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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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退出机制的探讨

廉租住房退出机制的探讨
W U H c o Zh O—ha . LU Huimi — n
( l g f i l n iern , o t es U ies y Na j g20 9 , hn Co e e f gn eig S uh a t nvri , ni 1 0 6 C ia) l o Ci E t n
p re tngt e wihd a a e ha im fl efci tr w l c n s o h m ow—e tho e. r n us
Ke o d : o sn y tm ; o sn n u e c ;o r n o s ; t d a l c a im yW r s h u i g s se h u i g e s r n e l w—e t u e wi r wa h h me h n s
管 理机 制 、进 入 机制 和 退 出机 制 _ ,作 为 廉租 住 房保 障 体 系 的重要 组 成 部分 ,退 出机 制如 果 不 完善 ,将 1 ]
影 响整 个廉 租 住房 保 障体 系 的有效 运 行 ,从 而影 响政 策 目标 的实 现 。 目前全 国 各城 市 普遍 存 在廉 租 住房 供 需矛 盾 较大 ,廉租 住房 保 障 面过 小 等 问题 。究 其原 因 ,一 方面 在 于 ,廉租 住 房 资金 来 源渠 道有 限 ,资金 较 少 。另 一方 面 ,不 完善 的退 出机 制使 得廉 租 住房 房 源和 资 金 难 以实 现 良性 循环 ,有 限 的资源 得 不到 最有 效 的利用 。建立 和 完善 廉租 住 房退 出机 制 ,一是 可 以提 高资 金 利用 率和 廉 租住 房 制 度 的覆盖 面 ,在 资 金有 限 的情 况 下体 现最 大程 度和 范 围 的社会 公 平 原则 。二 是可 以使 最 需要 廉 租住 房保 障的 家庭 进 入廉 租住 房 保 障体 系 ,不 再符 合 廉租 住 房保 障 条件 的家庭 退 出 ,进入 其他 层 次 的住房 保 障体 系 或商 品房 市 场 ,有 利于 我 国各级 住 房市 场 的发 展 。

完善我国廉租房准入退出机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廉租房准入退出机制的思考

过公共住房机构严格审查,包括家庭收入、财 原则,完善申请人资料核查、审批公示、事后
产、有无犯罪记录等,通过审查的家庭才能列 监督、加强监管等各个环节。对弄虚作假者应
入等候名单。
将其不良行为记录至其个人信用体系中,政
按照香港房屋条例,任何人在申请公屋 府部门应及时收回住房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
33
学术探讨
(一)严格申请编配程序,加大骗租惩罚 宇,以低于市场价格 30%左右的价格售给中
力度
下收入家庭及租户,或者申请“自置居所贷
为了保证廉价公屋资源的有效利用,香 款”,自购私人楼宇,从而腾出廉租房给轮候
港地区建立了严格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制 登记册上的申请家庭。这样就能使有限的公
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于入住资格(入息限 屋有序地流动起来,形成动态管理的有效机
房政策的同时,加强对廉租房住户准入退出 报告家庭收入及成员变化。另外,政府通过税
机制的研究,能促进这一有限公共资源的流 收减免和抵押贷款等政策鼓励中低收入群体
转,让更多需要廉租房的居民得到妥善安置, 购买自己的住宅。
使其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准入与退
自 1987 年香港房委会开始实施公屋租
出的评估机制有利于实现廉租住房的良性循 户资助政策,根据该政策,在公屋居住满 10
(二)信用体系不健全,收入监督困难 廉租房退出监督机制一般是建立在对廉 租房家庭的经济条件进行严格跟踪管理基础 上的。然而在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今天,个人的 隐性收入难以准确计算,只有单位工资部分 是有记录的,申请人收入申报存在道德风险, 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也难以完全掌握与收入 相关的真实数据,同时银行不准许查询个人 账户,由此导致监管部门在退出机制上对接 困难。 (三)退出保障不到位,退出动力不足 目前,我国一些大城市的廉租房在退出 机制方面开始“试水”。北京市于 2009 年 6 月 发布 《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 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要根据承租家庭收入 水平高低实行分档补贴,一旦承租家庭不符 合条件,政府部门即停止计发补贴,由承租家 庭负担全部租金。各地也陆续出台相关规定, 要求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时应该腾出房 源。但是廉租对象的经济状况有所改善但并 非大幅度提高,面对高价房,退出廉租房后没 有一定的福利政策保障,他们依然是买不起 房的住房困难户,退出机制无法推动住户们 向上流动,因此逃避廉租退出自然成为住户 们理性的选择。 (四)对骗租行为惩罚力度不够,责任意 识缺乏 各地相关法规对廉租房“骗租”行为主要 有“收回廉租房资格”、“罚款”、“一定期限内

论廉租房的审查退出——以南京市为例

论廉租房的审查退出——以南京市为例
o % l 5 % 8 0 % 5 %
区3
廉 租房是保 障房 的一 种 , 是政府 以租 刚起 色超过 标准 时就应 当退 出廉租 房体
廉租房小
6 % 6 % 8 9 % o %
金 补贴或实物配 租的方式 , 向符 合城镇居 系 ?此外廉 租房 住户人 均 收入超过 标准
市城镇 最低 收入家庭 廉 租住房 保 障实施 及年审必然 流于形式 , 难 以具体操作 。在 2 0 1 3 年4 月, 南 京市 房改办 会 同该 市 细则》 , 2 0 0 8 年6 月2 7日印发了《 南京市廉 我们对 南京政府部 门的走 访中 , 相关 负责 公 房管 理 中心 、 马群派 出所 、 百水 芊城 物 租住房 保 障实施 细则》 , 两部 实施 细则主 人也表示 目前缺乏具体 的审查 退 出机制 ,
业 管理及小 区居 委会 , 对廉租 房实物配租 要 涉及 南 京市 廉 租住 房 保 障 的方式 、 标 实 际操 作 中主要靠群众监 督举报 , 政府的
百水芊 城小 区一套 房源进 行清 退 。收 回 准 、 对象、 条件 以及 申请程序 、 资金来源等 监 管工作 基 于客观 原因还 没有 办法做 到 房子 的原 因是这 套廉租 房 的承租人及 共 各项 内容 , 成 为 目前 南京 市廉 租房准人 、 位 。 同 申请人 都 已死 亡。这是 自2 0 0 2 年 实施 退 出的直接 法律 依据 。从实施 细则 、 实 际
域市聚焦◇
强嘎 碡 珏
论 廉 租 房 的 审 查 退 出
以南京市为例
王 笑

杨茜茜
黄 炎
( 1 ) 审查退 出程序不合理 。根 据实施
要: 德 国行政法理论 上 以行 政行为对 机制尤显 重要。若退 出制度缺 失 , 不仅难

浅谈廉租房保障方式及其退出机制

浅谈廉租房保障方式及其退出机制

浅谈廉租房保障方式及其退出机制【摘要】廉租房保障是当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有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

多年的实践显示,实物配租方式和货币补贴方式各有利弊,如何合理利用这两种保障方式,提高廉租房保障的效果,如何完善廉租房实物配租的退出机制,本文对此进行了有关探讨。

【关键词】廉租房;住房保障体系【Abstract】Low-rent housing guarantee is currently China’s housing security system, an important part, at present, a form of guarantee of China’s low-rent housing mainly monetary subsidies and Shiwupeizu way. Years of practice show that Shiwupeizu method and currency subsidies to its own way to the pros and cons, how the rational use of these two methods of support, to improve low-rent housing guarantee results, how to improve low-rent housing Shiwupeizu the exit mechanism, this paper carried out on this explored.【Key words】Low-cost housing; housing security system廉租房保障是当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08年底,全国尚有747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急需解决基本住房问题。

为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2009—2011廉租住房保障规划》(以下简称《三年规划》),力争从2009年起到2011年,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这747万户家庭的住房问题。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居住权益,许多城市给予低收入家庭租住的机会,其中廉租住房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探讨如何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

二、制度概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地方政府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政策之一,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负担,提高城市困难群体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

该制度的目的是使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合适、安全和稳定的住房,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申请流程1. 填写住房申请表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供《住房申请表》及一些必要的证件。

2. 审核资格房屋管理部门将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收入标准。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当地的规定标准。

(3)申请人没有在其他地方拥有住房。

3. 分配住房当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在住房资源供给有限的情况下,由房屋管理部门按照优先条件、入住资格和到场次序等原则进行住房的分配工作。

被分配到住房的申请人需要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租金和保证金。

在住房的使用期间,房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定期检查及维修等工作。

四、退出管理住房的退出管理也是该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为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需要有相应的退出机制来解决。

1. 申请退出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退出,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证明材料。

如已经买了房子、搬到了其他地方,或者收入已经大幅提高等。

2. 重新审核房屋管理部门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重新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退出条件。

3. 租期协议在申请人退出廉租房之前,应签订《廉租房租期协议》,明确搬离的时间和其他相关事项。

4. 住房回收房屋管理部门在确认申请人符合退出条件之后,有权收回所租住房屋。

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探讨

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探讨

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探讨摘要:对于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相关规定,在中央层面上仅仅存在于两个部门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中,而其他的则大量毫无规律的散见于纷繁复杂的地方政府规章里。

综合分析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退出机制上相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事后性的,操作性比较差,没有形成基本的退出机制体系,难以解决问题。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希望通过改进动态管理、构建配套措施、提高立法等级和建立信息平台的办法来完善廉租房退出机制。

关键词: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一、引言“居者有其屋”在中国人的心中一直是生活上的基本追求,而在现今社会分化非常严重的现状下,有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没有办法实现这一愿望,政府推行的廉租房制度,是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

所谓廉租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改善物理通过市场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廉租房只租不售,只向城市特困人群征收象征性的房租。

廉租房确实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他的制度缺陷也导致了在现实运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廉租房的腾退问题。

众所周知,廉租房修建的目的是为生活上存在严重困难的群体提供社会保障,而该群体的数量比较庞大,所以政府只能优先照顾相对更加困难的人群。

因此廉租房其租住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旦住户随着经济能力的好转,就不能再继续租住廉租房。

可是,我国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一些住户没有及时腾退住房。

据统计,2011年杭州的廉租房住户中,有16.5%是不符合条件的。

而杭州注销了1703户廉租房资格,在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有不少廉租房住户是没有租住资格的。

这一部分人影响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廉租房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它构建的初衷,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样的行为危害是巨大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探讨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

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完善对策

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完善对策
情 的住 房保 障专 项法 规 , 从法 律 层面 规定 住房 保 障 的 对 象 、 障标 准 、 障水 平 、 障 资金 的来 源 、 出机 保 保 保 退
用 体系 发达 、 人收 入档 案完 善 。而 目前 我 国在这 些 个 方 面还 相 当薄弱 , 以要 实现 个 人收 入 的全面 监 管无 所 疑是 困难 重重 。 因而 , 全面 建立 个人 收入 监管制 度 , 应
4 现 行廉 租房退 出动力 不足 、 出成效低 . 退
目前 ,我 国 的廉 租 房 退 出方 式 的特 点可 归纳 为
另外 , 国尚未颁 布有关 廉租 住房退 出环 节 的专 “ 惩 罚 、 我 轻 无激 励 ” 轻 惩 罚 ” 。“ 即廉租 房退 出过 多地 依 项法 规 。上 述相 关法规 虽涉 及到廉 租房 的退 出 问题 , 靠 惩 罚性 措施 实 现 ,但 是 政策 规 定 的惩 罚力 度 又太 但只 以列 举 的方 式规 定 了廉 租 户退 出廉租 房 保 障 的 几种情 况 , 现 实 的情 况 很 复杂 , 租 户应 该 退 出 的 而 廉 情 况远远 不止规章 中列举 的情形 。 2 缺乏 专 门的管理部 门 . 住房保 障退 出管理 的专 业性 比较强 , 涉及 到对 被 保 障人 员 的资格 审查 、 贴 资金 的测 算及 被保 障人 员 补 收入提 高后 的退 出等诸 多方 面 的问题 , 些需 要专 门 这 的管理 部 门依 法管 理 。但 是 , 目前在 廉租房 管理 过程 中缺乏这种 专 门的职能机 构 。 主要 表现在 以下三 个方 面: 一 , 出多 门, 构 设置混乱 。 第 政 机 第二 , 员配 置不 人 足。 第三 , 有健全 的廉租住 房管理 工作考 核机制 , 没 廉
3 无法有效跟 踪廉 租房家庭 收入变 动情况 .

廉租房为何“住得进去,退不出来”

廉租房为何“住得进去,退不出来”

立,家庭收入等信息尚不完备,同时保障家庭的住房档 案尚未建立,有关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住房占用套数、 房屋性质、房屋类型等信息无法查询。”董纪昌说。 “南京在房产信息化上做的是比较全的,
住户的房产信息都能查到,所以房产一般是隐瞒不了的, 就像那位邵姓女子,如果申请上了经济适用房,再申请 廉租房的时候肯定就能查到之前的房产信息,很难浑水 摸鱼。”秦玲说。秦玲所说的房产信息
不可能给房保部门的,我们也没有索要的权力,按照央 行的解释,金融和证券涉及隐私,作为银行,除了公检 法以外,没有权力给任何一个部门提供,现在就是公检 法和审计署调才给,其他人都调不到的,
所以这方面是一个缺陷。”尽管房保部门不能获取租户 的金融证券资料,但也想到了其他方面来甄别租户收入 情况。“比如租户买的车价值达到一定数值的,就不能 再来申请保障房了,我们现在暂定的是8
了120多万。“廉租房退出机制的设计一直是大家关注的 问题,很多城市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廉租房制度是政 府针对城镇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但目前很多 经济条件已经得到改善,不再符合承
租条件的人,依然住着廉租房,或者把房转租出去。” 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纪昌说。在他看来, 廉租房对廉租户来说是一项流动性的社会福利,而不是 一项终身制福利,已经不符合租住条件仍
当地给她安排了一套廉租房居住,但在材料审核时发现 她已经有经济适用房了,但邵姓女子则坚持一套也不退。 “没有强制执行权,我们只得提请法院,刚开始法院也 比较为难,可后来开了庭,但两年多了
,法院判决也没下来。因为各方面考虑她毕竟是残疾, 生活又困难,谁都不愿意去强制执行。”秦玲说。据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显示,对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无房家庭以廉租住房实物
障对象的退出、流转环节、违规违法付出的成本予以明 确。(记者 郝帅)

我国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

我国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

浅谈我国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摘要本文试借香港公屋的经验,来对我国廉租房的进入与其退出机制提供一点启发。

关键词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对今年政府工作提出建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全面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继续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让老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

今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

据了解,自治区下达梧州市的2013年保障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是9237套(户),其中新增廉租住房1756套、公共租赁住房6021套、经济适用住房460套、限价商品住房80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00户,另外还要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930户。

此外,我市今年还将加快个人住房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9月底前实现市本级与所辖县(市)联网,12月底前实现市与自治区联网。

怎样完善廉租房准入与退出机制迫在眉睫。

一、问题的提出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其核心内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建设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次“房改新政”中最大的亮点是中国的“廉租房”被提到了空间的高度,并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这无疑为新规的执行带来了压力和动力。

但是,过去的事实告诉我们,该制度在廉租房的准入、退出机制上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试对香港公屋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进行分析,以期能对该机制的发展提供一点建议。

二、香港公屋对进入与退出机制的设计香港作为法制社会,在公屋的申请、编配程序上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享受优惠的都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居民。

公屋申请人须在香港住满七年并没有私人住宅物业,而且必须接受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的全面经济状况审查。

房委会每年检查轮候者的收入及资产限额,以确保限额配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并确保真正有需要的人才符合资格申请公屋。

小议如何完善廉租住房退出机制

小议如何完善廉租住房退出机制
… 逢 立 合 理 的 社 会j 言用 体 系 、
建 设 部 等 九 部 门 颁 布 的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办 法 》, 对 可 承 租 廉 租 住 房保障的家庭 ,其经 济收入状况 的 认定 , 至 关重 要 。 但 由于 我 国社会 信 用 体 系 不 健 全 居 , 民 隐 眭收 入 无 法 确 认 , 民政 部 门在认 定 住 房 困难 家庭的经济情况 时 ,只能通 过社 区 了解 、人为估算来评定 。 由于缺乏 硬性指标和数据 ,使一 些经济状况 不属低收入标准 的家庭租住 了廉 租住房 ,这不仅影 响住房保 障工 作 的公正 性 , 也 可 能会滋 生腐败 。 为 准确认定低收入家庭 ,确保真正 困 难的家庭获得廉租住房 ,应尽快建 立 以个人 消费信贷 、 资信评估 、现 金流量等信用 制度为主 的社会信 用体系 。 通 过信用信息数据的采 集 查 、 询 等 使 , 那 些 不 属 于 低 收 入 却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 ,依法退 出
住房保 障办法 》第二 十五 条规 定 , “ 城市低收入住房 困难家庭不得将
所承 租 的廉租 住房转借 、转租或者 改变用途 ”违反 此条规定 “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退 回廉租住房 。 ” 但具
体操作 时 , 因这些家庭仅靠政府提
供的救助金生活 ,无 其他经济来源
和 住 房 , 若 申 请 法 院 执 行 法 , 院 也
不便剥夺他们最基本的居住权 ,因 而 “ 按照 合 同约定退 回廉租房 ” 成
了一 纸空文 ,如果政府能够考虑物
价上 涨 因素 , 适 时调整 生活救助 金 ,稳定他们基本的生活 ,就可避
免 出现转租退房的情况 。
二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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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廉租房源退租机制

优化廉租房源退租机制

May 201813廉租住房制度是上海市“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解决本市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

但是,目前廉租住房制度在运行中存在一些瓶颈问题,尤其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退租机制方面,由于住房保障资源的有限性,退租机制对于实现廉租住房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应引起上海市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应退租家庭现状以上海市静安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为例,已退租家庭户数占应退租家庭户数的比例不足三分之一。

从目前情况来看,应退租主要原因是原实物配租家庭已获得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或已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复核时收入财产或居住面积超出现有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以及未申报复核等情形。

因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应退租家庭清退难点较为错综复杂。

部分家庭虽家庭收入或财产超出廉租标准,但实际在本市无房居住,人均居住面积仍属于我市住房困难群体;另有部分家庭发现廉租房源全额租金略低于市场租房价格且非常稳定,尤其是残疾丧劳家庭不愿意搬来搬去,情愿以政府作为惩戒的廉租房源全额租金支付房租而不愿离开;还有部分家庭则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暂时没有有效手段清退廉租房源,抱着住一天算一天的心态,甚至同一小区的实物配租家庭抱团壮胆,坚决不缴费不退租。

二、退租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廉租住房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租后管理的法律法规,未通过法律明确廉租实物配租家庭的退出程序,即暂无统一具体的操作流程及实施口径,使得廉租房源退出的实施无法可依。

在实际操作中,劝退方式过于单一固化,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基本上仅运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实施细则中提到关于“违规行为处置”的处理措施,主要有当面训诫、收取违约金、取消实物配租资格后收回住房等方式。

操作流程通常参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的执行程序,但效果也不甚理想,因此亟待有关部门出台多元化多层次的租后管理政策。

(二)监管措施缺乏推力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发生应退租的情况时,产权方(或出租方)没有强制执行权,提请法院也较难强制执行,故住房保障机构普遍采取与应退租家庭约谈的形式,协商过渡期时间,并告知过渡期满需及时腾退房源、按廉租房源全额租金或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

关于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完善

关于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完善
( ) 惩 兼 备 的 动 力 方 式 三 奖


发展。 二 、 国廉 租房 流 转 、 出机 制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我 退
( 廉租房群体 的收入变化难 以监测 一) 廉租房退 出机制是建立在对廉租房家庭的经济条件 的严格跟踪基 础 上的 , 而这方 面 , 国还没有建立好完整的体系。尤其是 当前社会收人来 我 源多元化 的情况下 , 个人及其家庭 的收入透 明度 差 , 不确定 因素较多 , 邻 里之间也很难实现监督 。由于很难弄 清楚收入 变化状况 , 致民政和建 导 设部门在廉 租房退 出机制上对接 困难 , 形成“ 只进不 出” 的现状。 ( ) 租 房 实 物 配租 形 式为 退 出加 大 了 困难 二 廉 廉租房从来 都有“ 实物配租” 货 币补贴 ” 和“ 两种形式 , 但是在实物 分 配 中, 租金标 准明显低 于同等条件下住房租赁市场的房租水平 , 在一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住 房 租 赁市 场 的正 常 竞 争 秩 序 。 ( ) 乏 动 力机 制 , 罚 力 度 小 三 缺 惩 我国的廉租房退 出方式 的特点为“ 轻惩 罚、 无激励 ” 轻惩罚 ” 。“ 即在 强制 退出 的过 程 中主要 是采取累退 租金优 惠或 者累进缴 纳 自付 比例 租 金 。实际上 ,二者都是将惩罚的集 中点放置于 租金 , 而廉 租户 的经 济实 力本来就有限 , 对其进行罚款往往达不到制度设 计的初衷 ,因为一旦 廉 租户 由于经济困难拒缴 , 出程序必 将陷入僵 局。“ 激励 ”即对廉 租 退 无 户退 出廉租房的激励措施是空 白的。“ 奖赏 ” 目的是当低收入 家庭 的经 的 济状况发生变化时 ,出现 向上流动的倾 向时,对其在购买经 济适用房 给 予 一 定 的优 惠 政 策 , 其 进 入 住 房 保 障 的 第 二 道 网 。 使 ( 相 关 的 法律 法 规不 完善 四) 我 国 目前 尚 未 颁 布有 关 廉 租 房 退 出 环 节 的 专 项 法 规 , 有 的法 律 法 现 规效力层级相对较低 , 响力不大 , 租房退出无法可依 , 于“ 租” 影 廉 对 骗 行 为的惩罚力度也 非常有 限, 很多人钻政策的漏洞 , 的法律法规不成 体 相关 系 , 强制力弱。 且 ( 缺 乏 专 门的管 理 部 门 五) 住房保障退出的管理要求较高 的专业性 , 涉及到对人员的资格 审查 、 补贴资金的测算以及收入提高后 的退 出等诸 多方面 的问题 , 这些都需 要 专 门的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但是 , 当前廉租房管 理过程 中缺 乏这种专 门

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廉租房退出激励机制研究——以常德市为例的开题报告

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廉租房退出激励机制研究——以常德市为例的开题报告

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廉租房退出激励机制研究——以常德市为例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城市住房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解决住房问题,各级政府推出了大量的廉租房项目,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也在逐渐提高,一些住房条件较好的低收入家庭出现了退出廉租房的需求。

同时,还有一些住房条件较差的低收入家庭不愿意选择退出,导致了廉租房的过度占用和资源浪费问题。

因此,开展针对廉租房退出的激励机制研究,探索能够激发低收入家庭主动退出廉租房的机制,对于推进廉租房政策的落实和优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研究将以常德市为例,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运用机制设计理论,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廉租房退出激励机制方案,为当地政府制定廉租房政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当前,国内外对于廉租房退出激励机制的研究还比较有限。

主要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廉租房退出的动因研究。

研究低收入家庭主动退出廉租房的动因和影响因素,包括收入水平、家庭结构变化、就业和教育等方面。

2.廉租房退出的影响研究。

研究廉租房退出对于低收入家庭生活和社会问题的影响,包括住房情况、收入水平和就业等。

3.廉租房退出的激励机制研究。

主要探究如何通过激励机制促进低收入家庭主动退出廉租房,包括金融补贴、政策倾斜和租金调控等。

然而,这些研究成果大多是基于单一的因素或方法进行分析,难以针对不同的地区和家庭群体制定具体的激励机制方案。

三、研究目标和内容本研究旨在基于机制设计理论,制定适用于常德市的廉租房退出激励机制方案,实现以下目标:1.深入分析当地低收入家庭退出廉租房的现状和趋势,找出影响因素和优秀的案例。

2.探究具有可行性的廉租房退出激励机制设计思路,并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措施。

3.通过对比不同机制的优缺点,评估制定的廉租房退出激励机制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实地调研法和问卷调查法等多种方法进行研究。

10-03 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探讨

10-03 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探讨

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探讨□蔡玉峰摘要: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建设正处于一个新的建设高潮,本文认为廉租房的建设必须要与制度建设相配套,通过廉租房住户的有效退出保证廉租房功能的发挥,减少廉租房建设的盲目性。

关键词: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廉租房是政府为了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生存需要而提供的廉价住房。

在实践中由于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经常变化,而廉租房不能随着住户情况变动及时调整,往往制约了政府保障目标的实现。

因此政府要实现保障目标,必须同时形成廉租房住户退出的合理机制。

一、廉租房作为商品的特殊性廉租房是由政府组织生产和直接供给的产品,具有一般的商品属性。

一方面,政府建设廉租房必须遵循市场规律。

政府要对廉租房的生产者进行投入产出的考核,廉租房的生产成本接近同类产品的价格。

廉租房进入分配和交换过程后,政府要按照市场成本核算的原则确定租金,以及租金减免的基本原则等。

另一方面,廉租房不是市场经济的内生变量,它的投入及在社会的运营要受到政府意志的控制。

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廉租房是一种经过政府干预的特殊商品。

(一)廉租房建设体现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功能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以来,改变了过去在城市由政府统一兴建、统一分配住房的方式,代之由市场成为配置房产资源的主体①。

住房市场化的改革大大促进了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

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改革之初的6、7平方米提高到2007年的人均20多平方米,农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1.6平方米②。

市场在配置房产资源中显现强大的生机和活力的同时,对社会调节的负面效应也得到充分展现。

由于房地产的供给受到土地不可再生性和地段容量有限性等限制,在一定时间内滞后于需求。

当住房需求集中释放,房价则明显被抬高,房价远远超过房价与居民收入比值。

房价走高超过购买者承受能力时,社会一部分低收入者就不可能从市场得到居住条件,从而威胁其基本需求,带来社会不稳定。

为了弥补市场对社会调节的失灵,政府需要通过建设保障房的形式对社会低收入群体进行救助,履行政府职能。

现阶段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现阶段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各 项 其 他 项 目上 , 有甚 者 去 炒 股 , 未 改 善他 更 并
们 的住房 情况 。因此 , 币配租 方 法 的家庭 主动 货 退 出意愿 很低 , 家庭 收 入资产 信 息不 对称 情 况 在
下 , 隐藏 私人 信息 , 会 使退 出机制 难 见实效 。
3 退 出奖 励 和后 续保 障政 策不 到位 , 规 不 . 违 退 惩戒力 度小 , 使退 出正 激励 不足而 负激 励有 余 依 据 信 息经 济 原 理 , 决“ 德风 险 ” 解 道 问题 , 可 设计 一些满 ‘ 励相 容 ” 激 的制度 。 现行退 出 但 机 制 中“ 励相 容 ” 激 设计 不 完 善 , 要 表 现 为 : 主 第
计 , 待业 人 员从事 的临 时性 、 但 季节 性工 作 , 或常
年 外 出打工 收 入 具 有 隐蔽 性 、 时性 特 点 , 踪 临 跟 统 计难 度 非常 大 。关 于廉租 住 户收 入资 产信 息 ,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与住 户 存在 信 息不 对称 , 为“ 作 经 济人 ” 的廉 租 住 户 为追 求 自身 利 益最 大 化 , 隐 会 藏私 人信 息 , 从而 出现“ 向选 择 ’ 道德 风 险 ” 逆 ,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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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保障房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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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 廉 租住 房和 经济 适用 住房 要求 的支 付 能 但
律 , 其缺 乏 针 对廉 租 住 房 的专 门法 律 , 尤 与廉 租 房相 关 的法律 文件 多 为部 门规 章 、 知 、 通 办法 等 , 法律 效力层 级较 低 , 行起 来权威 性不 足 。 执 此外 , 当 前廉 租 住 房 保 障监 管 部 门涉 及 政 府 房 管 部 门 和社 区 ( 道 办) 但具 体 由谁 负责住 房和 补 贴 的 街 , 日常 监管 并不 明确 , 而导 致转 租 、 从 转借 、 自买 私

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探讨

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探讨

收稿日期:2008—01—07作者简介刘黎辉(5—),女,湖南新化人,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童中贤(6—),男,湖南汉寿人,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第20卷第3期2008年6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dong I nstitute of Public A d m inistrati onVol 120No 13Jun 12008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探讨刘黎辉,童中贤(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3)摘要:当前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存在不少问题。

为合理利用有效的住房资源和社会公平,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廉租住房保障退出的配套政策和法律体系,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监管制度,不断提高住房保障对象劳动力市场能力,并采取不同的住房保障运作模式。

关键词: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难点;配套政策与措施中图分类号:C91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08)03—0052—05 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是政府为真正的住房弱势群体所提供的社会保障。

然而,住房弱势群体的“弱势”会处于一种变动状态,他们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或其他方式使自己的收入高于保障标准或获得了超过保障范围的住房。

及时地让已转化为非弱势群体者退出保障范围,不仅有利于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因此,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机制就成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的理论与模式(一)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的内涵与特点。

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是指政府为了有效地配置有限的住房资源,体现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具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审核,对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进行规制,让收入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一定渠道或方式退出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程序以及与之相应的保障最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配套措施等。

无论享受何种保障形式的住房保障对象,一旦家庭收入或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就要退出保障范围,把机会留给更困难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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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探讨摘要:对于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相关规定,在中央层面上仅仅存在于两个部门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中,而其他的则大量毫无规律的散见于纷繁复杂的地方政府规章里。

综合分析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退出机制上相关规定是原则性的,事后性的,操作性比较差,没有形成基本的退出机制体系,难以解决问题。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希望通过改进动态管理、构建配套措施、提高立法等级和建立信息平台的办法来完善廉租房退出机制。

关键词:城镇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一、引言“居者有其屋”在中国人的心中一直是生活上的基本追求,而在现今社会分化非常严重的现状下,有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没有办法实现这一愿望,政府推行的廉租房制度,是一项旨在解决城市特困人口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

所谓廉租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改善物理通过市场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廉租房只租不售,只向城市特困人群征收象征性的房租。

廉租房确实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他的制度缺陷也导致了在现实运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廉租房的腾退问题。

众所周知,廉租房修建的目的是为生活上存在严重困难的群体提供社会保障,而该群体的数量比较庞大,所以政府只能优先照顾相对更加困难的人群。

因此廉租房其租住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旦住户随着经济能力的好转,就不能再继续租住廉租房。

可是,我国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一些住户没有及时腾退住房。

据统计,2011年杭州的廉租房住户中,有16.5%是不符合条件的。

而杭州注销了1703户廉租房资格,在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有不少廉租房住户是没有租住资格的。

这一部分人影响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廉租房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它构建的初衷,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样的行为危害是巨大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探讨廉租房住户退出机制。

二、现行国家和地方廉租房退出机制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有关廉租房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而且立法级别都不高,内容也比较粗糙,形成了在中央规范性文件提供的大概框架之下,各地方具有差异性的立法模式。

(一)全国性的规定目前,廉租房的全国性的立法文件主要有两个:《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退出办法”)。

在《管理办法》中,第19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四)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五)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六)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的,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该管理办法对应当退出廉租房的标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但是在相关制度上并没有明确的构建起来。

而《退出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了稍加详细的规定。

第15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这仍然是《管理办法》中的退出标准的问题。

而当租户拒不腾退的情况出现时,根据《退出办法》第16条的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

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代表性的地方规定北京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第18条规定,对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承租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缴纳租金;对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责令其在6个月内退回廉租住房,或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缴纳租金;拒不退回住房或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产权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退出机制的规定是,对不再具备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在接到退出廉租住房通知(含在配租期限内)的6个月内腾退住房。

对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 200%收取房租;如在第12个月内仍未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 300%收取房租;如在 24个月内仍未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办责令其退房,对拒不退房的,市住房保障办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上述家庭在腾退住房时,所欠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应从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

上海市的廉租住房政策退出机制,采用慢松手、软着陆的方式对所有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政府主管部门每半年就要审核一次。

退出的家庭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配租家庭人均收人连续二年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现有住宅已被列人动拆迁范围内的家庭;三是人口情况发生变化。

人数减少人均居住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家庭。

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家庭,政府也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即前三个月享受原租金补贴的80%,后三个月租金补贴减至原标准的50%。

杭州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中规定,如果是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人口、住房发生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要在接到通知次月起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因收入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要在接到通知次月起6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

退房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第30条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一)被民政部门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因家庭常住户籍人数减少或住房建筑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标准的;(三)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交纳租金的。

被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但符合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另行申请。

第31条规定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并做如下处理:(一)领取货币补贴的,从做出决定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原货币补贴的50%,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二)租住廉租住房的,应退回廉租住房。

暂时无法退回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对属于第三十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的,可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过渡期届满后仍不退回廉租住房的,按市场指导租金计租,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

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承租人拒不执行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的来说,对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住户,各城市都未实行终身制,都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定期申报家庭收人和住房情况,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每半年或一年会同民政、房管以及街道等部门定期对已配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户籍、收人、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收人和居住条件改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停止或逐步停止租金补贴。

各个城市在廉租房退出机制中,对于租金补贴都统一规定停止发放,而对于实务配租,则规定不同,具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上海为代表的配租租金补贴递减的规定,在过渡期内租金补贴按照一定的比例逐渐减少,以达到在经济上使得廉租户“软着陆”与迫使廉租户腾退住房相统一的目的;另一种是以天津为代表的租金递增的政策,在过渡期内,根据时间的长短按照配租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对高的租金。

三、我国现行廉租房退出机制的不足纵观我国廉租房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我国的廉租房退出机制还存在着以下不足:(一)动态监督机制缺乏目前对于申请廉租房的住户,政府大多进行的是入户调查和群众监督的方式。

但是这种方式在现实中的效用是值得怀疑的。

入户调查主要是由社区工作人员完成的。

社区工作人员对于该家庭的收入情况难以全面掌握,而且不能排除情感因素在调查工作中的影响。

群众监督也存在这样的情况。

尤其是现在一些城市,为了杜绝廉租房建设形成贫民窟和保证公民在出行住房等的平等待遇,将廉租房分散建设在一般商品房的附近,这样的措施是非常值得认同的,但是也造成了当地社区工作人员对廉租房住户身份把握的难度加大,造成了监督上的真空。

(二)立法层次低目前对于廉租房的法律文件,主要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层次太低。

各个地方的廉租房的法律文件名称不同,大多数都会有几个法律文件,名称纷繁复杂,如“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等等,在检索上非常麻烦,而且容易遗漏。

在我国,这样的现象不少存在。

直接的危害就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文件中,作为普通公民很难便利的接触到相关规范,妨碍了法律普及,损伤了法的透明公开性,对于知法守法造成不利影响。

而且当规范性文件难以被大众充分了解和接触到的时候,作为信息偏在的执法者,其权力难以得到有效监督,存在着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三)配套措施不健全廉租房住户由于经济能力的好转,当其在一定时间内经济水平达到了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标准的时候,就不能继续享受廉租房保障。

而此时该住户丧失了廉租房居住权,但是因为他的经济能力尚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没有很多储蓄积累,没有办法购买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

这时候如果强令其搬出廉租房,可能会造成其居无定所,重新回到困难的生活中。

因此,基于这样的考虑,廉租房住户不想办理腾退手续。

而地方性的关于廉租房的规范性文件也大多没有对此做制度性安排。

另外,廉租房住户大多没有固定的职业,其经济能力并不是能够确定下来的,可能会出现波动。

一时可能高于廉租房政策线,一时又会低于政策线。

收入难以得到保障。

这时候难以强制其退出廉租房。

但是虽然这部分廉租房住户在生活上仍然存在着困难,但是廉租房这个资源是有限的,对于这种经济能力有些好转的住户,我们需要采取配套措施使其退出廉租房,进入上一层级的住房保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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