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运动俱乐部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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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俱乐部法律风险防范

——2011年河南户外联盟风险防范大型公益讲座

一、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法律风险

告别城市,告别喧嚣,暂时忘记老板的黑脸或者杜拉拉的笑脸;背上行囊,带上装备,走进大自然去感受山野的美丽与刺激。从小溪到海洋,从地面到空中,从峡谷到雪山,从赤道到南北极——只要是可以到达的,都有驴友的足迹。当今的中国,户外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户外运动魅力无限,但风险如影随形。据河南户盟网资料显示:2010年仅河南省户外事故高达20余起,其中死亡数字竟然提升到5人,其他造成骨折等伤害的比例也很高。就这也只是统计的部分数字。全国的事故伤害数字更大。那么,造成户外运动多发事故的原因有哪些呢?

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然力量造成的伤害事故: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野生动物攻击所造成的危害;这是户外运动中最常见、最多发的事故。如雷击、雪崩、滑坠、大风、严寒、失温、山洪、溺水、失踪、毒蛇咬伤、救援失败等等。

2、人为原因或者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包括活动的组织者、参加者或者第三人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的危害。如刑事犯罪、交通事故损害、过涧跳跃过猛将其他人碰倒致伤,自己失去平衡跌坠悬崖等等。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旦事故发生,就有可能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如《全民健身条例》(09、10、1施行)第36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高危体育项目具体有哪些?国家体育总局正在征求意见,拟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有:一、游泳(游泳、公开水域游泳)二、滑冰(花样滑冰)三、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四、潜水(潜水)五、登山(攀岩),目前还没有出台发布,如果发布生效后,未经许可经营就会被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这是俱乐部风险中最少或者是几乎不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可以忽略不计,在此不作说明和探讨。

民事责任:这是俱乐部法律风险中最有可能承担、或者承担最多的法律责任。见诸媒体报端

的户外事故承担的基本上都是民事责任。对于俱乐部来讲,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来合理规避风险,减少或避免者民事责任承担呢?

二、户外运动法律风险的合理规避:

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事故发生的不可预测性。在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之前,围绕风险致害责任引发的争执乃至诉讼纠纷会不断发生。如何在开展户外运动的同时,合理规避风险,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摆在大家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难题。因为在座的基本上都是俱乐部的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我就以俱乐部为主要对象,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俱乐部应改制为独立法人

户外运动俱乐部开展的业务主要是户外运动、拓展训练等,业务主管部门为体育局,而登记主管部门为民政厅(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颁发的登记证书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三种,如果不是法人登记证书的,就要依法改制,变为法人登记证书。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独立法人以注册登记的财产限额承担有限责任。(法人)登记证书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俱乐部10万元注册资金,就在10万元限额内赔偿,不够赔偿就申请破产,欠债一笔勾销。而持合伙登记证书或者个体登记证书俱乐部,投资人承担的则是无限责任,想破产都没门,一旦出了事故需要赔偿,到底赔偿多少赔到何时,谁都不知道!那就真正成了永不翻身的杨白劳了。

(二)严格领队选任

国务院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这是从法律层面要求,俱乐部的领队都要有领队资格。

据中国登山协会提供的数据,目前国内经常参加登山户外运动的约为5000多万人,户外运动俱乐部约700余家,户外运动正在从小众的爱好变为大众的运动,户外运动在国内蓬勃兴起。不管是出于爱好还是盈利,一些不具备领队资格的人员自发组织户外活动的事件频频出现,而这些领队往往不具备应有的资历,为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近年来接连发生的山友遇难惨剧清楚地表明,除去山友个人的安全意识不足外,一个不称职的领队往往成为山难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南宁7.9驴友山洪遇难,如果驴头有相应领队资历和经验,就不会选择洪水可能经过的谷底宿营;北京夏子北灵山失温死亡,如果驴头有相应领队资历和经验,就不会改变路线把同行驴友带到自己既不熟悉而又危险的境地。

目前户外圈内,所谓的领队很多,但被官方(体育局)所认可的“持证领队”,却少之又少,适应不了俱乐部户外运动的发展。如果真正热爱户外运动,并愿意以此为事业去发展,还是要通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职业领队。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其他参加者的生命安全负责。这是一种至高无上的责任。

户外运动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对领队的户外知识、经验体能、判断能力、应急处理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对驴友个人自发组织的户外运动,头驴没有领队资历,因为没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不算是过错,但如果是俱乐部组织户外运动,而领队没有领队资格和经验,那对于专业的户外运动组织俱乐部来说就是重大过错了。在活动过程中,领队是否有明显违反户外活动规律的决策,是否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将队伍置身于危险的境地?这也是事后衡量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所以,俱乐部在组织户外运动时,一定要审查领队是否有相关资历和经验,一定要由具有领队资历的职业领队来带队,以保证户外运动安全,降低风险,避免损害发生。合格的领队能够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线路精密设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俱乐部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只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为什么要让组织者或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呢?理论上是因为:一是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俱乐部组织户外运动从中受益,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当然要对每一位参加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俗话说,高风险高利润,没风险无利润就是这个道理。二是危险控制理论。俱乐部作为专业的户外运动组织,当然比其他人更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更能预见户外运动过程中哪些场所或地点可能发生什么样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害的扩大。

实践中,怎样判定组织者或经营者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义务呢?一是法律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7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二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下面具体再谈如何约定。三是依据法律相关原则推定,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予以约定,但基于公共利益以及平衡利益的需要,经营者必须履行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因此,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候,首先是看法律有无明确规定经营者的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其次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约定,如果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约定,那么就根据相关法律原则来判断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

户外运动俱乐部组织户外运动和头驴个人组织户外运动,谁的安全保障义务大,谁的安保义务小呢?由于俱乐部组织的是商业性的,又是专业性的组织,很显然,相比而言,俱乐部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大些。

俱乐部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去做,即危害预防义务、危害控制义务和救助义务。

危害预防义务方面,通过一些警告、提示或友情提醒等方式在网站平台公示,使户外运动参加者认识到危险的存在,提前做好自我防护。

注意事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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