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辩护。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1. 被告承认在案件中所涉及的行为,但坚决否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
被告认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且在资金使用上并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法律定义,因为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并未扰乱金融秩序,也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1. 被告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故意虚构项目、隐瞒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相反,被告是为了完成项目投资,才采取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
2. 被告在资金使用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1. 被告的行为并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案件中,所有投资者均表示已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且被告至今未有违约行为。
2. 被告的行为并未扰乱金融秩序。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未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四、关于被告的处罚1.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同时,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本案,公正、公平地作出判决。
在此,我们再次感谢法庭对本案的关注和审理。
辩护人:(签名)[[今天日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尊敬的各位出庭观察人员:首先,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列席,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辩护。
在此,我愿意就被告的行为提出以下几点抗辩理由,希望法庭能够对被告给予公正的判断。
首先,我们要重申的是,被告并未有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涉及金融领域的严重犯罪,其犯罪要件包括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而被告并未有意通过非法手段吸收他人的存款。
事实上,被告是出于经济困难的境况下才进行资金的集资活动,希望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个人和企业的财务困难。
被告并没有故意违背法律、欺骗公众或者欺诈他人,其行为并无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
其次,被告并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有持续组织的非法吸收行为;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
然而,被告所进行的资金集资活动并不违背国家法律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被告也没有进行长时间的、有组织性的非法吸收行为。
此外,在本案中非法吸收的资金并不属于特别巨大的范畴,并未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
最后,被告在案发过程中积极退还债务,已经主动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
被告出于对于资金集资活动的合法性的判断错误,并非是出于故意犯罪的目的。
一旦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便立即停止了上述行为,并积极主动采取了各种措施退还吸收的存款,与相关交易方进行沟通解决纠纷。
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被告对于错误行为的认识,并表明了被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决心。
在此,我再次强调被告并未有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在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对于被告的无罪辩护提出支持。
谢谢!。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2. 动机单纯而非恶意敛财。
他最初的想法也不是为了把大家的钱据为己有,然后自己过上奢侈的生活。他是真的以为自己参与的是一个能够让大家都获利的项目,所以才积极地去推广。他就像一个热心肠的人,想要把自己认为好的东西分享给身边的朋友、亲戚,只是这个“好东西”实际上是一个陷阱。他的这种单纯的动机,虽然不能成为他违法犯罪的借口,但却能反映出他的主观恶性并没有那些恶意诈骗、故意侵吞他人财产的犯罪分子那么大。
一、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一直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他深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且内心充满了悔恨。在整个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或者推诿。这种态度就像一个犯了错的孩子,知道自己错了,就老老实实地认错,没有耍任何心眼儿。
2. 积极配合退赔工作。
在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的退赔工作。他按照要求提供自己的财产信息,协助调查自己的资金流向,没有任何阻碍或者抗拒的行为。他就像一个听话的学生,按照老师的要求认真完成作业一样,积极地完成退赔工作中的各项任务。
五、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及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考量。
1. 家庭的特殊情况。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
Hale Waihona Puke 1. 从属地位明显。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体系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只是一个比较小的环节。他不是这个项目的策划者,也不是背后的大老板。他就像是一个大机器上的一颗小螺丝钉,虽然这颗螺丝钉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和那些主要的零件相比,他的影响力是比较小的。那些真正掌控全局、制定规则的人才是这个犯罪行为的核心推动者,而被告人更多的是在别人的指挥下,按照既定的模式去做一些事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无罪论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无罪论证引言尊敬的法官:在此,我方就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提出无罪辩护。
我方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未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未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以下,我方将从事实和法律法规两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证。
一、事实论证1.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国家金融政策。
被告人所涉及的资金募集行为,是在国家鼓励创新、支持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其融资对象、用途和还款方式,均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政策。
2. 被告人的行为未侵犯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在于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金融市场混乱,未对金融秩序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3. 被告人的行为未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
被告人所募集的资金,均用于合法、正当的投资项目,且未涉及欺诈、误导投资人的行为。
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均按照约定履行。
二、法律法规论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那些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而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涉及证券发行和交易,因此不构成非法集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除进行了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基于合同关系,且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均符合法律规定。
结论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我方愿意配合法庭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之主张。
此致敬礼(辩护人签名)(日期)---以上内容是根据您的要求,以专业和详细的角度撰写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无罪论证。
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辩词
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辩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法官大人,您好!我方在此就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一案的无罪辩护,提出以下几点主张。
一、被告人行为不符合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被告人所从事的业务,其资金来源并非公众存款,而是合法的投资者,且被告人并未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其次,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扰乱金融秩序,其业务模式在行业内部具有合理性,且得到了部分投资者的认可。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被告人所从事的业务,其资金来源和去向清晰,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并未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诱使投资者投资。
相反,被告人向投资者如实告知了投资风险和可能获得的收益。
在此过程中,投资者是基于自己的判断,自愿选择投资。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
三、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被告人所从事的业务,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失。
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甚至超过了预期。
在此情况下,我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应构成犯罪。
四、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在此案中,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同时,被告人表示愿意采取一切措施,弥补投资者的损失。
这表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应予以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请尊敬的法官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还被告人一个清白。
谢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词草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词草案一、前言尊敬的法官:在此,我们为被告人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辩护。
我们坚信,被告人并无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特此提交本辩词草案,敬请审理。
二、事实和证据1. 被告人XXX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始终秉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未采取任何虚假宣传手段,如实向投资者披露项目风险和收益。
2. 被告人XXX所涉及的资金均来源于投资者,而非公众存款。
投资者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其投资行为和风险承担有清晰的认识。
3. 被告人XXX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通过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未涉及任何非法集资行为。
4. 被告人XXX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未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被告人XXX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人XXX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被告人XXX并未涉及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辩护意见1. 被告人XXX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未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构成犯罪。
2. 被告人XXX在经营过程中,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其行为具有合法性。
3. 被告人XXX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往来,通过合法金融机构进行,未涉及非法集资行为。
4. 被告人XXX具备良好的悔罪表现,无再犯可能性,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结论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无罪判决。
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维护其合法权益,彰显法治精神。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在介入本案后,我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了解。
今天,站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我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进行辩护。
我想明确一点,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对自己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且积极认罪认罚。
这一态度,反映了他对自己错误行为的悔悟,也为今天的庭审奠定了一个积极的基调。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1. 被告人的主观认识。
我的当事人在参与到这一事件当中的时候,他并不是一开始就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严重的罪行。
他最初可能只是被一些看似美好的商业前景所迷惑,被那些所谓的“创新模式”给忽悠了。
就像很多人在生活中会被一些表面上很诱人的投资项目所吸引,稀里糊涂地就陷进去了一样。
他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红线。
这并不是在为他开脱,而是希望法庭能够在量刑的时候考虑到他在主观认识上的这个过程,他并不是那种明知故犯、蓄意要去破坏金融秩序的大坏蛋。
2. 在犯罪活动中的角色。
在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虽然参与其中,但他所起的作用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
他就像是一个大机器上的一颗小螺丝钉,虽然这个机器在做着不好的事情,但他这颗小螺丝钉并没有那么大的能量去主导整个机器的运转。
他更多的是在执行别人的指令,按照既定的模式去做一些事情。
比如说,那些关于吸收资金的重大决策、资金的流向把控、宣传模式的设计等等,他都没有什么话语权。
他只是在这个错误的体系里面,做了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这一点,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关于认罪认罚情节。
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之后,很快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地表达了自己认罪认罚的态度。
这可不是嘴上说说的,他是真心实意地在悔悟。
非法集资罪辩护词样式
非法集资罪辩护词样式非法集资罪辩护词被告人XX,因涉嫌非法集资罪,现受审。
在本次庭审中,为了能够充分表达被告人的立场和辩护观点,本辩护词将阐述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和相关法律依据。
同时,本辩护词将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陈述,以确保内容浅显易懂。
一、案件事实回顾被告人XX在XX年XX月XX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并于同日被批准逮捕。
经查明,被告人XX在XX年至XX年期间,以合伙设立公司、投资项目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涉案金额达到XX万元。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我虽然承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但对其犯罪意图、行为和结果存在异议。
二、辩护观点1.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不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组织者或者骨干成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其他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特别巨大的。
然而,被告人XX并非非法集资的组织者或骨干成员,且所吸收的存款金额在法律规定的特别巨大数额范围之外,因此无法构成非法集资罪。
2. 被告人缺乏犯罪主观故意:在本案中,被告人XX并非以非法目的进行集资活动。
被告人XX完全是凭着投资的初衷,希望为合作项目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回报。
被告人XX并未明知或应知所参与的项目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因此不存在犯罪主观故意。
3. 形成该集资行为的原因和背景:被告人XX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并非单方面的个人行为,而是受到当时的宏观经济环境和投资项目的诱导。
在该时期,市场上存在大量资金需求,各种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广受关注。
被告人XX作为一名普通投资者,并未具备足够的金融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因此在此背景下被误导并参与了非法集资行为。
三、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四、辩护请求鉴于以上陈述,希望法庭正确认识被告人XX对于非法集资罪的参与情况,合理评估其在案件中的犯罪责任。
鉴于被告人缺乏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其行为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和投资项目的诱导,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XX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便更好地促进被告人的悔过改过和社会和谐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受 XXX 及其家属的委托,指定我担任 XXX 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 XXX ,并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案卷,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以下情节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一、关于犯罪数额。
1、本案系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即应从被告人XXX 担任公司主管人员开始计算其犯罪数额,被告人XXX 于年月份前并非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年月份才任职公司经理,犯罪数额应从年月份开始计算,并不是从起诉书指控的从年月开始计算。
2、被告人本人的投资万元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部分投资人系被告的亲朋好友,对该部分人员的存款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报告》只统计了吸收金额,并没有统计已经兑付的金额,实际损失金额并没查清,兑付的金额数额多少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
二、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已经查明被告人 XXX 系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起诉书“经依法查明”部分),是自动投案,并且如实陈述案情,其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 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其营业部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和负责人为,XXX 接受及上级的工作指派,实为总公司及上级实施犯罪的工具。
2、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有详细的解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而公司的销售运营模式(即本案所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XXX 入职前就已经成熟完善,而XXX 年月份才上升到营业部经理一职,根本无法影响总公司的决策,对总公司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无法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难以称得上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xx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就被告人刘XX犯罪事实而言,属于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刘XX为开拓市场销售易典通学习机,于2007年4月注册了天津市XXX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在进行一定时间的正常经营后才以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
可见,其注册公司的起因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而非为犯罪而注册公司。
此外,被告人刘XX注册成立天津市XXX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后,主要以正常经营为主,该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时间仅几个月。
因此,该行为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二、被告人刘XX系初犯,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一种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与传统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加隐蔽,从微观上看很难发现该行为给社会带来何种实质性的危害。
作为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更是难以将该行为与犯罪联系在一起。
2.某些群众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和行为在本案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被告人刘XX自带30多万元初到天津时,是为了销售“易典通”学习机。
因销路不畅,才雇用市场宣传员进行推销。
其刚来到天津时并未意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而是在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并小范围借款后,发现很多群众存在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后,才真正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刘XX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好且曾有坦检行为。
非吸辩护词范文
非吸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当事人姓名]进行辩护,我感觉就像是在一个被迷雾笼罩的森林里,努力寻找那一条能通向真相和公正的小路。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罪名听起来可挺吓人的,就像一个大帽子,一下子就扣在了我当事人的头上。
但是,帽子合不合适,咱们得好好看看。
一、关于吸收存款的行为性质。
我承认,从表面上看,我的当事人确实有吸收资金的行为。
但是呢,这事儿啊,它就像一个多面体,咱们不能只看一面。
我当事人吸收资金的初衷,可不是要去干那些违法乱纪的事儿。
他(她)最初是想干一番大事业,比如说[描述当事人原本的商业计划或者项目]。
这就好比一个厨师,想做一顿满汉全席,可是他得先有食材啊,所以就去筹集资金。
他(她)当时想的是,这个项目一旦成功,那大家都能跟着受益,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这和那些故意设局,就为了骗老百姓钱的不法分子可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关于公众的界定。
控方说我当事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那什么是公众呢?是大街上随便拉个人就是公众吗?我觉得这里面有点误会。
我当事人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都是他(她)身边熟悉的人,比如说亲戚、朋友、多年的生意伙伴。
这些人给他(她)钱的时候,那可不像普通老百姓把钱存银行一样,单纯为了利息。
他们是因为相信我当事人的人品和能力,看好他(她)的项目,觉得这是一个投资的好机会。
这就好比你家亲戚开个小店,你觉得靠谱,给他投点钱,这能和那种面向不特定的、大量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一样看待吗?我觉得这就有点不讲道理了。
这就像是把家庭内部的互相帮助当成了市场上的非法交易,完全是混淆了概念。
三、关于主观故意。
要说我当事人有主观故意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第一个不同意。
我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一直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商业融资行为。
他(她)也不是法律专家,哪能清楚这里面那些弯弯绕绕的法律界限啊。
他(她)只是按照自己对商业规则的理解,去筹集资金发展事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审判长、审判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杜某的委托,指派吕琦、白妮(实习)律师作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现针对本案庭审情况,结合相关事实和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该由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西安联合学院创建于1986年,原名"西安联合大学职业学院培训部",是经西安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成立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民办职业院校。
2005年开始,西安联合学院由于生源不断减少,为了能够使学校继续运行,以牛晓勇为首的领导开始策划集资事件,非法集资长达十余年,数额达57亿元人民币。
本案被告人系单位最基层的业务员,其听从单位和所在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挥,在自己经办吸收的全部资金中,除了西安联合学院规定给付的工资和佣金以外全部资金均由单位吸收和支配。
从本案整体形势而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为单位犯罪,不应为个人犯罪。
联合学院其主营业务是办学,吸收资金为办学需要,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收单位安排和指挥,而且吸收资金均以单位名义,而非个人名义,所以不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文件在第二项内容(一)中规定:“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纪要”同时规定:“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
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的辩护人,在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_____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中,起初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其并非主动策划、组织和主导整个犯罪活动,而是在他人的诱导和影响下,误触了法律红线。
被告人本身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参与的初衷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改善自身及家庭的生活状况,并非出于恶意或者不良动机。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_____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其没有隐瞒任何重要事实,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_____在此次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是初涉法律红线,缺乏对法律的准确认知和判断能力。
这次犯罪属于偶然失足,并非其长期以来形成的犯罪习性所致。
与那些累犯、惯犯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
四、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为了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_____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尽最大努力进行退赃退赔。
虽然目前的退赔金额可能还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但这充分表明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积极改正错误、承担责任的决心。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_____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能够真诚地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
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社会、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种真诚的悔罪态度应当在量刑中得到体现。
六、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特殊被告人_____的家庭情况较为困难,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
如果对被告人判处过重的刑罚,可能会导致其家庭陷入更加艰难的困境,给其家庭成员带来极大的痛苦和生活压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河南辉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将本案定性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显属定性不准,本案应定为单位犯罪。
本案适格的主体应为***民间信用介绍所(下称介绍所)。
对被告人王1***、张***、王2***、王***应按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介绍所成立时经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下称新乡县支行)的批准,并颁发了经营金融许可证,同时,介绍所在工商机关进行了注册登记。
介绍所成立后,对外吸收存款及发放贷款均是以介绍所的名义所进行的,所得收益亦归介绍所所有。
诸被告人的行为均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属于单位行为,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即(1)个人为进行违法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2)公司、企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盗用、借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所得或私分的。
而纵观本案,并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形。
二、本案的发生,有着特定的历史原因,国家主管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县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看出,介绍所成立时正处于国家改革时期,当时是作为民间金融组织的试点,经人民银行批准而成立的。
最初成立时的负责人为王3***。
至1990年,经新乡县支行同意,介绍所负责人更换成了本案被告人王1***。
王3***与王1***进行了账目交接。
成立后至1993年,***县支行收回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收回许可证时,***县支行并未按照国家规定,注销介绍所,也未发文通知解散介绍所,更未收回其公章,而是放任介绍所继续进行经营。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我想表明我的当事人[被告人姓名]对自己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并且积极地认罪认罚。
这一点,我相信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能够感受到他的悔悟态度。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1. 主观恶意程度较低。
我的当事人不是那种蓄意策划、精心布局来进行大规模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他最初涉足这个事情的时候,就像一个在大雾里迷了路的人,被一些看似美好的前景给迷惑了。
当时他看到周围有些人做类似的业务好像发展得还不错,就跟风参与了进来。
他并没有想过要去坑害普通老百姓,只是对这个事情的违法性缺乏足够清晰、深刻的认识。
就好比一个人看到别人在河边走没湿鞋,他以为自己也能行,结果一脚踩进去才发现是个泥潭。
2. 吸收资金的用途并非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所吸收的资金,并没有像有些恶劣的犯罪分子那样,拿去花天酒地、肆意挥霍。
他其实是想把这些钱投入到一些他认为有前景的项目当中去,试图让钱生钱,然后再连本带利地还给那些投资者。
虽然他的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但是从这个用途上也能看出他和那些纯粹以欺诈为目的的罪犯是有区别的。
比如说,他把一部分钱投入到了一个[具体项目名称]项目里,这个项目在当时看起来确实像是一个能盈利的项目,只是后来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多方面的原因才失败了。
二、关于量刑情节部分。
1. 积极配合调查。
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始,我的当事人就一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不管是询问笔录还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他都是有问必答、有求必应。
就像一个犯了错的小学生,老师让他做什么他就乖乖地做什么,没有任何的隐瞒或者抗拒。
这种积极配合的态度,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体现了他对自己错误行为的一种担当。
非法集资辩护词
非法集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在本案非法集资行为中,谨向贵庭陈述我的辩护词。
非法集资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我理解并承认这一点。
然而,我希望通过这篇辩护词,向法庭提供更全面客观的信息,以期对我的行为有更准确的认识和评判。
首先,我对参与非法集资表示深深的悔过之情。
在个人与家庭经济压力的逼迫下,我贪图暴利,盲目跟随他人参与了非法集资活动。
我没有意识到非法集资的道义和法律问题,也没有对这些活动的真实性进行深入调查。
对此,我深感愧疚,同时也对因我的行为受到伤害的人们深表歉意。
其次,我在辩护中想重点强调的是,在非法集资活动中,并非所有的参与者都是策划者或直接受益者。
作为参与者之一,我并没有从中获得巨额收益或积极参与促进活动的推动。
我只是单纯地相信并跟随了他人,因为他们声称这是一个安全可靠的投资渠道。
我的行为是出于追求经济利益以及对他人的信任,并未有意违法犯罪。
对此,我恳请法庭能够对我的行为给予一些从轻判罚。
此外,我在案发后也及时停止了非法集资活动,并积极主动与受害者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我愿意补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并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积极树立道德观念,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我的个人情况和认罪态度,判断我的行为是否真的对社会造成了重大伤害。
请不要只从犯罪事实走向的角度审视我的行为,也要综合考虑我的社会背景、人品以及是否有改过自新的潜力。
总之,我对非法集资行为引起的恶果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我诚恳地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判决,并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重新开始我对社会的贡献。
再次对法庭的审理工作表示尊重,也对我的辩护词在此提交作为辩护的证据材料。
顺祝法庭工作顺利!被告人:XXX。
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辩词
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辩词
引言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声明,坚决认为被告不应该被判定有罪。
本次辩词将重点阐述以下几点,以证明被告的无罪。
第一点:被告无意欺骗投资者
被告并未有意进行非法集资或欺骗投资者的行为。
他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对企业的热情和对投资的渴望。
被告曾多次强调风险,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投资回报不保证的条款。
这充分证明了被告并无欺骗投资者的故意。
第二点:被告并未直接接受公众存款
根据相关证据,被告并未直接接受公众存款。
他仅仅是作为企业的代表进行资金募集,并将投资者的资金转入企业账户。
被告并未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非法用途。
因此,被告不应被指控为非法集资公众存款罪。
第三点:被告符合合法投资的行为
被告在进行资金募集时,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合法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他所从事的企业也是合法注册的,有着合法的运营资质。
被告并未有意违反任何投资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不应被定罪。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并无欺骗投资者的故意、并未直接接受公众存款以及符合合法投资行为的事实,我们坚信被告应该被无罪释放。
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作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判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无罪论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无罪论证
引言
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提出无
罪辩护。
本辩护词将阐述被告无罪的主要理由,包括证据不足、过
失和客观原因等方面。
我们将证明被告并无故意或恶意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的行为,故应宣判其无罪。
证据不足
首先,本案中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罪行必须具备主观故意成分。
然而,在
本案中,检方无法提供能够明确证明被告故意行为的确凿证据。
过失和客观原因
其次,被告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行为,并且存在一些客观原因导
致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并非以非法意图进行存款吸收,而是
受到了特殊的经济困境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这些因素包括
经济危机、合作伙伴的欺诈行为或其他经营风险等。
法律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被告具备明显的
非法行为和违法目的。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未以非法方式行事,也没有明确的违法目的。
被告可能存在管理不善或错误决策的问题,但这并不等同于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
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证据不足、过失和客观原因以及法律解释等因素,我们坚信被告无罪。
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宣判被
告无罪。
感谢法庭的审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并指派******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有关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
理由如下:一、主观动机上被告人没有故意实施该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即行为人明知吸收公众存款是违法的而予以实施。
纵观本案来看,被告人主要职责是*******,被告人在公司中也只是充当的一个业务员的角色。
因此,被告只是e租宝事件中的一名普通的业务员,其实施的行为都是在完成上级部门的任务,与上级部门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作为一名业务员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识别e租宝从事的非法吸收存款的犯罪行为,恰恰是e租宝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其中包括央视、地方电视台、凤凰卫视等多家权威媒体对e租宝的大力宣传,让被告更加坚信自己从事的工作是合法的利民的,所以,被告人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更谈不上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二、构成本罪还必须是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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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以来,我多次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仔细研究了案卷材料,做了必要的调查,刚又认真参与了庭审,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先,法律人都知道一个罪名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例外。
其主观要件是行为人或单位必须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本案被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她不知道某有限公司吸收公众投资是违法行为,她自己和其家人共投资500万,至今没有收回,她也没有报案。
她只是想投资理财,并把这样投资有高回报的“好事”告诉亲人和朋友,大家一起发家致富,并从中自己也挣些劳务费,她的初衷是善良的。
而且,客观上被告人自己没有吸纳资金行为,她没有吸收资金归自己所有;更没有占有投资人的任何一分钱。
她自认为是把她自己家的投资款和亲人朋友的投资款投给了很有实力的某有限公司。
涉案的20个报案人询问资料、本案两个被告的供述以及某人的询问资料显示本案20个报案人的投资款都经被告另一个被告转给了木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某。
其次,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报告没有采用任何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所有经被告介绍的对象均系其特定的社会关系人,即或是其亲属,或是其同事和朋友,无一超出被告的“熟人圈”范围,显然,被告所介绍的客户并非社会不特定公众,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目标主体。
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形下,不能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不能因为追求社会效果而定罪量刑。
从检察机关的起诉状中可以看出,该案曾两次被退卷,第一次公安机关报审的卷宗上被告也只是证人!这一点提请法庭引起高度重视。
今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不能因为上访闹访而违法裁判造成冤假错案。
三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参与了某公司穆某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的犯罪行为,在整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过程中,被告起的作用也是很小的。
首先,被告自己是个受害者,她主观上没有故意,即她不知道穆某吸收资金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客观上分享的也是亲戚朋友和老乡;其次,被告获得的利益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而是工作报酬,即便工作报酬也投进去了。
再次,朱桂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主动到案陈明情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有自首情节,那么依照刑法67条被告可被免于刑事处罚。
四本案与某公司穆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割裂开来是不对的。
而被告不过是某公司穆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最大的受害者,穆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万元,被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见刑侦卷二)而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是错误的,不应是400万,应是200多万;而和被告介绍有关的数额是100多万。
请法庭予以考虑。
五纵观本案律师一点感悟:经济社会更是法治社会。
人们要理财,但血的教训告诉投资人谨慎投资,更要合法考察!否则痛心疾首.,悔之已晚。
弄几个人锒铛入狱也是于事无补,更何况有人还要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呢?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没有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没有占有任何受害人的投资款项,自己又是最大的受害者,不能因为其他受害人群情激动就为其定罪量刑!相信法庭会充分考虑这些事实,相信法庭会依法公正地对其作出判决!
河北某律师所代理律师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