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办法-
建行外汇授权委托书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授权委托书尊敬的中国建设银行:鉴于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需办理外汇业务,现委托您行代理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为确保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授权委托书。
一、授权事项1. 委托人授权您行代理办理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结算、关闭等事宜。
2. 委托人授权您行代理办理外汇汇出、汇入、汇兑、结汇、售汇等业务。
3. 委托人授权您行代理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外汇风险管理等业务。
4. 委托人授权您行代理办理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授权人员1. 委托人授权以下人员(以下简称“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外汇业务: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2. 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我国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合理、合规使用外汇账户,确保外汇业务的顺利进行。
三、授权期限1.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委托人在授权期限内应确保受托人具备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3. 委托人应在授权期限内及时向您行提供办理外汇业务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授权范围1. 受托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2. 受托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应遵守我国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外汇业务的合规性。
3. 受托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应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五、变动处理1. 若受托人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发生变动,委托人应及时向您行提供变动信息。
2. 若委托人在授权期限内未向您行提供变动授权书,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
六、法律责任1. 委托人应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您行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可由委托人和您行协商解决。
3.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特此委托。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中国建设银行(盖章):____________接收人: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注:本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1999]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
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
(1995年3月29日银发[1999]81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政策性银行,各全国性金融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一时期,一些国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中频繁发生纠纷。
为加强对国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管理,避免交易纠纷,减少经济损失;现通知如下:
一、国内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投机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
二、国内金融机构在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进行避险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
三、国内金融机构进行避验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4月15日颁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①完善和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交易人员,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四、对违反规定进行境外衍生工具交易,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的有关金融机构和交易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①由《金融机构外汇买卖业务管理规定》取代。
——结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自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进行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自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进行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自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进行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1995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近一时期,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事故不断发生,出现了巴林银行倒闭等金融事件。
如果我国金融机构对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监管不力,或者盲目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活动,将会导致外汇买卖严重亏损,给国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自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外汇买卖业务健康、稳妥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申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外汇买卖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银行分支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开办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不得擅自对外直接进行外汇交易。
(三)各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按金交易,必须经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各地超越权限、擅自批准的上述业务一律无效,必须立即停止。
二、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买卖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检查步骤1.各金融机构对本单位1993年1月至1995年4月底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经营情况,要进行一次分年度自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6.20•【文号】建总发[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建总发[2000]63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没有“外币兑换”业务内容的储蓄网点,其开办外币兑换业务须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报批。
附: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个人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批准的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和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可为自然人办理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应其要求,可在原兑入金额及有效期内予以兑回外币。
第二章业务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第三条凡我行挂牌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钞及按规定可以支取的现汇,均可应持兑人要求予以兑换人民币。
第四条兑入外币现钞时,经办人需认真进行币别流通情况及真伪情况的鉴别。
如经鉴定确认是伪造的外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向客户出具“没收假钞证明书”。
已经停止流通的各种旧版外钞,如仍具有法定价值、可无限期向发行银行兑换的,在征得持币人同意后,可为其办理托收。
建设银行购买外汇如何卖出只能在银行运营外汇吗
建设银行购买外汇如何卖出_只能在银行运营外汇吗建设银行购买外汇如何卖出建设银行银行卡上可以结售汇,操作方法:1、如果是用现金兑换必须到银行柜台方可办理,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填写结汇申请书方可兑换。
2、如果钱在卡里,则可以先在自助终端机上结汇兑换,之后到银行柜台直接取现即可。
3、网银结汇:登录网银,选择投资理财,点击结售汇,选择人民币结汇即可操作,然后到银行即可取现。
外汇买卖可以设置成自动的吗外汇买卖可以设置为自动化,这是通过使用外汇交易机器人或外汇交易系统实现的。
这些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规则和参数执行交易,无需人工干预。
自动化交易可能对有经验的交易员来说是有吸引力的,但请注意,外汇市场是非常复杂和波动的,自动化交易并不能保证获利。
外汇只能在银行运营吗外汇交易并不仅限于银行运营。
除了银行外,外汇经纪商也提供外汇交易服务。
外汇经纪商是专门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他们允许个人和机构通过在线交易平台参与外汇市场。
这些平台通常提供丰富的交易工具和功能,使交易者能够更灵活地进行交易。
无论是通过银行还是外汇经纪商进行外汇交易,都需要了解市场风险,并在进行交易之前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政策。
此外,建议在进行自动化交易之前,仔细考虑自己的交易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时选择可靠的交易系统或机器人。
建设银行外汇交易如何操作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方法是:(1) 进入“投资理财”菜单,选择“外汇买卖”;(2) 根据您的情况,在“实时交易”或“委托挂单”下选择“使用定期账户”或“使用活期账户”。
其中定期账户只能提前支取一次;(注:定期账户需要先转成活期才可以进行外汇买卖);(3) 输入相关信息。
其中,在“交易方向”栏内,当您选择“卖出”时,需要输入卖出币种金额;当您选择“买入”时,需要输入买入币种金额;(4) 点击“下一步”;(5) 在确认信息后,点击“确认”即可。
建设银行外汇买卖怎么操作1.柜台交易:凭外币存折、存单、现金或19张储蓄卡,在建行设立的个人外汇交易业务处填写个人外汇交易申请表,进行实时交易或委托交易。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7.06.1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17日实施日期:1990年7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
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毕。
第三季度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按新项目内容填报。
请转所属,认真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水平,促进本行企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项目的划分,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在总行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条各级行要加强财务工作,促进企业化管理。
行长要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各项工作管理,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降低成本,努力完成财务计划。
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一)外汇代客业务概述外汇代客业务是我行提供客户的一种代理业务,总行及有该项业务经营权的分行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这类业务根据客户提出的在外汇币种、汇率、利率、收益等方面的需求,利用银行发达的信息网络、强大的交易能力和丰富的交易工具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完成交易。
客户通过这类交易,可以实现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可以规避外汇债务的汇率、利率风险。
而银行则不仅可以获得可观的手续费和外汇汇差收益,更可以紧密银企关系,实现深度客户营销。
目前我行经常开展的外汇代客业务主要有三类:代客外汇买卖、代客外汇资产管理、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
这是基于客户不同需求划分的,客户的需求实际上往往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根据不同的案例,我行资金业务人员会设计不同的解决方案,在一个比较复杂的方案中可能会即涉及外汇买卖和资产管理业务、同时又为客户合理规避债务风险。
国际外汇市场、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为我们提供了非常丰富的基本交易工具和交易品种去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并且不断有新的衍生产品诞生,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所以并不是每种交易产品都可以使用,这里我们将着重介绍在目前政策许可范围内我行的主要外汇代客产品。
1、定义代客外汇买卖是为满足客户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各种外汇支付结算的需要,我行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国际惯例,利用国际外汇市场上即期、远期、掉期等金融工具,帮助客户将持有的一种外汇货币转换成另外一种外汇货币,以锁定汇率成本、防范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2、适用客户凡是由国家授权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和开展国际金融、国际融资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因国际经贸活动需要对外支付外汇,比如T/T项下的付款(即期),进口信用证下的付款(远期),或者其他的情况,但是客户手中有另外一种货币,而没有足够的需要支付币种的资金,这就需要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如果金额较大可以按照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委托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1)客户必须有相应的进出口贸易合同或贷款合同或其他相关经济协议;(2)客户用于买卖外汇的资金来源正当;(3)客户委托我行买卖的货币币种、金额和期限必须与其提供的相关合同文本中规定的货币币种、金额和描述或匡计的期限相符,委托交易的金额不得超过原贸易合同的110%。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2.06.26•【文号】建总发[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06.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2002]75号2002年6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5月29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三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各行在开展此项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附:中国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暂行办法(2002年5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银行代客外汇债务风险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债务风险管理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此项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是指建行发放的外汇转贷款企业、非建行转贷款企业、直接对外债务融资的企业和按国际贷款规则在国内进行外汇融资的企业以及符合建行外汇债务受理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外汇转贷款是指由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入外汇资金后向国内企业转发放的外汇贷款,包括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政府混合贷款、商业贷款、债券发行等方式融入资金的贷款等;直接对外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自己名义直接从国际市场上借入外汇资金。
第四条债务风险管理业务涉及的交易期限(交易日至交易终止日)通常为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特殊情况下,应客户要求并经总行资金部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对债务风险管理业务,分行不得保留敞口。
代客外汇买卖
经济术语
01 分类
03 基本要求
目录
02 意义
代客外汇买卖又称中介性买卖,是指为满足银行同业对不同币种即期或远期的支付需求,银行可接受银行同 业委托办理即期或远期外汇买卖。即期交易于成交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交割,远期交易于约定的特定时间(成交 日后两个工作日以上),按照约定的币种、金额及汇率进行交割。
基本要求
(一)金额起点。代办外汇买卖每笔交易的金额起点为一定数量的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汇。各行的金额起点不 一。
(二)履约保证。委托代办远期外汇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提供履约担保,可以使用现汇全额预交保证金,也可 提供其开户银行保函。
(三)按期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一经成交,便不可撤销,必须按期办理交割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 推迟交割者,应于交割日前规定的几个工作日提出修改申请书,经双方协商同意,重新确定新的交割日期。由此 产生的一切额外支出,均由修改申请人负担。
分类
.即期外汇买卖
即期外汇买卖是指交易双方按当天外汇市场的即期汇率成交,并在成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进行交割的外汇交 易。交割日必须是交易双方的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远期外汇买卖
远期外汇买卖是指买卖双方先签定合同,合同中规定买卖外汇的数量、汇率、币种和交割日期,到交割日按 合同规定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约定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1—3个月的远期交易最为常见。远期外汇交易中所 使用的汇率称为远期汇率,远期汇率是以即期汇率为基础,通过加减远期与即期汇率的差额来确定的,如果远期 汇率高于即期汇率称为升水,如果远期汇率低于即期汇率称为贴水。升贴水额是由两种货币之间的利率差所决定 的。
3.择期外汇买卖
择期外汇买卖是指远期外汇的购买者(或出卖者)在合约有效期内的任何一天,有权要求银行实行交割的一种 外汇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外汇交易业务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外汇交易业务产品介绍和交易规则一、产品介绍1.外币存款:个人可以在建设银行开立外币存款账户,存入外币进行储蓄。
外币存款可以是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根据个人的需求选择存款期限和利率规定。
2.外币理财:个人可以在建设银行购买外币理财产品。
外币理财产品可以是短期理财或长期理财,以帮助个人实现资产增值为目标。
3.外币结汇:个人可以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用于个人的境外支付需求。
结汇金额根据个人需求和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限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外币购汇:个人可以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用于个人的境内支付需求。
购汇金额根据个人需求和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限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交易规则1.个人结汇规则:a.基本规定:个人结汇需依据外汇管理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b.结汇用途:个人结汇用途一般限于满足个人合法的境外支付需求;c.结汇额度:个人结汇额度根据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限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d.结汇核查:建设银行会对个人结汇业务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2.个人购汇规则:a.基本规定:个人购汇需依据外汇管理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b.购汇用途:个人购汇用途一般限于满足个人合法的境内支付需求;c.购汇额度:个人购汇额度根据外汇管理规定进行限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d.购汇核查:建设银行会对个人购汇业务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3.外币存款规则:b.存款方式:个人可以选择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方式存入外币储蓄;c.利率规定:外币存款的利率根据市场规定和建设银行政策进行调整;d.存取款限制:个人可以随时存取外币存款,但需遵守存款期限规定。
4.外币理财规则:a.理财产品选择:个人可以根据风险偏好选择不同类型的外币理财产品;b.购买方式:个人可以在建设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购买外币理财产品;c.利率收益:外币理财产品的利率收益根据市场规定和产品要求进行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公布日期】1989.07.06•【文号】[89]工银发字第114号•【施行日期】1989.07.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工商银行代客办理外汇买卖业务暂行办法(1989年7月6日<89>工银发字第114号)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防止和减少由于汇率波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我行开办代客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代客办理外汇买卖的对象凡拥有外汇的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由于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金融活动,需要买卖外汇者,均可委托本行代为办理。
二、外汇买卖业务种类外汇买卖货币系指各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一)即期外汇买卖在外汇买卖成交日后,两个工作日以内交割的交易。
(二)远期外汇买卖在外汇买卖成交后,超过两个工作日交割的交易。
包括固定交割日和选择外汇交割日两种:固定交割日是指按指定日期进行的外汇交割交易。
这类交易的外汇交割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
选择外汇交割日是指客户可在成交日的第三天起至约定期限内的任何一天内按约定的汇率进行外汇交割的交易。
三、外汇买卖的金额和期限(一)每笔交易金额最小为2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汇。
(二)远期外汇买卖的期限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超过六个月者,视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四、代客办理外汇买卖的具体手续(一)办理外汇买卖的客户(除金融机构外),应提供对外签订有关经济、贸易合同或者其他经济协议的资料,作为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的主要依据。
(二)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时,必须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可以使用外汇额度抵押,也可使用现汇预交履约保证金(100%的预交履约保证金)。
1.自筹外汇或现汇留成,应在我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并提供存款帐号和金额。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7.05•【文号】建总发[2000]68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5日建总发[2000]68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一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管理办法(2000年6月12日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行外汇资金业务,防范金融风险,合理调度外汇资金,提高全行外汇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境内一级分行和总行营业部门(以下通称分行)从事外汇资金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总行的授权。
分行的外汇买卖、结售汇交易、借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准备金管理、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头寸管理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是中国建设银行外汇资金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外汇买卖和结售汇第四条分行经总行同意并取得国家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可从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
有权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和国家外汇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个人外汇买卖业务。
第五条分行经营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必须与总行平盘,各分行一律不得与我行境内外分行和合资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分中心从事代客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交易平盘业务。
各分行一律不得从事自营外汇买卖业务。
第六条分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金融和外汇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我行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外汇业务个人结售汇业务个人结售汇业务包括个人结汇和个人购汇业务。
个人结汇业务是指个人将其持有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出售给银行,银行按规定的即期汇率给付等值人民币的兑换业务;个人购汇业务是指个人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客户购汇),银行按规定的即期汇率给付等值外币(银行售汇)的兑换业务。
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选择该业务的三大理由(1)信誉度高。
建行为国内、国际知名银行,能够提供综合服务。
(2)专业服务。
经办人员全部具备外汇业务上岗资格,保证服务质量。
(3)统一价格。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价格标准。
2.服务对象个人结售汇业务适用于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其中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3.服务渠道和币种建设银行具有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权限的网点。
建设银行可办理美元、日元、港币、欧元、英镑等币种的个人结售汇业务。
4.办理说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目前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1)个人经常项目下经营性结售汇个人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和购汇,在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结售汇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2)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
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中国银行关于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补充规定
1 / 1 中国银行关于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中银资[1996]3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
【发布日期】1996.07.12
【实施日期】199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关于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补充规定
(1996年7月12日中银资[199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市、浦东分行:
为保持和发挥我行优势和特点,使我行在外汇资金业务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切实落实行领导对外汇资金工作的指示,在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外汇资金业务,特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有关规定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代客实盘外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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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办法
正文: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客外汇买卖办法
(1993年5月15日)
为了加强外汇风险管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代客外汇买卖的对象与范围
第一条我行提供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外汇买卖以及期权、掉期业务服务,其中远期外汇交易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条从事进出口贸易或对外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因调整头寸和货币保值所需,可与我行进行交易。
第二章外汇买卖的申请
第三条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外汇买卖,客户需提供有关部门对该项贸易的批件及合同副本或信用证等付汇证明。
调整头寸及货币保值性质的外汇买卖,需事先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与我行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条申请外汇买卖的客户应在我行有相应的外汇存款,或持有金融机构开立的及时付款的履约保证。
我行外汇贷款项下的外汇买卖申请,需经我行信贷部门签署意见并核定资金来源。
即期外汇买卖,客户需在我行有100%的保证金存款或提供信用保证;掉期交易,客户需有5%的保证存款或提供履约担保。
第五条客户委托我行进行外汇买卖,必须填具我行统一印制的外汇买卖申请书,经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容包括买卖币种、金额、目标汇率、委托有效期,以及交割帐户。
第六条外汇买卖申请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我行可按申请书内容执行。
客
户如果提出取消或更改申请书内容的申请,需经我行接受并确认后生效。
客户在提出取消或更改申请书内容的申请被我行接受之间,我行已经执行原申请书委托指令,则客户应按原申请书内容履行。
第三章交易与汇价
第七条客户委托外汇买卖在申请书内填具的目标汇率可采取指定单一固定汇价和指定某一成交幅度两种方式。
我行在客户的委托期限内到国际外汇市场交易后,立即通知客户实际成交汇率。
第八条我行即期外汇买卖手续费采用提取价差或直接按比例核收1‰以下的手续费的方式。
当日成交当日交收资金或次日交收资金的超短期外汇买卖,需加收两日或隔夜的掉期点。
远期外汇买卖、期权、掉期交易,应按期限长短或金额大小加收风险承担费,并统一计算在价差内。
第九条我行一般情况下不接受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以下的委托外汇买卖。
因特殊情况接受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以下的委托外汇买卖,我行需适当扩大价差。
第四章资金交收
第十条当日成交当日交收资金的超短期外汇买卖,我行在成交当日将客户卖出的货币资金从其在我行的存款户上扣划,同时,我行将客户买入的货币资金拨入客户指定的帐户,并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即期外汇买卖,其资金交收日为外汇买卖成交日的第二个营业日(不包括相应货币发行国的节假日)。
客户应将卖出的货币资金于委托日汇入我行并存入在我行的保证金户,至资金交收日,我行扣划其保证金户资金,并将客户买入的货币资金汇入客户指定的帐户。
第十二条远期外汇买卖,客户应将10%的定金于委托日汇入我行存入保证金户,至远期外汇买卖到期的前两个营业日,客户应将要卖出的货币资金汇入我行以备交收,至到期日,我行将客户买入的货币资金汇入客户指定的帐户。
第十三条期权交易,若客户买入期权,应于委托日将期权保险费(Premium)汇入我行帐户。
若客户卖出期权,客户应于委托日将10%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其在我行的保证金户。
我行另于成交日后两个营业日将客户应得之期权保险费汇入客户在我行保证金户。
其10%的保证金或所得保险费在该笔期权交易未到期前不得动用。
在期权有效期内若期权被履行,我行应迅速通知客户按协议价格将卖出货币于当日汇入我行帐户,我行于期权履行日后两个营业日将客户买入货币汇入客户指定帐户。
第十四条货币掉期交易。
客户于委托日将掉出货币汇入我行并存入其保证金户,成交日后两个营业日我行将客户掉入货币汇入客户指定帐户,并从客户保证金户扣划其掉出货币。
在客户没薪鹑诨固峁┍Vな保涞羧牖醣矣τ?%存入其在我行的保证金户。
至掉期交易到期日的前两个营业日除非客户事先申请继续掉期,否则客户应按掉期汇率将原掉入的货币金额存入我行保证金户,我行于到期日将客户原掉出的货币按掉期汇率汇入客户指定帐户。
第十五条客户在相应的交易项下未按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或十四条交收资金,我行从交收日起
按未交收资金数额计算透支利息。
第五章责任及保护
第十六条远期外汇买卖,及代客卖出期权交易,我行应每日按市场价格试算其盈亏,当客户远期外汇买卖或卖出期权的试算亏损超过其在我行保证金存款,我行视市场情况有权要求客户至少按5%的递增比例增加其保证金存款。
若客户的该项交易是由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则担保的金额相应自动增加。
第十七条客户不及时按我行规定交付或增加保证金,我行有权做保护性的反冲平盘交易,客户或其担保人应为此承担一切损失。
第十八条客户向我行递交的外汇买卖申请书及担保书都应声明遵守本办法,除非申请书上经我行同意另有其他声明,本办法所有条款均为申请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结束——。