展律师理论研究;(四)参与繁荣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五)参与促进律师界对外交流合作。

第五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六条实行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主任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总结交流上一年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研究部署新一年工作。

第七条全国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八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5名。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定期开会,沟通、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组成。

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40人,不超过100人。

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确需超过100人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08年6月13日天津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律师协会2008年6月16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议案、规则并且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包括行业创新与发展委员会、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福利保障委员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行业规则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宣传工作委员会、维权委员会、参政议政推动工作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管理与发展的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并可根据需要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及撤销。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协调、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委员会职责第五条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并每年向常务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二)研究、探讨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发展的战略和思路,探索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协调组织律师业发展战略的实施;(三)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四)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五)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六)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七)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经常性联系;(八)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公司相关部门服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司相关部门服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司相关部门服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落实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部门服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责任,规范服务程序,明确服务内容,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水平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XXXX公司章程》、《XXXX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XXXX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XX资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XXXX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XXXX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XXXX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工作规则》、《XXXX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服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相关部门包括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及其他对口职能部门。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服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总牵头部门;战略发展部是服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对口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人力资源部是服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对口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人力资源部和经营管理部是服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对口职能部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人力资源部;审计部、经营管理部、财务会计部是服务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对口职能部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审计部。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服务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会议、调研及其他日常服务工作。

对口职能部门应当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发挥专业优势,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有义务为董事会办公室、对口职能部门的服务工作提供配合和支持。

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商董事会秘书在每年底前制定下年度服务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提请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佚名【摘要】@@ 2010年12月6日,中注协发布<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会协[2010]100号).经中注协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注协共设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和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这13个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如下:【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10页(P24-33)【正文语种】中文2010年12月6日,中注协发布《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会协[2010]100号)。

经中注协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注协共设13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战略委员会、行业信息化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注册管理委员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导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和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

这13个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行业重大发展战略的研究与制定;(二)指导和监督行业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三)就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协调有关政府部门。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共11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政协江阴市第十五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发布日期:2017-02-28(2017年2月23日政协江阴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中共江阴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结合江阴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团结民主、协商议事,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任务,联系和组织各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委员开展经常性履职活动。

第三条紧扣全市重大事项和市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集中视察(对口协商)活动,形成至少1篇有深度的调研报告,提交1件以上有份量的集体提案,完成1期社情民意专报。

第四条承担市政协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政情交流会、视察、民主评议部门工作、民主议政会、委员论坛、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积极参加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提案、优秀政协委员、优秀专委会和优秀委员活动小组等争先创优活动,打造工作特色,彰显工作优势,推动专委会工作创新创优。

第六条加强对本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所联系的界别、民主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界别、委员活动小组、民主监督员、委员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年度履职目标任务。

第七条建立专委会组成人员“季度例会”制度,由各专委会主任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组长会议,就专委会工作进行交流、研究和探讨,制定和完善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推进措施。

第八条经常性地组织委员开展学习,学习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统一战线知识,学习中央、省、市委及市政府、市政协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科技、文化和法律、法规,学习履职实践经验,不断提高委员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运行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省属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省属企业董事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南(试行)》、《XX有限公司章程》、《XX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XX有限公司会议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指集团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拟审议的重要事项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基础性研究,向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委员会的定位、职责权限、委员的确定和调整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章人员机构第五条各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可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人员。

委员的调整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办公室发文通知。

第六条各委员会设主任(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会议,签发会议纪要。

其中:提名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组织、记录、材料收集、意见征集、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委员会的运行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提请董事会更换委员。

第三章职责及议事范围第一节提名委员会第九条提名委员会是对集团及所属公司重要人事提名事项进行研究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职责范围为:(一)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事项;(二)集团高级管理人员、高层次人才、职业经理人引进等事项;(三)董事会或董事认为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第二节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对集团及所属公司重大战略及投资事项进行研究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职责范围为:(-)集团发展战略的确定及调整;(二)集团年度投资计划;(三)非主业投资及境外投资项目;(四)董事会或董事认为需要专题研究的重大战略及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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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政协江阴市第十五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7-02-28
(2017年2月23日政协江阴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中共江阴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结合江阴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团结民主、协商议事,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任务,联系和组织各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委员开展经常性履职活动。

第三条紧扣全市重大事项和市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集中视察(对口协商)活动,形成至少1篇有深度的调研报告,提交1件以上有份量的集体提案,完成1期社情民意专报。

第四条承担市政协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政情交流会、视察、民主评议部门工作、民主议政会、委员论坛、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积极参加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提案、优秀政协委员、优秀专委会和优秀委员活动小组等争先创优活动,打造工作特色,彰显工作优势,推动专委会工作创新创优。

第六条加强对本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所联系的界别、民主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界别、委员活动小组、民主监督员、委员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年度履职目标任务。

第七条建立专委会组成人员“季度例会”制度,由各专委会主任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组长会议,就专委会工作进行交流、研究和探讨,制定和完善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推进措施。

第八条经常性地组织委员开展学习,学习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统一战线知识,学习中央、省、市委及市政府、市政协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科技、文化和法律、法规,学习履职实践经验,不断提高委员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九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履职活动台账,严格质量标准,强化工作规范,及时总结履职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落实工作举措,年中和年底由专委会主要负责同
志向主席会议进行述职。

第十条规范意见建议报送程序,各专委会对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委员以及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确保事实清楚、有理有据,经核实准确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市政协办公室,由办公室送主席核定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建立专委会活动报告制度,各专委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形成详细的活动方案,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活动开展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定和纪律制度,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协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和活动结果。

第十二条各专委会主动加强与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工商联以及与镇(街道)、开放园区的联系,加强与省市政协对口专委会的联系,加强专委会之间的联系,争取工作上的支持、帮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各专委会应切实加强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建设,树立精品意识、成果意识、创新意识,不断提升调查研究能力和议政建言水平。

第十四条各专委会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提交主席会议审议;按照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履职,主动作为,把握工作规律,增强工作绩效,发挥专委会基础作用。

第十五条本规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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