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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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政协江阴市第十五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7-02-28
(2017年2月23日政协江阴市第十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中共江阴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结合江阴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团结民主、协商议事,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按照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任务,联系和组织各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委员开展经常性履职活动。
第三条紧扣全市重大事项和市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集中视察(对口协商)活动,形成至少1篇有深度的调研报告,提交1件以上有份量的集体提案,完成1期社情民意专报。
第四条承担市政协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政情交流会、视察、民主评议部门工作、民主议政会、委员论坛、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积极参加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提案、优秀政协委员、优秀专委会和优秀委员活动小组等争先创优活动,打造工作特色,彰显工作优势,推动专委会工作创新创优。第六条加强对本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所联系的界别、民主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界别、委员活动小组、民主监督员、委员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年度履职目标任务。
第七条建立专委会组成人员“季度例会”制度,由各专委会主任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组长会议,就专委会工作进行交流、研究和探讨,制定和完善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推进措施。
第八条经常性地组织委员开展学习,学习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统一战线知识,学习中央、省、市委及市政府、市政协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科技、文化和法律、法规,学习履职实践经验,不断提高委员的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九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履职活动台账,严格质量标准,强化工作规范,及时总结履职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落实工作举措,年中和年底由专委会主要负责同
志向主席会议进行述职。
第十条规范意见建议报送程序,各专委会对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委员以及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确保事实清楚、有理有据,经核实准确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市政协办公室,由办公室送主席核定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建立专委会活动报告制度,各专委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形成详细的活动方案,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活动开展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工作规定和纪律制度,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协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和活动结果。
第十二条各专委会主动加强与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工商联以及与镇(街道)、开放园区的联系,加强与省市政协对口专委会的联系,加强专委会之间的联系,争取工作上的支持、帮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各专委会应切实加强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建设,树立精品意识、成果意识、创新意识,不断提升调查研究能力和议政建言水平。
第十四条各专委会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提交主席会议审议;按照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履职,主动作为,把握工作规律,增强工作绩效,发挥专委会基础作用。
第十五条本规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