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海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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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海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为规范富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资金管理风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与各控股公司之间根据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资金余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向集团公司办理的短期有偿拆借行为。
二、原则
(一)有偿使用原则
各公司每年与集团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各公司所借资金按集团公司测算的融资平均利率执行。
(二)预算使用原则
各公司年初确定年度资金需求总量及使用进度。
(三)统一调配原则
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调度管理,下属子、分公司仅限于向直接上级公司拆借资金,各控股公司之间不得私自拆借资金。
(四)节约奖励原则
各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减半计收利息,到期日之后正常计算利息。
三、资金拆借流程
详见附表一
四、资金拆借利息计算
(一)计息公式:
每日利息=内部往来日余额×日利率
(二)计息依据:
1、计息期间:每月25日计算当月资金利息,计入当月费用或工程成本。
2、利率:集团公司与控股公司之间资金拆借均按照集团当月融资平均成本利率计算。
3、各融资主体的借款本金、成本、存款息均由集团公司统筹计算。
4、各公司超出年度预算额度使用的资金,承担临时组织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