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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
王羽华; 周慧
【期刊名称】《《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9(25)6
【摘要】处分原则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具有重要地位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享有的处分权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其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私法"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得以自由行使。

从我国处分权的立法现状、国内外相关立法的比较及其存在的缺陷与受到的限制等方面来逐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所享有的处分权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对该权利进行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页数】4页(P35-38)
【作者】王羽华; 周慧
【作者单位】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云南昆明 650033;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办公室云南昆明 6500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2
【相关文献】
1.论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之限制——兼论对和解与撤诉司法审查程序的确立 [J], 张亚琼
2.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处分权保障的几点建议 [J], 杜可清;
3.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比较研究及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的启示 [J], 胡玉荣
4.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 [J], 胡玉荣;
5.加强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 [J], 黄彦杰;钟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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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下)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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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下)三、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理顺几种关系1、民事诉讼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关系简析我国传统理论一般认为处分权是一项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处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看,处分权似乎是诉权的子权利。

但笔者认为,诉权与处分权都本源于人权,处分权与诉权及诉讼权利有密切联系。

民事诉讼处分权始终伴随诉权和诉讼权利而存在,并非诉权的子权利。

二者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不同的功能:处分权是诉权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动态的保护性机制,诉权和诉讼权利强调的是一种可能性,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机会或权能,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享有的权利,是诉权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具体体现。

而处分权是一种现实性,它强调的是当事人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权或支配权,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使诉权与诉讼权利成为现实。

从这种意义上说,诉权、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受处分权支配。

现代的诉权理论所要回答的是“为何可以提起诉讼”,即当事人提起诉讼究竟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源于其他因素?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而形成了不同的诉权学说。

早期的私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私法权利的延伸或变形,原告对本该享有的私法上的权利得不到满足时,即产生诉权。

这种实体法说认为诉权本身是实体请求权的延伸或派生。

公法诉权说认为诉权是一种公法上的当事人对国家的请求权,不同于私法关系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当事人对国家享有的公法意义上的权利。

在原告提出自己享有判决请求权后,法院将对原告该项主张是否具有作为实体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保护要件”进行认定。

着重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权利的独立,着重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护。

现代民事诉讼大多从公法意义上认识诉权,其含义包括: (1)诉权赋予了当事人救济的权利(所谓有诉才有救济); (2)诉权的依据在于公法的规定; (3)诉权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

最新整理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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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不良状况,引发了对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思考,对民事诉讼目的的争论此起彼伏,特定的诉讼模式又源于特定的诉讼目的,仅从理论上给我国民事诉讼进行彻底的模式定性还是远远不够的,因各种传统诉讼模式均利弊共存,舍弊取利势在必行。

目前,切实充实民事诉讼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中将当事人处分权置于何种位置是区分诉讼体制优劣的标志。

民事诉讼到底是为了追求实质真实,或是为了维护私法秩序,还是为了解决纠纷?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者亦根据不同的学说采取了各自认为合适的态度。

但彻底将发现客观真实作为唯一目的而形成的传统诉讼模式的严惩缺陷已成为共识。

此时主动寻求国家公力救济的当事人在其中几乎处于无权“说话”的地位,法官好象充当了对两个争斗的小孩进行严厉批评教训的家长,这样以来法官职权主义发展到“超职权主义”的程度。

几千年的行政、司法合一,刑民不分的法律制度导致司法专横的不可动摇。

新中国建立的司法制度又深受苏联司法制度左右,再加之各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致使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得不成了完全“乖乖听话的小孩”。

此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长久地被我国诉讼法学界奉为经典原则,而这个“事实”又历来被定位于客观事实。

然而,通常又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均存在维护自身利益的私心,要完全靠当事人提供事实是无法实现的,于是法律赋予了法官各种权力去挖掘“真实”而置当事人于不顾。

实践和理论发展至今,学者们的反思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们带来一线曙光,终于有人明确提出“民事诉讼要发现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信赖的真实,是当事人所选择的真实”,将当事人推上了整个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将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根本,当事人处分权才有适当合理的位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限制的弊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为许多人坚持认为我国的民事诉讼从原来的职权主义更多地倾向于当事人主义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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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切实充实民事诉讼的内容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中将当事人处分权置于何种位置是区分诉讼体制优劣的标志。

民事诉讼到底是为了追求实质真实,或是为了维护私法秩序,还是为了解决纠纷?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者亦根据不同的学说采取了各自认为合适的态度。

但彻底将发现客观真实作为唯一目的而形成的传统诉讼模式的严惩缺陷已成为共识。

此时主动寻求国家公力救济的当事人在其中几乎处于无权“说话”的地位,法官好象充当了对两个争斗的小孩进行严厉批评教训的家长,这样以来法官职权主义发展到“超职权主义”的程度。

几千年的行政、司法合一,刑民不分的法律制度导致司法专横的不可动摇。

新中国建立的司法制度又深受苏联司法制度左右,再加之各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致使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得不成了完全“乖乖听话的小孩”。

此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长久地被我国诉讼法学界奉为经典原则,而这个“事实”又历来被定位于客观事实。

然而,通常又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均存在维护自身利益的私心,要完全靠当事人提供事实是无法实现的,于是法律赋予了法官各种权力去挖掘“真实”而置当事人于不顾。

实践和理论发展至今,学者们的反思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们带来一线曙光,终于有人明确提出“民事诉讼要发现的真实,应当是当事人信赖的真实,是当事人所选择的真实”,将当事人推上了整个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将当事人处分权主义作为民事诉讼的根本,当事人处分权才有适当合理的位置。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权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权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权作者:刘洋孙阳洋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多次修改,逐渐弱化了法院审判权,同时强化了当事人民事诉讼处分权。

但因我国目前处于强烈社会转型期,各新型矛盾凸显,当事人民事诉讼处分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使我国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协调好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审判权关系,需我们研究民事诉讼处分权,不仅利于促进民事诉讼理论发展,且有利于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关键词:民事诉讼;处分权;审判权;问题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处分权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共经历两次修改,2007年进行了部分修改,2012年首次全面修改。

以下是当事人民事诉讼处分权发展历程:首先,通过扩大申请再审事由范围,将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3项,细化并扩大当事人申请再审权,便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

同时解决了因申请再审事由规定过于原则化而导致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其次,通过明确法院再审期限,赋予当事人申请选择权来限制法院审判权,从而解决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再审期限的明确,限制了法院审判权,从而压缩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避免当事人反复申诉。

除此,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这样法律便赋予了当事人有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的选择权,从而有效遏制法院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法院权力,解决了执行难问题。

2012年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处分权和审判权关系进一步得到协调。

首先,对处分权规定更加完善合理。

一方面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表现在:当事人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修改再审制度,扩大再审申请人选择权。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人格权保护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人格权保护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人格权保护民事诉讼中的人格权保护是指在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自由以及身体、名誉等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人格权保护的核心目标是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受到不合理的侵犯和伤害。

本文将从不同侧面探讨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人格权保护。

1. 人格权的概述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性的尊严和自由所享有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人格权主要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这些权利是个人的重要法律保护范畴,任何人都有权不受到不合理的侵犯。

2. 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在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原则和具体落实方式,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救济的途径。

3. 人格权保护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人格权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不受到歧视或不公对待。

(2) 尊重原则:法庭、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方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3) 法治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是最终的准绳。

(4) 公开原则:人格权保护的诉讼应当在公开的程序中进行,确保公正和透明度。

(5) 效益原则:人格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个人权益的效益最大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 人格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限制诉讼程序的公开,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名誉权。

(2) 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确保其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 设置专门的人格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审理涉及人格权的案件。

(4) 强化对人格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机制。

(5) 加强对诉讼参与方在过程中行为的规范,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5. 人格权保护的实践案例以下是一些人格权保护的实践案例:(1) 某案中,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原告的言论,导致原告名誉受损。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_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_何文燕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_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_何文燕

第30卷第1期2006年1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 o u r n a l o f X i a n g t a nU n i v e r s i t y(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V o l.30N o.1J a n.,2006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何文燕,曾 琼(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摘 要: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处分权;当事人权;保障;限制中图分类号:D 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6)01-0042-09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民诉中对权利的处分

民诉中对权利的处分

民诉中对权利的处分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

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

不仅如此,权利主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所受保护的方法。

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被损害者有权就全部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也有权以部分损害的赔偿作为诉讼标的;同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也有权要求侵权人作价赔偿。

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目前,立法在起诉方面仍然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

因此,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法院,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法院既不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

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法院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具体问题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具体问题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具体问题有哪些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的具体问题(1)当事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消极行使处分权,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民事诉讼处分权是一种自由权,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便容易导致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利益,规避法律对自己行为的规制,消极行使自己的部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从而损害到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这是由于当事人的自利性带来的处分权行使的局限性,例如:本诉中的原告已经确认意识到诉争的财产有损毁、消失的可能,但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与,所以本诉原告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而导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该财产的占有受到影响,损害其利益。

在传统观念中,权利是一种自由,权利人可以行使,同样也可以放弃。

但是由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特殊性,它直接关系到了民事主体实体利益的最终归属。

有时候怠于行使处分权会影响到诉讼的正义运行,导致真正权利人利益的极大损失。

(2)处分权行使的无限扩张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说明了处分权不是绝对的自由,它的行使方式、范围等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当事人对处分权行使的无限扩张,擅自处分不属于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如:在实际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以自己的“起诉权”就同一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等。

这些将处分权行使对象无限扩张的行为都是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这些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3)处分权行使的无序性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规范社会生活,维护公民利益。

其中规范是手段,而维护利益是目的。

法律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明确公民各自的利益范围,确定权利行使的边界来维护法律行使的秩序,从而体现其规范性。

从民事诉讼角度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

从民事诉讼角度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

从民事诉讼角度论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人权,在英文里写作“human rights”或“Rights of human”,指“人类的权利”或“作为人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个人,仅因他是人,而不因其社会身份和实际能力就应该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与他作为人的属性相伴随,并因此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

换言之,人权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照其本质和尊严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要求是自由和平等。

人权的实质内容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就不能正常得生存和发展,也就没有人权。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使人摆脱一切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

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变得空洞无物,进而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就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充分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决心。

宪法中对于人权保障的立法,细化到法律条款中,就是各部门法对于人权保障的具体规定。

具体到民事诉讼法中,即我国程序立法对于人权保障还是比较重视的。

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人民法院和基于民事诉讼关系进入诉讼程序而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规范的一切法律。

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旨在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民事合法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在法条中能够充分的体现保护人权的内容和规范。

首先,人权在民事诉讼中能够很好并全面的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权利。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一、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含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一规定从基本原则高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处分权,防止法官权力的滥用,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一)处分权的含义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关系的准则。

作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处分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安排、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处分主义应该作为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来发挥作用,其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民事诉讼进行有决定性作用。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

在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的领域内,不允许公权力的干预。

(2)权力制约,即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法院的审判行为具有约束作用。

比如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决定,法院原则上是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而不能依职权开始诉讼程序,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也是受当事人请求内容和范围的限制的等等,处分权的行使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3)权利保障,法院的任务不是在民事诉讼中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是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

(二)处分权的内容及表现形式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非全部):1.发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起诉权、上诉权、和解权、撤诉权、申请再审权等都属于是当事人的程序发动权。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面临多种选择,可以选择私下解决(即不通过法院等国家机关),也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

“不告不理”正是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等都是行使诉讼发动权的表现,是处分权的具体内容。

2.选择裁判者。

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确定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哪些仲裁员行使仲裁权;对于合同纠纷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对裁判者的选择权。

民事上诉审理自由处分权探讨论文

民事上诉审理自由处分权探讨论文

民事上诉审理自由处分权探讨论文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诉讼对当事人来说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断有新的问题涌现,其中自由处分权在民事上诉审理过程中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民事上诉审理自由处分权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自由处分权的概念及意义自由处分权,通俗来说,即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及利益是否进行维护的决策自主权,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而在审判过程中,判断自由处分权的实施情况,有助于司法实践在维护公正及保护当事人利益之间秉持一个合理平衡。

二、自由处分权在民事上诉审理中的问题在民事上诉审理中,因为涉及到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民事权利自愿原则,在相关审理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1、上诉后方当事人获知未涉及到的事实和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庭宣判和书面判决均为法律文书,确保立案审理,保证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却容易让人忽视了当事人并不完全清楚所有的证据和事实。

2、上诉方当事人视另一方责任承担能力为“有保障”: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要考虑案件法律权益的保障,更为重要的是,交由法律界定其然后给予的权益,往往会出现法律认定不够合理,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这个时候,上诉方当事人会很自然地选择对方责任承担能力较高的特性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3、上诉方当事人往往倾向于制造事实和证据:民事上诉中,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来制造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无论是制造假证、虚增罚款,或者是虚构对方数据等均不在少数,一旦被揪出,不仅会影响判决结果,也会在法律层面上受到惩罚。

三、如何处理民事上诉审理中自由处分权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如下解决方案:1、当事人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必要的话请律师进行代理,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避免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权利和责任,和出现在法庭上不好的处理情况。

2、在民事上诉审理中,法官需要引导当事人遵循相关的法律常识,帮助当事人正视、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和证据,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假造证据和事实,保护公平性。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4-000-01提要本文从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一、当事人处分权概述(一)当事人处分权基础理论分析“处分权主义毕竟来自私法自治原理”。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特征,是实行私权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必须设定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用于解决因私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私权自治”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提起诉讼、申请回避、请求和解等皆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可处分性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延伸。

(二)当事人处分权的概念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享有的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处置的权利。

它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第二,民事主体享有处分实体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现状分析在《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不断完善。

(一)处分权表现形式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多少诉讼权利,当事人就享有多少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两者的范围是相同的。

主要可以分为:1.程序启动权。

如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等。

2.程序选择权。

如对诉讼与非诉程序的选择权;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选择权;对书面审理或言词审理的选择权、对选择一审或二审程序的选择权等。

3.裁判对象确定权。

如确定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中的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的权利,变更、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4.程序运作权。

如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申请复议权、申请调解权、和解权。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作 者简介 : 何文然(93 )女 , 14 一 , 湖北钒竹溪人 ,I 大 : { I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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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国在理 论和实务 中对 处 分原 则含 义的认 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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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的内容。我国宪法第二章 中规定 了公 民的基 本权 利 , 叉
于 20 04年 3月 1 日, 宪法 修正 案中增加 了“ 4 在 国家 尊重 和 保障 人权” 条款 , 显示 出我 国维 护 人权 的 姿态 和 决心 的 这 有关 人权 的司法保 障问题 , 各国亦有丰硕 的研究成 果 。佩 依 笔者愚陋之 见 , 这些成果大 多是从刑 事 司法 程序上 谈人权保 障。因为刑事诉 讼 比民事诉 讼 和行政 诉 讼更直 接地 涉及
的体现, 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民事权利阳诉讼权
利有管 和处置 的 自由 . 并且通 过当事人处 分权 的行使约束 法院的审判行 为。因此 , 当扩 大 处分权 的内 容, 适 加强 对处 分权的保障 , 实际上就是 民事诉 讼对当事人 的人 权保障。本 文正是从 民事 诉讼处 分权的 角度探 讨 民中: 讼 中的 人权保 诉 障. 希望通过分析处分权的 含义 及其 与人权 以及 相关权利之
民事诉 讼 因而对 当事人的人权 保障理应 成为研究 的重 点。
而处分权是现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项重要
诉 讼权利 01 _ 。民事诉讼处分权与人 权有密切 联系 , 处分权 建立在人的 主体 性 基础之 上。人 的主 体性决 定了 当事人的 程序 主体地位 , 处分权作为人性 要求 和 当事人程 序主体地位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作者:吴勇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11期摘要:在现阶段的我国,处分原则受到了过多的压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度膨胀,加强对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保障乃是当务之急。

基于此,本文概述处分原则的法律规定,分析现阶段,对处分原则存在的错误认识,探讨加强处分权保障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处分权处分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支配,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对诉讼的开始、进行、终了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建立在权利主体对其权利的控制和支配基础上的一项诉讼原则。

权利主体对其权利是主张还是放弃,是处分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贯穿诉讼全过程的一项诉讼原则。

1处分原则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处分原则的含义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对具体的法条关于处分原则的内容就不过多阐述。

概括来说,第一,当事人基于真实自愿行使处分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第三,在诉讼程序启动上,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

2现阶段,对处分原则存在的错误认识(1)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不应仅仅享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更应充分享有程序上的处分权。

在一些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对一些实体利益做出取舍,也许会放弃一些实体利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活的某些利益的平衡。

(2)国家的不当干预造成了对当事人处分行为的限制。

这是受前苏联法律体系影响的残留法院代表国家依其职权对诉讼程序的开始、诉讼对象和诉讼的终结进行的某些不妥当的干预,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与第二条相对的是把当事人的处分权看作绝对自由的权利,法院对于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热和干预都看作对处分权的侵犯,这是一种过于片面的观点。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活在当下,人与人之间相处难免会产生摩擦,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事情可以申请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民事诉讼处分权吗?其实所谓的处分权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那么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具体可以参考下文。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是什么?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

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

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属性分析从解决纠纷角度上说,处分权是指在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由此推之,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核心的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1、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一般来说,权利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规定所赋予,是一种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当事人处分权的法律规定(3篇)

当事人处分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当事人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进行处分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处分权是维护民事法律秩序、保障民事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民法典》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规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志、保障民事权益的原则。

本文将从当事人处分权的概念、法律依据、行使条件、限制与例外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当事人处分权的概念当事人处分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进行处分的权利。

这里的“处分”是指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权利进行转让、放弃、限制或者设定负担等行为。

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以下特征:1. 自愿性:当事人处分权是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不受他人干涉。

2. 法律性:当事人处分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限制性: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 独立性:当事人处分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独立权利,不受他人权利的制约。

三、当事人处分权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对当事人处分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条款中:1. 《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3. 《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 《民法典》第10条: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条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

2. 民事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对自己的民事义务进行处分。

3. 处分行为合法:当事人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民事诉讼处分权法律规定(3篇)

民事诉讼处分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处分,包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放弃诉讼权利。

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自主决定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处分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诉讼权利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放弃、诉讼请求的变更、和解、反诉等。

二、诉讼权利的行使1. 提起诉讼: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参与诉讼:当事人有权参与诉讼活动,包括出庭参加庭审、提供证据、辩论、质证等。

3. 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等回避。

4. 提供证据: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5. 请求调解: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6. 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7. 申请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8. 提起再审: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再审。

三、诉讼权利的放弃1. 放弃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2. 放弃上诉权:当事人可以放弃上诉权。

3. 放弃执行权:当事人可以放弃执行权。

4. 放弃再审权:当事人可以放弃再审权。

四、诉讼请求的变更1. 诉讼请求的变更: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2. 诉讼请求的追加: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追加新的诉讼请求。

五、和解1. 和解的定义: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和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以解决纠纷。

2. 和解的条件:和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自愿;(2)不违反法律规定;(3)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 和解的程序:和解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当事人提出和解意愿;(2)人民法院予以确认;(3)制作和解协议;(4)履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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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 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上)提要: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中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没有当事人也就没有民事诉讼。

因而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理应成为研究的重点。

而处分权是现代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处分权与人权有密切联系,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基础之上。

人的主体性决定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且通过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处分权的内容,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实际上就是民事诉讼对当事人的人权保障。

本文正是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角度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希望通过分析处分权的含义及其与人权以及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论证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人性基础及其对人权保障的作用,并通过分析处分权的立法与实践,探讨民事司法改革的新思路,提出健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权的保障制度的设想,并试图以此扩展人权保障理论研究的新视野。

一、民事诉讼处分权内涵分析(一)走出对处分原则含义的认识误区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处分权内容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处分原则。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其立法目的就在于从基本原则高度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以防止法官权力滥用,保障程序的正当性[2]。

但我国在理论和实务中对处分原则含义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其一,仅仅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认为诉讼处分权只不过是实体权的延伸,忽视其程序性质。

实际上实行处分原则既是贯彻私法自治的体现,又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必然要求。

其二,出于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机械理解,片面强调处分权与国家干预的紧密联系,造成国家的不当干预,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行为。

因此,研究处分权问题,应当超越人们既往的认识视野,明确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对象和诉讼终结,国家干预只是处分原则的一种补充。

其三,与上述认识相对应的另一倾向,认为处分权是当事人的绝对自由,不能有任何干涉和限制,否则即是对当事人人权的侵犯。

从而使某些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其四,仅仅从权利角度解读处分原则,往往忽视处分权行使的效果,以致于使处分权丧失对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自身的约束力。

笔者认为,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应当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内涵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民事诉讼进行有决定性作用。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以及诉讼的终结。

在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的领域内,不允许公权力干预。

二是权力制约,即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法院的审判行为具有约束作用。

比如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决定,法院原则上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如不能依职权开始诉讼程序、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受当事人请求内容和范围的限制等等,这表明处分权的行使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是权利保障,即法院的任务不是在民事诉讼中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而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处分权。

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安排和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包括诉讼资料),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权利。

实际上也可以说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法自由支配诉权和诉讼权利的“权力”,其行使应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既然如此,那么,只有对处分权进行深入研究,才是走出误区、正确认识和完善处分原则的关键,也是实现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人权保障的关键问题。

(二)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属性分析从解决纠纷角度上说,处分权是指在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由此推之,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核心的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1、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一般来说,权利的获得是通过法律规定所赋予,是一种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但这种法律应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以正义原则精神行使处分权。

同时,在诉讼中也应允许法官根据正义原则对此进行自由裁量。

所以,只要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视为合法。

否则,就会给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带来精神限制。

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受他人干涉,其处分行为对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具有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主要体现为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请求和确定的争议范围、判决应受当事人辩论约束等。

同时,处分行为对当事人自身行为也具有约束力,比如不能随意在程序进行中推翻自己已做出的陈述等。

2、民事诉讼处分权是程序权利。

从实体法的角度说,处分权本源于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经济领域,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处分权。

从程序法角度上说,处分权是当事人在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过程中的一种权利,首先表现为当事人有权选择非讼方式解决纠纷,比如仲裁、诉讼外调解等,也有权选择诉讼,在诉讼系属后仍有选择权。

由此可以说,民事实体处分权的确是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本源之一,即处分权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私权自治”理念,诉讼处分权是民事实体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反映。

但不能因此忽视诉讼处分权的程序性质。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行为不仅涉及实体利益,而且也涉及程序利益的取舍。

基于现代宪法理念和程序主体性原理,处分权与人权、诉权密切相关,因而仅仅从实体权利上理解处分权并不能全面说明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内涵。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且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如果已为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话,即使进入国家权力视野的诉讼中,这种权利也依然存在。

但诉讼处分权一般在发生纠纷后才行使,并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行使。

同时,当事人处分涉及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

比如,当事人请求调解并在法院面前达成合意、当事人承认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都可能同时处分了实体权利。

所以说,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表现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联系,通过处分诉讼权利而实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二是通过向法院处分其程序权利,比如起诉、上诉、请求调解等。

当事人行使种种处分行为都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某种利益为目的。

3、处分权体现为一种自由权。

自由权是人权构成要素之一,处分权最能体现自由。

民事诉讼对人权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行使诉权对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的保护。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当事人有权决定如何处分争议的实体权利,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方式。

从这种意义上说,当事人处分权并非仅仅基于传统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更为重要的是根源于宪法中关于财产权及自由权的保障规定[3],实际上源于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如:平等权、自由权、人格权等等。

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所处的同等地位和所享有的同等权利。

当事人基于程序主体地位而享有的处分权,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当事人双方的人格尊严、独立自主都应平等地受到尊重。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双方享有的诉讼权利虽不尽相同,但基本是相似或相对应的,因而当事人能有平等机会同等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人格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自由是人类对规律充分的认知,是对自身和其身处的社会的全面驾驭。

”“在法的领域内,表现为合理的个人与社会的双向的权利义务的配置。

自由在内涵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规定性:否定的方面在于,自由赋予个体以主体性,强调外在意志对自我的干涉,而在社会范围内,形成意志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普遍协调,使个体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体性,从而形成和谐的社会关系;……个人的自由要求人的自觉和自决,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社会的自由即社会的统一和集体意志的自由,在法律领域内表现为社会公共决策和公共权力的行使。

”[4]西方一些学者把自由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指不受他人、国家、社会的干预、强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一是“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即“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也就是“从事……的自由”(be free to do……)。

这两种含义的实质都是说,个人与社会、国家及他人的关系中,个人有选择和主张的权利[5]。

在民事诉讼中,自由体现为当事人的主体性和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在法定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在解决纠纷的程序中可以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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