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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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浙政令( 0 )7 2 1 2 6号 0
《 江省城 镇廉租住 房保 障 办法》 浙 已经省人 民政府 第 5 常务 会议 审议通过 , 4次
现 予公 布 , 布 之 E起 施 行 。 自公ຫໍສະໝຸດ Baidul
省长
。 ; … 。 ” ”
吕祖 善
二 。一 。年八 月 九 日
配偶 ; 际共 同居住 的子 女 、 实 父母 ;
由设 区的 市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负 责 审核 的 , 区房 产行 政 主管 部 门应
当将 申请 人 家 庭 住 房 状 况 审 查 情 况 以及 家 庭 收 入 核 定证 明 报 设 区 的市房产 行政 主管 部 门。 区 的市 设
( ) 二 家庭 收入状 况证 明 ; ( ) 有住 房状 况证 明 ; 三 现 ( )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规 定 四 县 的其他 材料 。 申请人 提 出 申请 时 , 以根据 可
应 当用 于廉 租住 房建 设 、 廉租 住 房
购 置 、住 房 租 赁补 贴 以及 租金 减 免, 不得 挪用 、 留和私分 。 截
实 际共 同居 住 的其他 有法 定 扶养 、 赡养 、 抚养 关 系的人 员 。 第 十 二 条 申请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由家 庭户 主 向户籍 所 在地 的街 道 办 事 处 或 者镇 人 民政 府 提 出 书 面 申请 , 提交 下列 材料 : 并 ( ) 口簿 、 庭成员 身 份证 一 户 家
其规 定 。
次。
第三条
城 镇 居 民低 收人 家
庭廉租住房保 障, 实行实物配租和 租赁补贴相结合 ,以实物配租 为 主, 其中, 对低保家庭无房户 、 一级
帅I 望
I—^
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
工作 。
ZHENG A CE F GUl
政策 法规
第七 条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资金 本办 法所 称 的家 庭成 员包 括 :
明;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资 金 实 行 财 政
专 户管理 , 分账 核算 , 专款 专用 。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当 自收 到 区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报 送 的 相 关 材 料之 日起 l 日内完成 审核 。 O
财政 、 审计 等部 门依 法对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资 金 的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房 产行 政 主管 部 门负 责 本行 政 区
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县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民政 部 门 负 责本 行 政 区域 内城 镇 居 民低 收 入 家庭 的收 入核定 及其 管理 工作 。 财政 、 格 、 价 审计 、 国土 资 源 、 税 务 、 安 等部 门在 各 自职 责范 围 公
督。
第 十 四条
经 审核 , 申请 人 家
国家 和 省 人 民政 府 对 廉 租 住 房保 障 资金 的使用 另 有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 第八条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庭 住 房 和 收 入 状 况 符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区的市 、 ( 、 ) 设 县 市 区 房产 行 政
分; ( ) 三 直管 公房 出售 、 出租 以及
定 比例 确定 , 不得 低 于省 人 民 但
第五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 ) 四 财政 预算安 排 的资金 ;
政府 规定 的最 低标 准 。 城镇 居 民低 收 入 家 庭 的收 入 标 准 和住 房 困难 标 准实行 动 态管 理 ,由设 区的市 、
( ) 五 省人 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资金 。
县 ( ) 民政 府 每 年 向社会 公 布 市 人
一
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 、 保障
资金筹 措 困难 的经 济欠 发达 地 区 , 省财 政给 予适 当补 助 。 国家 和 省 人 民政 府 对 廉 租 住 房保 障资 金 的筹措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地设 区 的市 或 者 县 ( ) 房 困难 市 住
第 四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标准的 , 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
住房 保 障。 城 镇 居 民低 收 入 家 庭 的收 入 标 准和住 房 困难标 准 由设 区的市 、 县 ( ) 民政府 按 照城 镇 居 民人 市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和 人 均住 房 面积 的
本 省 城 镇 居 民低 收
政 府根 据本 地实 际规 定 , 向社会 并
公布。
区 ) 民政 府应 当按 照 以下规 定筹 人 措廉 租住 房保 障资金 :
( )按 照 土地 出让 净 收益 的 ~ 1 %以 上 或 者 土 地 出让 金 总额 的 0
2 %以上 提取 ;
人 家庭 , 其住 房 面积低 于 户籍所 在
一
应 当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域 内廉 租 住
房保障工作的领导 , 建立廉租住房
保 障工作 责 任制 , 善工 作制 度 和 完 管 理规 范 , 落实保 障资金 和廉 租住 房 建设 任务 , 障本 办法 的有 效实 保
施。
( ) 取 贷 款 风 险 准 备 金 和 二 提 管 理 费用 后 的住 房 公 积 金 增值 部
第 一条
为 了建 立 和 完 善 城
至 二 级 残疾 人 、 寡 老 人 、 烈 属 孤 军
和家 庭 主 要 劳 动 力 丧 失 劳动 能力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者 镇 人 民政 府 负 责 城镇 居 民低 收人 家 庭 的 收 入
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保障城镇居
民低 收人 家庭 的基 本 住房 需求 , 根 据 国 务 院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定本 办法 。
的住 房 保 障 对 象应 当 予 以实 物 配 租。 具体 保 障形式及 其适 用范 围 和
条件 , 由设 区 的市 、 ( 、 ) 民 县 市 区 人
审 核 以及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的相
关工作 。 第六 条 设 区的市 、县 ( 、 市
第 二条
浙政令( 0 )7 2 1 2 6号 0
《 江省城 镇廉租住 房保 障 办法》 浙 已经省人 民政府 第 5 常务 会议 审议通过 , 4次
现 予公 布 , 布 之 E起 施 行 。 自公ຫໍສະໝຸດ Baidul
省长
。 ; … 。 ” ”
吕祖 善
二 。一 。年八 月 九 日
配偶 ; 际共 同居住 的子 女 、 实 父母 ;
由设 区的 市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负 责 审核 的 , 区房 产行 政 主管 部 门应
当将 申请 人 家 庭 住 房 状 况 审 查 情 况 以及 家 庭 收 入 核 定证 明 报 设 区 的市房产 行政 主管 部 门。 区 的市 设
( ) 二 家庭 收入状 况证 明 ; ( ) 有住 房状 况证 明 ; 三 现 ( )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规 定 四 县 的其他 材料 。 申请人 提 出 申请 时 , 以根据 可
应 当用 于廉 租住 房建 设 、 廉租 住 房
购 置 、住 房 租 赁补 贴 以及 租金 减 免, 不得 挪用 、 留和私分 。 截
实 际共 同居 住 的其他 有法 定 扶养 、 赡养 、 抚养 关 系的人 员 。 第 十 二 条 申请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由家 庭户 主 向户籍 所 在地 的街 道 办 事 处 或 者镇 人 民政 府 提 出 书 面 申请 , 提交 下列 材料 : 并 ( ) 口簿 、 庭成员 身 份证 一 户 家
其规 定 。
次。
第三条
城 镇 居 民低 收人 家
庭廉租住房保 障, 实行实物配租和 租赁补贴相结合 ,以实物配租 为 主, 其中, 对低保家庭无房户 、 一级
帅I 望
I—^
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
工作 。
ZHENG A CE F GUl
政策 法规
第七 条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资金 本办 法所 称 的家 庭成 员包 括 :
明;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资 金 实 行 财 政
专 户管理 , 分账 核算 , 专款 专用 。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应 当 自收 到 区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报 送 的 相 关 材 料之 日起 l 日内完成 审核 。 O
财政 、 审计 等部 门依 法对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资 金 的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房 产行 政 主管 部 门负 责 本行 政 区
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县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民政 部 门 负 责本 行 政 区域 内城 镇 居 民低 收 入 家庭 的收 入核定 及其 管理 工作 。 财政 、 格 、 价 审计 、 国土 资 源 、 税 务 、 安 等部 门在 各 自职 责范 围 公
督。
第 十 四条
经 审核 , 申请 人 家
国家 和 省 人 民政 府 对 廉 租 住 房保 障 资金 的使用 另 有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 第八条 鼓 励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庭 住 房 和 收 入 状 况 符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区的市 、 ( 、 ) 设 县 市 区 房产 行 政
分; ( ) 三 直管 公房 出售 、 出租 以及
定 比例 确定 , 不得 低 于省 人 民 但
第五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
( ) 四 财政 预算安 排 的资金 ;
政府 规定 的最 低标 准 。 城镇 居 民低 收 入 家 庭 的收 入 标 准 和住 房 困难 标 准实行 动 态管 理 ,由设 区的市 、
( ) 五 省人 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资金 。
县 ( ) 民政 府 每 年 向社会 公 布 市 人
一
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 、 保障
资金筹 措 困难 的经 济欠 发达 地 区 , 省财 政给 予适 当补 助 。 国家 和 省 人 民政 府 对 廉 租 住 房保 障资 金 的筹措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地设 区 的市 或 者 县 ( ) 房 困难 市 住
第 四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标准的 , 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
住房 保 障。 城 镇 居 民低 收 入 家 庭 的收 入 标 准和住 房 困难标 准 由设 区的市 、 县 ( ) 民政府 按 照城 镇 居 民人 市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和 人 均住 房 面积 的
本 省 城 镇 居 民低 收
政 府根 据本 地实 际规 定 , 向社会 并
公布。
区 ) 民政 府应 当按 照 以下规 定筹 人 措廉 租住 房保 障资金 :
( )按 照 土地 出让 净 收益 的 ~ 1 %以 上 或 者 土 地 出让 金 总额 的 0
2 %以上 提取 ;
人 家庭 , 其住 房 面积低 于 户籍所 在
一
应 当加 强 对 本 行 政 区域 内廉 租 住
房保障工作的领导 , 建立廉租住房
保 障工作 责 任制 , 善工 作制 度 和 完 管 理规 范 , 落实保 障资金 和廉 租住 房 建设 任务 , 障本 办法 的有 效实 保
施。
( ) 取 贷 款 风 险 准 备 金 和 二 提 管 理 费用 后 的住 房 公 积 金 增值 部
第 一条
为 了建 立 和 完 善 城
至 二 级 残疾 人 、 寡 老 人 、 烈 属 孤 军
和家 庭 主 要 劳 动 力 丧 失 劳动 能力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者 镇 人 民政 府 负 责 城镇 居 民低 收人 家 庭 的 收 入
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保障城镇居
民低 收人 家庭 的基 本 住房 需求 , 根 据 国 务 院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定本 办法 。
的住 房 保 障 对 象应 当 予 以实 物 配 租。 具体 保 障形式及 其适 用范 围 和
条件 , 由设 区 的市 、 ( 、 ) 民 县 市 区 人
审 核 以及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的相
关工作 。 第六 条 设 区的市 、县 ( 、 市
第 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