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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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区别

2001年7月7日海南省农科院发生了一起特大爆炸事故,死亡5人,直接经济损失345.47万元,大量重要课题的资料、实验数据也化为乌有。经查,事故系由化学药品氯酸钾错误操作造成,而案件的审理工作却一波三折。

法院在案件的第一次审查过程中认为,事故的重要责任人——果树研究所副所长林盛作为一名科研工作负责人,开展课题研究首先是合法取得的。其次,事故当日,林盛安排助手分装化学药品,并嘱咐了有关操作事项,然而,当林盛因事离开后,助手找来的几名临时工却在操作时由于疏忽大意引起爆炸。现场几名操作人员全部死亡,没有证据证明林盛逼迫操作人员危险作业,且在当时氯酸钾还未被国家正式列为危险物品,因此,不存在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危险物品肇事罪”两项罪名的要件构成。

鉴于以上情况,检察院最后决定对林盛免予起诉。随后林盛又回到农科院上班。农科院依据有关规定对林盛给予了留党察看两年,撤销行政职务的纪律处分。

2003年,检察院在对案件复审过程中认为此案后果特别严重,决定重新立案,法院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林盛有期徒刑三年。考虑到他是一名科研工作者,为了使他能够对海南的农业科研做出贡献,决定缓期四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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