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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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办简易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武汉市民办简易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3.幼儿园须配备专(兼)职具有合格资质的财会人员。
4.幼儿园应配备专(兼)职具有合格资质或受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卫生保健员。
5.幼儿园必须配备1名以上保安人员,为幼儿园提供安全保卫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保安人员应为具有保安员证的50周岁以下男性。
6.所有从事幼儿园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检,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的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7.餐饮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检查部门发放的《健康证》。
十、管理
1.幼儿园应设立相应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2.幼儿园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园章程和教育教学、人事、财务、卫生保健、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
3.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4.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5.幼儿园不得私自使用车辆接送幼儿,如确需配备园车接送幼儿的,必须按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
办园
地点
1.幼儿园设点应符合本区域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要求。
2.幼儿园园址应设在地质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环境清洁、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无噪音等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区域内,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飞机起降航线及高压供电走廊等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远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装卸场所。
五、
消防
安全
幼儿园必须按消防部门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六、
卫生
安全
幼儿园食堂须有符合饮食卫生安全规定的食品清洗、储存和加工的设施设备,有安全卫生的食物盛装器具和消毒的设施,并取得区级以上食品药监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增加,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对于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机构应当依法办学,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的教育培训资质。

没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教学质量问题,容易导致学生权益受损。

因此,设置标准应当将合法资质列为首要条件。

其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专业的师资团队。

教师是培训机构的灵魂所在,专业的师资团队关乎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声誉。

设置标准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拥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教师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保证学生能够得到专业、有效的教学指导。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良好的教学设施和舒适的学习环境有助于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积极性。

设置标准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提供宽敞明亮的教室、先进的教学设备以及安全舒适的学习场所,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

最后,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学生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可以规范教学过程,确保教学质量;学生管理制度可以维护学生权益,营造和谐的教学氛围。

设置标准应当明确要求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的制度,使培训机构的管理更加规范、科学。

总体而言,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应当综合考量资质、师资、教学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以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为目标。

只有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设置标准,才能有效推动校外培训机构的良性发展,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希望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发展,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湖北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以培训高级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统一印制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证书.(二)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管理本地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审批本区域内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所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

(三)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管理本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审批本区域内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所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校外培训机构在学生学习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够严格,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诸多困扰。

因此,制定并执行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机构应当依法办学,取得相关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确保教学活动合法合规。

同时,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教学活动。

其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专业师资队伍。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其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效果。

因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师资队伍,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团队,保证教学质量。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注重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

机构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内容和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符合教育教学大纲的要求。

同时,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学效果。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注重学生安全和健康。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学习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家校沟通机制,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表现,积极与家长合作,共同关心和支持学生的成长。

综上所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行业的健康发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随着教育的不断发展,校外培训机构的数量与日俱增,但是由于行业管理不规范,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比如低水平、低效益的培训,甚至一些培训机构的乱收费、虚假宣传等问题。

为了规范和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

这包括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经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才能够保证学生得到优质的教学服务。

其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完善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

这包括教室的大小、设施的齐全程度、教学用具的配备等方面。

良好的教学环境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氛围,有利于他们的学习效果。

另外,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有科学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

课程设置应当符合学生的实际需求,教学计划应当科学合理,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估机制。

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的考勤、纪律等方面的管理,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可以客观地评价教学效果,及时调整教学方案,提高教学质量。

最后,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合理收费,明码标价,杜绝虚假宣传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只有通过合理的收费方式,才能够保证学生和家长的利益,也可以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综上所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管理,才能够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整体水平,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对从事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以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和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信息收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住房保障房管、价格、文化、体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培训机构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成立民办培训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规范民办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民办培训机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和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由民办培训机构拟设地所在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

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最新版】

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最新版】

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负责人。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

专职教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审批标准

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审批标准

武汉市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审批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审批管理,规范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普通中小学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普通小学教育、普通初级中学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教育及普通高级中学附设小学、初中教育的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是指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是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四条民办普通中小学当纳入当地基础教育管理范围,服从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民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坚持依法办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

第六条民办普通中小学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决策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五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七条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学章程。

第八条民办普通中小学必须配备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

校长应符合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任职资格,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九条民办普通中小学应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教师队伍。

教师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湖北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湖北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以培训高级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统一印制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证书。

(二)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管理本地民办职业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审批本区域内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所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

(三)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管理本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审批本区域内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所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负责对本级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备案事项的管理。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私立学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私立学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私立学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引言概述:私立学校作为一种学校类型,其办学标准对于保障学生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私立学校的基本办学标准。

一、师资力量1.1 教师资质要求:私立学校应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如教育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教师资格证等。

1.2 教师数量:私立学校应根据学生人数和课程需求,合理配置教师数量,确保教学质量。

1.3 培训机制:私立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机制,提供教育教学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二、课程设置2.1 学科广泛覆盖:私立学校应提供全面的学科课程,包括语言、数学、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以满足学生的多样化学习需求。

2.2 教学内容合理安排:私立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能力水平,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和难度,确保学生能够逐步提高。

2.3 创新教育方法:私立学校应鼓励教师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小组合作学习、实践活动等,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学生评价与考核3.1 综合素质评价:私立学校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学生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成绩、学习态度、实践能力等,全面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

3.2 考试制度合理:私立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年级和学科特点,合理设置考试制度,避免过分应试化,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3.3 班级管理与辅导:私立学校应设立班级管理和辅导机构,提供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指导和帮助,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心理健康。

四、校园环境与设施4.1 安全保障措施:私立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确保学生的安全。

4.2 校园环境优美:私立学校应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包括绿化、教学设施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4.3 环保意识培养:私立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推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教育活动。

五、家校合作与社区参与5.1 家长参与机制:私立学校应建立家长参与机制,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并与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发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及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二)拟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家长们对孩子的教育投入也越来越重视。

由此而来的文化课程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各种各样的培训机构给家长们提供了众多选择。

然而,如何确保这些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质量和教学水平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有明确的资格门槛。

只有具备一定教育背景和相关专业能力的教师才能从事相应的文化课程教学。

此外,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办学规模和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对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应有一定经验和素质的要求,确保机构的管理有序高效。

其次,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还应包括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方面的规定。

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教学大纲和标准设置课程内容,保证学生所学内容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同时,机构应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教学质量。

另外,对于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也应有明确规定。

机构可以根据教学内容、教学质量、教学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但不得乱收费或变相加收费用。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监管机制,保障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最后,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还应包括安全管理和服务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机构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积极解决学生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升学生学习的体验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建立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于规范行业发展、提升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才能有效提升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整体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文化课程培训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字数:457】。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多伦县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项目标准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内定居,无不良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举办者或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3.涉及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及比例,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1.一般由“审批机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机构名称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2.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且外文名称是否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1.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4.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章程5.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6.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7.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11.章程修改的程序;12.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1.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

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2.建立决策机构。

设立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责任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理能力者不得在培训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民办艺术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民办艺术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民办艺术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艺术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民办艺术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教学活动。

第三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依法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第四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制定科学的教学方案,确保教学质量。

第五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队伍,提高教师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七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档案,全面了解学生情况,为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

第八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激励学生优异表现,约束学生不良行为。

第九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监督学生出勤情况,确保学习效果。

第十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制度,及时解决学生心理问题,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章教师管理第十二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教师资格认定规定,确保教师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评价制度,定期评估教师的教学水平,提高教师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为教师提供培训机会,不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管理制度,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六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

第十七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价制度,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调整教学方式。

第十八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课堂管理制度,保证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效率。

第十九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教学质量,确保教学效果。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民办艺术培训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防止财务风险。

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规 模,以同一时段最多培训人数为准。

1.选址。培训机构应当选址在合法的民用公共建筑内,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 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半 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2.面积。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场地应由培训机构专用,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 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
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按照举办者提供的合法有效场所和本标准规定的生均用房面积确定办学规
配 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我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职
备 工不得在培训机构任职。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湖北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来
华工作许可和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3.教辅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教辅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单独使用物业的,应配备专职安保人员;与其他单位共用物业的,应配 备兼职安全员。
附件
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项 目
标准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
举 办 者
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 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教 育 教 学
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机构类型相匹配,选用教材(或自编教材、讲义)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培 训的,其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报所在 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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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项 目
标准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
举 办 者
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 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安 构的消防备案或许可。

3.安全设施。应在培训机构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4.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具有能够满足办学规模和培训内容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高
备 考复读学校按其申办规模参照民办普通高级中学配齐教学设备设施。


2.设有食堂、小卖部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监事会任职。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
3.其他内设机构。设立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同时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 工会等,并加强党组织建设。
其 他
1.营利性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本标准中的“不超过”“不低于”“以上”均包含本数。 3.本标准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 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按照举办者提供的合法有效场所和本标准规定的生均用房面积确定办学规
教 育 教 学
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机构类型相匹配,选用教材(或自编教材、讲义)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培 训的,其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报所在 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不得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和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1.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校长或主任,下同)具有大专 以上学历,有 5 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5 年以上,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

2.教师。有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
员 低不少于 3 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
有多间用房的应集中连续。开展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只开展“一对一”培训的除外);开展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或者仅开展
办 “一对一”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 平方米。其中教学
学 用房面积均不少于 70%(公摊面积不计入总面积),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
2.决策机构。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设立监事 内 会(监事)。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教职 部 工代表等组成(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 管 经验(经历)。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 理 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
规 模,以同一时段最多培训人数为准。

1.选址。培训机构应当选址在合法的民用公共建筑内,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 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半 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2.面积。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场地应由培训机构专用,
配 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我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职
备 工不得在培训机构任职。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湖北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来
华工作许可和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3.教辅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教辅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单独使用物业的,应配备专职安保人员;与其他单位共用物业的,应配 备兼职安全员。
场 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

3.权属。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产权清楚;租赁场地办学的,应与产权人
签订(或经产权人授权签订)3 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4.楼层。培训对象为学龄前儿童或者小学生的,场地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 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 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设置在 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培训机构所使用的电梯等特 种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办 学 经 费
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以下同) 不低于 30 万元,高考复读学校的开办资金不低于 150 万元(均不含办学场地、设 备设施等投入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1.办学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制订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办学章程和安全、财 务、教育教学、档案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1.房屋安全。新建办学场地的,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
投入使用;利用原有场地办学的,需经纳入《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的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后依据结论使用。

2.消防安全。办学场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接受公安消防
学 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的,应依法取得公安消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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