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培训讲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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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价=不含税价÷﹙1-10%-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税率﹚
国税发【2009】3号,总局公告【2011】第24号
指定扣缴
---对某些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项目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
缴义务人,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
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
“机构、场所”的概念:
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列举的有实物的机 构场所以外,还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营业 代理人(代其签订合同、储存、交付货物),设 立的电话、系统服务器等。
非居民企业的优惠政策:
1、法定税率为20%的,减按10%征收(源泉扣缴项目)。 2、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实施细则第91条〕
3、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税函【2008】第650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有关非居民 的部分规定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
非居民税收培训
目录
01 基本法律法规 02 常用文件 03 常见征收项目 04 常见办理事项
一、基本法律法规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衍生了一个新名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预提所得税相比, 在本质上有相同之处,都是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范 围更广。
台湾、避税岛暂没有
---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的关系: 1.管理上遵从国内税法; 2.政策上遵从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孰优惠则孰优先
的原则。
二、常用文件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9号令)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 [2011]第24号) 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6、《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10〕290号) 7、《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 [2009]601号) 8、《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 9、《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 10、《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11、《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507号)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源泉扣缴项目所得的, 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 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3、除上条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税局管理。
国税发【2008】120号,国税函【2009】第50号
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 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所得税法第39条、实施细则第108条)
税收协定
--- 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非居民企业按照 国内税法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必须依申请
截止2011年,我国已和96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税收协定(含内地和香港、澳门 签订的安排)。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方式
1、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承包工程和劳务: 对营业利润征税,25%,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 (对无法据实申报的,可采取核定征收)
2、源泉扣缴项目: 对收入全额征税,10% ,支付人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核定利润率: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利润率不低于15%。 2、承包工程:核定利润率为15-30%。 3、提供劳务: 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 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两种类型)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 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提 供劳务的企业;25%税率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 内所得的企业 ,主要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 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含股权转 让),和其他所得(担保费)。10%税率
实际支付和到期应支付,以先到期者来确认收入时点。 2、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的款项为外币的,在申报时应当按照扣缴 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 3、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税款的,则应将外国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 征税。
15%
国税发【2010】第19号
扣缴的三种方式
源泉扣缴
指定扣缴
特定扣缴
源泉扣缴
主要适用于预提所得税项目,按次申报 ---对收入总额征税(不扣减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股息 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转让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 其他所得(如担保费)
源泉扣缴
1、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 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自代扣之日 起7日内缴入国库。
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
缴申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所得税法第38条、实施细则第106条)
特定扣缴
---对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欠税追缴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
非居民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
国税发【2009】3号,总局公告【2011】第24号
指定扣缴
---对某些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项目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
缴义务人,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
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
“机构、场所”的概念:
除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列举的有实物的机 构场所以外,还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营业 代理人(代其签订合同、储存、交付货物),设 立的电话、系统服务器等。
非居民企业的优惠政策:
1、法定税率为20%的,减按10%征收(源泉扣缴项目)。 2、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实施细则第91条〕
3、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税函【2008】第650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有关非居民 的部分规定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仍由国税局管理。
非居民税收培训
目录
01 基本法律法规 02 常用文件 03 常见征收项目 04 常见办理事项
一、基本法律法规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衍生了一个新名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预提所得税相比, 在本质上有相同之处,都是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所得进行征税,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范 围更广。
台湾、避税岛暂没有
---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的关系: 1.管理上遵从国内税法; 2.政策上遵从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孰优惠则孰优先
的原则。
二、常用文件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 2、《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9号令)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 [2011]第24号) 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6、《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10〕290号) 7、《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 [2009]601号) 8、《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 9、《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 10、《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11、《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507号)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源泉扣缴项目所得的, 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 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3、除上条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税局管理。
国税发【2008】120号,国税函【2009】第50号
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 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所得税法第39条、实施细则第108条)
税收协定
--- 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非居民企业按照 国内税法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必须依申请
截止2011年,我国已和96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税收协定(含内地和香港、澳门 签订的安排)。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征收方式
1、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承包工程和劳务: 对营业利润征税,25%,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 (对无法据实申报的,可采取核定征收)
2、源泉扣缴项目: 对收入全额征税,10% ,支付人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核定利润率: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定利润率不低于15%。 2、承包工程:核定利润率为15-30%。 3、提供劳务: 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 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两种类型)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 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和提 供劳务的企业;25%税率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 内所得的企业 ,主要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 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含股权转 让),和其他所得(担保费)。10%税率
实际支付和到期应支付,以先到期者来确认收入时点。 2、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的款项为外币的,在申报时应当按照扣缴 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 3、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税款的,则应将外国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 征税。
15%
国税发【2010】第19号
扣缴的三种方式
源泉扣缴
指定扣缴
特定扣缴
源泉扣缴
主要适用于预提所得税项目,按次申报 ---对收入总额征税(不扣减营业税及其附加税)
股息 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转让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 其他所得(如担保费)
源泉扣缴
1、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 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并自代扣之日 起7日内缴入国库。
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
缴申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所得税法第38条、实施细则第106条)
特定扣缴
---对法定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欠税追缴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
非居民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非居民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